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道路运输行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03:25:33 浏览:8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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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道路运输行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开展道路运输行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
交运便字[2010]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2010年全国交通运输工作会议精神,推进道路运输市场诚信考核体系建设,引导道路运输企业诚信经营和优质服务,经研究,定于2010年9月—11月对道路运输行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6〕294号)、《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6〕719号)和《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8〕280号)(以下简称“三个考核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包括:
1.制定实施三个考核办法的实施细则,以及建立考核机制的情况;
2.实施三个考核办法取得的成效,以及具体做法;
3.实施三个考核办法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措施与建议。
二、检查形式及时间安排
检查采取各省份进行自查与部组织抽查相结合的形式,分为两个阶段。
1.自查阶段。由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行组织安排,时间自9月下旬至10月底。
2.抽查阶段。由部道路运输司统一组织,对部分省份进行重点抽查,时间安排在11月中旬,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根据检查内容,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工作方案,进行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工作。要结合自查,对本地区执行三个考核办法的情况进行系统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于10月29日前报部道路运输司。
联系人:战榆林;电话:010-65292795,传真:010-65292764。
电子邮箱:zhanyl@mot.gov.cn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道路运输管理局(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随着税务和金融部门信息化的发展,许多地区利用计算机和网络通讯技术,对税款缴库方山进行改革。有的依托当地人民银行同城电子清算系统或税务银行国库专门开发的联网系统实现电子缴税,有的通过税务银行或税务邮政单边联网实现电子缴税。对已实现税银库联网或税银、税邮联网电子缴税,并且当地税务部门与国库部门已商定取消税收缴款书的,其完税凭证如何开具,各地要求予以明确。为推动税款缴库方山的改革,提高税款征收工作效率,保证国家税款及时入库,现将已取消税收缴款书并实现联网电子缴税的完税凭证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电子缴税的完税凭证使用问题
(一)凡当地的税银库联网或税银、税邮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已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互联,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具有完整规范的税收会计核算功能,且会计核算系统是由地市级(含)以上税务机关开发并维护,税款的征收和会计核算电子数据由县级(含)以上税务机关集中存贮处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进行档案管理的地区,依据电子数据从纳税人的银行(邮局)存款账户中划转税款,可以使用一联式完税凭证(式样见附件),作为纳税人的完税证明。税收会计核算税款征收情况的原始凭证可使用电子数据。
(二)凡联网电子缴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仍按原规定使用和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或定额完税证。
二、关于一联式完税凭证的开具问题一联式完税凭证可采用以下方山开具:
(一)税务机关将完税凭证发给纳税人各开户银行(邮局),委托各开户银行(邮局)代开。
(二)银行(邮局)划转税款时开具银行(邮局)内部的收款票据,交纳税人作税款支付凭据,纳税人需要正式完税凭证的,再由税务机关开具。
(三)税务机关通过票据自动打印封装设备定期集中打印完税凭证寄发纳税人。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与电子缴税方山相适应的开票方法。为明确责任和规范管理,一个征收机关只能选择上述一种开票方法,不能同时采取多种方山。为提高开票效率,一联式完税凭证可套印省级税务机关“征税专用章”,并且一个纳税人缴纳不同税种的税款和不同所属时期的税款可以合填一张完税凭证。
三、关于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问题实行电子缴税并取消税收缴款书的地区,由于缴纳出口货物税款仍须将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第二联(收据乙)转交购货企业,因此,国税机关必须在电子缴税后及时给纳税人开具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将第一联(收据甲)和第二联(收据乙)交纳税人,由纳税人到其开户银行加盖银行“转讫”章,第五、六联由开票税务机关留存备查,原由银行和国库使用的第三、四联由开票税务机关留存并定期销毁。
四、税银、税邮联网委托银行或邮局代收的现金税款或征收的异地税款,仍按原规定使用和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或定额完税证。各地在执行中,如遇有问题,应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税收电子转帐专用完税证(20021)京国电××号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税务登记代码 征收机关 此
凭
证
仅
作
纳
税
人
完
税
凭
证
,
此
外
无
效
纳税人全称
收款银行(邮局)
税(费)种
税款所属时期
实缴金额
金额合计
大写
税务机关
(盖章)
收款银行(邮局)
(盖章)
经手人
(签章)
备注
电脑打印 手工无效
说明:1.本凭证适用于纳税人缴纳各种税款、基金、费用、滞纳金和罚款。2.本凭证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3.本凭证无论是税务机关填开,还是银行(邮局)代开,“征收机关”栏必须填写县或市级税务机关全称。4.本凭证由银行(邮局)代开时,“收款银行(邮局)”和“收款银行(邮局)(盖章)”两栏必须填写盖章;由税务机关填开时,此两栏不需要填写盖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山东临沂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山东临沂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8年5月13日 证监发字[1998]116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山东临沂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
经我会证监发字[1998]115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
号和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
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
资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
易所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
会发行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
会。未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