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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历史进程/唐青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5:20:19  浏览:80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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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历史进程

唐青林


  目前我国针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不完善。随着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步伐不断加快,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越来越多,像一根毒针刺入企业的心脏,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加强和完善对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呼声日益高涨。我们简单回顾一下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进程。
198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其中第7条规定:“受方应当按照双方商定的范围和期限,对供方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这是我国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第一部法律条款。
  随着市场中出现的问题越来越多,对有关商业秘密的立法要求也随之提高。于是,1987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合同法》出台后,该法律已废止),这是我国第一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直接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做了更加具体的规定,涉及到商业秘密保护的条文有第5条、第7条、第15条、第39条至41条等。该部法律将商业秘密纳入到合同债权的保护范围,为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奠定了基石。紧接着1989年国务院发布《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其中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详细规定了技术秘密不同情况下的保密义务,以及对泄露技术秘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一次明确使用了“商业秘密”这一法律术语,该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该法律条文并未对“商业秘密”作具体的解释和界定。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惫见》的第154条对“商业秘密”的范围作了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一百二十条所指的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该司法解释以列举式对商业秘密的范围作了规定,但关于商业秘密的内涵的法律规定仍然处于空白状态。
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式出台,该法第十条对“商业秘密”做出了明确的界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初步确立。
  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明确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以条款的方式约定保密义务,违反该义务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是针对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一大进步。
  1997年,全国人大重新修订了《刑法》,首次增设了侵犯商业秘密罪这一罪名,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罚金等刑罚适用。《刑法》的这些内容规定,标志着我国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制裁发生了质的变化,由原来的仅限于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上升到刑事责任,加大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
  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它将合同对方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法定化,以此来实现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01年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经济交流更加频繁,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对人的范围延伸至外国单位和个人,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的有关规定为商业秘密得到国际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对我国商业秘密立法和司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00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该法第二十四条还规定了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除国家层面出台法律外,大量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也相应出台,如深圳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4]第3号)、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199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等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均进行了相应规定。
  值得关注的是,我国将制定全面的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根据公布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商业秘密保护法》已经列入“研究起草、成熟时安排审议”的立法规划,提请审议机关或起草单位为国务院法制办。可以相信,随着《商业秘密保护法》的制定和颁布,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法律层级将更高、相关规定将更加权威、细致。这将有利于企业保护商业秘密、更好地利用商业秘密发展企业。当然,也将有利于防止一些不良的企业,利用“保护商业秘密”的幌子,借助司法机关尤其是利用刑事侦查机关的力量,打击正当经营的竞争对手。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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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05年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项目计划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下达2005年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项目计划的通知

  农办财[2005]20号

山东、山西、辽宁、河北、河南、青岛、大连农业厅(委、局),陕西省果业局: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优质果袋,提高套袋技术推广应用水平,改善优势区域内的苹果质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中央财政设立了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项目。按照《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农财发[2005]3号),现将项目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区域

  山东4个县(含青岛1个县),陕西3个县,山西2个县,辽宁2个县(含大连1个县),河北1个县,河南1个县。

  二、实施面积

  山东2.8万亩(含青岛0.4万亩),陕西2万亩,山西1.6万亩,辽宁1.36万亩(含大连0.36万亩),河北0.8万亩,河南0.8万亩。

  三、有关要求

  (一)请按照《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农财发[2005]3号)抓紧组织实施。

  (二)请及时将《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项目实施方案》以财(计财)字文号报我部备案,其中种植业管理司4份、财务司1份,同时将电子邮件报送至 zzyjzc@agri.gov.cn。

  联系方式:种植业管理司010-64192895,财务司010-64192524。

附件:苹果纸袋质量标准技术指标

                    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

苹果纸袋质量标准技术指标

  本项目补贴的苹果纸袋应为双层纸袋,并符合以下质量标准技术指标:

  1.规格大小:外袋为180mm×145mm±2mm,内袋为150mm×140mm±2mm。

  2.外层袋为双色纸,其外侧为灰色或木浆纸本色,内侧为黑色;内袋由蜡纸制成,为红色,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药剂处理,要求蜡层薄厚均匀,并标明药剂主要成分。

