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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技术侦查措施在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中的适用/孙启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7:00:13  浏览:95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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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启亮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 金颖晔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技术侦查/刑事侦查措施/职务犯罪
内容提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职务犯罪越来越趋于专业化、智能化、现代化,传统的侦查手段和措施已难以适应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需求,而法律并没有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的职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因而,我国应根据目前职务犯罪的特点及侦查工作的状况,完善法律规定,明确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主体、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和适用程序,同时注意保护人权与防止权力滥用。


  技术侦查措施(亦称秘密侦查措施)是刑事侦查措施的一种,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据国家赋予的特殊侦查权力,运用各种专门的技术侦查手段和秘密侦查力量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专门、特殊的侦查手段。包括跟踪监视、密搜密取、秘密辨认、刑事特勤、化装侦查、窃听、邮件检查、密拍密录等。目前,职务犯罪活动日益呈现出技术化、高智能化乃至有组织化等态势。但是,作为担负反腐败查办职务犯罪重要职责的检察机关,却因侦查手段的单一、落后,而难以适应侦查此类犯罪的需要。因此,在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应当通过立法赋予检察机关在侦查职务犯罪案件中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权力,并完善技术侦查的制度构建,以提升侦查破案能力,从而能够更加有效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

  一、我国职务犯罪侦查采用技术侦查措施的必要性

  (一)职务犯罪案件的新特点决定了需要技术侦查措施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诱导腐败的因素大量存在,反腐败斗争的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在这种扩张力和抑制力的相互作用下,职务犯罪也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主要表现在职务犯罪行为更具隐蔽性,职务犯罪手段更显多样化、专业化、智能化,跨区域、跨国(境)职务犯罪日趋增多,信息社会职务犯罪反侦查力更强等。面临新形势下职务犯罪特点,检察机关的侦查手段如仍安于现状、墨守陈规,侦查方式如仍停留在“一张纸、一支笔、一张嘴”,而没有新的突破和提高,是无法担当起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反腐败职责的。因此,在犯罪手段日益智能化、现代化的职务犯罪面前,职务犯罪的侦查亟需运用技术侦查手段,以提高侦查能力,适应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的需要。

  (二)从传统侦查模式走向现代侦查模式是适应新《律师法》的需要

  司法实践中,受“口供中心主义”的影响,职务犯罪侦查通常实行的是“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即首先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再以口供为中心向外辐射,进一步获取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其他证据。[1]然而,随着《律师法》的修改,律师介入侦查程序的权利越来越大,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意识越来越强,保护途径也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对“口供中心主义”的传统侦查模式的运用将会举步维艰,从而失去其应有的效果。因此,必须从传统侦查模式走向现代侦查模式。

  (三)职务犯罪适用技术侦查措施是转变职务犯罪侦查方式的需要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多数依靠“由供到证”的传统侦查模式,办案人员能收集到的证据主要来自犯罪嫌疑人或行贿人员的供述。从工作效率、司法资源和社会效果等方面来看,这样的侦查模式不仅让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处于被动位置,一旦侦查活动陷入困境,甚至还会引发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的产生。因此,针对职务犯罪,从“由供到证”的侦查方式转换为“由证到供”的侦查方式,不仅是刑事侦查发展的客观规律的要求,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内在要求。作为直接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检察机关,要实现这一转变,必须完善技术侦查措施等一系列制度。

  二、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在我国的适用现状

  (一)我国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尚无有效的法律规定

  现行法律只规定了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有技术侦查的决定权和实施权,而对于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措施的运用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由于《国家安全法》中规定的技术侦查是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人民警察法》中规定的技术侦查针对的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犯罪,而职务犯罪案件一般不属于这两类犯罪,因而这实际上已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技术侦查决定权和实施权排除在外。

  (二)检察机关往往通过借用其他侦查机关的技术侦查措施来侦查职务犯罪

  在实践中,检察机关侦查犯罪需要技术侦查时,因为没有法律规定而不能自行实施,只能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由公安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协助实施,也即检察机关可以借用其他侦查机关的技术侦查措施。从实践中看,这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弊端。

