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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5:08  浏览:88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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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

财建[2009]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采取财政补贴方式,加快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一方面有效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另一方面提高终端用能产品能源效率。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协同配合,扎实工作,大力宣传,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顺利实施。

附件: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  政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


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 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 号),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使用,扩大高效节能产品市场份额,提高用能产品的能源效率水平。为加强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效节能产品是指满足使用功能和质量要求的前提下,依据能源效率国家标准,能源效率较高的用能产品。

第三条 生产企业是高效节能产品推广的主体。中央财政对高效节能产品生产企业给予补助,再由生产企业按补助后的价格进行销售,消费者是最终受益人。

第四条 补助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推广产品与推广企业

第五条 国家将量大面广、用能量大、节能潜力明显的高效节能产品纳入财政补贴推广范围。具体产品种类另行确定。当高效节能产品市场份额达到一定水平时,国家不再补贴推广。

第六条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推广企业和产品准入制度,制定各类产品推广实施细则。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根据实施细则要求,将高效节能产品推广申请报告及下述材料报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一)产品的能源效率及质量性能参数;
(二)产品推广价格;
(三)推广方案;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对地方上报的高效节能产品推广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公告推广产品规格型号及推广企业目录。

第三章 补助条件

第九条 财政补助的高效节能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能源效率国家标准要求,能源效率等级为1级或2级,其它质量性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
(二)推广数量达到一定规模;
(三)实际销售价格不高于企业承诺的推广价格减去财政补助后的金额;
(四)具有唯一可识别的产品条码序列号,外包装和本体上按要求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和字样;
(五)推广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履行约定的质量及服务;
(六)推广企业具有完备的产品销售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七)产品推广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十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补助和监督检查、标准标识、信息管理、宣传培训等推广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补助标准主要根据高效节能产品与同类普通产品成本差异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标准在相应实施细则中明确。

第十二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安排一定资金支持高效节能产品推广。

  第五章 补助资金申报和下达

第十三条 推广企业在月度终了后,将上月高效节能产品实际推广情况汇总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并于10日内将推广情况及相关信息逐级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通过高效节能产品推广信息管理系统对本地区产品推广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财政部根据推广企业月度推广情况,预拨产品推广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给推广企业。
  
  第十六条 年度终了后 30 日内,推广企业编制上年度补助资金清算报告,逐级上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地方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审核结果和专项核查情况进行补助资金清算。

第十七条 财政部根据高效节能产品推广工作进展、资金需求等情况安排一定工作经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对高效节能产品推广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地方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对高效节能产品推广情况进行日常核查。

第十九条 推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扣减补助资金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取消企业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资格:
  (一)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的;
(二)推广产品的能源效率、质量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的;
(三) 年推广高效节能产品数量未达到规定规模的;
(四) 推广产品实际销售价格高于企业承诺推广价格减去财政补助的;
(五) 未按要求使用标识,或伪造、冒用标识,利用标识做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

第二十条 对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材料的相关机构,一经查实,予以公开曝光,并视情节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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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育检与提高干警素质的内在联系探讨
             
