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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否适用定金罚则?/刘四根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43:41  浏览:82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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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案情]
原告爱发公司与被告八都众想家具公司(下称众想公司)1988年5月12日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爱发公司向众想公司定做众想牌大圆桌22张,单价为630元,共计13230元;小圆桌12张,单价550元,共计6600元;餐椅370张,单价110元,共计40700元,总计价格为60530元。交货时间为同年8月底。交货方式为众想公司送货到爱发公司的宾馆。付款方式为爱发公司派人到众想公司验收,验收后一次性付清货款。爱发公司应按15%给付众想公司定金9079元。合同签订后,6月9日,爱发公司给付了众想公司定金8000元,众想公司也积极制作桌椅。后来因为爱发公司所筹建的宾馆一直未开张营业,其不再想要该批货,也就没有到众想公司验收货物。1999年,众想公司见爱发公司久久没来验收,也没来要货,就把这批货低价卖给了他人。2001、2002年,爱发公司向众想公司索要定金未果,2003年,爱发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众想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6000元。
[分歧]
在处理上,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购销合同》由于双方都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该合同实际上已经消灭,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主合同消灭,其约定的定金也发生消灭。所以被告应返还原告现金8000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没有违约。理由是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是承揽合同,原告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本案不适用定金罚则,被告应返还原告定金8000元。当然如果原告解除合同对被告造成了损失,根据被告的实际损失情况,原告应当另行赔偿。
第三种意见认为,原告没有按约前来验收并交清货款,其违反了先履行义务,被告有权拒绝原告交货的要求,并依法享有留置权。因原告的宾馆未开张经营,原告不想再要货了,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原告违约,因此被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返还定金。
[评议]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是《合同法》规定的定金罚则。定金在性质上属于违约金,适用于债务不履行的行为,这是定金罚则适用的实质条件。约定定金具有从合同的性质,它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必要条件,并以主合同存在违约为前提条件,这是定金罚则适用的前提条件。
本案的主合同是承揽合同。原告是定作方,被告是承揽方。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在签订合同时,原告为了确保该合同的履行,使其开办的宾馆能如期开业,原告向被告预交了定金8000元,被告也积极按约加工制作。后来因为原告的原因,宾馆没有开张,原告不想再要该批货了,按《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原告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那么原告有解除权,是否意味着原告不存在违约?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原告行使解除权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不必要有什么理由,只要定作人认为自己不再需要继续此项工作,即可以解除,且不受时间的限制。所以原告解除合同的行为并不是违约,本案缺乏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条件;同时,为了保护承揽人的利益,《合同法》还规定了定作人解除合同并不免除其承担赔偿的责任,但这里的“赔偿损失”不是“违约金”和“定金”或其他,本案缺乏适用定金罚则的实质条件。
另外,原告进行赔偿的前提条件是原告(定作人)的解除合同给被告(承揽人)造成了损失,若无损失则不赔偿。被告要求赔偿时,对所造成的损失及损失的大小应负举证责任。


江西省吉水县法院 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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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外审计资料》编辑办法的通知

审计署外事司


关于印发《国外审计资料》编辑办法的通知


外事司


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一、编辑宗旨

为进一步适应审计事业的发展,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审计署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加快国外先进的审计理论、实务经验与技术方法的引进步伐,按照署领导的指示精神,外事司拟继续编辑发行《国外审计资料》,以统一汇集审计署各部门关于国外审计资料的译介与研究成果。

二、资料性质

《国外审计资料》为审计系统内部参考资料,以编译、翻译文稿为主。每期字数约3万字。不定期编辑印发;突出理论性、研究性,注重及时性、实效性。

三、刊物内容

国外重大审计理论研究、先进审计技术方法;国际性、地区性审计组织及主要国家最高审计机关颁布的有关审计准则与指南;主要国家审计体制与法规制度;国外重点审计项目报告及案例研究;财政、金融、会计、法律、IT等审计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及实务探讨。

四、组稿及审定

以署机关各司局、直属事业单位、派出局及特派办为单位,指定联络员,统一组织提供稿件。各供稿单位对稿件质量进行审定把关。编辑部根据需要可从相关专业聘请专家对稿件进行终审。

五、发行范围

呈送署领导;以电子版方式上网发送署机关各司与综合部门业务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各业务处室;派出局各处室;特派办各业务处室;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审计机关。

六、编辑费用

《国外审计资料》的翻译、审校、编辑、印发等相关费用在外事经费列支。

稿件一经采用,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署内办法酌付稿酬。

七、编辑部

《国外审计资料》编辑部设在外事司,外事司三处专门负责。联系人:赵兵、邢剑锋,电话:68301404、68301430。







审计署外事司

二○○四年二月十七日



国外审计资料

AUDITING INFORMATION ABROAD



20XX年第XX期

(总第XX期)





主办单位:审计署外事司 20XX年XX月XX日





本 期 要 目






以“编者按”形式简要介绍本期主要内容,或引用资料中部分重要字句。



铁道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实施意见

铁道部


铁道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实施意见

铁政法〔2012〕97号



  铁路作为国民经济大动脉、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和大众化交通工具,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是实现铁路投资主体多元化,深化铁路体制改革,加快转变铁路发展方式,促进铁路科学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此,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结合铁路行业特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依法合规进入铁路领域。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对民间资本不单独设置附加条件。

  二、深入推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探索建立铁路产业投资基金,积极支持铁路企业股改上市,创新铁路债券发行方式,鼓励保险基金扩大投资铁路的范围和力度,探索利用项目融资、融资租赁、信托计划等多种融资工具,为民间资本投资铁路提供投融资平台,拓宽民间资本投资参与铁路建设的渠道和途径。

  三、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参与建设铁路干线、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煤运通道和地方铁路、铁路支线、专用铁路、企业专用线、铁路轮渡及其场站设施等项目。

  四、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工程建设领域,凡符合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民营企业,允许参与铁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以及建设物资设备采购投标。对民营企业和其他各类所有制企业采用统一的招标条件,确保公平竞争。

  五、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参与铁路客货运输服务业务。鼓励民营企业和国铁企业开展多种方式的物流合作,提高铁路物流运输服务水平。

  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铁路技术创新,投资铁路新型运输设备、轨道桥梁设备、电气化铁路设备器材、节能环保设备器材、安全检验检测设备及其他铁路专用设备的研发、设计、制造和维修,平等参与设备采购投标。

  七、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铁路非运输企业改制重组,推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八、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参与铁路“走出去”项目。支持民营企业与国铁企业组成联合体,发挥各自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开拓国际市场。

  九、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参与铁路产品认证、质量检验检测、安全评估、专业培训、合同能源管理及其他相关技术服务活动。

  十、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按照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在铁路市场准入条件、财务清算办法、运输管理、项目审批、接轨许可及公益性运输负担等方面,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保护各类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十一、加强铁路行业管理和政府监管,统一铁路网建设规划,完善铁路技术标准体系和规章制度,推进铁路法制建设,严格依法履行铁路安全监管和市场监管职责,为民间资本投资铁路提供良好环境。

  十二、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铁路行政审批事项,凡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可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一律不再实行行政审批。完善行政许可“一个窗口对外”工作机制,提高行政服务效率,推动许可管理内容、标准、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做到依法行政。

  十三、加强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提供发布有关铁路政策法规、规划、标准、市场准入、建设、运输、投资等方面的信息和规定,积极向民营企业提供铁路技术、管理和人才支持,引导民间投资主体强化铁路安全质量意识、诚信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做到依法合规经营。

  十四、切实转变铁道部职能。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要求,加大铁路经营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力度,确立铁路运输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创造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民营企业及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