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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财会应用计算机暂行办法》等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1:19:42  浏览:88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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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财会应用计算机暂行办法》等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财会应用计算机暂行办法》等的通知

1990年10月27日,能源部

现将《电力财会应用计算机暂行办法》和《电力财会应用计算机“八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电力财会应用计算机“八五”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有力措施,推动会计电算化的开展。
《电力财会应用计算机暂行办法》自1990年11月1日起试行,在试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部电力财会应用计算机规划小组办公室反映。原水利电力财会计算机应用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1:电力财会应用计算机暂行办法
为加强财会应用计算机工作的管理,保证会计核算的质量,根据财政部〔89〕财会字第65号〔90〕财会字第019号文精神,结合电力系统的特点及开展会计电算化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硬件环境
财会应用计算机必须创造良好的硬件环境:
1.根据财务会计工作的特点,为保证会计数据的安全与完整,应配备专用机房,做到专机专用;机房要有专人管理,做到干净、整洁、无灰尘,室内温度保持20~25℃,相对湿度保持40%~70%。
2.保证电源畅通、稳定,机房内应配置稳压电源或不间断电源。
3.加强对主机及外部设备的维修和保管,加强磁盘的保管,对重要的财务信息资料盘,要及时备份。
4.制定严格的操作管理制度和相应的计算机运行记录,明确管理职责。
二、电算会计业务规定
(一)会计科目体系
一级、二级科目必须根据财政部、能源部的有关规定设置,明细科目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设置。
(二)会计凭证体系
1.记帐凭证的填制、交接与编号
①记帐凭证仍应根据会计制度规定,由会计人员手工制作,并应由制证、审核主管分别签章。但具有一定计算或编制规律的转帐凭证亦可由机器编制,并打印输出,输出的凭证应由操作员、审核员、主管分别签章。
②应有严格的凭证交接制度,记帐凭证的传递应有登记、签收和交回的记录和手续。
③记帐凭证应按种类由人工进行连续编号,坚持先编号后输入,输入凭证的机器编号必须与人工编号完全一致。
2.记帐凭证的审核与输入
①为保证凭证填制的正确,应指派熟悉业务的财会人员担任审核工作。
②上机操作人员应指定专人,但操作人员不得经管现金、银行存款。上机操作与审核会计凭证不得同是一个人。
③为保证输入机内数据的准确性,应坚持先审核后输入的原则,输入完成应由操作员打印出可见信息,签章后交由审核员审核,审核无误方可进行后续处理(机器记帐)。如审核中发现错误,应及时通知操作员进行修改,再打印出新的可见信息,如采用二次输入方式,则必须有仲裁记录。审核无误后再进行后续处理。由操作员、审核员共同签章的打印出的凭证文件,应视同记帐凭证一起保管。
④后续处理中发现的错误(无论凭证是否错误),均应由会计人员另编补充登记或负数冲正的凭证,重新输入。如会计凭证是正确的,在后续处理中发生差错时,还应在凭证中注明实际输入的数据、科目等内容,以及原凭证的日期编号。
⑤记帐凭证的赤字,可用负数输入。
⑥不得出现多借多贷的情况。
(三)会计帐簿体系
1.现金、银行日记帐不得跨期结算,可由机器打印输出并与库存现金、银行对帐单进行核对,在每日打印出的现金、银行日记帐的本日结帐数下面,应由操作员签章和出纳员签章。
2.总分类帐可用总分类帐户本期发生额对照表替代,但必须要有期初数、本期借贷方发生额以及期末余额等栏目。
3.其他明细帐按规定格式,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定期打印输出(按月或按季)。
4.一经机器打印输出的各种日记帐、明细帐和总帐,即为正式帐,并由机器给予连续和分类的编号,年度终了,应将各类帐包括本期发生额对照表按顺序集中装订成册,并标明起迄日期及帐页数。以及操作员、经管人员共同签章,作为会计档案进行保存和管理。
5.发生业务少的帐簿可满页打印。
(四)会计报表体系
1.上报的会计报表必须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编制。
2.由计算机打印输出的报表上报,其封面仍应由有关人员签章,如报送软盘,还应在上面标明操作、制表及主管人姓名。
3.报表上的数据有的是由计算机自动生成,有的则必须由键盘手工输入,自动生成的数据不允许修改,由键盘手工输入的数据,可以修改,但必须满足表内和表间的数据勾稽关系,否则在进行报表计算时则提示错误信息并返回修改。
三、会计档案的管理
1.各种会计软件,各类存有会计信息的磁性介质及其他介质,由计算机产生的凭证、帐、单或报表等均是重要的会计档案,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2.会计电算化系统开发的全套文档资料,以及各级各类审批文件,应视同会计档案保管,保管期截止该系统停止使用或有重大更改之后的三年。
3.各种财务计算机运行记录,计算机设备维护及故障处理记录,以及各种交接记录,保管记录等,应视同会计档案管理,保管期为三至五年。
4.软件开发和维护人员要求修改某些程序资料时,必须得到财务负责人批准,由财务负责人指定财会人员整理详细的书面记录,归入文档,并须由软件修改人员和财务人员共同签章。
5.月度会计数据软盘,必须保存一年,年度会计数据软盘要按正式会计档案进行保管,并应每年复制一次。
四、会计软件的评审鉴定办法
(一)对会计软件的基本要求
会计软件必须达到以下要求,才能正式提供使用单位使用:
1.软件提供的数据及文字输入项目,必须满足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
2.软件提供的会计科目和编码方案,必须符合财政部和能源部颁布的有关会计科目和编码方案的规定。
3.软件具有必要的防范会计数据输入差错的功能。
4.软件的计算和结帐功能必须符合财政部和能源部颁发的现行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