  一是使用不够规范。由于一直是借用,检察机关对技术侦查也就没有进行制度建设,例如没有进一步明确可以使用技术侦查的案件具体范围、审批的具体程序,这样就会导致检察机关对技术侦查措施运用的不规范。

  二是启动程序复杂。检察机关因侦查职务犯罪需要运用技术侦查手段时,必须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后,再由公安或国家安全机关提供协助,而法律并无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必须予以及时配合支持,由此导致启动程序的复杂。

  三是不利于保密。技术侦查的一个显著特征是秘密性,而实践中职务犯罪技术侦查往往由公安机关协助使用,由此势必不利于案情的保密,尤其当检察机关侦查的对象为公安人员时更是如此。[2]

  (三)技术侦查所获材料的功能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往往将技术侦查获得的材料转化为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或证人证言,而其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在案件缺乏其他物证的情况下,证据就显得很单薄,难以适应打击、控制犯罪的需要。就证据的收集角度来看,常规侦查措施手段往往是回应型的,即一般在犯罪活动实施完成,犯罪后果基本形成后才实施。此时常规侦查手段的主要任务是收集证据,以便对犯罪事实进行回溯性认识再现。但如前所述,随着犯罪人反侦查技能的提高,现场物证的发现率、提取率和利用率往往非常低,尤其是在那些“一对一”案件、无被害人案件中,取证难度更是不断加大,从而制约了侦查工作的打击犯罪效果。[3]

  三、我国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的制度构建

  (一)限定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的主体

  检察机关承担着职务犯罪的侦查职能,也应当由立法授权成为技术侦查权的行使主体,这是检察机关打击贪污、贿赂等隐秘性犯罪的客观要求,也符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精神,同时也与国外立法通例相一致,即无论是否属检警一体的机制,只要有侦查职能,就同样赋予技术侦查权。笔者以为,应当在《刑事诉讼法》中统一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其他依法具有侦查权的机关都是技术侦查权的主体,必要时都可以运用技术侦查措施侦查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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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基厅[2004]14号

  为做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验收,现将全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本管理办法做好本地区验收工作。

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验收,按照《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的试点地区、学校。

  第三条 验收工作的依据为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方案》、《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技术方案》、《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招投标管理办法》和经全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批复的各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第四条 验收工作坚持严肃认真、全面系统、科学求实的原则,对工程实施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验收工作分为国家级验收、省级验收和县级验收。

  第六条 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对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行验收;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试点县进行验收;试点县 (团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所有试点学校进行验收。

  第七条 验收小组由管理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成员不少于五人。设备供应商、集成商人员不得参加验收小组。

第三章 验收程序

  第八条 试点学校在全部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准备好各项验收必备的材料,向试点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试点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部试点学校验收完毕后,准备好各项验收必备的材料和试点工作总结,向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试点县进行逐县验收或抽样验收,如采用抽样验收,每地市抽样(县)比例不少于20%。省级验收完成后,试点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形成本省试点工作总结,并向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部级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试点省申请,确定对试点省的验收时间并通知试点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验收基本标准

  (一)施工符合设计标准和行业规范,各项技术和性能指标符合《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技术方案》。

  (二)设备安装到位,运转正常。

  (三)设备运转后,每周用于教学的时间不少于16学时。

  (四)人员培训达到《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方案》中有关培训的要求。

  (五)教师在教学中能使用设备进行教学或辅助教学。

  (六)能较好地为当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党员干部教育和农民技术培训等提供支持。

  (七)管理人员能较熟练使用设备,技术人员能进行设备日常维护及处理一般硬、软件故障。技术资料和管理日志齐全。

  (八)日常运转所需资金能够保证,具有较完善的服务支持体系。

  第十条 县级验收采用现场验收形式,验收组根据验收基本标准填写《试点工作试点学校验收表》。省级以上验收小组采用听取试点工作执行情况汇报,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对试点工作进行现场考察等多种形式检查试点工作执行情况,并形成《省级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验收报告》(以下简称验收报告),验收结论为合格和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时间最长为1个月,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合格要求的,判为不合格,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验收报告一式三份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 申请验收单位须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验收的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须向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试点验收申请表;

