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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9:07:15  浏览:88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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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办法》的通知

津人〔2004〕78号


各区县人事局、总工会,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工会:
  现将《天津市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书(样式)
      2.×××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意见书(样式)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天津市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维护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调解人事争议,根据《天津市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事业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调解委员会调解人事争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事业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设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和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第四条 调解委员会由本单位工会代表、职工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举产生,工会代表由本单位工会委员会指定。
  第五条 调解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工会。
  第六条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熟悉人事政策法规,具有一定法律知识,联系群众,为人正派,办事公道。
  第七条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调离本单位或者因其它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时补充和调整。
  第八条 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一)依法调解人事争议;
  (二)检查、督促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三)宣传、解释人事政策法规。
  第九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人事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据人事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权利。
  第十条 当事人因下列人事争议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应当受理:
  (一)因建立、变更、终止、解除聘用或者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调解的其他人事争议。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 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在3人以上,且有共同申请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代表的人数由调解委员会确定。
  第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并提供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争议事实和理由。
  第十三条 调解委员会应当在申请人提出调解申请后的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询问对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作好记录,在3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调解;同意调解的,从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指定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十四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人事争议,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调解完毕。调解期满,当事人双方未达成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十五条 调解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查了解情况,全面掌握争议事实,作好笔录,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署姓名和日期;
  (二)组织并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事实、申辩理由;
  (三)召开调解会议,根据申请人、被申请人意见,提出调解建议;
  (四)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样式见附件1),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争议事实和协议内容,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调解员署名并加盖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意见书》(样式见附件2),说明情况,经调解员署名并加盖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调解协议书》和《调解意见书》一式3份,争议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第十七条 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并做好调解的登记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人事争议调解双方当事人应当尊重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不得有伤害调解人员的言行和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十九条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调解活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3日起施行。

附件1
                ×××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调解协议书(样式)
                              字第()号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争议的主要事实:
       协议的内容: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被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调解员:(签名)
                       (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调解意见书(样式)
                             字第()号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争议的主要事实:
       调解意见:





                       调解员:(签名)
                       (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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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青海省创建金融生态县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青海省创建金融生态县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0]24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省创建金融生态县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青海省创建金融生态县实施方案


人行西宁中心支行


(二○一○年十月)

  县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是全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基础和环节。为贯彻落实省政府下发的《关于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促进全省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的意见》(青政办〔2006〕118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青政〔2010〕33号)精神,通过全面建设“金融生态县”来推动我省县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努力把我省建设成青藏高原金融发展的繁荣区、金融生态环境的优质区和金融运行的安全区,结合我省县域金融服务推进工作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开展金融生态县建设的重要意义

  金融生态是指金融存在发展和运行的外部环境和基础条件,包括:法律制度、行政体制、企业制度、社会信用体系、中介服务体系、银政企关系等一系列制度安排、政策环境。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信用青海、和谐青海”建设的重要举措,开展金融生态县建设活动是全面推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有效方式和手段。开展金融生态县建设活动,有利于完善县域金融市场体系,有利于县域金融功能的正常发挥,有利于县域吸引资金注入和金融机构入驻,有利于提高全省金融整体竞争力、确保全省金融安全和提高宏观调控和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同时,开展金融生态县建设活动与目前正在进行的县域金融服务推进工作、全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一起形成良性互动,构成“三位一体”的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对推动我省县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思路及目标围绕

  把青海建设成为“政策环境更加规范、信用环境更加良好、法制环境更加完善、金融环境更加稳健、服务环境更加和谐”的金融生态良好区,以金融生态县(市)(以下简称“金融生态县”)为抓手,积极开展金融生态县创建活动,为优化全省金融生态环境奠定坚实基础。总体目标:从2010年起,争取用3年时间,使全省金融生态县优良率达到60%以上,县域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五级分类)在6%以下。

  三、主要任务及活动安排

  (一)试点阶段(2010年)

  1.工作目标:启动“金融生态县”创建试点工作,探索县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模式,积累经验,营造氛围。

  2.主要任务:全省各州、地选择1—2个县进行“金融生态县”创建试点。试点工作由各州、地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各州地市确定的试点县名单请于2010年11月底前报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州、地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依据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促进全省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的意见》(青政办〔2006〕118号)及本实施方案,制定《创建金融生态县活动方案》,明确创建要求和量化标准。同时,要参照《青海省金融生态县创建考核办法》制定县域金融生态环境考核办法,并注重把社会对金融的认知度、对金融服务的满意度列入考核内容。以上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报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3.主要活动:

