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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0:25:56  浏览:98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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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省政府令第10号


现发布《浙江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葛洪升                  
一九九一年十月三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用的临时工,是指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
  第三条 企业招用临时工,应当向当地就业管理服务局(处)办理招用手续。
  对跨县(市)招用的临时工,公安部门凭就业管理服务局(处)的证明,准予按照合同期限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申报暂住户口。
  第四条 企业需要临时工,原则上在城镇招用;确需从农村招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本着从严掌握的精神统一审批,并建立“临时务工许可证”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条 企业招用临时工,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由企业与临时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其中使用期限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的,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签订后的十五天内由企业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生产(工作)上应当达到的数量、质量要求或应当完成的任务;
  (二)使用期限;
  (三)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四)劳动纪律;
  (五)违反劳动合同者应当承担的责任;
  (六)劳动保护;
  (七)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在下列情况下,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应予辞退的;
  (二)企业因生产经营,技术条件发生变化,造成人员多余的;
  (三)企业宣告破产或濒临破产在整顿期间的;
  (四)临时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届满,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
  第七条 临时工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八条 在下列情况下,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
  (二)因工负伤(包括患职业病)在合同期内或合同期满医疗尚未终结的;
  (三)因病、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合同又未到期的。
  第九条 在下列情况下,临时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招工、招干、升学被录取或参军的;
  (二)企业没有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工人身体健康的。
  第十条 企业从城镇招用的临时工,实行《劳动手册》制度。《劳动手册》由当地就业管理服务局(处)签发。
  第十一条 临时工的工资待遇,由企业与临时工本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本企业同工种同岗位合同制工人的实得工资水平。
  第十二条 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因工死亡(含患职业病死亡)的,其待遇和合同制工人相同。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其医疗期间的待遇与合同制工人相同;医疗终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与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部份丧失劳动能力的,在合同期内,企业应当安排其力所能及的工作,劳动合同终止后,根据其伤残程度由企业发给相当于六至十二个月的本人实得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补助费。
  第十三条 临时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照病情和其在本企业工作时间的长短,给予不超过三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内,其医疗待遇与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并由企业发给本人月平均实得工资60%的生活补助费。对使用期限在半年以上,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本人平均实得工资,作为医疗补助费。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丧葬补助费由企业按照合同制工人丧葬补助费的标准发给。有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为一人的,发给三个月的本人离岗位前平均实得工资;二人的,发给六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的,发给九至十二个月。
  第十四条 企业招用临时工,必须遵守《浙江省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严禁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安排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繁重的体力劳动。
  第十五条 企业对有毒有害和危险性大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临时工,应当进行招用前健康检查和从业后定期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并给予同岗位合同制工人相同的岗位津贴。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得安排从事所禁忌的范围的作业。
  第十六条 企业对新招用的临时工必须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职工变换工种,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并经过相应的考核。企业对临时工还必须进行定期的安全技术教育或培训,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为临时工配备与同工种合同制工人相同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正确使用。临时工发生伤亡事故后,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处理、结案,并认真做好防范工作。
  第十八条 企业从城镇招用工作时间满三个月以上的临时工,应当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由企业和个人向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和管理办法,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工凡在工作期间按月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均可合并计算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年限。
  从农村招用的临时工,是否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当地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九条 企业招用临时工,应当按照使用期限一次性向当地就业管理服务局(处)缴纳管理费。具体标准和收缴办法按照省劳动厅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招用的临时工,应予辞退,并视其情节轻重,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临时工与企业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按照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浙江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细则》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使用临时工,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浙江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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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内蒙古人民法院1950年工作总结中有关执行婚姻法方面存在的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内蒙古人民法院1950年工作总结中有关执行婚姻法方面存在的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你院1950年工作总结报告收阅。兹就执行婚姻法所存在的三个问题,提出如下意见,希即研究处理。
一、结婚年龄问题:你区以情况特殊,早婚很普遍,拟将规定之结婚年龄酌减二年一节,可根据婚姻法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二项规定,请自治区人民政府酌量制定变通办法,提请政务院批准施行。
二、花柳病患者结婚问题:禁止花柳病患者结婚,婚姻法有明确规定,不能因该地区患者多而改变为仅“禁止患者与非患或已治愈者结婚”,因为这样,仍将助长花柳病的毒害,严重影响社会与民族的健康发展。而治疗与宣传工作也将不可能有其实际效果。目前限于条件,可以不去强
调婚前身体检查,但不等于法律上承认花柳病患者可以结婚,因之你院所提变通办法不尽符合婚姻法的精神。牧业区患有花柳病者竟占当地人口70%,这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希即商请自治区人民政府针对当前具体情况,拟定切实有效办法,有步骤的来扑灭这一病源,以维民族健康。


三、革命军人的婚姻问题,应参照我院“关于处理现役革命军人婚姻问题的指示”慎重处理。
此外,你院总结各地婚姻案件的处理,批判了“不从实际出发,强调离婚条件”,但这样提法尚不够明确,因为离婚是应该有理由的,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考查离婚理由是否正当,是判决的基础。这正是从实际出发,反之,如不慎重考查离婚理由是否正当,率尔判决,其结果就可
能发生该离的不离,或不该离而离的偏差。这里所谓离婚条件(应该是离婚理由或原因更为适当),就是法制委员会“有关婚姻法施行的若干问题与解答”内第十问题的解答所称:“有正当原因不能继续夫妻关系的,应作准予离婚的判决;否则也可作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如果所谓强调离
婚的“条件”,是与婚姻自由的原则相冲突的东西,例如封建残余思想支配下的那种不问双方感情实际情况,是否能继续夫妻生活等,而强以所谓“离婚条件”来非难,甚至干涉婚姻自由,则不仅是不从实际出发,而且是违反婚姻法的,应分别具体情况,教育纠正。原报告中所举“不够离
婚条件的女方,宁死要离”的案件,主要的仍应了解具体案情,分析研究其“宁死要离”的原因及其所提离婚理由是否正当,作正确处理,这一点并希引起注意。



