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取消和免收进出口环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3:12:54  浏览:87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取消和免收进出口环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取消和免收进出口环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2〕71号


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2〕49号)的要求,现就取消和免收进出口环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0月1日起,取消海关监管手续费。
  二、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所有出入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不包括对出入境人员预防接种和体检收取的费用,以及企事业单位承担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商业性自愿委托检测和鉴定、出入境检疫处理、动物免疫接种工作收取的费用)。
  三、取消和免收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中央财政将统筹安排相关部门的经费预算,保证其正常履行职责。
  四、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财政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按照财政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五、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取消和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免收相关收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2年9月1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山墙倒塌砸死母子俩 对不作为行为人行为该如何定性 关键看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还是故意

夏耀中 马玲


案情:毛某有一处废弃的三间土墙房宅。2003年6月,王某把房顶拆掉,将拆下的27根椽子卖给陈某。于是这处房宅就只剩下四面墙体。2003年雨水较多,5米多高的西山墙已向旁边的一条公共通道微微倾斜。公共通道的西边就是李某(女,42岁)家。村民们经常要从通道经过,许多人都找到毛某让其扒掉山墙,以免墙倒伤人。而毛某对周围邻居盖房将地基提高以及李某的丈夫将两家之间的公共通道垫高的事情一直耿耿于怀,于是便以腰腿疼为由拒绝扒掉山墙,甚至多次对劝告他的村民及村干部说:“砸死谁谁倒霉”。2003年7月21日凌晨3时左右,西山墙突然倒塌砸向西边的公共通道,并砸倒了李某的东间卧室,将在其中睡觉的李某及李某5岁的儿子砸死。
分歧意见:对于毛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如下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毛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墙倒伤人属意外事件。理由是:当年雨水较多,土坯墙经雨水浸泡发生倒塌是行为人不能预料的。即: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毛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毛某对属于自己的房宅存在管理上的过失,主观上应该是疏忽大意,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没有预见到,客观上造成了李某母子二人的死亡,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是:毛某的房屋山墙已向公共通道倾斜,山墙高达5米多,村民们生产生活,小学生上学放学都要从这里经过,即可能倒塌的山墙已严重危及到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安全。主观上存在过失,客观上造成了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符合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第四种意见认为毛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认为毛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现分析如下:
首先,从本罪侵犯的客体来看,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案中,毛某山墙旁边紧挨公共通道,山墙又高达5米多,且村民每天要从这里经过。可能倒塌的山墙何时会倒塌,是否会伤到路人和邻居以及会伤到多少人都是不确定的,可见已经危害到了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安全。
其次,从本罪的客观方面来看,毛某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刑法要求必须履行的某种特定的义务,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的行为。在这里毛某所负有的义务就是消除他所拥有的房屋给他人的生命安全带来的危害。毛某之所以负有此项义务,是因为:一、房子是毛某的;二、危害的产生是由于毛某之前折除房屋顶盖的先行行为而引起的。由于自己的行为而引起刑法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来排除这种危险或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如果不履行这种义务,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就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犯罪。毛某拒不拆墙的行为正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再次,从本罪的主观方面来看,毛某具有犯罪的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从本案来看,毛某主观上应属间接故意。所谓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本案中,从毛某的身份来看,他是一个在农村生活几十年的正常人,他具备这方面的认识能力。从村民多次对他的劝告和他的语言中可以看出,他已经具备了这种认识:自家山墙很可能会倒塌,倒塌很可能会伤及路人和邻居。可见毛某系明知。但毛某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防止或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无论这种措施是否能够防止或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充分说明,毛某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了放任的态度。究其思想根源是对周围邻居盖房子时将地基提高,和李某的丈夫将两家之间公共通道的路面垫高,以致影响毛某家的排水这些事情心怀不满。正是由于这种不满的心理,使毛某对危害结果采取了放任态度。这种放任态度是最直接的表现就是毛某多次对他人说“砸死谁谁倒霉”这句话。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毛某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符合本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毛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是从重情节。


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

国发[200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出口退税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促进外贸体制改革,保持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一年多来进展总体顺利,基本实现了预期目标,全部还清了历年累计拖欠的出口退税款,建立了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机制,调动了企业出口积极性,优化了出口商品结构,促进了外贸出口快速增长。但是,新机制在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是地方负担不均衡,部分地区负担较重,个别地方甚至限制外购产品出口、限制引进出口型外资项目等。为此,国务院决定,在坚持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前提下完善现有机制,并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分担比例。国务院批准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税基数不变,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按照92.5:7.5的比例共同负担。

  二、规范地方出口退税分担办法。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省以下出口退税分担办法,但不得将出口退税负担分解到乡镇和企业;不得采取限制外购产品出口等干预外贸正常发展的措施。所属市县出口退税负担不均衡等问题,由省级财政统筹解决。

  三、改进出口退税退库方式。出口退税改由中央统一退库,相应取消中央对地方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地方负担部分年终专项上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五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