  (二)省级验收报告;

  (三)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四)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五)各试点县验收报告。

  试点工作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试点工作组织实施情况;招投标情况;试点方案落实情况;配套资金落实及到位情况;建立健全运行保障体系或机制的措施及落实情况;三种技术模式在教育教学中应用的适用性及改进建议,等。

  第十三条 申请验收单位须准备以下材料备查:

  (一)招投标的相关技术文件、商务文件、设备和其他相关采购合同;

  (二)设备使用及管理情况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全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各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验收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山东、湖南、贵州、安徽等省对全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地区的验收,参照全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增加相应内容。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略

宁波市重点档案登记办法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宁波市重点档案登记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了确保重点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根据《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档案的登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档案,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所形成的文字、图表、旗匾、证书、照片、声像制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条 重点档案是本市各项重大活动的历史记录,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果的反映。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支持和配合做好重点档案登记工作的义务。
第五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市重点档案登记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监督和指导。
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重点档案登记工作实施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重点档案登记的范围:
(一)县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工、青、妇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形成的档案;
(二)县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各部门制定颁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形成的档案;
(三)省部级以上领导来本市视察、考察、调研、检查形成的档案;
(四)县级以上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宗教团体等社会组织的重大活动形成的档案;
(五)乡级以上行政区划变动形成的档案;
(六)县级以上开发区的设立、变更形成的档案;
(七)本市与国内其他城市相互往来形成的档案;
(八)本市与国外友好城市相互往来形成的档案;
(九)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主办、协办的大案要案形成的档案;
(十)县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形成的档案;
(十一)县级以上政府组织的境内外经贸洽谈会、发布会以及其他涉外活动形成的档案;
(十二)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重大影响的改制形成的档案;
(十三)县级以上各种统计普查工作的档案;
(十四)经国务院及其各部(委)、省、市政府批准授予荣誉称号的产品、工程、单位(如省级名优产品、中华百年老店等)与称号有关的档案;
(十五)重大自然灾害以及抗险救灾形成的档案;
(十六)县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形成的档案;
(十七)获得县级以上政府授予的各种奖项(如发明奖、重大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的科技发明及影响较大的专利产品形成的档案;
(十八)市和县(市)、区政府组织承办的大型文艺、体育、经贸等活动的档案;
(十九)市和县(市)、区政府组织参加的国内外文化交流活动的档案;
(二十)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如卫生、拥军、环保、文明城市)的创建活动的档案;
(二十一)海内外侨胞捐资规模影响较大的办学、资助慈善事业等活动的档案;
(二十二)省级以上重点保护的环境保护区、名胜古迹、文化遗址、旅游景点等确定过程中形成的档案;
(二十三)国内外影响较大的各类论文、专著、文艺作品等创作、发表过程中形成的档案;
(二十四)大中专院校资质评估活动中形成的档案;
(二十五)其他重大活动形成的档案。
第七条 重点档案登记的方法和要求:
(一)重点档案登记的表式(《重大活动信息表》、《重点档案登记表》,见附表一、二)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
(二)由一个单位承办的活动,由承办单位或其指定的机构负责该活动的登记和上报工作;
(三)由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活动,由主办单位或其指定的机构负责该活动的登记和上报工作;
(四)由临时机构承办的活动,由该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该活动的登记和上报工作;
(五)负责登记工作的单位,应当在活动项目确定后五日内向市或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填报《重大活动信息表》,并在活动结束后三个月(重点工程、重大技改项目在竣工验收或鉴定验收后一个月)内向市或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活动主管部门填报《重点档案登
记表》和档案目录;
(六)重大活动的主管部门应当对该活动的登记上报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抓好落实;
(七)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收到《重大活动信息表》、《重点档案登记表》后,应及时做好信息的分类、管理和重点档案登记的监督、检查工作;
(八)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每年12月底对重点档案的登记情况进行汇总。各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将重点档案登记汇总情况和档案登记目录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九)市本级重点档案登记工作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九条 各县(市)、区可以依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制度或细则。
第十条 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按国家、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199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