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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9:09:33  浏览:97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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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

常政发〔2008〕16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常州市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强化学校公共服务职能,放大学校体育设施功能,充分发挥学校体育资源对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和推进全民健身运动的积极作用,缓解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要与体育运动场地不足的矛盾,现就我市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从惠民、利民、便民理念出发,根据我市城区人口密集、体育健身设施较少的实际情况,整体考虑,统筹兼顾,积极推进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进一步浓厚全民健身运动的氛围,不断提高市民的健康素质和生命质量。
  二、开放范围
  (一)城市人口密集区域的学校向居民开放晨练时间;节假日为来校学生开放室外体育活动设施。
  (二)寄宿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活动场地特别小(小于人均3平方米)的学校以及临近较大型健身活动场所的学校暂不向社会开放。
  (三)常州市区共计开放学校35所,具体学校名称为:
  常州市第二中学、常州市第三中学、常州市田家炳实验中学、常州市第五中学、常州市实验中学、常州市朝阳中学、常州市同济中学、常州市广播电视大学、钟楼区广化小学、刘国钧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常州市翠竹中学、常州市第四中学、戚墅堰区潞城小学、戚墅堰区先行小学、常州旅游商贸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常州市清潭中学、常州市花园中学、常州市勤业中学、清潭实验小学一校区、钟楼区白云小学、常州市丽华中学、常州市兰陵中学、常州市第八中学、常州市北环中学、常州市北郊中学(初中部)、常州市市北实验初中、常州市蓝天实验小学、新北区国英小学、新北区泰山小学、新北区三井中心小学、武进区淹城初级中学、武进区鸣凰中心小学、武进区马杭中心小学、武进区古方小学、武进区锦绣小学。
  三、开放时间及对象
  (一)居民晨练
  1.时间:每日上午6:00-7:00(夏季5:30-7:00)。
  2.对象:有行为责任能力且持有“社区居民晨练健身卡”的社区居民。
  (二)节假日学生锻炼活动
  1.时间:每年5月-9月上午6:00-8:00,下午16:00-18:00;每年1月-4月、10月-12月上午6:30-8:30,下午15:00-17:00。
  2.对象:持有有效学生证件的本校在读学生。
  (三)学校可根据教育教学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具体开放时间,但应预先告知社区居民。
  四、开放具体措施
  (一)学校各类室外球场、田径场、固定健身器材、乒乓台等室外体育设施免费开放。学校要建立健全设备使用、维修保养、安全检查、卫生消毒等管理制度,确保开放场地体育设施设备完好。要明确专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职责,并在体育设施周边醒目位置设置器材使用方法、安全须知和警示标志,并切实加强现场管理,维护活动秩序。
  (二)为维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有序有效实施学校体育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由社区、学校等相关单位组建管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开放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居民到校晨练实行限量准入制度,由居民个人向社区申请办理,社区为居民进行免费登记,定期审核发放“社区居民晨练健身卡”。严禁传染病患者和无行为责任能力者进入学校晨练。
  (三)遇有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重大气象灾害天气等情况,学校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暂停或者调整开放时间。
  (四)社区居民、学生进入校园内进行体育锻炼,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物,讲究文明,服从管理。因学校教育教学特殊性,到校锻炼的社区居民,不得集会和使用音响设施。
  (五)社区居民、学生应强化安全意识,做好安全预防和检查工作,在进行体育锻炼时量力而行,不得从事体育管理部门界定的高度危险性体育项目,如因自身原因发生意外伤害、疾病或财产损失等,责任由居民、学生自行承担。因学校以外第三人造成到校参加锻炼的居民和学生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六)鼓励学校在不影响日常教育教学的情况下,将游泳池、游泳馆、篮球馆、体育馆、乒乓馆、羽毛球馆、健身房等室内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室内体育设施开放可适当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场地、器材及服务情况等由物价部门核定。
  五、保障条件
  (一)成立机构。市政府成立常州市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相关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辖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市财政、教育、体育、物价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落实经费。根据学校体育设施开放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量,每年补贴学校体育设施维护费和管理人员经费。所需资金按管理权限,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
  (三)强化管理。市教育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学校体育设施开放进行指导,对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六、其他事项
  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实行属地管理,金坛市、溧阳市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可参照本意见执行。各辖市(区)可依照本意见精神,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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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2000年修正)(废止)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修正)
海口市人民政府