  3.外袋口一侧的中部应有一半圆形缺口,缺口下中央应有一道纵切口。

  4.外袋底部应有1-3个纵切口,两角设有透气孔,切口和透气孔长度均为7-10 mm。

  5.外袋右上角应有卡口卡子,卡子为24#扎丝,长度40-50mm。

  6.外袋正面应有生产厂家标志。

  7.外袋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内袋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果袋生产厂家应保证出厂产品符合本标准技术指标的要求,每箱产品均应标明产品名称、厂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等,并附使用说明书。

  表1 外袋技术指标

指标名称
单位
规定

  定量
g/m2
50.0±3.0

  纵向抗张指数≥
N·m/g
30

  纵向湿抗张指数≥
N·m/g
10

  纵向撕裂指数≥
mN·m2/g
6.3

  柔软度≥
mN
660

  表面吸水性≥
g/ m2
16.0

  透气度≥
μm/Pa·s
3.0

  耐破指数≥
kPa·m2/g
1.30

  不透明度≥
%
96.0


  表2 内袋技术指标

指标名称
单位
规定

  定量
g/m2
33.0±3.0

  紧度≥
g/cm3
1.05

  撕裂指数≥
mN·m2/g
2.2

  耐破指数≥
kPa·m2/g
2.2

  蜡层熔点≥

56



农用运输车安全基准(废止)

公安部


农用运输车安全基准
公安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与畅通,特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本基准所称农用运输车分为三轮农用运输车和四轮农用运输车两种。
三轮农用运输车是指发动机为柴油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质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四轮农用运输车是指发动机为柴油机,功率不大于28kW,载质量不大于1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50km/h的四个车轮的机动车。
第三条 本基准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农用运输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核发准予上道路行驶号牌与行驶证的技术标准。

第二章 三轮农用运输车
第四条 车辆的认定标记。
(一)商标或厂牌标志应设在车身前部易见部位。
(二)车辆金属铭牌应标明厂牌型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功率、总质量、载质量、出厂编号、出厂年月和厂名,并固定在易见部位。
(三)发动机、底盘的编号应分别打印在发动机气缸体和车架易见部位,字体高度应大于7mm。
第五条 驾驶室只准乘坐驾驶员一人。
第六条 载质量按审定的吨位核定。
第七条 车辆外廓长、宽、高分别不大于4m、1.5m、2m。
第八条 车辆空载状态时,左右侧倾稳定角应大于25°。
第九条 发动机起动性能良好,运转正常,熄火装置有效,便于操作。
第十条 转向系。
(一)方向把应操纵轻便灵活,不得有摆振、阻滞或其他异常现象。
(二)转向系应有转向限位装置,向左或向右最大转角均不得超过45°。
(三)转向系各部位应安装牢固,锁止可靠,无裂纹和其他损伤,转向时各部件不得发生刮碰。
(四)最小转向圆直径不大于7m。
第十一条 制动系。
(一)应有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操纵装置。
(二)车辆空载状态,车速20km/h,在附着系数为0.7的平坦水泥或沥青路面上进行紧急制动时,踏板力不大于700N,制动距离应不大于4m,跑偏量不大于80mm。
用检测制动力设备检验制动效能时,承载轴的制动力应大于轴荷的60%;左右制动力差不大于轴荷的8%。
(三)驻车制动装置应能使车辆空载时在20%的坡道上稳定停放。
用检测制动力设备检验驻车制动效能时,在车辆空载状态下制动力应不小于整车质量的20%。
第十二条 照明、信号装置、仪表及其他设备。
(一)应有前照灯、前位灯、后位灯,转向灯、制动灯、号牌灯和反射器等装置。
(二)前照灯远、近光可以变换,近光要防眩目。
(三)前照灯远光灯的发光强度不小于8000cd。
(四)应有发电机、蓄电池、电流表等设备和仪表。
(五)嗽叭声级在车前2m,离地面高1.5m处测量为90至105db(A)。
(六)各种照明、信号装置、仪表应安装牢固,工作可靠。
第十三条 其他。
(一)车辆的任何部位不允许有使人致伤的尖锐突起物。
(二)车厢前端应有安全架。有驾驶室的,其高度应高出驾驶室;无驾驶室的,其高度应高出驾驶员座垫平面0.8至1m。
(三)车辆应有前后号牌安装架。有驾驶室的,前号牌安装架应设在驾驶室正面;无驾驶室的,前号牌安装架应设在车厢正面右侧。后号牌架应安装在车架后面中间或左侧。
(四)驾驶室挡风玻璃应用认证合格的安全玻璃,并有自动刮水器。
(五)驾驶操纵件应布置合理,保证驾驶员正常操作。
(六)左右各设置一面后视镜。
(七)发动机动力传动装置应设置安全防护罩。
(八)轮胎型号应与载质量相匹配:前轮胎花纹深度不得小于3mm,后轮胎花纹深度不得小于2mm。
(九)车厢、车架、车桥、悬架、轮毂、轮辋等部件无开焊、裂纹;铆钉、螺栓应齐全并联结可靠。
(十)车身应无掉漆、锈蚀现象。
(十一)除后视镜外,其他部件不得超出车身。
第十四条 车辆排放及噪声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 车辆使用年限不得超过5年。

