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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对外并购事项专项检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6 03:28:00  浏览:98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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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对外并购事项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对外并购事项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资厅发监督〔2010〕48号


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各中央企业: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国资委成立以来中央企业对外并购情况,监事会拟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对外并购事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和意义

统计调查2004-2009年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对外并购情况,检查分析企业对外并购管控制度的有效性和并购程序的合规性,评估并购方向合理性,评价并购实施效果,推动企业进一步规范并购行为,加强风险管控,健全完善管理制度,促进中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采取中央企业自查和监事会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自查工作由中央企业组织开展,并按要求做好统计表格填报工作,提交自查报告。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监事会结合当期监督工作,核查企业填报情况,并对部分企业开展重点抽查。

三、检查内容

(一)企业对外并购战略和方向。主要包括对外并购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是否有利于突出主业,完善业务链条,提高核心竞争能力;是否制定符合企业发展战略的并购规划;是否在战略指导下开展对外并购活动;是否存在投机性对外并购事项等。

(二)企业对外并购决策程序合规性。主要包括企业有关投资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企业对外并购对象的选择与确定过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的充分性,是否开展详尽的尽职调查;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的合法合规性;收购行为所涉及资产是否进行评估备案;是否按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尤其关注非主业并购和境外并购活动是否按规定报国资委审核或备案;对外并购合同或协议的完整性和合法合规性等。

(三)企业资产评估的规范性和收购价格的合理性。主要包括并购标的产权归属是否清晰;评估方法、程序是否科学合规;是否按国资委核准范围进行评估;评估引用的资料、数据是否真实、合理、可靠;确认评估结果的合理性;是否存在高估、低估、漏评现象;是否存在仅评估有形资产而对无形资产不计价的现象;评价最终并购价格确定的合理性;对并购价格高于评估价格的情况予以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违规操作行为。

(四)被并购企业并购后运行状况。是否因大量低价无效资产致使企业存在资产质量差、资产严重不实等问题;是否存在资产负债率居高不下,甚至严重资不抵债等情况;是否存在盈利水平低下,甚至经营亏损严重、持续发展无望等问题;是否存在会计核算混乱、虚构交易、成本费用不实、账实不符、会计凭证不完整等问题。

(五)分析企业对外并购风险。分析企业并购资金来源及实施并购前后资产负债变动情况,企业对外并购规模是否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因举债并购、对被并购企业注入资金、为被并购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等增大企业财务风险情况;是否存在因对外并购资产质量较差增大企业经营风险情况;是否因对外并购增加企业管理链条,致使集团管控能力下降;是否有胜任的专业管理团队实施对外并购过程及实现并购后的有效整合。

(六)评价企业对外并购成效。是否实施了管理、研发、生产、营销、财务以及企业文化等方面的有效整合;是否发挥了财务、业务、管理等方面的协同效应;是否实现了提高收益率、扩大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追求稳定发展、获取核心资源以及调整产业结构等并购目的。分析企业对外并购成效不明显甚至失败的原因。

四、进度安排

(一)5-6月,各中央企业组织开展自查工作,按要求填报《中央企业对外并购情况统计调查表》,提交自查报告。于6月底前将统计调查表及自查报告报送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局,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二)7月份,监事会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结合当期监督核查企业填报情况,选取重要并购项目深入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并购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风险隐患,及时提交专项报告或情况报告。

(三)8月份,组织若干专项检查项目组,在企业自查和监事会核查的基础上,选取部分中央企业开展重点抽查。汇总分析《中央企业对外并购情况统计调查表》及相关材料,提交综合情况报告,提出相关建议。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对外并购事项专项检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由企业相关负责人牵头,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企业工作实际,制订自查工作方案,进行专项工作部署,加强对所属企业组织实施工作指导,认真做好审核、汇总工作,确保统计填报内容完整、真实、准确,并按规定时间报送。