(1999年10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1999年10月24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 根据2000年1月24日发布的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进行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加快存量住房流通,满足居民进一步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已购住房)是指职工按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上市交易,指依法进行房屋转让、租赁、抵押等行为。
第四条 已购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后,可直接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尚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的已购住房,在2000年底之前上市交易的,房屋产权人可以凭《房屋所有权证》先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证》转移登记手续后30日内,再由受让人持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文件到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手续。
第五条 已购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市交易:
(一)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二)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
(五)原房屋买卖协议书中有明确约定限制上市交易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六条 已购住房上市交易,应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已购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表;
(二)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出具的同意该房屋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
(三)房屋转让协议书;
(四)《房屋所有权证》;
(五)《土地使用权证》;
(六)房屋共有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七)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
第七条 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住房上市交易,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原产权单位应在收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发出的书面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办理交易手续。逾期不答复或不办理交易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给予
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第八条 已购住房上市交易,按规定减免以下税费:
(一)划拨的国有土地,给予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免收土地出让金;
(二)已购住房上市交易,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已购住房居住超过一年的住房,免征营业税。居住不足一年的,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营业税;
(四)已购住房自住满五年以上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已购住房上市交易有关手续费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第九条 职工拥有全部产权的已购住房上市交易,在缴纳有关税费后,所得收益归职工所有;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上市交易,在缴纳有关税费后,余额按原有产权比例进行分配,单位所得收益,全部纳入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管理。
第十条 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住房抵押,必须按现行房改政策全额补足房价款,取得全部产权后才能进行。
第十一条 职工将已购住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再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购买、租赁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第十二条 已购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维修基金的管理按照上市交易前公有住房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将已购住房出售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房屋转让、抵押及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月24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发布)


市政府决定将《海口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海口市人民政府1999年第7号令)第八条第(五)项删除,其后条文顺序依次顺延。



1999年10月24日

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有关实施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有关实施工作的通知

教师厅函[2011]4号


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深入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到农村学校从教,现就做好2011年特岗计划有关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抓紧做好2011年设岗计划申报工作。各地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在摸清拟设岗县教师队伍实际情况和需求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实施特岗计划的县(市)、学校和设岗数量,填写《中央特岗计划申报县教师队伍基本情况调查表》和《2011年中央特岗计划设岗需求申报表》(见附件), 并于3月18日前报教育部。

  中央特岗计划实施范围为中西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原“两基”攻坚县(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部分团场)、纳入国家西部开发计划的部分中部省份的少数民族自治州以及西部地区一些有特殊困难的边境县、少数民族自治县和少小民族县。纳入特岗计划的县(市),必须是教师总体缺编、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县(市),且特岗计划实施期内不得再以其他方式补充新教师。教育部、财政部将根据各地教师队伍实际情况、以往特岗计划执行总体情况、服务期满特岗教师留任情况和申报设岗数等核定今年的设岗计划。

  二、及时研究制订2011年计划实施方案。各地要在认真总结几年来特岗计划实施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中央四部门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订本省(区、市)2011年具体实施方案,4月20日前完成本省(区、市)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各省(区、市)实施方案同时报教育部备案。要提前研究特岗教师服务期满后的留任问题,与教师编制安排及教师正常补充统筹考虑,保证政策落实到位。

  三、切实做好宣传动员和特岗教师招聘工作。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充分宣传特岗计划相关政策,吸引更多优秀高校毕业生报名应聘。各地招聘报名工作应在4月底前启动实施。要严格把握招聘政策,坚持以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为主,进一步提高招聘质量,7月底前务必完成招聘工作。新录用特岗教师秋季开学时按时上岗。9月中旬前将正式上岗教师数报教育部、财政部,作为核拨中央补助经费的依据。

  要充分考虑当地教师队伍学科结构分布等因素,加强偏远农村学校教师和音乐、体育、美术等紧缺学科教师的补充,建立直接向偏远农村学校轮换派遣合格教师的工作机制。

  四、积极采取措施推进实施地方特岗计划。各地要根据中央特岗计划的原则精神,创新补充机制,大力推进地方特岗计划,吸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及时为农村学校补充新教师,不断完善教师补充有效机制。要统筹做好中央和地方特岗计划,统一招聘标准,严格招聘程序,切实把好教师入口关。

  五、进一步做好特岗教师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工作。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好特岗教师的工资发放、周转宿舍安排等相关保障工作。要加强跟踪管理,确保特岗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同时,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特岗教师培训,帮助特岗教师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尽快成长为工作骨干。要进一步加强特岗教师优秀典型的宣传。教育部已开通特岗计划信息管理与服务系统(http∥tg.ncss.org.cn),各地要及时做好信息动态更新工作,全面掌握特岗教师在岗情况、工资标准、职称级别、人员流动等基础信息。

  附件:1.中央特岗计划申报县教师队伍基本情况调查表.doc
http://www.moe.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10311160131125.doc
     2.2011年中央特岗计划设岗需求申报表.doc
http://www.moe.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10311160123939.doc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