5.经计算机登帐处理的系统内会计凭证及据以登记的相应帐簿,软件只能提供留有痕迹的更正功能。
6.软件具有按会计制度规定打印输出各种帐簿以及必要的查询功能,打印输出的帐页连续编号。
7.对计算机自动生成的帐簿数据,会计报表数据,软件无修改功能。
8.软件应具有一定的保密功能,具有防止非指定人员擅自使用和对指定人员实行使用权限限制的功能。
9.软件具有在计算机发生故障或其他原因引起内外存会计数据破坏的情况下,利用现有数据恢复到最近状态的功能。
(二)会计软件的评审鉴定
为了确保会计软件的质量,会计软件必须按下列规定申请通过评审鉴定:
1.申请评审鉴定的会计软件必须在两个以上单位与手工并行运行三个月以上,并保存有完整的与手工处理相一致的数据。
2.申请评审鉴定的会计软件,开发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①软件需求说明书
②软件概要设计说明书
③技术报告
④用户操作手册
⑤项目开发总结报告
⑥用户报告
⑦试用单位打印输出的凭证、帐簿、报表等样本
3.会计软件的评审鉴定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以下单位主持:
①拟作商品向其他行业销售的商品化会计软件,由部转报财政部主持;
②在电力行业推广应用的会计软件,应由电力财务会计应用计算机规划小组会同科技部门主持;
③网(省)局等主管单位内部推广应用的软件,应由各网(省)局等主管单位主持,并邀请相应一级财政、审计部门参加,其源程序、各项文档资料,以及评审鉴定意见等应报部电力财会应用计算机规划小组。
4.主持评审鉴定单位在收到鉴定申请后,应对申请鉴定的软件及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在一个月内作出是否组织评审鉴定的决定。
5.会计软件评审鉴定的主要内容是审查其是否达到了本规定对会计软件的基本要求。
6.主持评审鉴定的单位对会计软件进行评审鉴定,应组织由会计和计算机专家组成的鉴定委员会,认真做好以下几项主要工作:
①采用模拟数据对软件进行测试,提出测试报告;
②对软件的实际应用情况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考察报告;
③在充分讨论、论证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方式,通过评审鉴定意见。
7.主持评审鉴定单位对评审鉴定意见负完全责任。评审鉴定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软件的设计是否达到了本规定的基本要求;
②软件试用情况及试用单位的主要意见;
③软件进一步改进的方向;
④评审鉴定委员会成员的主要保留意见。
8.已通过评审鉴定的会计软件经过重要或大量更改后,软件开发单位应重新向鉴定单位提出评审鉴定申请。
(三)会计软件的使用范围
原则上在什么范围内组织的评审和鉴定,就在什么范围内推广应用。
五、计算机代替手工操作的规定
(一)对使用单位的基本要求
会计软件的使用单位,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才能采用计算机代替手工记帐:
1.该单位已获得“会计工作达标单位”证书;
2.采用的软件必须按本规定已通过评审鉴定,并与手工并行运行三个月以上,保证存有完整的与手工处理相一致的数据;
3.配有专用微机或计算机终端,并配有二名指定的专职或兼职的上机操作人员;
4.有严格的操作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①操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权限。
②预防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审核而输入计算机的措施。
③预防已输入计算机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审核而登记机内帐簿的措施。
④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制度。
5.有严格的硬件、软件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①保证机房设备安全和计算机正常运转的措施。
②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安全保护措施,包括“病毒”和利用计算机盗窃犯罪等的安全防范措施。
③修改软件的审批和监督制度。
6.对存储在磁性介质或其他介质上的程序文件和相应的数据文件,软件有必要的保护措施,财务负责人应保存一份正确的程序及专用的检测程序,并应将正确的程序经常装入机内,以保证程序的可靠性;经常利用检测程序检测会计数据,一经发现问题,应停机检查问题的原因,并做出处理报告,该报告应视同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7.有严格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二)计算机代替手工操作的审批
1.各单位采用计算机代替手工操作,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不同部门审批:
①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全部甩掉手工记帐,由部电力财会应用计算机规划小组办公室审批;
②各电管局、省电力局、规划总院、电力机械局、物资局、水电工程总公司、武警水电指挥部等主管单位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全部甩掉手工记帐,由上述主管单位审批。
2.申请采用计算机代替手工操作的单位应向有关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①有关会计电算化的内部管理制度。
②替代手工操作会计科目代码和其他有关代码及编制说明。
③试运行简况及打印输出的凭证、帐簿、报表样本。
④审批单位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3.审批单位经审核同意申请单位采用计算机全部代替手工操作,应给以正式批复,并抄送相应审计、财政、银行、税务等部门。
六、电算会计人员的管理
1.加强会计电算化队伍的建设,有计划、有目的的开展各项培训工作,提高现有财会人员素质,力争人人会操作。
2.各单位的领导要充分支持和理解操作员的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力求财会微机人员的相对稳定,同时配备必要的劳保用品。
3.应在一定范围内定期开展会计电算化评选活动,对程序开发、应用工作好的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在评定职称时给予考虑并推荐科技成果项目。