(二)监事会应加强对企业自查和填报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对不符合填报规定的统计调查表,要求企业重新填报或补报。有针对性地对重要并购项目进行专题调研,对并购成功案例加以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提出对策建议,以当期监督信息形式及时报送。加强与有关监督机构的工作沟通,充分利用其监督资源及成果,提高监督效率。

(三)各中央企业要积极支持配合监事会有关检查工作,对本次自查工作和监事会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制订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切实加以整改。通过整改,健全内控机制,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防范风险隐患,有效提升管理水平。

各中央企业在自查工作和填报统计调查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与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局联系。

联系人: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局王永利牛志鹏

联系电话:(010)64471362/1358、64471358(传真)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56号国务院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局

邮政编码:100011

附件:中央企业对外并购情况统计调查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中央企业对外并购情况统计调查表填表说明

本次统计表所称对外并购是指取得其他企业实质性控制权的经济行为,不含国务院国资委主导的中央企业之间并购、国务院国资委批准的无偿划转、企业对外非控股性投资以及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并购行为。填表说明如下:

一、中央企业单个对外并购项目统计表

(一)编制单位:中央企业集团全称。

(二)并购企业名称:实施并购企业全称。

(三)所属级次:1.集团公司总部;2.二级子企业;3.三级及三级以下子企业。

(四)并购企业所属行业:根据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选择填列。

(五)并购日:按照并购协议约定的企业股权或资产划转日填列。

(六)企业价值评估方式:1.收益法;2.资产基础法;3.比较法;4.其他。

(七)支付方式:1.现金支付;2.股权支付;3.承担债务支付;4.资产置换;5.混合支付;6.无偿划转;7.其他。

(八)交易方式:1.协议转让;2.要约收购;3.公开拍卖;4.招标投标;5.其他。

(九)并购类型:1.横向并购;2.上游并购;3.下游并购;4.混合并购;5.其他。

(十)并购方式:1.吸收合并;2.控股合并;3.新设合并;4.其他。

(十一)是否进场交易:是否按规定执行进场交易制度。

(十二)非主业并购及境外并购是否报国资委:指企业非主业并购及境外并购是否按有关规定报国资委审核或备案。

(十三)被并购企业性质:1.国有独资;2.国有控股;3.集体;4.私营;5.外商;6.其他。

(十四)被并购企业所属行业:根据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选择填列。

(十五)被并购企业原隶属关系:1.中央企业;2.地方企业;3.其他。

(十六)被并购企业评估资产价值:按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或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估值填列。

(十七)被并购企业评估净资产价值:按经核准(或备案)的净资产评估结果或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估值填列。

(十八)被并购企业人员及财务状况:该项目下子项目仅填列并购日所在年度财务决算数及以后年度的被并购企业财务决算数。2004-2009年已并购完成且退出的并购项目,仅填列并购当年至退出上一年度的财务决算数,并在表下备注说明具体退出时间。

二、2004-2009年度中央企业对外并购事项并购日汇总统计表

本表所列各项目,以“中央企业单个对外并购项目统计表”中并购日相关数据,按年度及企业级次汇总填列。

三、2004-2009年度中央企业对外并购事项年度汇总统计表

本表所列各项目,以“中央企业单个对外并购项目统计表”中“被并购企业人员及财务状况”项目下各子项目数据,按年度及企业级次汇总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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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意见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意见

卫人发[2004]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单位:

根据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现就卫生系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做好今后一个时期卫生人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决定》,充分认识加强卫生人才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今后一个时期卫生人才工作的目标任务

(一)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决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科学总结了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才工作的实践经验,提出了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才工作的指导思想、根本任务和政策措施,对大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作出重要部署,是新世纪新阶段我国人才工作的行动纲领。各地要紧密联系卫生人才工作实际,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用《决定》的精神指导卫生人才工作。