  (1)开展信用创建活动。一是继续稳步推进信用村、乡(镇)建设,对达标信用村、乡(镇)做好复查工作。创建工作由各县(市)政府明确参创乡镇负责实施,复查工作由各州、地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二是加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将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将农户信用评分结果与贷款发放结合起来,形成“公司+农户+征信+信贷”的运作模式,为农户贷款、企业融资提供更为便利的服务。三是继续开展信用企业评选活动,由各地人民银行会同银监分局及有关部门负责。四是加大信用社区创建力度。积极推广“信用社区+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模式,努力扩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覆盖面。信用社区创建工作由各县(市)政府落实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2)开展总结评选活动。2011年3月,各州、地对创建“金融生态县”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并严格按照金融生态县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和达标评选,评选结果于2011年4月底报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3)举办金融生态县现场观摩。各地在认真总结金融生态县创建经验基础上,选择工作富有特色、成效较为明显的金融生态县组织现场观摩。(4)开展金融生态宣传月活动。每年10月作为全省金融生态宣传月。各县(市)政府牵头各部门利用多种形式,加大对社会信用的宣传。地方党政各级领导要成为社会信用宣传的直接倡导者和号召者,要把宣传金融方针政策、金融法律法规和倡导“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道德观念有机结合起来,引导县域企业、农户和社会公众重视自身信用程度的社会评价,努力提高自己的信用等级,营造良好氛围,共建“金融生态”。

  (二)推广阶段(2011—2012)

  1.工作目标:全面推开“金融生态县”创建工作,全省金融生态县达标面达到50%以上,上年度达标单位中的60%以上达到良好(即金融生态示范县标准),金融生态县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效。

  2.主要任务:

  (1)继续加强信用建设。做好已达标信用社区和信用村、乡(镇)巩固提高工作,尚未达标的社区和村、乡(镇),由各县(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创建目标,加快创建步伐。

  (2)加快金融、工商、司法、税务等部门的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建设。综合运用法律、经济、金融、宣传等手段,建立对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联合惩戒机制和对守信企业的奖励机制,由金融部门提出金融失信企业名单,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共同制定制裁措施,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等多种方式对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进行曝光,提高其继续失信的机会成本。

  (3)规范发展中介机构。各地要完善中介机构的市场化服务职能,发挥中介机构在金融与企业信贷中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加快多元化、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组建农村信用担保机构,推动建立由政府出资、农业龙头企业参股的商业性农业担保公司,推动建立以农村经济主体为对象的“公司+农户”、“协会+农户”等农村担保中介机构,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建立乡镇级担保基金。定期召开银行与担保机构的协调会议,畅通合作渠道。到2011年,各地建立比较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

  (4)加强金融法制建设。重点加强金融债权维护,打击金融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良好金融秩序。金融涉诉案件涉及到金融债权维护工作的,由各地法院为主负责;企业改制涉及到金融债权维护工作的,由各地政府经济部门为主负责;打击金融犯罪行为的,由各地公安部门为主负责。

  (5)优化金融服务环境。着力加强金融部门自身建设,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先进金融文化建设,创新金融产品,树立金融业良好形象。

  3.主要活动:

  (1)开展诚信中介评选活动。各地要在2011年组织开展一次“诚信中介”评选活动,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行为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在金融机构内部进行通报。评选工作由各地人民银行会同财政、工商、经贸等部门负责实施。

  (2)开展诚信企业评选活动。各地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诚信企业评选活动,建立诚信企业“红名单”制度和诚信企业动态管理档案。评选工作由各地人民银行会同银监分局及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3)开展宣传教育专题活动。各地要结合“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专题组织一次金融知识、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宣传活动,宣传新颁布的金融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增强全社会的金融法律意识。宣传活动由各地人民银行牵头,金融机构及相关部门参与。

  (4)开展金融秩序整治活动。2012年,在银行、证券、保险三个行业中,组织开展一次金融秩序专项整治活动,重点惩治违反金融法律法规、开展不正当竞争、扰乱金融秩序行为,构建和谐有序的金融竞争环境。整治活动分别由青海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负责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三)深化阶段(2013年)