附2:电力财会应用计算机“八五”规划
“七五”规划实施以来,电力企事业单位财会应用计算机工作发展很快,据不完全统计,财会部门已拥有微机1300多台,已甩掉手工记帐,正在双轨运行的大中型企业已达40%以上,并开始向网络化方向发展。但是,财会应用计算机工作发展还很不平衡。为全面推进电力企事业单位财会应用计算机工作,特别制定本规划。
一、指 导 思 想
“八五”规划总的指导思想是,在巩固“七五”应用计算机成果的基础上,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加强内部管理的要求,加快财会应用计算机的步伐,促进全行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现代化,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一)从电力行业的实际出发,结合需要与可能,并充分利用现有人力、物力和财力,积极而稳妥地推动财会应用计算机工作的开展;
(二)充分考虑电力行业财会队伍的素质和各类企事业单位计算机应用工作已经达到的水平,实行分类指导,以点带面,抓住薄弱环节,推动面上工作的开展;
(三)实行统一规划、统一信息标准,有领导、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发、推广和应用财会软件,实现软件成果共享,避免低水平盲目、分散开发和重复投资;
(四)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主的方针,在努力实现会计核算电算化的同时,逐步开发应用高层次的财务预测、分析、决策软件,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二、规 划 目 标
电力财会应用计算机“八五”期间的规划目标是:县团级及以上的电力企事业单位基本实现会计核算的电算化;逐步开发、建立包括预测、分析、决策系统在内的财会信息系统,实现财务信息的统一管理。
规划目标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 1991年至1992年
1.电管局、电力局所属的大中型发电厂、地(市)供电局(电业局)、火电施工企业,部直属水电工程局、设计院、高等院校以及武警水电指挥部直属单位的财务部门配备一至二台微机,有30%的中青年财务人员能较熟练地使用计算机,并有专人对软件进行维护。
2.电管局、省电力局直属的大中型发电厂、地(市)供电局、火电施工企业和部直属修造企业60%的单位甩掉手工记帐或进入双轨运行;部直属设计院基本甩掉手工记帐;部直属高等院校60%的单位甩掉手工记帐或进入双轨运行;部直属工程局50%的单位甩掉手工记帐或进入双轨运行;武警水电指挥部直属单位35%进入双轨运行。
3.推广(推荐)和应用《电力企业通用会计核算系统》、《电力基建施工企业通用财务核算系统》,开发、鉴定和推广(推荐)勘测设计单位、科研单位、一般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软件,并与其他有关业务部门配合,开发与完善子系统软件,并解决好与会计核算系统的接口,包括:
(1)材料管理与核算子系统;
(2)发电厂燃料管理与核算子系统;
(3)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子系统;
(4)产品销售收入管理与核算子系统;
(5)成本管理与核算分析子系统;
(6)资金管理与核算分析子系统。
4.在完成帐务、报表处理系统的基础上,集中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着手研究开发财务预测、分析、决策系统。
5.已基本实现会计核算电算化的网省局和其他主管单位,着手建立财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远程通信。
6.部经调司、中电联财务部和网省局等主管单位,运用计算机汇编生产、基建、事业等各类会计报表,着手研究建立部与各主管单位和直属企事业单位财会信息远程通讯系统。
第二阶段 1993年至1994年
1.各电管局、省电力局直属的大中型发电厂、地(市)供电局(电业局)、火电施工企业,部直属水电工程局、设计院、高等院校、修造企业等单位财务部门配备两台专用微机;半数以上的中青年财会人员能比较熟练地使用计算机,一部分中青年财会人员达到程序员水平,并配备高层次的编程分析人员。
2.各电管局、省电力局直属的大中型发电厂、地(市)供电局、火电施工企业,部直属水电工程局和修造企业,85%的单位甩掉手工记帐或进入双轨运行;部直属高等院校全部甩掉手工记帐或进入双轨运行;武警水电指挥部直属单位60%甩掉手工记帐或进入双轨运行。
3.电管局、电力局所属的中试所、修造企业、设计单位、学校,水电工程局等单位所属的二级核算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有一部分单位实现会计核算的电算化。
4.着手推广财务预测、分析、决策系统,部、中电联以及半数以上已实现会计核算电算化的企事业单位能应用计算机进行财务预测、分析和决策。
5.已基本实现会计核算电算化的网省局和其他主管机构,建立和完善财务信息系统,实现远程通讯。
第三阶段 1995年