(二)充分认识加强卫生人才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卫生行业是知识密集型行业,人才对卫生事业发展具有极端重要性。目前,我国卫生人力的千人口拥有量已达到或超过一些发展中国家,接近世界平均水平,但卫生人才队伍整体素质不高,人才的结构与分布不合理,管理相对滞后,不能满足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去年抗击非典的斗争,暴露出公共卫生人才队伍素质不高,专业人才匮乏,特别是缺乏公共卫生、医疗和卫生管理相结合的复合型人才,不能有效应对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些地区和单位对卫生人才工作重视不够,卫生人才工作与《决定》的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各地要认真分析形势,找出差距,找准问题,充分认识到加强卫生人才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增强做好卫生人才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明确今后一个时期卫生人才工作的目标任务。今后一个时期卫生人才工作要以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决定》为指导,紧紧抓好培养、吸引、用好人才三个环节,提高卫生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实现《中国2001-2015年卫生人力发展纲要》中提出的目标:到2005年全国卫技人员队伍中杜绝无专业学历者;到2015年医生要全部达到大专以上学历水平,护士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者不低于30%,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普及率达到95%;全国卫生管理人员岗位培训率达到100%,持证上岗率达到95%,自2005年开始新上岗的管理人员必须经过规范的卫生管理岗位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到2015年农村地区乡村医生要全部达到中专以上学历水平,其中85%的乡村医生完成向执业助理医师的转化。调整卫生人才结构和分布,建立健全科学的卫生人才评价体系和使用机制,加大对卫生人才的有效激励和保障,以高层次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为重点,大力加强以党政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为主体的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二、坚持以《决定》为总揽,全面加强卫生人才工作

(一)大力加强卫生人才培养工作

进一步加强党政干部培训工作。党政干部培训教育工作是提高党政干部政策理论水平、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从整体上提高党政干部素质的重要手段。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制定的《2001-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建立党政干部培训学习制度,把党政干部的培训学习和选拔使用有机的结合起来;党政干部培训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思想政治教育和党性教育为重点,以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党政干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着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大局,加强卫生政策法规、先进管理知识的学习,提高卫生系统党政干部政策理论水平和领导水平。

进一步加强卫生管理人才培训工作。卫生管理人才是我国卫生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素质直接关系到卫生工作和卫生事业的发展。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卫生管理人才培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按照《卫生部关于开展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的通知》要求,组织实施培训,要规范管理,确保质量,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现任和后备主要领导干部参加培训每5年累计不少于3个月,集中面授培训不少于10天。要通过岗位培训工作,逐步建立卫生管理干部持证上岗制度,提高卫生管理干部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造就一支适应卫生事业发展的职业化卫生管理干部队伍。

进一步加强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工作。按照《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积极组织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贯彻落实我部与人事部制定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大力开展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加强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认真执行《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各地要从组织上和经费方面给予保障,确保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每5年至少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一次,时间不少于3个月。

(二)建立健全科学的卫生人才评价体系和使用机制

健全党政干部评价体系和使用机制。进一步完善干部考核、考察,建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在坚持干部任职考察、届中考察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干部年度考核工作。按照中组部、人事部要求,进一步规范机关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程序,研究制定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积极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制度,创造公平择优的用人机制。扩大干部选任工作的民主,根据《条例》要求,在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同时,配套实行任前公示制、试用期制等改革措施,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主评议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必须程序,认真听取群众意见,不断提高干部工作的民主和公开程度,充分体现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建立和完善卫生专业人才评价体系。根据当前专业分类及岗位设置的需要,修订《卫生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制订《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完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标准;加快卫生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制度建设;完善全国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研究探索考评结合的高级资格评价方法;培育、发展和规范卫生人才评价中介组织,提高服务技术水平,逐步建立科学、客观、公正的社会化卫生人才评价体系。

(三)大力推进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的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

全面推行卫生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继续贯彻落实三部委《关于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卫生部下发的《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5个配套文件精神,在总结三年来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以全面推行聘用制为重点,进一步明确聘用制实施范围,规范聘用合同,完善聘后管理,推进聘用制度的实施;研究制定科学设岗的指导性意见,健全完善与岗位管理相配套的人员培训、考核奖惩、竞聘上岗等办法,逐步建立起符合卫生工作特点的,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新型用人制度。从实际出发,通过多种方式,做好未聘人员安置工作。