  1.工作目标:各地“金融生态县”达标面在70%以上,上年度达标单位中80%以上达到良好,金融生态建设总体目标基本实现。

  2主要任务:

  (1)优化政策环境。全面清理涉及金融行业的各类政策文件,支持金融业健康持续发展。

  (2)优化信用环境。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全省农村信用体系初步形成,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的约束机制逐步完善,农民“贷款难”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3)优化法制环境。保障执法、司法公正独立,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4)优化金融内生环境。法人金融机构治理结构显著改善,内控水平全面提升;银行业资产质量明显提高,资本市场和保险功能作用进一步增强;金融秩序良好。此项工作由各州地市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负责。

  3.主要活动:

  (1)举办“金融生态县”建设成果展。由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组织,举办一次全省范围“金融生态县”建设成果展活动。

  (2)召开县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表彰会。2013年底召开县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总结表彰大会,总结全省金融生态县创建工作,表彰先进单位,部署下一阶段县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任务,形成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金融生态县”创建工作,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创建职责,形成工作合力,保证金融生态县创建工作顺利实施。金融生态县的创建工作由各州、地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实施。

  (二)广泛宣传动员。各地要加强对“金融生态县”创建活动的宣传,多层次、全方位报道本辖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情况,使创建工作深入人心,形成良好舆论氛围。

  (三)强化目标管理。各地要将“金融生态县”建设列入政府工作计划,并纳入对各部门、各县(市)政府的工作目标考核范围,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要适时组织专项检查与督查,确保创建活动取得实效。

  (四)加大经费投入。各地要加大经费投入,保证资金到位,积极支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

  (五)开展评选活动。各地在每个阶段都要开展评选活动。评选标准分为达标和良好两个等次,良好“金融生态县”必须从达标单位中产生。评选工作由各州地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初审,报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后对外公布。

  附件:《青海省金融生态县创建考核办法》




附件:

青海省金融生态县创建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青海省金融生态县建设实施意见》精神,强力推进全省金融生态县创建工作,客观评价各县金融生态创建工作和金融生态环境状况,不断增强对金融资源的吸引力,实现地方经济与金融发展的良性互动,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考核办法的考核内容是青海省各县(含县级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情况。主要是指青海省各县范围内金融部门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外部环境和金融部门内生环境的总称。外部环境主要包括经济环境、政策环境、社会信用环境、法制环境、中介服务体系建设等要素。金融部门内生环境包括金融机构经营的稳健性、盈利能力、发展能力及社会责任履行等要素。市辖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考核办法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或组织)是指青海省各县域内全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以及村镇银行等农村新型金融组织。

  第四条 金融生态县创建及考核工作由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负责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考核指标

  第五条 金融生态县考核指标的制定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金融外部环境与内在表现相结合。金融生态环境的好坏通过金融运行得到具体体现,因此,既要评价金融外部环境,也要重视金融运行质量。

  (二)规范性与科学性相结合。评价指标中使用的指标和计算方法与国民经济核算、金融监管、金融统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口径范围保持一致,以便对金融生态县各项指标值的统一收集、科学计量和评价。

  (三)全面性与重要性相结合。金融生态县评价指标的设定,力求覆盖面广,同时要兼顾操作性,尽量采用一些关键性指标。

  (四)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金融生态县考核指标值力求量化,同时加强定性评价。

  第六条 本考核办法设立一票否决性指标。一票否决性指标是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且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当地经济金融环境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一)金融机构挤兑事件。挤兑事件包括储户挤兑银行存款和财险、寿险投保人大范围群体退保事件。

  (二)金融机构(或组织)重大违法违规经营。重大违规经营的标准为违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或性质极其恶劣,被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许可证。

  (三)金融机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重大经济犯罪案件是指金融机构内部发生百万元以上并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经济犯罪案件。

  (四)社会上发生非法金融活动,涉及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并被有关部门立案查处,严重影响金融秩序的事件。

  (五)金融机构发生严重支付结算系统风险事件。

  (六)发生针对金融机构的群诉群访、静坐、游行示威等重大上访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公开发行的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不能及时兑付,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

