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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粮油饲料仓库进出库计重交接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2:57:32  浏览:94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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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粮油饲料仓库进出库计重交接管理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粮油饲料仓库进出库计重交接管理规定


(1995年4月10日大政办发〔1995〕31号公布;1997年12月31日根据大政发〔1997〕111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二十六个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08年3月31日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发布的《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14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管理,规范仓储市场秩序,维护仓库和货主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辖区内从事粮食、油料、饲料(以下简称粮油饲料)仓储业务的仓储企业、仓储个体户,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大连市仓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仓储企业计重交接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具体工作委托仓储行业管理机构实施。


  第四条 储存粮油饲料的仓库,均应安装使用经计量监测部门鉴定(或周期鉴定)合格的电子汽车衡,并设专职司秤员。


  第五条 粮油饲料出入库过秤交接,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现场监秤。因特殊原因无法到场监秤的,收货人应书面委托仓库代为过秤验收,而后派员复查。


  第六条 进出库的粮油饲料均以每辆汽车(含拖挂车)为单位过秤。过秤后,司秤员应如实填写统一格式的汽车过秤码单,并在出入库交接单上注明整车重量及货物重量,与货主(或汽车驾驶员)共同签字。
  过秤费用由货主支付,具体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与市仓储行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七条 粮油饲料入库验收后,仓库业务人员应在入库验收单上标明每垛(每车皮)货物的实收总重量并及时递送收货人。


  第八条 仓库应在粮油饲料出库前和入库后的三天内按标准进行水分检验,并在出库单上标明储存期间的水分变化情况。
  货主应在粮油饲料出库的三天前通知仓库,以便进行水分检验。如未及时通知,因无法计算水份变量所出现的问题,由货主自己承担责任。


  第九条 粮油饲料的保管损耗及定额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库内产生的撒漏粮食由仓库方进行加工、筛选,达到原进库标准后单独过秤计重,经货主同意累加在总重量内;达不到原进库标准的,按地脚粮处理,以所含纯粮率折算计重单独入帐,不得随车出库。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仓储行业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仓储行业管理机构视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汽车衡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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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人拒证原因探析

吴丹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部 湖北武汉,430074)

[内容提要] 证人拒证现象乃是困扰刑事诉讼的一个顽疾。本文通过心理学视角、经济学视角、社会学视角和法理学视角剖析了证人拒证的深层原因,为更全面地解决证人拒证问题提供了有益的思考。
[关键词] 证人拒证 原因 视角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无疑是各国运用得最为广泛、最为普遍的一种证据。统计表明,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中,存在明确证人的超过80%,然而真正出庭作证的却不到5%。这说明实践中证人拒证现象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证人不作证,特别是重要证人不作证,将直接影响刑事案件的庭审质量,进而关系到整个审判方式改革的成败。有鉴于此,许多学者就如何促进证人作证纷纷建言,但在论及证人拒证原因时往往一笔带过或陷于空泛,使立论基础大打折扣。笔者认为,不挖掘证人拒证背后的深刻根源,就不可能寻找到解决此问题的钥匙。本文尝试从多角度为证人拒证行为提供一种更为全面与合理的解释,以期对设计证人作证方案有所裨益。

一、心理学视角:证人拒证是证人各种消极心理的外在表现
证人作为自然人,不同于法人(法人不能作为证人)的最大区别,在于其具有感官和丰富的心理,这种心理乃是影响证人是否作证以及作证态度和效果的内在因素。为研究证人在担任这一特定社会角色时的心理活动,已经形成了一门独立的证人心理学,其中包括对证人拒证心理的研究。笔者从有关证人心理学的文献中归纳出以下十种证人拒证的心理,并采用问卷调查、三级评分和数学统计方法(过程从略)按影响力大小列表如下:
序号 拒证原因 简 释 评分
1 畏惧感 害怕受到威胁或人身报复,为安全考虑而不愿作证 78.3
2 自私心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事不关己、少惹麻烦”,怕耽误时间 74.9
3 庇护心 因与犯罪人有较亲密关系,出于感情因素不愿提供对被告人不利的证言 72.4
4 贪利心 被金钱收买或被其他利益所诱惑而拒证 69.8
5 报恩心 证人曾受过犯罪人或其亲友的恩惠,出于报恩而不愿作证 65.6
6 抵触感 证人对司法人员的行为或对司法机关有抵触情绪 61.5
7 报复心 证人与被告人或被害人有私仇,借机报复 59.2
8 羞耻感 证人目击有伤风化的犯罪行为,羞于启齿 53.9
9 恻隐心 同情犯罪人的遭遇或其家庭境况 50.3
10 面子感 证人有一定地位或身份,怕作证有失面子 46.2
上表结果表明,证人对作证可能受到的威胁顾虑最大,许多人对现实生活中证人作证遭到报复的例子心有余悸,不敢冒险,现行的证人保护制度之脆弱可见一斑。上表结果还表明,证人拒证考虑最多的是自己的切身利益或亲友的利益是否受到损害,其次是人际关系因素,再次是考虑个人感情是否受到伤害。传统理论认为这些都是证人思想觉悟的问题,是证人“法律意识淡薄,将个人利益置于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之上,企图逃避法定义务”的表现,从而试图通过说服开导、道德教育的手段来促使证人作证。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收效甚微,“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是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证人心理虽说是一种观念现象,但并非是一个单纯的思想问题,须知“观念现象不过是移植于头脑之内并在头脑之内改造过的物质现象”(物质决定论原理),只有通过改变社会现实中的各种刺激信息,着眼于创造一套矫正社会行为的制度体系而不是提高个别证人的思想觉悟,方能逐渐消除证人消极心理的根源。以笔者之见,在这个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不应当是道德系统,而应当是社会规范系统。