  文化育检是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推进检察事业发展,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树立检察机关形象的一项新思路、新举措。它通过检察文化建设,更新检察干警的观念,规范检察干警的行为,提高检察干警的素质,从而使检察干警更好地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那么,文化育检与提高干警的素质有哪些内在联系呢?笔者对此问题作肤浅探讨。
  一、文化育检的内涵与功能
  正确认识检察文化,准确把握文化育检的内涵,对于践行文化育检理念,提高干警素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首先要正确理解和把握文化育检的内涵。
  (一)文化育检的内涵
  自从高检院2001年提出“文化育检”以来,检察系统乃至社会各界都对“检察文化”给予了高度关注。所谓“检察文化”,是在长期的检察工作实践中,逐渐形成并为广大检察干警所普遍接受和遵守的价值观念、执法理念、职业道德、行为规则和其他文化的总和。它包括表层的物质文化、浅层的行为文化、中层的制度文化、深层的精神文化四个层面。而“文化育检”,就是运用先进文化对检察干警进行教育、引导、激励、规范和塑造,提升检察队伍文化层次,优化检察管理,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丰富检察文化建设,推动检察事业深入发展,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
  从本质上讲,文化育检是一种管理,它具有三个特点:
  一是在管理理念上具有科学性。这种科学性主要体现在“以人为本”上,即在文化育检过程中,把人作为重要的、决定性的因素摆在首要位置,用先进的文化培育干警,改善干警的价值观,提高干警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加强人文关怀,坚持从优待警,改善干警生活和工作质量,充分肯定个人追求各方面利益的合理性,做到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激励人,营造有利于干警发展的环境,使其潜力得以激活释放,智能优势得到充分发挥。
  二是在管理模式上具有开放性。与传统管理模式的封闭性拘泥固执不同,文化育检通过创新检察物质文化、理念文化、制度文化、素养文化、行为文化等先进的检察文化,在浓厚的检察文化培育、渗透、感染下,潜移默化地对检察干警产生导向、凝聚、规范、激励等作用,夯实干警的思想根基,培养干警的创新精神,拓宽干警的知识视野,激发干警的创造兴趣,贯通干警的思维空间,使广大干警认同、接受并践行正确的价值观念、执法理念、道德准则和行为方式。
  三是在管理手段上具有柔韧性。管理不能靠高压、强制和惩罚,而要靠先进文化的渗透所产生的自律意识而形成。通过文体活动、专题讲座、家属联谊、个别座谈、论文探讨、参观交流等多种形式培育先进的检察文化,进一步规范检察干警的行为,包括言谈举止、工作作风、待人接物、执法办案作风等等,提高干警的文化品位,丰富检察文化的内涵,使干警坚定检察职业信仰,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化于心、外践于行,常修为检之德、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始终保持高尚的职业追求。
  (二)文化育检的功能
  文化育检,似乎是无形的,而力量却是无穷的。它通过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地培育主流精神、理想信念和道德情操,使其内化为检察干警的共同愿望和价值取向,外化为全体干警的追求和自觉行动,全面提升检察干警的素质和文化品位,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一是塑造队伍的精神风貌。在开展文化育检过程中,通过营造一流的环境、建立高效的工作秩序、制订执法标准和行为规范等一系列检察物质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的培育,在潜移默化和陶冶情操中培养检察干警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执法观,建设良好的团队作风和群体意识,从而形成振奋精神、奋发向上、积极进取、努力工作的精神风貌。
  二是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文化育检立足于检察工作实际,并体现在许许多多具体的活动和形式之中,在这种健康向上的文化氛围中,检察干警可以借助各种形式和平台去学习交流,展示自我,进而达到互相学习、互相促进、互相借鉴、共同提高的目的,全面促进检察队伍综合素质的提高。
  三是增强队伍凝聚力和班子感召力。文化育检通过开展争先创优、比学赶超等活动,增强干警的集体主义观念、团结协作精神和团队意识,把理想信念和价值取向融会贯通,形成巨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同时,由于“文化育检”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使检察文化充满了人文关怀,使干警在工作、生活中时刻感受到集体的力量和温暖,大大增强领导班子在团结、领导和管理队伍中的感召力和向心力。
  四是促进检察事业创新发展和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检察队伍的精神面貌改变了,凝聚力增强了,进取奉献精神养成了,检察干警就会以一种良好的精神状态投入到工作、学习之中,恪尽职守,忘我工作,从而推动检察事业的创新发展。检察队伍精神面貌的改变和检察工作水平的提升,无形之中又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二、文化育检的方式
  文化育检的方式很多,载体也多种多样,检察机关可根据自身情况、特点及需要,打造、完善适合自身发展的文化传输体系,丰富和繁荣检察文化建设,孕育先进的政治文化、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及精神文化,提升检察干警的文化层次和综合素质,促进检察工作的发展。笔者认为,文化育检的方式主要有:
  (一)以培育人才为目的,大兴学习之风。检察机关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检察院”、争当“学习型检察干警”活动,通过文化的滋养和熏陶,教育和引导广大检察干警,真正把学习当作一种责任、一种追求和一种境界,牢固树立终身学习、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的思想,做到勤奋学习、学以致用,努力在检察机关内部培育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逐步形成勤于学习、乐于求知、独立思考和勇于探索的风气,把外聘专家与检察业务骨干同堂授课结合起来,把挂职煅练、外出培训与学习汇报结合起来,把学习与办案、学习与业务工作指导有机结合起来,把学习成果转化为谋划工作的思路、促进工作的措施、创新工作的理论、指导工作的本领,进一步增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促使每位检察干警都能将其内在潜力和创造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推动检察工作跨越发展。