  (八)其他严重影响地区金融稳定的事件。

  第七条 金融生态县考核指标共分三部分(见附1),实行百分制。当地政府推动金融生态县创建工作情况占32%;金融运行外部环境占30%;金融机构运行质量占38%。

  第八条 当地政府推动金融生态县创建工作的考核内容包括金融生态县创建组织建设、考核机制建设、创建经费落实、创建活动推进、鼓励和扶持金融业发展政策落实、重大突发金融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建设、推动金融债权维护、推进银企关系改善、抵押登记过户收费政策、企业信用建设等情况。

  第九条 金融外部环境的考核指标包括GDP增长、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率、农民人均纯收入、金融机构案件执结率、金融机构执行案件标的额兑现率、信用农户覆盖率、企业逃废债落实率、中介机构服务水平、社会对金融生态认知度和金融服务满意度等。

  第十条 金融机构质量指标包括法人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透支央行款项次数、金融机构利润总额增长率、银行机构中间业务收入增长、贷款增长率、保费收入增长率、保险深度、保险密度、金融企业社会责任履行、金融组织新设与展业、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金融机构案件情况等。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十一条 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按年度对金融生态县创建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经严格考核,评选出“金融生态达标县”、“金融生态示范县”和“金融生态县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凡当年考核评分在80(含)分以上,且无一票否决性事件发生的金融生态创建县,具备参评“金融生态达标县”资格;凡当年考核评分在90分以上,且无一票否决性事件发生的金融生态达标县,具备参评“金融生态示范县”资格。对金融生态县创建措施得力、工作卓有成效、考核指标正向变化显著的,州地、县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相关部门或单位可评为“青海省金融生态县创建工作先进单位”。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金融生态县考核评价分自评、审核、认定和公示四个阶段。县级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金融生态县创建进行自评,对符合金融生态县考核标准的向州地级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州、地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需向州、地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发放征求意见书,经州、地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向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核、抽查通过后,向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省级金融机构发放征求意见书,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根据有关情况进行最终认定并公示;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授牌。

  第十三条 每年10月30日前,县级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完成金融生态县自评和申报工作。12月底前,州、地级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的金融生态县进行审核(包括对金融生态县创建工作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核查),征求州、地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并向上申报。次年3月底前,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省级金融机构进行审核、抽查后,提请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最终认定“金融生态达标县”和“金融生态示范县”,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金融生态县申报要履行严格的程序,县级申报要以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名义专门行文。县级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提请授予“金融生态达标县”或“金融生态示范县”的请示文件;一票否决性指标所指事件发生情况、金融生态县创建考核表;定性指标得分依据(每一项均要求提供相关文件或会议记录、工作台账等书面材料复印件,否则不得分);问卷调查汇总表。各州、地申报材料中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审查报告和向州、地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征求意见汇总情况,以及州、地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初审意见。

  第十五条 青海省金融生态县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申报工作由各州、地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随金融生态县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最终评定。

第五章 激励与约束

  第十六条 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媒体公示情况,及时提请省政府、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对被最终认定为“金融生态达标县”或“金融生态示范县”的县予以授牌表彰。

  第十七条 建立对“金融生态达标县”和“金融生态示范县”的持续监督机制。“金融生态达标县”、“金融生态示范县”发生金融生态环境持续恶化情况,且当地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给予通报批评。“金融生态达标县”、“金融生态示范县”发生一票否决性事件等重大影响区域金融稳定事件且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处置不力的,或抽查达不到“金融生态达标县”、“金融生态示范县”最低分值要求的,经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取消其“金融生态达标县”或“金融生态示范县”称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交通部