1.电管局、省电力局所属的大中型发电厂、地(市)供电局、火电施工企业,部直属水电工程局、修造企业、高等院校、以及武警水电指挥部所属的地师级单位基本甩掉手工记帐。
2.继续推广并进一步完善财务预测、分析、决策系统,已甩掉手工记帐的大部分单位能运用计算机进行财务预测、分析和决策。
3.建立和完善财会数据库系统,逐步实现单位内部财务信息数据共享。
4.建立和完善电力系统财会信息传递系统,实现财务信息远程通讯。
三、措 施
为实现以上规划目标,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一规划。电力财会应用计算机工作,由部电力财会应用计算机规划小组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各主管单位或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部或主管单位的统一规划,并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应用计算机的总体规划,制定本地区或本单位财会应用计算机的规划和措施,保证财会应用计算机工作有领导、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各单位领导要把财会应用计算机作为企业现代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与协调工作,为财会应用计算机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物质条件。各级财务部门要把财会应用计算机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配备骨干力量从事此项工作,并保持会计电算化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各级领导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学习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结合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推动计算机在财会中的应用。要把财会应用计算机作为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和地师级事业单位会计工作达标升级必须具备的条件,使达标升级与财会应用计算机互相促进和提高。
(三)组织多渠道、多层次的财会应用计算机培训工作。
1.继续办好长沙水电师范学院财会应用计算机培训班,系统讲授财会应用计算机的基础知识、编程技巧和网络技术。
2.选送具有较高财会知识的中青年干部到大专院校学习,培养高级程序设计员。
3.采取由规划小组办公室与各主管机构联合办班的形式,举办程序推广应用及网络原理、诊断、维护培训班。
4.各主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充分利用现有人力和物力,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培训财会应用计算机所需的各种人才。
(四)加强与计算机专业人员的合作。在当前软件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应积极吸收计算机专业人员进入财务部门,使财务人员与计算机专业人员相结合,互相帮助,互相补充,加速财会应用计算机的进程。
(五)加速软件的推广应用。对已经规划小组鉴定和批准在系统内应用的软件,要加速推广和应用,同时注意做好应用软件的更新和维护工作。为避免重复劳动,加速软件的推广应用,规划小组不再组织已有软件的开发和鉴定工作。
(六)加强财会应用计算机工作的研究,建立电力财会应用计算机通讯网点,健全编委会,聘请通讯员,定期编印“电力财会应用计算机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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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政发[2005]34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乌兰察布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乌兰察布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盘活存量土地资产,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市场化配置土地资源,实现土地统一规划、统一收购、统一储备、统一征收、统一出让,依法规范运行,为城市建设积累资金,促进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依据《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条例》和国务院国发[2001]15号《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组织机构