深化卫生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各种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扩大卫生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逐步建立以按岗、按贡献取酬为主要内容自主灵活的分配机制。针对各类人才的不同特点,积极探索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工作业绩紧密联系、具有激励作用,鼓励人才创新创造的多种分配形式和激励机制。坚持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对为国家卫生事业做出贡献的人才给予相应的荣誉和奖励。

(四)以高层次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为重点,整体推进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切实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加强执政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领导班子和各级领导干部的领导水平和工作能力,特别是科学判断形势、驾驭市场经济、应对复杂问题、依法执政和总揽全局的能力;切实加强班子团结,提高班子凝聚力,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干部队伍的作风建设,切实改进干部的工作作风,继续采取基层锻炼、挂职等不同锻炼方式,使各级卫生领导干部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增长才干;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做好优秀年轻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在坚持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和标准的前提下,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培养和大胆使用年轻干部,切实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加强高层次卫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工作,组建高层次卫生人才库,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直接联系高级卫生专家制度;通过院士遴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评选等国家高层次人才选拔工作,逐步建立卫生系统高级专家选拔体系,探索高级专家动态管理机制;加大对高层次卫生留学人才的回国资助力度,切实解决留学回国人员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创造良好环境,积极引进留学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各地依据实际工作,研究建立本地区高层次卫生专业人才的选拔奖励机制,正确处理好引进人才和本地人才之间的关系,切实做好人才引进工作,推动本地区高层次卫生专业人才队伍的发展。

加强公共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紧紧围绕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这个中心,加强公共卫生专业人才培养,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吸引、鼓励高校公共卫生相关专业毕业生到基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加快疾病控制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对占用疾病控制机构专业技术岗位的非专业技术人员要坚决清退,研究建立公共卫生关键岗位的执业准入制度。

加强农村和西部地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提出的“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农村累计服务满1年”的规定;贯彻落实我部等5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认真执行我部与人事部印发的《关于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新聘人员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定期到农村服务的规定》,充实农村基层卫生人才队伍;认真抓好乡镇卫生院长队伍建设,选拔作风好、懂技术、善管理、有工作热情、具有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优秀人才担任卫生院长;进一步做好援藏、援疆干部和专家的选拔和管理工作。

(五)建立和完善卫生人才市场机制

按照“全面推进机制健全、运行规范、服务周到、指导监督有力的人才市场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加强卫生人才市场建设。首先,加强卫生人才中介机构建设,完善卫生人才服务网络。人才中介机构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不断开拓业务项目,增强服务功能,逐步建立以市场化人才配置、社会化人事代理、网络化信息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卫生人才市场服务体系。第二,加强卫生人才市场信息化建设,提升人才服务水平。加快推进卫生人才信息网络建设,促进卫生人才市场服务信息化、网络化,逐步形成全国卫生人才信息服务体系。做好全国卫生人才信息发布工作,建立卫生人才信息发布制度,提高信息服务质量,增强人才信息服务的有效性、及时性和准确性。第三,充分发挥卫生人才市场的作用,促进人才合理流动。通过市场配置机制,促进卫生人才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流动,并通过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引导人才向基层、农村和西部地区流动,优化卫生人才配置。

三、加强领导,健全制度,确保各项卫生人才工作落到实处

贯彻落实《决定》,全面加强卫生人才工作关系到我国卫生事业发展的大局,各地要加强领导,健全制度,精心安排,扎实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狠抓工作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贯彻落实《决定》和加强卫生人才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各地要把卫生人才工作放到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决定》要求上来。对涉及部门多、难度大、需要整体推进的工作,要加大协调力度,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卫生人事部门在卫生人才工作中负有重要职责,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决定》的要求,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自觉地在大局下找准位置,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二)制定工作计划,分步实施,以务实的精神推进卫生人才工作。卫生人才工作任务重,政策性强,各地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从实际出发,结合《中国2001—2015年卫生人力发展纲要》,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加强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明确目标要求,提出工作进度,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体推进。人才工作要求真务实,克服浮躁作风,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做到每项改革、每个决策,都建立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都能产出实实在在的成果。