二、经济学视角:缺少经济利益的驱动证人拒证的外在诱因
市场经济的潮流普及了人们的商品意识、经济意识,也伴随着传统道德观念的世俗化和功利化。作为市场主体的“经济人”,以经济尺度来衡量自己行为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因为“他通常既不打算促进公共的利益,也不知道他自己是在什么程度上促进那种利益……他只是盘算他自己的安全……他所盘算的也只是他自己的利益。”因此,从经济学角度看,每个人实质上都是利己主义者,是以自我为本位的人。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证人作证和证人拒证行为的选择实际上就是一个利益权衡的过程,运用经济学方法可以简化为成本和收益的计算。正如下表所示:

证人预期成本与预期收益帐表
证人可能选择的 游戏策略 预期成本 预期收益 评分
作 证 1. 可能受到的人身危险及忧虑 2. 因作证而3. 损失的直接物质利益和机会成本 4. 对原有的人际关系的破坏可能造成的隐形损失 1.可能因社会正义伸张而得到的心理慰藉 3>1
拒 证 1.可能因证据不足而使罪犯逍遥法外,由此产生的道德负疚感 1. 避免了可能受到的威胁 2. 维持了原有的人际关系 3. 没有损失机会成本并且可能得到的物质利益 1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2002]62号

民航总局、国家经贸委:
你们《关于报请批准中国航空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章程的请示》(民航总局[2002]96号)收悉。现就组建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航空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航空集团公司章程》。
二、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是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为主体,联合中国航空总公司和中国西南航空公司等企业,组建的大型国有航空运输企业。集团公司成员包括5个全资企业、2个控股企业。中国航空集团公司组建后,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改组和规范,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中国航空集团公司主要经营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业务及与航空运输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含免税晶);航空器材及设备的制造和维修、航空客货及地面代理、飞机租赁、航空培,训与咨询等业务;以及国家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集团公司暂按55亿元作为注册资本,不进行资产评估和审计验资;实有国有资本数额,待公司成立后由财政部会同民航总局另行核定。
四、中国航空集团公司由中央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8]27号)、《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发[1999]1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民航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6号)文件精神,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由中央管理;资产管理及有关的财务关系由财政部负责;其他关系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中办发[1999]8号)精神办理。集团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按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向集团公司派出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对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民航总局对其实施行业管理。
五、同意中国航空集团公司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集团公司对所属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有关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行使出资人权利,对有关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下,集团公司依法自主进行各项经营活动。
六、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在保证有关企业合法权益和自身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可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集中部分国有资产收益,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和结构调整。集团公司要进一步规范与有关企业的关系,充分调动有关企业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七、中国航空集团公司的资产与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集团公司为完成国家任务所需的资源、物资和生产经营条件,凡属国家统一配置范围内的,均在国家相应计划中实行单列,并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实施。集团公司组建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集团公司有关企业实行的优惠政策继续保持不变。
八、中国航空集团公司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发展战略,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推动技术创新,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要深化企业改革,转变经营机制和经济增长方式,强化内部管理,加快结构调整,提高投资收益和经济效益。同时,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精干高效、职责明确的内部管理机构,并对有关企业进行改组和规范。
九、中国航空集团公司组建后,保留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名称,对联合三方进行主辅业分离。航空运输主业及关联资产划人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统一使用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标识,完成
航空运输主业一体化;辅业另行重组,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专机部分由中国航空集团公司直接管理,集团公司内部单独核算。
组建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是深化国有航空运输企业改革、完善航空运输行业管理体制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民航体制改革工作小组、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中国航空总公司、中国西南航空公司要切实负起责任,在保障飞行安全、企业稳定的前提下,做好组建中国航空集团公司的各项工作,确保民航体制改革顺利、平稳实施。
《中国航空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航空集团公司章程》由你们根据本批复精神,作必要修改后印发。


国 务 院
二OO二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