  (二)以培育形象为目的,规范行为模式。检察行为文化是检察机关作风、精神风貌、文明举止、公共关系的动态反映。检察机关实施文化育检,要加强检察行为文化建设,要以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为着力点,不断增强检察干警践行“八荣八耻”道德规范的自觉性,努力做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模范实践者和积极推动者,让检察干警知所守、知所辨、知所拒,慎独、慎微、慎初、慎友,注意纯洁社交圈、净化生活圈、规范工作圈、管住活动圈;要提倡自重、自省、自警、自律,引导干警筑起牢固的主观防线,自觉加强党性锻炼,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清正廉洁,反对以权谋私,坚持党的纪律,反对自由主义,坚持艰苦奋斗,反对享乐主义,模范地遵纪守法,管住小节,挡住诱惑,真正做到追求健康的生活情趣,永葆积极向上的行为模式。
  (三)以培育机制为目的,完善检察制度。检察工作不仅包括检察业务类工作,还包括检察事务类工作、综合类工作、行政管理工作等。各项检察工作要依法进行,除遵守法律规范以外,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就成为促进检察工作发展的第二种方式和手段。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人为本、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的管理理念,用制度规范领导班子建设、检察队伍建设,用制度规范检察业务工作和综合部门的服务职能,用制度实现人性化管理。检察机关在建立各种制度时要体现出依法治国的精神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从制度上强制和引导干警学习先进文化,旗帜鲜明地激励干警提高学历层次和文化层次,以制度文化来引导和保障文化育检。
  (四)以培育文化为目的,繁荣检察文化。检察文化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前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机制建设必不可少的发展动力之源。“文化育检”的提出,为繁荣检察文化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和发展空间。检察机关要利用“文化育检”这个契机,在对民族文化的传承中积极变革,赋予其时代的内涵和动力;在对外来文化的吸纳中积极创新,赋予检察机关本身的特性与张力。在创新和发展检察文化时,一定要突出弘扬法制的主题,将法制精神与时代精神紧密结合并有机融合起来,做到与时俱进,主题常新,积极促进检察机关政治文化建设、物质文化建设、制度文化建设和精神文化建设,使检察文化成为富有特色的先进法律文化的代表。
  三、文化育检与提高干警素质的内在联系
  文化育检,就是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以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核心,以提升检察干警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塑造检察官职业形象为目标,以形式多样、内涵丰富的主题教育和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为载体,全面推进检察文化建设,为检察工作科学、协调、持续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保证和不竭的精神动力、智力支持。检察干警素质的提高,又能极大地繁荣检察文化,促进文化育检的深入发展。
  (一)文化育检能够提高检察干警的政治素质;检察干警政治素质的提高,又推动检察理念文化的繁荣。通过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检察工作主题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及“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将检察文化建设融入思想政治教育之中,以主题教育引导干警,使干警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主题和新时期检察工作的性质和职责,坚定不移地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廉洁意识;使干警养成自觉尊重法律、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意识,牢固树立主权在民、人权保障、权力制约等理念,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作为始终坚持的指导思想;使干警对检察机关的政治任务、历史使命和社会责任能够准确定位,不断增强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进步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反过来,检察干警的政治素质提高了,就能端正执法思想,自觉革除以管人者自居、自认为高人一等的特权思想,甘当公仆,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切入点和落脚点,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就能转变执法观念,廉洁执法,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思想,在运用执法权力时自觉接受法律的约束,切实严格依法办事,在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能严格要求自己,做到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就能增进执法感情,文明执法,通过深入开展宗旨观念和群众观念教育,打牢广大检察干警执法为民的感情基础,时时处处坚持和谐执法、为民执法,从而有力地繁荣检察理念文化。
  (二)文化育检能够提高检察干警的业务素质;检察干警业务素质的提高,又促进检察行为文化的繁荣。通过广泛开展练、学、用相结合的岗位练兵、业务竞赛、技能培训以及“创建学习型检察院、学习型检察官”等各项活动,继续推进以初任检察官培训、晋升高级检察官培训、领导素能培训和专项业务培训为重点的分类培训,将业务学习交流、检察理论研讨、业务技能竞赛、干警教育培训和各类文化活动紧密结合,营造健康向上的文化氛围,使之成为相辅相成的文化育检的载体,促使干警形成学业务、钻业务、比业务的劲头,培养和引导检察干警逐步具备与其岗位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理念、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操守,不断提高检察干警的实战技能和业务素质。检察干警业务素质的提高,使其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在初查、侦查、起诉等环节都重证据,靠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树立程序意识,严格遵守并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遵守法律程序;树立人权意识,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办案过程中,正确判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证据是否充分和可信等等,从而增强做好本职工作、依法履行职责的本领,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这在无形之中又形成了检察行为文化。
