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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改水防治地方性氟中毒暂行办法》等48件部门规章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5:53:34  浏览:85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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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改水防治地方性氟中毒暂行办法》等48件部门规章的通知

卫生部


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改水防治地方性氟中毒暂行办法》等48件部门规章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8号)

卫生部令第78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对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并经2010年12月13日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改水防治地方性氟中毒暂行办法》等48件部门规章(见附件)。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卫生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门规章目录(48件)





部 长 陈 竺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卫生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门规章目录(48件)
序号
规章名称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

1
改水防治地方性氟中毒暂行办法
卫生部
1983.5.6

2
家庭病床暂行工作条例
卫生部
1984.12.15

3
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剂、消毒剂、洗涤消毒剂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85.8.5

4
食品营养强化剂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86.11.14

5
食用煎炸油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86.12.31

6
食品卫生检验单位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87.12.2

7
农村农药中毒卫生管理办法(试行)
卫生部
1988.8.25

8
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
卫生部
1988.12.15

9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89.12.5

10
卫生监督员证件、证章颁发使用要求
卫生部
1990.7.7

11
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11.20

12
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11.26

13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11.26

14
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11.26

15
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11.26

16
搪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11.26

17
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11.26

18
铝制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11.26

19
陶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11.26

20
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实验室资格认证办法
卫生部
1992.1.21

21
护士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3.3.26

22
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
卫生部
1994.10.8

23
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6.4.5

24
卫生系统计算机软件评审办法
卫生部
1996.7.5

25
保健食品通用卫生要求
卫生部
1996.7.18

26
食品卫生监督程序
卫生部
1997.3.15

27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
卫生部
1997.3.15

28
医院信息系统软件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卫生部
1997.7.29

29
卫生部化妆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卫生部
1999.4.13

30
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
卫生部
1999.7.12

31


医疗器械新产品审批规定(试行)
食品药品

监管局
2000.4.10

32


咖啡因管理规定
食品药品

监管局
2001.3.16

33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卫生部
2002.3.28

34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卫生部
2002.3.28

35
放射免疫测定盒邮寄办法(试行)
卫生部

邮电部
1983.1.19

36
附设性医学科学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卫生部
1983.10.28

37
中美医学对等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83.11.20

38
疟疾防治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84.7.25

39
卫生部医药卫生科研基金制试行条例
卫生部
1985.1.19

40
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85.5.23

41
卫生部部属高等医学院校人员编制原则(试行)
卫生部
1985.6.26

42
流动人员疟疾管理暂行办法
卫生部、公安部、城建环保部、水电部、农牧渔业部
1985.7.1

43
关于对六十年代以前的中医药学徒出师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办法
卫生部
1985.10.10

44
卫生部青年科学研究基金试行条例
卫生部
1987.2.20

45
妇幼保健人员技术职务任职条件实施细则
卫生部
1988.10.12

46
京内直属单位从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工作暂行办法
卫生部
1994.7.26

47
卫生部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卫生部
1999.2.10

48
全国成人高等医学学历教育主要课程目录及课程基本要求(试行)
卫生部

教育部
1999.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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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舌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生赴塞舌尔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塞舌尔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舌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生赴塞舌尔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5年11月27日 生效日期1985年11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舌尔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塞舌尔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塞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医生赴塞舌尔工作。医生确切名额须经双方商定。

  第二条 中方负责挑选具有英语或法语工作知识的合适医生。医生赴塞前,中方向塞方提交其学业文凭和履历证明。供考虑和最后认可。中国医生的任务是向塞方提供医疗技术服务,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塞方负责为中国医生提供:
  1.初次赴任时北京至马埃和合同期满后马埃至北京直接路线的二等舱国际机票。每人二十五公斤的回程行李超重费。
  2.每人每月三千塞卢比(3,000卢比)的生活津贴费并附加五百卢比(500卢比)以支付水、电和电话费。上述生活津贴费标准如遇到塞方医务人员工资调整或物价变动超过百分之十时,双方将进行协商,对上述费用标准做相应调整。生活津贴费应从中国医生抵达塞舌尔之日起到离开塞舌尔之日计算。
  3.免费提供带有全套家具标准的住房(按附件1)。
  4.免费提供工作交通。
  5.免费提供医疗及办公用品。

  第三条 所有医生和牙医须按塞舌尔“开业医生和牙医法”规定登记后才能工作。所有中国医务人员由塞舌尔政府按上述规定登记。根据登记,塞政府承担他们在正常的业务工作中所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然而,如果是职业过失、疏忽和渎职,中国医务人员将按“开业医生与牙医法”和“公职人员规则”受到惩处。
  中国医生还将享有适应于塞舌尔国的有关保护医务工作者的国际协定所确定的保护。

  第四条 中国医生在塞工作期间享有中方和塞方规定的节假日,每工作二十二个月后享有二个月的带薪假期。

  第五条 中国医生在塞工作期间,塞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任何直接税款,塞方应为中方人员提供工作的便利条件。中国医生应尊重塞方的法律和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六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中国医生的工作期为两年,自抵达塞舌尔之日算起。如一方要求延长、轮换或增派,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换文。
  本议定书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在维多利亚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塞舌尔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于   冰         玛丽·皮埃尔·劳埃德
    (签字)            (签字)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沈阳铁路局集体职工待业保险行业统筹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沈阳铁路局集体职工待业保险行业统筹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辽宁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沈阳铁路局集体职工待业保险行业统筹的请示》(辽劳司字〔1994〕5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1993年4月12日李鹏总理签发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国务院令第110号)明确规定,“待业保险基金实行市县统筹”,“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企业职工待业保险的管理工作”。1993年5月7日,为了扩大待业保险的覆盖面,劳动部发出了《关于
实施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3〕36号),对建立非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制度提出了要求。当前,从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稳定社会出发,我们认为涉及到失业保险方面的问题,应以国务院110号令的精神为准。
请你厅按照国务院110号令的精神,及时向省政府领导进行报告,同时加强与铁路部门的联系,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把贯彻国务院110号令的工作落到实处。



199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