成立由市长为主任,分管书记和分管副市长为副主任,市委、政府分管秘书长以及集宁区人民政府、察右前旗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建委、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工商局、中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乌兰察布市土地储备交易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储委会)。

市储委会下设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中心为独立事业法人,中心暂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三名,其中设常务副主任一名,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选定。中心依据工作需要设置内设机构。工作人员由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和相关部门在现有人员中调剂解决。

各旗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其机构性质、机构设置参照市土地储备中心。

二、主要职能

(一)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经政府授权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参与二级市场的经营。

(二)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负责市镇中心城区(集宁区、察哈尔区)、国道两侧规划范围内土地收购、整理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调控土地市场,指导建设用地的收购储备和耕地、后备土地资源的储备及指标调剂。

(三)对市中心城区内的闲置土地和关闭、解散、破产、迁移的国有、集体企业占有土地进行收储出让(招标拍卖)一条龙服务。

(四)负责处理与收储土地有关的事务,为政府招标拍卖国有土地提供标的物。

(五)依法对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储备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他项权利的单位和部门进行动态监测。

(六)依法取得储备宗地出让价款,收取相关费用。

(七)依法受理、核准土地储备申请。

(八)凡涉及大型建设项目的大宗用地以及跨旗县市区的建设项目用地一律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收储。

(九)对辖区内旗县市区土地收储机构进行业务管理指导。

(十)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土地收购储备范围和程序

(一)范围

1、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无主地;

2、市收储中心重点收储新区、察哈尔区、国道两侧的土地;

3、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原行政划拨土地;

4、土地使用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5、被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

6、土地违法案件经依法查处后,被依法没收的土地;

7、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8、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申请收购的土地;

9、因实施城市规划、土地整理、旧城区改造的需要,人民政府征用和指令收购的土地;

10、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土地;

11、其他需要储备的国有土地。

(二)程序

1、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应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城市规划的要求和辖区土地的实际状况,拟定土地储备计划,报市储委会批准后执行。

2、土地储备实行预先报告制度。要对规划区范围内符合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由属地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书面通知该土地使用权人办理土地收购储备手续。

3、权属核查。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对符合收储条件的土地面积、地上建筑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进行实地核查,并到有关权属登记管理部门进行核实。

4、征询意见。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根据收储地块实地核查情况,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进行房地产综合开发的,还应向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开发意见。

5、费用测算。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根据调查和征询意见的结果,对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评估测算。

6、方案报批。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收购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报市储委会批准。

7、签订合同。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8、收购补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差价结算。

9、权属变更。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依法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涉及地上建筑物的,依法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10、交付土地。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被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一经交付,即纳入土地储备。

11、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使用权被收购储备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身份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是法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授权委托书;

(3)土地使用权合法凭证;

(4)有地上建筑物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

(5)土地平面图;

(6)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12、《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合同双方当事人;

(2)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3)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支付方式和期限;

(4)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5)违约责任;

(6)争议解决方式;

(7)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储备土地出让

(一)在储备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原则上完成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

(二)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要将储备土地的信息向社会公布。

(三)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应对拟出让储备土地的收购、前期开发成本进行测算。

(四)储备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建设的,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开发单位。

(五)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应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进行土地交易。

(六)委托和协议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对规划区内土地可连片开发。

五、资金来源和运作管理

(一)资金来源

1、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属地各部门的国有固定资产,估价划入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作为中心注册资金,以收购宗地作为抵押资产向银行申请抵贷。

2、财政以借款方式注入一定数额启动资金。

3、采取多种融资方式,为土地收购储备筹集资金。

(二)运作管理

1、土地收购储备资金是专项用于土地收购补偿、土地开发整理、支付贷款本息等。

2、土地收购储备资金运作受市财政、审计部门和贷款银行的指导监督。

3、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根据年度土地收购计划制定全年资金收支计划,经市储委会批准执行。

4、储备土地依法出让后,土地出让金全额进入财政帐户。土地储备交易中心首先将该宗地贷款本金及利息支付贷款银行后,按纯收益额度一定比例作为业务经费,余额经市储委会批准,可再用于收购土地活动资金或投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5、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应根据市场情况、宗地质量及储备资金决定土地储备量和储备期。

6、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应严格控制执行资金收支计划,不准随意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7、土地开发整理费用开支应执行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结算。