  (三)文化育检能够提高检察干警的职业道德素质;检察干警职业道德素质的提高,又带动检察素养文化的繁荣。在开展文化育检过程中,可以采用多种形式的载体,如召开先进典型报告会、学习会、专题培训和讲座,坚持开展经常性教育活动;坚持正面教育的同时,充分运用反面典型特别是检察机关违法违纪干警案件剖析相结合的办法,加强警示教育和廉洁自律教育;还可以组织党组中心组学习和党总支、党支部学习会等等,通过各种文化培育形式,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鼓舞斗志,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以一种无形的、润物无声的、非正式的和非强制的行为准则来引导和教育干警大力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道德规范,培养和塑造检察干警“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良好职业道德品质,并充分体现在履行检察职责、办案和个人的言行举止中,做到廉洁奉公,勤政为民。检察干警的职业道德素质提高了,能够自我规范、自我修正、自我约束,模范遵守廉洁从检的各项纪律规定,坚定职业信仰,始终保持高尚的职业追求,积极履行检察干警的职责和义务,自觉执行检察行为规范,从而促进检察素养文化的繁荣。
  此外,文化育检还通过队伍专业化建设和开展形式活泼、健康向上的群众性文化活动、体育活动等各种载体提高检察干警的法律、文化、身体等各个方面的素质。因此,可以形象地说“文化育检是土壤,干警是树干,素质是果实,只有土壤肥沃了,才能结出丰硕的果实”,文化育检与提高干警素质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张碧波)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5月18日)

深工商广字〔2005〕9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许可事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是指广告经营者利用有固定名称、规格、样式的广告专集发布介绍他人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39项;
  (二)《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
  三、行政许可的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营广告,具有代理和发布广告的经营范围,且企业名称标明企业所属行业为“广告”;
  (二)有1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三)企业成立3年以上。
  法律依据:《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应载明申请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规格,发布期数、时间、数量、范围,介绍商品与服务类型,发送对象、方式、渠道等内容)(原件1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三)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四)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首页样式(原件1份)。
  法律依据:《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申请表》(见附表),可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或在深圳红盾信息网(http://www.szaic.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发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有效期为2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后方可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
  相对人应当在发布每期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同时,将广告印刷品正样报送原登记机关备查。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件

编号______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申请表  

广告企业名称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营业执照编号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规格

(长 CM ×宽 CM )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介绍

的商品与服务的类别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期限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签署文件和填表前,申请人应当已细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及《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等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确知权利和义务。
  2.申请人无需保证即对其提交的材料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承担责任。
  3.申请人需使用中文以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
  4.申请人申请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申请延续,除提交本表外,还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申请报告;(2)营业执照复印件;(3)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首页样式。申请延续的还应提交原《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上述申请材料应使用A4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