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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2:13:44  浏览:98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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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决定

(2008年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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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一九九五年民政干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一九九五年民政干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各部属院校:
为了贯彻第九次全国民政会议关于提高干部素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精神,我们根据国家教委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结合民政系统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一九九○--一九九五年民政干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一九九○--一九九五年民政干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召开的第九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提出了今后五年内民政部门在参与治理社会环境、发挥社会稳定机制作用方面的战略目标,为我国的民政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为做好各项工作,实现这一战略目标,必须大力加强民政干部队伍建设,建立一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
爱民政事业、具有较高的文化知识水平、熟悉政策、精通业务的民政干部队伍。
近几年来,由于各级党政部门的支持以及我们民政部门自身的努力,干部培训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民政干部队伍的素质有所增强。但是,从总体上看,与民政事业发展的需要仍不相适应,民政干部的在职培训仍是一项十分重要且刻不容缓的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家教委改革和发展
成人教育工作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本系统的实际情况,提出一九九○--一九九五年民政干部培训工作的意见。
一、培训目标与任务
为适应民政事业发展的需要,推动民政工作的不断前进,在职干部培训的目的是,使各级干部的政治、文化科学知识、业务水平、特别是政治思想,马列主义的理论水平以及民政工作业务能力得到提高,使民政系统的干部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面迈出新的一步。培训工
作的目标和任务是:
(一)重点抓好县以上领导干部的培训。
各级领导干部是培训的重点。要在五年以内,有组织、有计划的对县以上的民政局长、省民政厅处长、直属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企业的厂长(经理)、事业单位负责人普遍进行一次培训,着重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和现代化的管理能力。
(二)要创造条件,积极开展专业技术的培训。
凡是在民政系统从事技术或管理工作的干部,都要进一步接受专业技术训练,以进一步提高科学技术水平。
(三)全面实行岗位职务培训和岗前培训。
为使在职人员逐步达到本岗位职务的需要,对现有民政干部要开展岗位职务培训。今后,新调进的干部,应先培训后上岗,凡岗位职务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四)进一步提高干部的文化科学知识水平。
至一九九五年,民政系统(包括直属企事业)的干部,35%应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50%应达到中专、高中文化程度。45岁以下干部全部提高到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各地还可根据本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同情况,参照民政系统总目标制定地区的目标。条件好的地区应向上浮动5%,条件较差,完成任务有困难的地区可向下浮动目标5-10%,个别地区可视情况制定培训目标。
二、培训内容与方式
(一)培训的根本意义在于提高干部的素质,包括政治思想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劳动技术素质。对一般干部而言,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政治理论和职业道德规范;社会工作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独立工作的能力及技能。对各级领导,除上述内容外,应着重提高马克思主义理
论水平和科学管理能力。
(二)培训的方式要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开展多渠道(本系统培训与依靠本地区社会教育培训相结合)、多层次(大、中专教育与短期培训相结合)、多种形式(学历教育、岗位职务证书教育、专业证书教育与短期培训相结合)的培训工作。
三、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
全国民政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是一项重要而又庞大的工作,必须在部的统一规划下,实行分级管理,特别是省(区)政厅(局),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要有一位副(局)长主管这项工作,各级民政部门都要制定出干部培训规划。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有专门机构或专人抓干部培训工作。
各省(区、市)民政厅(局)应设置专门的教育机构,并有处一级的干部专门负责本地民政教育和干部的培训工作;地、市民政部门与大、中福利企业要配备教育行政管理干部,负责教育培训工作。
(二)分级管理
1.民政部人事教育司要提出全国民政系统干部培训规划(即意见);制定主要岗位职务规范和培训计划,组织编审培训教材;制定大、中专《专业证书》的教学计划;组织省(区、市)民政厅(局)长学习班及主要岗位职务培训试点班;举办专业课教师培训(进修)班;适当举办具
有民政特色的技术职务岗位培训班。
2.省(区、市)民政厅(局)要制定本地区民政干部培训规划;要有适当的培训基地,并积极开展县民政局长、省民政厅处级干部的培训工作;为地、市举办民政基层干部的培训试点班;利用本地区社会办学力量,组织本系统干部参加文化(包括基础教育补课)、技术学习与培训(
如:文秘、档案、财会、行管、企管)。各省(区、市)民政厅(局)从一九九一年起要普遍开展对地、县民政局各岗位职务培训。
3.地、市级(包括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民政部门要积极组织科级以下民政干部的岗位职务培训;积极组织业务(包括文化、技术)干部参加本地区社会力量组织的或部、省(区、市)民政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
四、培训的师资队伍与教材建设
(一)培训的师资队伍,主要依靠各民政院校和当地一些大专院校。有条件的省市,可建立自己的培训中心。根据培训的需要,部人教司将进一步组织教师进修和学习,以提高培训的质量。
(二)提倡使用部的统编教材。部已建立了教材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专业课程教材的编审以及组织编写参考教材(资料)的翻译、编纂工作。
各地可组织专人编写有地方特色的教材(资料)。
五、培训的经费
根据国家现行规定,行政机关干部培训费,从“党政群干部训练事业费”款“政府机关干部训练费”项开支;事业单位职工训练费,从“其他民政事业费”款“干部训练费”项开支;企业单位的职工培训费以及在职干部参加业余学习,输送代培、轮训等所需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提取
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各级民政部门,要广开财路(通过宣传民政工作,争取地方政府的理解、支持;争取民政企业的支持),以保证教育、培训经费,逐年有所增长。
六、培训证书的发放
凡经过培训的干部,分别由部人教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颁发培训学习证明。
经部批准举办的大、中专《专业证书》培训班,由办学单位统一颁发部印制的大、中专《专业证书》。
岗位职务培训合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由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举办岗位职务培训点颁发。



1990年9月6日

教育部关于印发2006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研究生招生计划初步方案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2006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研究生招生计划初步方案的通知



2005年9月2日

教发〔2005〕22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的精神,经多方调查研究和充分酝酿,决定自2006年起安排部分研究生招生单位开展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专项工作。为便于有关单位对外宣传和组织教学,现将2006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研究生招生计划初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研究和落实,并就执行过程中应注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采取特殊措施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是我国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长期稳定、统一的一项迫切的政治任务。有关部门(单位)和高校要加强领导和管理,认真做好招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的工作。

  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研究生招生计划为国家定向就业专项招生计划,学生毕业后按照定向培养协议书,全部回定向地区(单位)就业。

  三、2006年初步安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研究生招生计划2500人左右,其中硕士研究生2000人左右,上述计划包含在国家下达的2006年各研究生招生单位的总规模之内。

  四、招生考试均纳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和各高校博士研究生公开招考,不为该计划单独举行考试。录取时采取适当降分、统一划线的政策。有关招生单位要在保证研究生基本生源质量的前提下,切实保证少数民族专门人才的培养规模,招生专业的安排要充分考虑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对专门人才的需求。

  五、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招生对象主要面向西部地区、享受西部政策待遇的民族自治地区少数民族考生以及长期从事民族工作的教师和管理人员。为此,生源地区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荐、引导符合报考条件的优秀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项目,以保证必要的生源质量。

  2006年首次安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研究生专项计划,请有关招生单位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对招生计划安排、考试录取过程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教育部有关部门请示、反映。其他相关政策可参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教民〔2004〕5号)和《教育部等5部委关于印发<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民〔2005〕11号)以及教育部关于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