1951年5月18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07〕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洛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确保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顺利实施和贷款本息按期偿还,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洛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洛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略)

2.开行贷款项目资金支付审批表(略)

3.县(市、区)开行贷款资金支付审批表(略)







附件1

洛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洛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确保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顺利实施和贷款本息按期偿还,根据国家开发银行与洛阳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会谈纪要及有关借款合同、质押合同等文件精神,结合洛阳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与洛阳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合作会谈纪要项下政府信用额度内确定的市本级项目、市带县项目和经双方同意调整的项目。

第三条 洛阳市人民政府、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联合成立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洛阳市政府,具体负责协调国家开发银行参与洛阳市重点产业、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组织政策性贷款项目的前期工作,起草政策性贷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协调国家开发银行与当地中小金融机构开展合作与交流,推动洛阳市与国家开发银行的合作。

洛阳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建投)具体负责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市建投作为洛阳市人民政府向开发银行贷款的融资平台,负责汇总分析洛阳市各项发展规划,建立政策性贷款项目储备库,受理并初审项目贷款申请,审查项目前期各项审批文件,对于符合国家政策和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条件的项目,报经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正式向开发银行推荐。负责配合开发银行的信用评级和项目评审工作,负责借款合同签订、贷款支付审查、项目资金归集、贷款本息偿还等环节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市建投作为借款人在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开设贷款账户、存款账户,在开发银行或指定银行开设质押“专用帐户”和“一般结算户”。质押“专用帐户”用于归集贷款偿还资金和涉及财政项目的资本金、配套资金,“一般结算户”用于贷款资金支付。

第六条 一般结算帐户和质押“专用帐户”由市建投和出质人进行日常管理,洛阳市财政局配合,接受开发银行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有关各方签订的帐户管理协议、质押合同约定执行。

洛阳市财政局负责归集土地出让收益及预算内外城建规费收入中的建设性支出等资金,及时划入有关项目的质押“专用帐户”。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市级项目单位及县级借款平台应在每年12月初向市建投申报下一年度贷款资金的用款计划,由市建投向洛阳市发改委提交下一年度项目用款计划,报经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报国家开发银行。

第八条 贷款的发放。市建投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提款计划,于提款日通过开发银行办理“贷转存”,把贷款资金转入市建投在开发银行开设的存款专户。

第九条 各用款单位每季末月10日前、每月末10日前,分别向市建投提出下一季度、次月的项目用款安排,市建投汇总后及时报送国家开发银行。

第十条 贷款资金的支付。资金支付按借款合同和开发银行操作程序执行,对于委托代理行办理结算的资金支付,市建投按照与国家开发银行、结算代理行签订的三方协议约定执行。

市级项目需要资金时,由项目单位填写“开行贷款资金支付审批表”(见附件2),并向市建投提交用款申请、支付依据、项目资本金到位证明和有关资料,市建投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核签,再由市建投通过开发银行或代理行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县级项目需要资金时,由项目建设单位填写“县(市、区)开行贷款资金支付审批表”(见附件3),向县级借款平台提交用款申请、支付依据、项目资本金到位证明和有关资料,经县平台、县财政等部门审批后报市建投审核, 由市建投通过开发银行或代理行的一般结算户支付。

第十一条 〖HTSS〗市建投负责监督各项目资本金或配套资金的使用,严格审查各项目单位提交的用款申请资料,认真核查资本金到位凭证,加强资金支付管理,建立健全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开行信贷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市建投、县级借款平台和代理行应设立项目资金支付台帐,定期核对并向开发银行通报资金支付情况。开发银行定期对借款人和代理行的支付审批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市级项目贷款资金支付后,市财政对市建投的资金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项目贷款资金支付后,市建投应严格监督检查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

各项目单位和县级借款平台应按要求向市建投提交贷款资金使用的执行情况报告及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贷款本息的偿还。市建投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提前归集还款资金,负责将还本付息资金在贷款本息到期日前5个工作日划至在国家开发银行开立的还本付息帐户,确保按时偿付到期本息。

对于应由市级财政安排的还款资金,由市建投在财政局编制年度预算前汇总还款计划,并向财政局提出次年需要偿还的贷款本息资金需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管理。

对于应由县级财政安排还款的项目,县级财政局应当依据借款合同还款计划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确保足额还款。市建投在还本付息日5日前将归集的各项目还贷资金划入市建投在开发银行开设的还本付息帐户,由市建投统一还款。对于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项目,市建投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提交协助扣款通知书,市财政局依据市、县(市、区)财政局的书面承诺,实施强制扣款,并及时将资金拨付给市建投,由市建投负责还款。由此造成的罚息等一切损失由各县(市、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市财政局、市建投、县(市、区)财政局、县级借款平台均应建立贷款资金使用及偿还台帐,详细记录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市建投应于每月5日前与项目单位、县级借款平台进行帐务核对。各项目单位及县级借款平台应于每季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的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市建投,由市建投整理汇总后报国家开发银行和洛阳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贷款资金中提取任何形式的费用,确保项目如期建成和贷款本息的偿还,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维护洛阳市的诚信形象。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洛阳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