《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交通部


第一条 为加强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旅客运输的管理,促进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省际客运)健康发展,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营业性省际客运的经营者应遵守本办法;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运政管理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 省际客运包括:
(一)毗邻省之间以及跨越一省或数省的道路旅客运输。
(二)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外省)设置经营机构,从事道路旅客运输。
第四条 省际客运线路规划、协调、审批工作由交通部负责:
(一)交通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制定省际客运的发展规划。
(二)重点的省际客运班线由交通部审批。其范围由交通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调整。
(三)一般的省际客运班线,由交通部授权相关省的省级运政管理机关协商审批;协商发生争议时,由车籍地省级运政管理机关报交通部协调、裁决。
第五条 省际班车客运线路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申请从事省际客运的经营者,应向当地县及县以上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线路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件一),并提交可行性报告(有对开协议或进站代办协议等材料的,应一并提交)。运政管理机关受理申请后,逐级审核上报至省
级运政管理机关。省级运政管理机关审核签署意见后,将《审批表》及有关资料寄送终到地所在省的省级运政管理机关审核。
(二)班车终到地的省级运政管理机关收到《审批表》后,应在送达之日起40日内将签注审核意见的《审批表》及有关资料邮寄退回车籍地省级运政管理机关。
(三)车籍地省级运政管理机关收到终到地省级运政管理机关的审核意见后,对于需要在第三省停靠补充客源的班线,应将经终到省审核的《审批表》及有关资料分别寄送补充客源省的省级运政管理机关。
(四)补充客源省省级运政管理机关应在收到《审批表》及有关资料20日内,将已签注本省审核意见的《审批表》及有关资料邮寄退回车籍地省级运政管理机关。
(五)车籍地省级运政管理机关收到有关省级运政管理机关的审核意见,并汇总所有资料后,根据线路分类,按以下规定办理:
1、对于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线路报交通部审批。
2、对于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线路,双方意见不一致,但车籍地省级运政管理机关认为仍有必要批准的,应将有关资料一并报交通部协调、裁决。
3、对于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线路,双方批准同意后,由车籍地省级运政管理机关印发批准文件,并报交通部备案。
(六)经批准的省际客运班线,按班次需要,由车籍地省级运政管理机关发给统一的省际客运线路审批附卡(见附件二)和省际班车客运线路标志牌(见附件三),并将批准文件和《审批表》的复印件抄送途经省的省级运政管理机关。
未批准的,应及时通知申请者。
第六条 申请的省际班车客运线路,应符合省际客运发展规划。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优先予以批准:
(一)拟投入高级客车、卧铺客车的;
(二)双方经营者已签订对开协议或进站代办协议的;
(三)已批准的班线因故变更经营者的。
第七条 省际客运班车可以由相关省的运输经营者对开,也可以由一省的运输经营者单开。需增加班次时,应优先批准未开班的一方,但不能以对等为由,要求先开班的一方减班;如未开班的一方因运力等原因仍不能开班时,应允许另一方继续增加班次。
第八条 在已批准的省际客运线路上,因季节或节假日等原因,客流突然增加,需要临时加班时,经营者凭车站的加班申请单,向车籍地县及县以上运政管理机关或授权的派出机构,申领由省级运政管理机关核发的省际加班车客运线路标志牌(见附件四)后,方可运行。
加班车一般只负责本省到外省的加班任务,若回程载客,须由配载车站在原行车路单上签注配载情况并盖章。营运时和加班车客运线路标志牌同时使用。
加班车客运线路标志牌在规定的班次或时限内有效。
第九条 在已批准的省际客运线路上,因特殊原因,正班车不能运行,需要派车临时顶班或救援时,顶班或救援车可凭加班车客运线路标志牌运行,发放标志牌的运政管理机关在备注栏内注明顶班或救援的原因。
顶班车按正班车对待。
第十条 省际包车客运管理:
(一)包车必须使用包车票,不得使用其它票种。
(二)包车必须签定“包车预约书”。
(三)包车一律使用车籍地省级运政管理机关核发的省际包车客运线路标志牌(见附件五)。
经营者凭“包车预约书”在车籍地县及县以上运政管理机关申领省际包车客运线路标志牌。
包车不需征得终到省运政管理机关同意。
(四)单程的去程包车回程载客和单程的回程包车,必须得到回程客源所在地县及县以上运政管理机关核准。
往返包车(“包车预约书”上已注明回程载客),按“包车预约书”载客。
第十一条 春运期间,对客源集中、客运压力大、矛盾突出区域的省际客运,可由交通部根据实际情况,协调省际加班车、包车运力安排,并对有关牌证式样等问题作出规定。
第十二条 省际旅游客运管理:
(一)省际旅游客运定站点、定时间发车、定线营运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省际班车客运线路审批程序办理,并核发省际班车客运线路标志牌。
(二)省际旅游客运非定站点、定时间发车、定线营运的,由经营者提出申请,报车籍地省级运政管理机关批准,凭统一的省际旅游客运标志牌(见附件六)运行,不需向相关省运政管理机关申报。
(三)旅游客车不得沿途揽客。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省际客运管理:
八座(含八座)以下出租汽车跨省运送旅客时,必须标志齐全,凭交通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运行。允许返程载客,但不得停留异地经营。
九座以上出租汽车跨省运送旅客时,视同包车办理。
第十四条 省际客运线路标志牌和线路审批附卡的管理:
省际客运线路标志牌和线路审批附卡根据交通部统一规定的样式和内容,由交通部有关部门监制,省级运政管理机关发放,经营者按有关规定使用。
省际客运线路标志牌和线路审批附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经营者收取工本费。
第十五条 省际客运经营者除遵守国家关于道路旅客运输的各项规定外,还应做到:
(一)从事省际客运的经营者须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运行,不得无故停班、延班、并班、改线。
(二)按客车标记定员载客,严禁超载。
(三)营运里程400公里(含400公里)以上的班车在行驶途中必须配备双司机或实行其它行之有效的轮休制度。
(四)已经批准的班线必须在六个月内筹备开班,逾期不开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经营者向省级运政管理机关交回有关牌证。
开班后经营期不得少于三个月。需停班时,提前三十天报车籍地县及县以上运政管理机关批准;停班时间超过三个月的,报省级运政管理机关批准;停班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取消经营者对该班线的经营权。
第十六条 组建全国性或跨省区域性的旅客运输企业,由注册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交通部审批,报批时应附主管部门批文(无主管部门免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信证明等有关材料。
全国性或跨省区域性的旅客运输企业在各省的分支机构,接受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十七条 运输经营者需要在外省设立运输分支机构、运输代理机构的,应在征得原批准开业的运政管理机关同意后,由分支机构、代理机构所在地县及县以上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接受当地运政管理机关的管理,使用驻在地的运输统一单证。
第十八条 省际客运车辆违章时,按《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的规定查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其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线路审批表
二、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线路审批附卡
三、省际班车客运线路标志牌
四、省际加班车客运线路标志牌
五、省际包车客运线路标志牌
六、省际旅游客运标志牌
附件一: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线路审批表
×字 号
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线路