8、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应根据收购方案的实际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根据资金运行情况制定还款计划,做到按期归还本息。

9、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有关财务制度,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

10、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对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资金运作过程指导、监督和检查。

六、土地收购补偿

土地收购补偿按照国家、自治区、当地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执行。

(一)对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按规定给付拆迁补偿费;土地补偿依照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时交付土地出让金占当时地价的比率,按基准地价的同比率补偿。

(二)收购社保局为企业改制时用于抵缴养老保险金的土地资产,其补偿标准按当时所抵缴的金额给予补偿。

(三)收购企业改制时经人民政府批准用以安置职工而处置的土地,补偿标准按当时处置土地资产实际发生的金额给予补偿。

(四)对于旧城区连片改造用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可用于拆迁费补偿,即先由建设方交缴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扣除土地出让金2%的业务费后,以政府投入的方式足额返还开发企业用于拆迁和基础设施建设。

(五)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时,合法建筑物、构筑物按有关规定评估作价被偿,土地按评估部门评估价补偿。

(六)凡已纳入城市规划建设区的村镇,经人民政府批准逐步依法转为社区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原集体所有制土地随之转为国有土地,其农用地转为国有农用地,其工业用地、宅基地和商业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原村民转为居民,转为居民后仍拥有原使用土地的使用权。

(七)使用权归居民所有的国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按集体所有制土地征收标准补偿,由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根据年度用地计划收购转用。

国有农用地转用补偿费可一次性给付,也可分年给付。分年给付时,其剩余部分按同期银行存款给予利息。

(八)原集体所有制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拆迁改造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时,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后,确定补偿价格,其中,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由村转成的社区居委会所有。

七、责任

(一)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未按规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土地收购合同,原土地使用权人已获得的定金不予返还。

(二)按《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或者在交付土地时擅自处理地上建筑物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应改正其行为,继续履行土地收购合同,并按规定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三)土地收购储备和交易、前期开发利用土地补偿中发生纠纷的,争议双方可依法向仲载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土地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收购储备资金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八、本暂行办法由市储委会负责解释

九、本暂行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禁止运送有毒化学物品车辆经108国道黑河流域段通行暂行规定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西安市禁止运送有毒化学物品车辆经108国道黑河流域段通行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冯煦初
二○○一年五月十日


西安市禁止运送有毒化学物品车辆经108国道黑河流域段通行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防止车辆运送有毒化学物品造成黑河水源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经108国道黑河流域段运送物品的车辆,均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108国道黑河流域段,具体是指108国道周至段10公里处至90公里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有毒化学物品是指GB6944—86化学物品品名表所列的能够对饮用水源造成有毒有害污染的无机剧毒品、有机毒害品和酸、碱性腐蚀品。有毒化学物品的具体范围按本规定附录所列项目执行。
第四条 周至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运送有毒化学物品车辆经108国道黑河流域段通行工作的领导。县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工作,县环保、水利、交通、卫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规定的执行工作。
市公安、环保、水利、交通、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规定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108国道黑河流域段为运送有毒化学物品车辆的禁行路段(以下简称禁行路段),禁止一切运送有毒化学物品的车辆从禁行路段通过。运送单位和个人应根据运达目的地调整行车路线,从其他公路绕行。
因特殊情况确需通行的车辆,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安部门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行。经批准允许通行运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公安部门的各项规定。
第六条 由公安机关在108国道周至段10公里处和90公里处设禁行检查站,负责禁止运送有毒化学物品车辆通行检查工作。所有运送物品车辆的驾驶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禁行检查。
第七条 在108国道周至段10公里处至西安方向和108国道周至段90公里处至洋县方向每隔5公里设置醒目的禁行标志牌。标志牌应标明“前方为黑河饮用水源保护地,运送有毒化学物品车辆禁止通行”等字样。
标志牌由公安机关制作设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标志牌。
第八条 任何人不得在禁行路段洗刷车辆或者倾倒垃圾废物。在黑河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厂矿企业不得使用有毒化学物品。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经禁行路段偷运有毒化学物品或者运送有毒化学物品强行通过禁行路段的,由公安机关对违禁车辆予以扣留,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造成水源污染的,除按有关法律规定责令赔偿损失外,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损毁标志牌的,除赔偿损失外,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第八条规定,由环保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鼓励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制止,公安机关对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侮辱殴打执勤人员或拒绝、阻碍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执行本规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执法。对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