(三)注重制度建设,以改革的精神做好卫生人才工作。高度重视和加强卫生人才工作的制度建设,形成卫生人才工作的长效机制。对已经出台的改革措施,要继续抓好贯彻落实;对那些经过时间检验比较成熟的做法和经验,要抓紧研究出台改革措施;对卫生人才工作中亟待解决而难度又较大的一些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力争取得实质性进展。工作中要及时总结各地创造的新经验、新做法,以改革创新的精神,不断推进卫生人才工作,建设好一支适应我国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的卫生人才队伍。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鸡政发〔2009〕38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鸡西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11月18日市政府十三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鸡西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完善政府运用经济手段平抑市场价格的调控机制,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平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是法律规定的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重要经济手段,是国务院授权地方政府多渠道筹集,用于稳定和调控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我市市区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日常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章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凡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有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和收费收入的单位及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按月(个别行业或单位按季)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第七条 商品经销业、生产加工业、餐饮业、宾馆旅游业(含疗养院、经营性旅游景点)、洗浴业、洗车业、美容美发业、健身按摩业、维修行业和民营医(疗)院(所)按营业收入的1%征收。



第八条 夜总会、歌厅、酒吧、冷饮厅、婚纱摄影、广告、中介、互联网网上服务按营业收入的2%征收。第九条建筑、安装、装潢企业按工程造价的0.2%征收。



第十条 商品房开发行业按销售总额的0.5%征收。



第十一条 凡是从事原煤生产和经销煤炭的企业、个人均按实际生产(销售)量征收。1.从事原煤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每吨征收3元。2.从事生产焦炭、精煤的单位和个人,每吨征收5元。3.通过公路、铁路外运销售的煤炭(焦炭、精煤),每吨征收3元。



第十二条 属市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需要提高标准的,从新标准执行之日起,按上调部分一年收入的10%一次性征收,年收入超过10万(含10万元)的按5%征收。新增收费项目,自收费之日起,按一年收入的2%一次性征收(提高标准的收费项目,按上调部分一年收入的5%一次性征收)。



第十三条 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按收费收入的3%征收。



第十四条 金融、保险、证券、信托投资、石油、电力、邮政、信息产业、烟草行业按其营业收入的0.2%征收。



第十五条 征收省价调基金办公室委托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



第十六条 对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五条以外的经营者,每月按营业收入的0.5%征收。



第三章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方式



第十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采取自征和代征相结合的征收方式。本办法中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征收。其他行业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委托相关部门代征。



第十八条 凡应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主动、据实向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数据、资料,不得隐瞒。



第十九条 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二十条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需要减、免、缓交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财政部门核实后,统一报市领导审批。



第四章 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价格调节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市财政部门核定的收缴方式,上缴市级政府非税收入归集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一)政策性补偿;(二)平抑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三)对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四)支持重要商品储备;(五)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进行的政府资助;(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调控价格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调研论证,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项目单位的用款计划,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编制项目预算,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市财政部门根据核准的项目预算办理相关拨款手续。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负责对下拨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开展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所需的业务经费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收情况单独编制经费预算,由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审核后,与价格调节基金项目预算一同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市财政部门根据核准的项目预算按月拨付经费,用于政策宣传、表彰奖励、项目调研、聘请专家、评审监督、日常办公费用和办公人员经费。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按代征单位代收价格调节基金总额的5%核算代征劳务手续费,作为代征单位的劳务补偿。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应缴单位进行检查,对伪造、隐匿帐簿凭证等行为欠缴或不缴价格调节基金的,做好追缴工作。



第二十八条 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或个人不按时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催缴通知书。缴纳单位或个人逾期仍不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阻碍、辱骂、殴打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价格调节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截留、挪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应该追缴全部资金,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及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的通知》(鸡政发〔2001〕34号)、《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鸡政发〔2001〕55号)、《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鸡政发〔2009〕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