经营者名称:

地 址:

电 话:

邮 编:

填表日期 :

(省级运政管理机关全称)
----------------------------------
|基| 经营者名称| |
| |------|-----------------------|
|本| 经营许可证| |
| |批准经营范围| |
|情|------|-----------------------|
| |经营许可证号| |工商营业证号| |
|况| | | | |
|-|------|-----------------------|
| |固定资产原值| | 流动资金 | |
| |------|-----------------------|
|资| |普通型| 大 中 小 |
| | |---|-------------------|
|格| |中 级| 大 中 小 |
| | 现有客车 |---|-------------------|
|审| |高 级| 大 中 小 |
| | |---|-------------------|
|查| |共 计| |
| |------------------------------|
| |已开行省际 |条 班 | 停车场面积 | |
| |客运班线 | | | |
|-|------|-----|-------|---------|
| | 始发地 | | 终到地 | |
| |------|-----------------------|
| |途经主要地点| |
| |------|-----------------------|
|申|途中停靠站点| |
| |------|-----------------------|
| |途中救援点 | |
|请|------|-----------------------|
| | 班车类别 | | 营运里程 | |
| |------|-----|-------|---------|
|线|拟投入车型 | |车辆标记座位 | |
| |------|-----|-------|---------|
| | 班 次 | | 线路牌数量 | |
|路|------|-----------------------|
| | |名称| |
| |互 营|--|-----------------------|
| |企 业|地址| |
| | |--|-----------------------|
| | |电话| |邮编| |
----------------------------------

