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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扩大离婚登记申请范围,推行行政程序办理离婚登记/彭箭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0:02:15  浏览:97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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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扩大离婚登记申请范围,推行行政程序办理离婚登记

作者:彭 箭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规定, 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出具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该条件应属办理离婚登记的实质条件。

随着社会文化的发展、思想观念的解放以及婚姻质量的越来越重视,当今社会离婚率是一路攀升,这同时也对行政程序的离婚登记提出了更新的要求。笔者认为,应取消要求离婚协议书载明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从而扩大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申请的范围,推行依行政程序办理离婚登记 。

离婚是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它可以通过行政程序的离婚登记或司法程序的离婚诉讼解决。其中离婚登记属于行政确认的范畴,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 认可、 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国家为了明确社会关系中的某些争议、解决纠纷,使相应法律关系恢复到稳定和有序的状态,在建立司法机关,为争议、纠纷各方提供司法裁判机制以外,另一重要措施就是建立行政确认和行政裁决制度,为相对人提供较普通司法廉价的、程序简便的解决纠纷机制。作为准司法性质的行政确认和行政裁决,相对于司法的重要优势是其高效率,故其在现代法律机制中是不可替代的。

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与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虽然我国现行的婚姻家庭体制一般将该几项法律关系揉和在一起,但该几项法律关系仍具有独立存在性,相互间没有制约关系,所以说离婚登记要求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协商一致没有理论依据。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婚姻法及其解释也不乏有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纠纷单独诉讼的规定,这就为离婚后但未协商好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纠纷提供诉讼解决的法律依据,且因其没有离婚之诉的干扰,更有利于法院的公正审理。此外,对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当事人选择行政程序亦或司法程序,属于私法自治的范畴,应予以充分地尊重。况且,婚姻登记机关毕竟属于行政机关,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的处理缺乏专业的知识,不利于登记机关对处理的审查,也容易日后产生各种纠纷。

扩大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范围,推行依行政程序办理离婚登记,男女双方只要自愿离婚,即可选择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这既充分尊重了婚姻双方的意志,又充分发挥了离婚登记的高效率,大大提高了离婚的效率,稳定了社会关系,减少了相互间矛盾纠纷的产生。之后,就无法协商的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及债务等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婚姻登记机关依行政程序办理了离婚问题,相应地就减少依诉讼程序解决离婚问题,大大缓解了人民法院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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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彰全国优秀法院、全国优秀法官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彰全国优秀法院、全国优秀法官的决定

法〔2012〕323号



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坚持“以党建带队建促审判”总体工作思路,进一步加强审判执行、队伍建设、法院管理和司法改革等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得到了党和人民的充分肯定和广泛赞扬。全国法院广大法官坚定信念、牢记宗旨、无私奉献,牢固树立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和司法核心价值观,积极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紧贴时代脉搏,情系群众,忠诚履职,以实际行动为人民司法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有力地树立了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良好形象。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弘扬正气,不断激励法院队伍士气、鼓舞广大干警工作斗志,根据《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授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等85个单位“全国优秀法院”荣誉称号,授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李红星等100名同志“全国优秀法官”荣誉称号。希望受到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珍爱荣誉、再接再厉,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开拓新局面、创造新业绩。

最高人民法院号召,全国法院系统要积极开展向全国优秀法院和全国优秀法官学习的活动,进一步迅速掀起学先进、促工作、创一流的热潮,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努力完成好新时期人民法院肩负的历史使命。要坚持党的领导,深入推进人民法院党建工作,确保法院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要坚持和发展能动司法理念,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努力追求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着力抓好思想政治建设、司法能力建设、司法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努力锻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一心为民、公正廉洁的法院队伍;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健全和完善审判管理、司法公开、司法民主等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司法公信力。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及广大干警要在先进典型的激励感召下,以高度的历史使命感和政治责任感,同心同德,砥砺奋进,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努力开创人民司法事业的新局面,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科学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28日




全国优秀法院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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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

红桥区人民法院

河北省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山西省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辽宁省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吉林省

桦甸市人民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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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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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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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浙江省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安徽省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福建省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江西省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南康市人民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

临清市人民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河南省

巩义市人民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湖北省

安陆市人民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广东省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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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

荣昌县人民法院

四川省

广汉市人民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贵州省

清镇市人民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云南省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区

墨竹工卡县人民法院

左贡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甘肃省

永昌县人民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青海省

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沙雅县人民法院

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解放军

海军南海舰队军事法院

武警乌鲁木齐军事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全国优秀法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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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李红星 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姜 颖(女)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

天津市

陈亚洁(女)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周 萍(女)红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河北省

吴忠良 黄骅市人民法院中捷人民法庭庭长

杨 忠 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助理审判员

杨 超(女)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殷玉莲(女)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

蒋志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山西省

刘 卫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巩文军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邵晋栋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内蒙古自治区

王存柱 杭锦旗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庭长

李淑清(女)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蒋青春 开鲁县人民法院专职审委会委员

辽宁省

刘 鹏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何经涛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李宏志(满族)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红升人民法庭庭长

李富秋(满族)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长甸人民法庭庭长

吉林省

朱瑛华(女)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毕学柱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宋莲姬(女,朝鲜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长

