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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典权关系的主要内容/王海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4:54:48  浏览:88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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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典权关系的主要内容

王海宏


  房屋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出典人的房屋,并对房屋进行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权人的主要权利有;占有、使用房屋并进行收益;转典,即典权人将房屋出典第三人;留买权,即出殿人出卖出典房屋时,典权人在同等条享有优先购买权;请求返还必要费用的权利,即请求出典人返还典权人为房屋。出典人的权利包括收到典价和加普陀山共房屋。回赎权,是指出典人望子成龙有的支付原典价赎加础典凉快到消灭典芭关系的权利。
  (一)典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占有、使用房屋并进行收益的权利,此为房屋典权的主要内容。使用主要是指典权人自己利用房屋。收益权通常体现为典权人将出典房屋租与他人则攻取租金的权利,但是租其就大典期之内,典权人对于典物因出租而受的损害就砾岩赔偿责任。
  2.转典的权利,即典权人将出典房屋再典与第三人,其转典之典价不应超过原典价,转,典其应不超过原典期,转,共后,共权人与了蓼人仍保持原有关系,典权人对出典房屋因转典而受的损害应对出典人负赔偿责任。
  3.留买权,即典权人在出典权人出卖典物时,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一般购买人而先行购买的权利,。但是典权人享有的此项权利不有对抗享有法定优先购买权之人,如出典房屋为共有财产时,则典权人不能对扩,出卖典物时在 耸共有人而主张先买权,因此典权人之此项权利被称为留买权。
  4.典权人为增加典物的利用价值而支付的必要的费用,如典权人对承共的房屋作豪华装饰以作营业用房,此项费用支出,典权人于出典赎典物时,有权要求出典人偿还,但以回赎时的现存份额为限。
典权人的义务体现为:
  1.保管出黄房屋,基因典权的过错造成典物的毁损、灭失时,典权人负有赔偿责任。
  2.返还典物,即出典人于典期届满依法回赎房屋时,典权人应恢复房屋的原状,并将房屋返还给出典人。
  (二)出典人的权利义务
  房屋典权设定后,出典人仍享有房屋所有权,因此,出典人有权将典物的忾有权让与他人。当然,出典人将典物出卖他人时,典权人享有留买权。典物一经出典,出典人不得在典物上再设定与同,共权相抵触的权利,但出典人可以在典物上设立抵押权。当然,抵押权的设立,以不损害典权人的利益为限。典期届满时,出典人有回赎典物的权利。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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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反革命犯在缓刑期满后处理的批准权限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反革命犯在缓刑期满后处理的批准权限问题的批复

1955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1955年4月9日电报请示收悉。关于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反革命犯在缓刑期满后处理的批准权限问题,经与公安部联系后,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反革命犯在缓刑期满后处理的批准权限,前政务院1953年元月9日政机密齐字第4号批复中已有规定,但是那只是根据当时工作需要所做的临时规定。现随着工作的发展需要,经政务会议通过公布了带法律性质的劳动改造条例,因此过去的一切临时规定与条例抵触者,即已失效。由于死缓改判亦属减刑范围之内,因此,判处死缓的罪犯缓刑期满后处理的批准权限问题即应适用劳改条例第七十条“……减刑或者假释,必须报请主管人民公安机关审核,并且送当地省、市人民法院批准后,宣布执行。”的规定。根据宪法公布后的新情况,公安部曾于1955年1月30日下达了“关于各级人民公安机关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指示”,其中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各级人民公安机关对犯人加、减刑、改判、假释,都应向有关的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审理的意见,经人民检察院审核移交有关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但在人民检察院尚无力负担此一工作时,可仍按劳改条例规定执行。
(二)关于由部队判决的死缓罪犯缓刑期满后处理的批准权限,劳改条例对此未作特别规定。政务院1953年批复中规定由省、市军区批准,这也是临时规定。军纪犯被判处了死缓,即已开除了军籍。这类罪犯缓刑期满后处理的批准权限即应与一般判处死缓的罪犯同。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待处理收付款项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待处理收付款项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9月12日,中国银行