--------------------------------
| |车籍地省级运管部门审核意见及说明 |
| |----------------------------|
| | |
| | |
|审|----------------------------|
| |终到地省级运管部门审核意见 |
| |----------------------------|
|批| |
| | |
| |----------------------------|
|意|途经省省级运管部门审核意见 |
| |----------------------------|
| | |
|见| |
| |----------------------------|
| |交通部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
| |----------------------------|
| | |
| | |
--------------------------------
附件二: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线路审批附卡
-------------------------------------------
| 经营者名称 | | 车籍地 | |
|-------|------------| 省级运 | |
|经营许可证号 | | 管部门 | |
|-------|------------| 审 核 | |
|起点| |终点| | | |
|-------|------------| (盖章) | 年 月 日 |
| 主要途经地 | | | |
|-------|------------|-----|--------------|
|主要停靠站点 | | | |
|-------|------------| 交通部 | |
|班次| |车型| | 主管部 | |
|-------|------------| 门审批 | |
| 班车类别 | |(盖章) | 年 月 日 |
|--------------------| | |
|线路标志牌号 | | | |
|--------------------|--------------------|
| | 自 年 月 日 | |
|有效日期|---------------|说 明: |
| | 至 年 月 日 |1、发放给经营者线路标志牌时,同时发给已|
|----|---------------| 按规定填写、盖章的本卡。 |
|批准文号| |2、将本卡贴在线路标志牌背面备查。 |
|----|---------------|3、本卡有效期一年,年审时换发新卡。 |
|备 注 | | |
-------------------------------------------
附件三:省际班车客运线路标志牌
------------------------
| 省 际 班 车 |
| |
| 起 点 ———— 讫 点 |
| |
| (省简称)交运班字××××号 |
------------------------
说明:
1、班车标志牌尺寸为:480×220(mm)
2、本标志牌为铝质材料,凹字喷漆、正面磨砂工艺,底色为铝本色。
3、第一行字为黑色仿宋体,字大小为35mm×27mm。
4、第二行字为红色黑体字,字高度为100mm,宽度为60~70mm,
随字数多少而改变。横线为黑色,宽10mm,长度随字数而改变。
5、第三行字为黑色仿宋体,字大小为30mm×18mm,号码为红色阿拉伯数字。
6、当起讫点字数超过六字时,可适当加长标志牌长度。
附件四:省际加班车客运线路标志牌
------------------------
| 省 际 加 班 |
| |
| 起 点 ———— 讫 点 |
| |
| (省简称)交运加字××××号 |
------------------------
(正面)
-----------------------------
|经营者名称 |
|---------------------------|
|经营许可证号| |道路运输证号| |
|------|-----|------|-------|
|车号 | |车型 | |
|------|--------------------|
|主要途经地 | |
|------|--------------------|
|有效日期 | |
|------|--------------------|
| 备 注 | | 发证机关 | |
| | | (盖章) | |
-----------------------------
(背面)
说明:
1、加班车标志牌尺寸为:480mm×220(mm)。背面表格尺寸为:440×180(mm)。
2、本标志牌为纸质材料。
3、正面字体、字号、颜色、大小参照附件三。背面表格内字采用黑色仿宋体,字号根据排板确定。
4、若该车为顶班车或救援车,则在备注栏中注明,同时说明顶班原因;若有其它有关事项,也须在备注栏中注明。
附件五:省际包车客运线路标志牌
------------------------
| 省 际 包 车 |
| |
| 起 点 ———— 讫 点 |
| |
| (省简称)交运包字××××号 |
------------------------
(正面)
-----------------------------
|经营者名称 |
|---------------------------|
|经营许可证号| |道路运输证号| |
|------|-----|------|-------|
|车号 | |车型 | |
|------|--------------------|
|主要途经地 | |
|------|--------------------|
| 有效日期 | |是否往返载客| |
|------|-----|------|-------|
| 备 注 | | 发证机关 | |
| | | (盖章) | |
-----------------------------
(背面)
说明:
1、包车标志牌尺寸为:480mm×220(mm)。背面表格尺寸为:440×180(mm)。
2、本标志牌为纸质材料。
3、字体、字号、颜色、大小参照附件三。
4、单程包车回程载客时,回程客源所在地县及县以上运政管理机关在备注栏中签注意见,并盖章。
5、接受运政检查时,和“包车预约书”同时出示有效。
6、春运期间按各省规定执行,热点地区按交通部规定执行。
附件六:省际旅游客运标志牌
------------------------
| |
| 省 际 旅 游 |
| |
| |
| (省简称)交运游包字××××号 |
------------------------
(正面)
-----------------------------
|经营者名称 |
|---------------------------|
|单位地址 | |
|------|--------------------|
|车号 | |
|------|--------------------|
|经营区域 | |
|------|--------------------|
|有效日期 | |
|------|--------------------|
| 备 注 | | 发证机关 | |
| | | (盖章) | |
-----------------------------
(背面)
说明:
1、旅游车标志牌尺寸为:480×220(mm),背面表格尺寸为:440×180(mm)。
2、本标志牌为纸质材料。
3、第一行字为100mm×70mm大小的红色黑体字。
4、第二行字为30mm×18mm大小的黑色仿宋体字。
5、背面字的字体、字号、颜色、大小参照附件四。






199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