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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36:59  浏览:87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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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枣政发[2010]46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九日





枣庄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包括滕州市)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和使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前出售,由购房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房价款(含商品房按揭贷款)。

第四条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称监管部门),市城建开发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全市(不包括滕州市)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滕州市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只能用于购买本工程开发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支付工程建设的施工进度款、缴纳法定税费等工程建设费用。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可按项目分期规模或项目全部,在银行分别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采取封闭式管理模式。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与预售资金开户银行和监管机构签订《枣庄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各商业银行均可设立监管账户,但每个独立项目只能设立一个监管账户。

第八条 建立监管账户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枣庄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项目工程建设投资费用总计划表、工程建设费用支出表、拟预售项目工程清单等相关审批手续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

(二)监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为其开具《建立监管账户通知书》;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建立监管账户通知书》以及开立监管账户需要的其他资料,到开户银行建立监管账户;

(四)开户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应即时建立监管账户。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额存入监管账户,不得自行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更不得以集资、借款、会员费等形式变相向购房人预售商品房,逃避资金监管。

第十条 开户银行应按《枣庄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要求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管。未开立监管账户的银行,不得收取商品房预售资金。

购房人采取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将购房贷款发放到相应的监管账户上。银行为预售人提供项目、房屋、土地等抵押贷款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报给监管机构。


第十一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按照以下程序使用: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进度证明等资料,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

(二)监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通知书》;

(三)开户银行凭《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通知书》,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预售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 在监管账户中累计到账的商品房预售资金超出该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总额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将其超出部分用于归还贷款或调作他用。

第十三条 监管机构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情况可随时进行查询。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监管账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二)经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确认已进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三)预售资金已按规定转存物业质量保修金,或已购买工程质量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 监管机构对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项目,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银行,终止对专用账户资金的监管。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开设监管账户,骗取工程建设资金或不将预售资金打入银行指定账户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处罚。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同时将其行为记入企业的信用档案和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监理单位提供虚假项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完成证明,造成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超前超额支取商品房预售资金而影响工程按期竣工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银行因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等规定,造成工程无法竣工等后果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由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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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为进一步提高股票发行核准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将修订后的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公告如下:

一、受理申请文件

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标准格式》制作申请文件,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后,由主承销商推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未按规定要求制作申请文件的,不予受理。同意受理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审核费人民币3万元。

为不断提高投票发行工作水平,主承销商在报送申请文件前,应对发行人辅导一年,并出具承诺函。

在辅导期间,主承销商应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考试。如发行人属1997年股票发行计划指标内的企业,在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考试。应考人员必须80%以上考试合格。

如发行人申请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开发行股票,由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推荐材料。 中国证监会收到推荐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科学技术部和中国科学院对企业进行论证,科学技术部和中国科学院收到材料后在40个工作日内将论证结果函告中国证监会。经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中国证监会将通知该企业及其主承销商按照《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标准格式》制作申请文件,并予以优先审核。

二、初 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函告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

主承销商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报至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在初审过程中,将就发行人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征求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意见,两委自收到文件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函告中国证监会。

三、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中国证监会对按初审意见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进一步审核,并在受理申请文件后60日内,将初审报告和申请文件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发行审核委员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工作程序开展审核工作。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后,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四、核 准 发 行

依据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出具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文件到作出决定的期限为3个月。

五、复 议

发行申请未被核准的企业,接到中国证监会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可提出复议申请。中国证监会收到复议申请后60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决定。

2000年3月17日

公安部关于加强地下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地下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几年来,许多城市利用地下人防工程开办商场、影剧院、旅店、仓库、车库等,收到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不少使用单位对消防安全重视不够,存在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防火制度不健全,管理措施不力;有的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进行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擅自改建
装修工程,大量使用可燃装饰材料,电器线路不符合防火要求,等等,以致酿成火灾。仅1990年7月至今年6月的两年间,已发生27起地下建筑火灾,死亡14人,伤19人,经济损失157万多元。当前不少地下建筑中仍存在着上述这些火险隐患,还有的疏散通道无应急照明设施
和安全疏散标志,安全出口被堵塞;有的缺乏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不善。各地消防队伍普遍缺乏扑救地下建筑所需的空气呼吸器、破拆工具、移动式排烟机等防毒抢险必要的消防器材。因此,这些地下建筑一旦发生火灾将难于扑救。为解决上述问题,切实做好地下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特作
如下通知:
一、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各级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地下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各使用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配备专(兼)职防火人员,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开展经常性的
宣传教育活动,加强职工消防知识培训,不断增强干部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使地下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二、认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各级公安机关要在近期内组织力量,会同人防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地下建筑普遍进行一次防火安全专项检查。这次检查要以电器设备、内部装修、疏散通道、消防水源等设施为重点,对检查出的问题,要逐项登记,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确定火险隐患的性质和
危险程度,为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措施提供科学依据,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机关作出报告。
三、切实把火险隐患的整改落到实处。对检查中发现的地下建筑的火险隐患,要贯彻边查、边改的原则,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公安机关对整改工作的进程要跟踪监督检查,能解决的要责成单位立即解决;凡属设计上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要督促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抓紧整改;对一时
改造确有困难的,要在采取确能保证安全的临时措施的同时,督促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提出计划,分期分批予以解决;对安全确无保障,又无法采取临时措施的,要及时地向当地政府报告,提出停止使用的意见。
四、切实做好地下建筑工程防火设计审核工作。今后凡是对地下人防工程进行改造使用的新建地下工程建筑,均必须按照《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设计改造、建造,并进行审核。对所使用的装饰材料要严格把关,禁止使用可燃材料和未经检测合格的阻燃材料。对已经改造使用而
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核的地下工程建筑,要依法督促使用单位补报审核手续,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达到规范要求。
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火灾扑救能力。各级公安机关要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地、经常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活动,通过对火灾案例、消防法规的宣传,增强广大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同时,要督促地下建筑使用单位组建义务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定期开展消防业务训练,使
义务消防队员和职工群众熟悉处理火灾事故的方法,具备及时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公安消防部队要根据需要添置扑救地下建筑火灾必需的各种防毒抢险、通信、灭火器材装备,制定重点地下工程灭火预案,适时组织实地演练,切实提高灭火制胜能力。



199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