浙江省、广州市、江苏省、广东省、辽宁省、福建省、山东省、海南省、湖南省、河南省、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厦门市分行:
总行在收付清算系统试点过程中,由浙江省分行拟定了《待处理收付款项专户管理暂行办法》。此办法现经总行研究和修改后定稿,正式下发收付清算系统的推广行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

附:待处理收付款项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在集中分层次收付清算体制下,总行为收付清算总中心(简称总中心),省级管辖行为一级收付清算分中心(简称一级分中心),市地行为二级收付清算分中心(简称二级分中心)。总分行间采用以贷记划拨为主、借记划拨为辅的划拨转帐方式,电脑实时联网处理收付业务和清算头寸。为加强对待处理收付款项的管理,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维护客户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户设置
在“906国内联行清算往来”各二级科目下分设“待处理收付款项”专户。凡总行收付清算总中心和各级收付清算分中心收到收付系统转来的头寸,当天无法处理的,用本专户核算。
二、帐户管理原则
待处理收付款项专户实行“集中控制、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即:帐务处理和帐户管理应集中在各级收付清算中心,不允许分散到其他业务部门;各级分中心负责限时查清并核销待处理款项帐目,对于长时间未能处理的收付款项,应返回总中心集中处理和管理。
三、帐户管理的具体要求
根据中国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对过渡性科目的有关规定,待处理收付款项专户实行逐笔监督、控制列帐和及时清理的办法。
(一)各级收付清算中心应配备查询员专门负责待处理收付款项的查询查复和帐户管理工作。
1.查询员的工作职责是:检查待处理收付款项帐户的列帐是否合规,限时逐笔查清待处理收付款项。
2.查询员不能兼收付业务处理工作。调动工作时,应将未销的待处理收付报文余额与906科目下待处理款项专户余额核对相符,并将尚在查询过程中的查询查复资料逐笔抄列清单,在指定监交人的监督下进行交接。同时,还应按人事部门规定,对查询员进行离岗稽核。
(二)待处理收付款项帐户采用逐笔记帐、逐笔销帐的方式。不论是电脑自动处理,还是人工干预,均需经过相应级别的授权人员授权后才能列帐和销帐。
(三)收付系统待处理的收付报文的笔数和合计金额与会计系统待处理收付款项专户未销帐的笔数和余额应每天核对一致。
(四)清理待处理收付款项专户时,应按下列规定掌握:
1.大额收付款项优先处理。
2.对待处理贷记划拨款项专户中的收入款项应区别情况进行不同处理:
(1)属发报行误发本行的款项,应与发报行取得联系后,于当天退划发报行或转划正确的收报行。如因临近系统关机时间而来不及退划或转划的,应于次日上午系统开机后立即予以办理。
(2)收报行是本行,但由于原报文内容不详需查询后才能处理的款项,应于当日或不迟于第二个工作日内发出查询。对于超过3个月经多次查询仍不能处理的,应逐笔说明原因退划总中心处理。
(3)收报行是本行,但从报文内容可以明确判定属他行业务的,应于当日或不迟于第二个工作日办理转汇。
(4)下级分中心划来要求转汇的款项,因报文格式不标准或收报行不明确,不能按时转汇的,应立即向下级发报行发出查询,并于当日、至迟于次日上午查清作出处理。
3.对待处理借记划拨款项专户中的头寸,应于挂帐当天进行内查:如因HT210报文中未列明国外帐户行或所列帐户行与本行帐户关系的,应立即作退报处理;如经查实国外帐户行无此贷记的,应立即作清帐处理,退回发报行。
(五)待处理收付款项的借(贷)方传票由系统自动生成后送会计综合帐务部门;已查清做销帐处理的原始报文连同有关查询查复资料,由查询员在原始报文上注明查询结果及处理意见,加盖私章,经复核员审核盖章,送交收付人员进行帐务处理后作销帐传票的附件。
(六)待处理收付款项专户帐页由会计系统打印,各级收付清算中心应按中国银行会计基本制度规定定期装订,按期限保管。
四、其他
本管理办法由中国银行总行制订、修改、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