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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韩江梅江沿岸重点堤围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09:25  浏览:90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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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韩江梅江沿岸重点堤围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市府〔2008〕18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韩江梅江沿岸重点堤围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梅州市韩江梅江沿岸重点堤围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利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梅州市韩江梅江沿岸重点堤围



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韩江、梅江沿岸重点堤围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韩江、梅江沿岸重点堤围除险加固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列入省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专项的16宗41条180公里重点堤围的建设。



除险加固内容包括堤身加固、堤基处理、堤后回填和电排站、涵、闸及穿堤建筑等工程。



第三条 工程实施时间从2008年开始至2010年完成。



第四条 工程建设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建设方针,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坚持科学设计和施工,加快工程建设进度,降低造价。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级成立梅州市韩江梅江沿岸重点堤围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下设指挥部。其主要职责:



(一)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全市工程建设;



(二)组织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的审查,报有关部门审批;



(三)督促各县(市)落实建设自筹资金,监督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



(四)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督查;



(五)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六)加强宣传报道,总结、交流建设工作经验,营造良好的建设管理氛围。



第六条 各县(市)成立相应的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或指挥部,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重点堤围工程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内容组织工程建设,对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投资负领导责任;



(二)负责组建项目法人;



(三)负责处理工程征地、拆迁和协调工程建设外部关系,为工程施工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确保无障碍施工;



(四)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筹措、使用和监管。



第七条 各县(市)应按有关规定组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堤防工程管理单位或工程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可作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内容组织实施,对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投资负直接责任;



(二)按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制订年度资金计划和施工计划,严格控制工程投资;



(三)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程序组织工程建设,办理项目的开工许可手续;



(四)依据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的招标工作;



(五)依法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并严格按合同条款执行;



(六)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按规定缴纳质量监督费;



(七)负责组织工程基础等重要隐蔽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做好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 规划、设计、审批






第八条 工程设计标准为20年一遇洪水标准。



第九条 工程设计,必须科学规划,精心设计,并委托有水利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第十条 建设规划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并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 工程设计审批权限: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原有堤围加固逐条设计,以县(市)为单位统一经省专家组咨询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批;新建堤围逐条设计,以市为单位统一经省专家组咨询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批;



(二)初步设计应逐条堤围进行,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项目招投标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应按招投标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工程的招投标应按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梅市府办〔2004〕14号)和梅州市建设局、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梅州市监察局《关于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的通知》(梅市建联字〔2006〕14号)精神,凡是能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建设项目,一律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进行招投标。



各级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的预算进行审核并提出工程招标的最高报价值。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



(二)有承担过类似工程项目的施工经验,并具有较好的业绩;



(三)具有为实施本工程所必须的流动资金或信贷额;



(四)具备满足施工要求的施工设备;



(五)项目经理必须持有三级以上(含三级)“水利工程项目经理证”,有担任过类似工程项目经理的施工经验,并附有业绩证明;



(六)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水工或水利水电施工专业,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有担任过类似工程技术负责人的施工经验。



第十四条 工程禁止挂靠投标,禁止转包和分包。






第五章 建设监理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并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全面、有效管理。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隐蔽工程施工工序“开仓许可制度”,强化施工工序质量过程控制,凡上一工序不合格的,监理不得办理下一工序施工许可手续,严格控制工程质量。






第六章 施工合同及质量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必须强化合同管理:



(一)工程的施工承包合同应按照《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格式和内容签订;



(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承包合同约定,派出相应的管理、技术、施工人员以及施工机械设备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进度、安全及施工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负责;未经项目法人同意,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更换或缺岗;未经监理批准,施工机械设备不得退场;



(三)工程建设应保证工程质量,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缩短建设工期和降低工程造价。



第十八条 加强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一)推行质量终身责任制,签订责任书,实行“项目法人负责、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监督”的质量管理体系;



(二)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全面负责。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质量检测等单位应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质量和安全负责;



(三)工程参建各方应依法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和检查体系,配备足够专职人员负责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四)必须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单位应委托具有水利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开展检测工作,项目法人应同步做好不少于15%的检测工作;



(五)施工单位或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水利部颁发的有关工程质量安全规程、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现场监理或施工质量安全检查人员有权责令有违章操作及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限期整改或停工,待整改后方可复工;



(六)基础处理、防渗处理等重要的隐蔽工程的质量,须经质量监督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七)工程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对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序、单元工程,必须返工或修补直至验收合格。否则,监理单位不予计量签证,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不予支付工程款和组织验收,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八)工程基础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应当有质量监督单位核定的工程质量合格的意见;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质量不合格的,项目法人不得组织相关验收和交付使用。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应严格资金管理:



(一)韩江、梅江沿岸重点堤围除险加固工程资金实行单独建账核算,严格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二)建设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和资金到位情况,按照建设资金拨付管理程序,由施工单位填报《建设项目投资进度表》并提出资金书面申请,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签证后送同级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审核,财政部门根据投资审核中心的审核意见,将建设资金直接支付到施工单位或材料供应商;



(三)建设项目使用银行贷款的,按银行合同约定条款在财政部门监督下直接支付施工单位或材料供应商;



(四)工程预、结算由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建设工程的价款结算,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工程质量保证金应严格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建〔2005〕11号)和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管字〔2005〕100号)的规定执行。工程结算由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



(五)市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资金拨付和使用进行全程监督。






第八章 用地审批






第二十条 建设应依法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建设占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手续,并依法实施补偿;占用集体土地的,应在工程规划、设计阶段,提前与国土资源部门联系,做好用地预审、土地规划调整、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审批材料的准备工作,尽早上报审批。






第九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一条 工程验收应依据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及验收规程、规范、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后必须进行财务决算,并经审计部门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



第二十三条 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必须具备合格的竣工验收资料,并建立技术档案。






第十章 工程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完成后,落实工程维修养护费用,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核拨。



第二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移交工程管理单位。






第十一章 廉政建设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发改、财政、监察部门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同时,与检察机关建立同步预防监督制度,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和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七条 接受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采取立碑等形式公布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河流)、建设主要内容、主要工程量、投资、防洪标准、项目行政、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及其责任人、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开展争先创优和劳动竞赛活动。市工程建设指挥部每年度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和进度进行检查、评比,对工程建设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违反有关规定、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造成投资失控、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者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给予处理。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对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至该工程完成后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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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保护世界珍稀濒危物种犀牛和虎,国务院最近发出了《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国发〔1993〕39号,以下简称《通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精神,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有关工作。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通知》精神,加强对市场特别是药材市场的监督管理,坚决禁止在市场上出售犀牛角、虎骨及其制品,以及其它受国家法令保护的濒危珍稀动物。各集贸市场应大力宣传国家保护濒危珍稀动物的法律法规并张榜公告。
二、对违反《通知》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邮寄犀牛角、虎骨及其制品,以及其它受国家法令保护的濒危珍稀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有关法规严肃查处。

附件:《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的通知
犀牛和虎是国际上重点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被列为我国已签署了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物种。为保护世界珍稀物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有关规定,
重申禁止犀牛角和虎骨的一切贸易活动,特通知如下:
一、严禁进出口犀牛角和虎骨(包括其任何可辨认部分和含其成份的药品、工艺品等,下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输、携带、邮寄犀牛角和虎骨进出国境。凡包装上标有犀牛角和虎骨字样的,均按含有犀牛角和虎骨对待。
二、禁止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邮寄犀牛角和虎骨。对库存的犀牛角和虎骨,必须立即进行清理,重新登记、封存,妥善保管,并由其拥有者如实向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单位申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单位必须将犀牛角和虎骨库存情况编制成册,报国家濒危
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取消犀牛角和虎骨药用标准,今后不得再用犀牛角和虎骨制药。对已生产出的含犀牛角和虎骨成份的中药成方制剂,必须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半年内查封,禁止出售。
四、国家鼓励犀牛角和虎骨代用品药用的开发研究,积极宣传推广研究成果。因研究犀牛角和虎骨代用品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犀牛角和虎骨的,必须事先经卫生部批准,报林业部备案,并接受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凡违反本通知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邮寄犀牛角和虎骨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依法查处;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没收的犀牛角和虎骨,一律交当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1993年9月25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8〕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宜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

根据《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及其六项配套制度的通知》(宜府发[2008]18号)文件的要求,为切实提高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考核评比办法。

一、考评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见附件)。

二、考评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比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三、组织实施

考核评比工作在市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和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其中,市监察局、市信息办负责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记录、打分;市信息办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开的有关情况进行记录、打分。

四、考评内容

(一)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建设情况。包括各单位组织领导、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任务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二)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场所及配套设施建设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对照《宜春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要求,各单位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情况;

(四)各单位办理依申请公开信息情况;

(五)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

(六)向市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报送情况;

(七)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考评标准

根据评分标准(见附件),评出优秀(90以上)、良好(80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不合格(60分以下)4种。

六、基本程序

市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若干个考核组,原则上根据平时数据监测和单位报送资料进行打分,特殊情况下到被评单位实地抽查。对被评单位的考评情况由考评小组提出意见,报市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考评结果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下发。

七、其他事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对本级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办法;市直相关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对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办法。

附件:

1、考评范围.doc

2、市直相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评分标准.xls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评分标准.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