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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唐律与中华法系之间的关系/stone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5:18:14  浏览:91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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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关于唐律与中华法系之间的关系并不能仅仅局限于与所谓唐律是中华法系的重要代表和标志性地位。
中华法系这一范畴的内容是根基于封建经济基础之上的,发轫于春秋战国时期,这一时期是中国奴隶制度瓦解,封建制度逐步形成确立时期。这一不仅是制度的变化,而是社会形态的改变,这两种模式的转变周期如此之长决定于当时社会实践能力。而社会实践能力又离不开生产力(生产主体、生产对象、生产工具)。据相关考证可知,在当时生产工具主要是铁犁牛耕。早期社会组织由家庭、氏族、部落联盟逐步向国家为主要单位转化,也逐步建立以国为本位和家为本位的双元结构制度。因此,中华法系的形成主要内容就是封建等级秩序和宗法血缘制度。在当时社会制度更多的是靠社会习惯、儒家道德、权威等得以维系。虽然教科书说成文法有了很大的发展,其实是夸大了他的地位,让其承担了不应有的使命。如果考察中华法系的历史脉络可知,有统一性和延续性,到唐朝时已经发展到鼎盛时期,《唐律疏议》体系完备、内容丰富、技术精湛、影响之大实属罕见,奠定了中华法系的历史地位,包括后来的日本、越南等周边国家以其为标本制定自己的法律体系。中华法系逐渐形成了自己的“托勒密体系”。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无疑是令人为之骄傲,但是,近代西方建立于商品经济基础之上的法律冲击着中国传统自给自足的儒家文化,现代商品直接的结构了旧时的生产结构链条,瓦解了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出现了商品化现象。中华法系走向了灭亡,成了“死法”。完成了其对封建社会所赋予的历史使命,只是其不能为现代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培育良好的土壤。
《唐律疏议》作为特定时态下的法律制度,但是,它离不开他的时态,而唐朝作为历史延续性的重要一链条注定不能抹去。所以,唐律放在诺大的环境里必定淡化了一些,增色了一些。其实,他们根本上都是历史发展的产物,作为维护阶级统治的外在规范。跟多的体现是个性发展与整体之间类似。站在现代文明的角度上,唐朝的优越性只是体现在开明专制统治上,出于人口众多、社会结构复杂、地域辽阔等原因,制定一个适用于庞大群体的法律制度是必然产物。特别是经历过战争后修养生息政策、总结前朝灭亡教训、注重农业生产为法律体系的建立提供了生存空间。因为法律只是和平社会才可能体现正义、理性,而乱世则用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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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9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商务部


关于印发2009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发改经贸〔2009〕17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储粮有关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精神,做好今年早籼稻收购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09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印发给你们。
  各地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预案的要求,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密切配合,认真做好今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各项准备和组织实施工作。新的《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已于200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各地要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实施新〈稻谷〉〈玉米〉〈大豆〉国家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粮发〔2009〕138号)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收购过程中执行新标准的各项工作。要抓紧腾仓并库和仓库维修,确保新粮收购仓容。各省(区、市)有关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研究、及时解决早籼稻收购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早籼稻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2009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090831/00123f37b7a10c05b7d001.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农  业  部
  国家粮食局
  农业发展银行
  中储粮总公司
     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政务公开工作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许政办[2008]65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政务公开工作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许昌市政务公开工作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许昌市政务公开工作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打造阳光政府,严肃政务公开工作纪律,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许昌市《实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办法(试行)》(许政办〔200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务公开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效能过错责任;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对存在与本办法所列效能过错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需给予责任追究的,应书面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并负举证责任。



  第五条对效能过错责任单位实施追究的主要形式为:(一)责令改正;(二)责令写出检查;(三)通报批评;(四)效能告诫;(五)取消年度评先资格。上述追究形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六条对效能过错责任单位负责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下同)和直接责任人实施追究的主要形式为: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写出检查;



  (三)效能告诫;



  (四)建议作组织调整;



  (五)建议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上述追究形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涉及党政纪处分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责任追究形式,直接追究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相应的效能过错责任。



  (一)不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政务公开决定和要求的;



  (二)制发违背上级关于政务公开决定和要求的文件或者作出违背上级有关规定的决策、决定的;



  (三)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并上报备案的;



  (四)不按本单位对外承诺的公开内容、形式、范围进行公开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实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办法(试行)的通知》(许政办〔2004〕3号)有关保密规定的;



  (六)公开的内容不真实、不全面,搞虚假公开的;



  (七)不按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或不及时更新的;



  (八)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九)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务信息谋取私利的;



  (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拖延办理的;



  (十一)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二)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务公开工作举报和投诉的;



  (十三)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实施的政务公开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四)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效能过错责任追究结果运用:



  (一)单位年度内被责令改正两次的,责令写出检查;被责令写出检查两次的,予以通报批评;被通报批评两次的,予以效能告诫;被效能告诫两次的,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单位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含)以上档次。



  (二)单位被责令写出检查的,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被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的,责令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写出检查;被效能告诫两次的,对单位负责人实施效能告诫。



  (三)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年度内被诫勉谈话两次或责令写出检查两次的,效能告诫一次;被效能告诫两次或者责令写出检查三次(含)以上的,建议作组织调整;被效能告诫三次(含)以上或者单位被通报批评三次(含)以上的,建议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四)责任追究情况随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或者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并纳入市经济社会发展季度考评排名。



  第九条实施责任追究,根据问题性质和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处理,上级机关也可直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复议或者申诉。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和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