黑龙江省

王 刚 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陈秉林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王岗人民法庭庭长

林 伏(女)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蓝晓娜(女)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上海市

徐敏芳(女)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彭文忠 金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

江苏省

吴 岚(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姜霜菊(女)赣榆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顾雪红(女)如皋市人民法院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副庭长

董 坚(女)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专职审委会委员

浙江省

沈阿水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双林人民法庭审判员

陈 晨(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助理审判员

周峥俜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虾峙人民法庭审判员

曹 宏(女)常山县人民法院交通巡回法庭庭长

安徽省

方幼琴(女)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刘学讲 明光市人民法院潘村人民法庭庭长

赵生升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福建省

洪 涌 晋江市人民法院安海人民法庭审判员

郭盛元 上杭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黄志丽(女)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江西省

左 斌 乐平市人民法院众埠人民法庭庭长

江晓芹(女)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李纯清(女)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山东省

吕 燕(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许 莉(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姚家人民法庭庭长

范学青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安岚人民法庭庭长

郭 萍(女)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隋文华(女)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婚姻家庭审判庭副庭长

河南省

王国辉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刘文涛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柳林人民法庭副庭长

刘振华 灵宝市人民法院故县人民法庭庭长

朱正栩(女)宝丰县人民法院闹店人民法庭庭长

李玉香(女)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湖北省

孙毅明 云梦县人民法院隔蒲潭人民法庭庭长

李 敏(女)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员

杨思孝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郑小红(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意街人民法庭庭长

湖南省

孙地长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毛易人民法庭庭长

杨 荣(女,侗族)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沈金勇 长沙县人民法院路口人民法庭庭长

黄杰斌 耒阳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广东省

邓瑞雄 罗定市人民法院罗镜人民法庭庭长

吴惠水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汪 洪(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审判员

赵 宁(女)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蓝榕概 佛冈县人民法院汤塘人民法庭副庭长

广西壮族自治区

陈 文(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蓝 彬(女,瑶族)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潘锦波 苍梧县人民法院石桥中心人民法庭庭长

海南省

符嘉华 临高县人民法院新盈人民法庭庭长

重庆市

白明德(土家族)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第二人民法庭副庭长

吴 雯(女)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四川省

王露霞(女)大竹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刘 琼(女)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桂 勇(羌族)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室主任

高 峰 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喻明健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专职审委会委员

贵州省

陈然明 兴义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

赖 桑(女)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云南省

王光宏 永善县人民法院桧溪人民法庭庭长

付卫红(女)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蔡 磊(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西藏自治区

贡 嘎(藏族)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林明清 工布江达县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陕西省

马樊莉(女)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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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路风通报实施办法

铁道部


铁路路风通报实施办法
1998年2月6日,铁道部


一、为加强路风建设,表扬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教育广大干部职工自觉维护路风路誉,遏制路风问题的发生,促进铁路路风不断好转,制订本办法。
二、路风通报的内容
1、路风建设先进典型事迹,维护路风路誉的好人好事;
2、查实处理的典型路风事件;
3、带有普遍性倾向性或影响较大的路风问题;
4、路风问题频发,批评投诉居高不下,连续两个季度投诉率排全路首位;
5、对路风建设的某件、某方面事项或某一时期、诸方面情况的概括分析;
6、其他有必要通报的事项。
三、路风通报的形式:
1、文件。多为内容重要,篇幅较长,时效要求不强的通报,以事项性、表扬性通报为主。以局文形式发布。
2、电报。限于篇幅短,时效要求强的通报,多用于批评性通报。以部电或局电形式发布。
3、领导在会议上讲话。
四、路风通报要材料典型,内容真实,观点鲜明,结论正确,表述准确,文字简练。
五、对需反馈结果的通报,责任单位必须认真对待,迅速处理,在一个月内反馈结果,不得敷衍拖拉。
六、凡被部通报的,各铁路局必须做出定性处理,并对当事单位或部门进行路风建设奖惩考核,记入档案,作为年终考核评比的依据。
七、路风通报发放范围:
文件形式通报发至各铁路局。
电报形式通报发至各铁路局、分局,传达到客货运输窗口单位全体职工。
八、各铁路局可依据本办法制订相应办法。


铁路治〔1998〕6号

通知
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
现将《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这个《办法》是按照部长办会会议要求,对1990年以来发布的《关于严禁以车谋私的规定》、《铁路路风建设管理工作规则》等9个规定、规则、办法重新修订,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前发有关文件凡与本《办法》有抵触或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由9个规定、规则、办法组成,其名称是: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一:铁路路风监察监督办法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二:铁路路风建设管理工作规则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三:铁路路风问题判定及处罚实施办法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四:关于严禁以车谋私的规定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五:关于严禁以票谋私的规定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六:关于加强铁路客货运输和延伸服务收费管理的规定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七:关于客货窗口单位路风建设的若干规定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八:关于发生路风问题到部交班的暂行规定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九:铁路路风通报实施办法
各单位要紧密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加强铁路路风建设,为铁路深化改革、建设发展及走向市场创造良好条件。各单位在执行中的重要情况,请及时报部。
注:《办法》包含的9个文件可单独引用,如“根据铁道部《铁路路风监察监督办法》(铁路治〔1998〕6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