第三章 四轮农用运输车
第十六条 车辆的认定标记。
(一)商标或厂牌应设在车身前部易见部位。
(二)车辆金属铭牌应标明厂牌型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功率、总质量、载质量、出厂编号、出厂年月和厂名,并固定在易见部位。
(三)发动机和底盘编号应分别打印在发动机气缸体和车架易见部位,字体高度应大于7mm。
第十七条 驾驶室前排座乘坐两人的,座位长度应不小于1200mm;驾驶室后排座乘人,每一人座位宽不小于400mm。
第十八条 载质量按审定的吨位核定。
第十九条 车辆外廓长、宽、高分别不大于5.5m、2m、2.5m。
第二十条 发动机起动性能应良好,运转正常,熄火装置有效。
第二十一条 转向系。
(一)方向盘设在左侧并转动灵活,操作轻便。方向盘自由行程不大于30°。
(二)转向轮不得有摆振或其他异常现象。转向系应有自动回正能力。转向时各部件不得发生刮碰。
(三)最小转向圆直径不大于11m。
(四)前轮侧滑量不大于5m/km。
第二十二条 制动系。
(一)有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
(二)行车制动应采用双管路制动。
(三)车辆在空载状态,车速30km/h,在附着系数为0.7平坦的水泥或沥青路面上进行紧急制动时,踏板力不大于600N,制动距离应不大于6.5m,跑偏量不大于80mm。
用检测制动力设备检验制动效能时,空载状态下,前、后轴的制动力应分别不小于前、后轴轴荷的60%,左右轮制动力差应分别不大于前、后轴轴荷的5%和8%。
(四)驻车制动装置应能使车辆空载时在20%的坡道上稳定停放。
用检测制动力设备检验驻车制动效能时,车辆空载状态下制动力不小于整车质量的20%。
第二十三条 照明、信号装置、仪表和其他设备。
(一)前照灯、前位灯、后位灯、转向灯、制动灯、号牌灯、反射器等装置的数量、位置、光色应符合国家标准。
(二)前照灯应有远、近光变换性能,近光要防眩目。
(三)前照灯远光灯的发光强度应大于10000cd。
(四)应有发电机、蓄电池、电流表、车速表等设备和仪表。
(五)嗽叭声级在车前2m,离地面高1.5m处测量为90至105db(A)。
第二十四条 其他。
(一)车辆的任何部位不允许有使人致伤的尖锐突起物。
(二)驾驶室内部各操纵件应布置合理,保证驾驶员正常操作。
(三)驾驶室挡风玻璃应用认证合格的安全玻璃。并有自动刮水器。
(四)左右各设置一面后视镜。
(五)车辆后悬应不大于轴距的55%。
(六)除后视镜外,其他部件不得超出车身。
(七)空载静态时,左右侧倾稳定角应大于35°。
(八)轮胎型号应与载质量相匹配。左右轮胎花纹应一致,前轮胎花纹深度不得小于3mm。后轮胎花纹深度不得小于2mm。
(九)后车轮为单胎。
(十)货厢、车架、车桥、悬架、轮毂、轮辋等部件无开焊、裂纹,铆钉、螺栓应齐全并联结可靠。
(十一)车身无掉漆、锈蚀现象。
(十二)车辆前面保险杠右侧有号牌固定位置,车架后面中间或左侧有号牌安装架。
第二十五条 车辆排放及噪声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六条 车辆使用年限不得超过8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基准所指不大于或不小于均含本数。



1993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