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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禁止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4:30:05  浏览:94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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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禁止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条例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禁止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7月29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8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治理义务教育阶段的乱收费,减轻学校和学生家庭的经济负担,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是指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和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收费。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实施义务教育所需经费,制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向学校乱收费,制止学校向学生乱收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监察、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依法做好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的治理工作。
第四条 禁止向学校收取任何行政性、事业性、公益性费用,但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学校可以向学生收取杂费、借读生的借读费、住宿生的住宿费(以下统称学校事业性收费)。
学校事业性收费的最高限额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省物价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行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学校或教师不得收费代学生购买个人学习、生活、娱乐用品,但课本以及必需的作业本除外。
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开展课外活动,确需收费的,其项目、收费标准必须符合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本条许可的收费,收费时应当遵循学生家长自愿原则,费用由学校统一收取、统一管理,实收实支、多退少补、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并张榜公布。
第七条 学校或教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跨学期收费;
(二)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家长捐资助学;
(三)向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收取额外费用;
(四)利用课外活动、节假日、双休日组织学生有偿补课、收费上课;
(五)对学生进行经济处罚;
(六)向学生推销学习用具、报刊、书籍、资料和其他商品;
(七)向学生收钱、收物充当勤工俭学收入;
(八)为学生代办各类保险;
(九)其他擅立项目或者超标准收费。
第八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要求学校代其向学生收取行政性、事业性、公益性费用;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推销报刊、书籍、音像制品、学习资料、练习册和其他商品;不得通过开展评比或者竞赛活动及其他形式向学校和学生收取活动费、报名费或者其它各种名目的费用;不得利用
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行向学校提供经营性服务和擅立项目收费。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学校应当抵制,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学期开学的5日前,将本学期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当地的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条 学校收费时,应当向学生或者其家长公布本学期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学校统一收取学生所交费用,并如实开具由省财政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十一条 学校的事业性收费收入应当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财政部门应及时足额拨付,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挪用、克扣。
第十二条 建立收费督察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义务教育阶段收费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并及时将检查、审计的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聘请义务监督员,委托其对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情况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监察、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监督举报电话和举报箱。举报电话号码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对监督、检查、审计中发现的和群众举报的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规定向学校或者通过学校向学生收取行政性、事业性、公益性费用,或者通过评比、竞赛等活动形式向学校和学生收取费用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违反规定向学校或者学生推销报刊、书籍、音像制品、学习资料、练习册和其他商品或者提供经营性服务的,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退还所收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额1至5倍的罚款。
第十五条 学校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收费的,由财政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对向学校乱收费、乱摊派、乱搭售的行为,学校不抵制、不举报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对抵制或者举报乱收费、乱摊派、乱搭售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上级机关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不及时拨付学校事业性收费收入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限期拨付,逾期不拨付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挪用、克扣学校事业性收费收入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情况严重且整治不力的,由上级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政府对当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00年8月15日起施行。



200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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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一九九五年贸易议定书

中国 古巴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一九九五年贸易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5年2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政府为了增进两国政府和人民间的友谊,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两国间的经济贸易关系,根据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六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和“贸易支付协定”(以下简称“贸易协定”和“贸易支付协定”),经过两国政府代表友好的会谈,决定签订一九九五年日历年度中、古贸易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之间一九九五年日历年度内货物的相互交换,将根据双方进出口平衡的原则,在本议定书附表“甲”(古巴共和国出口商品)和附表“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商品)的基础上进行。上述附表是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经双方同意,除上述附表中包括的商品外,未包括的商品可以进行交换,对上述附表中已定的商品数量也可以调整。

  第二条 价格、交货期和其他技术条件,以及与第一条中提及的附表“甲”和“乙”所列商品有关的其他条件,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国营对外贸易机构,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贸易协定”、“贸易支付协定”和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两国对外贸易部签订的“交货共同条件”以及两国有关交通运输部门之间达成的商品运输协议,在具体合同中商定。

  第三条 根据本议定书相互供应货物的支付,将由中国银行和古巴国家银行根据“贸易支付协定”和“关于执行中、古贸易协定和贸易支付协定的技术细则和记帐办法的银行协议”,以及有关换函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本议定书是“贸易协定”和“贸易支付协定”的组成部分。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古巴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吴  仪         里卡多·卡布里萨斯·鲁伊斯
     (签 字)            (签 字)

 附表“甲”:一九九五年古巴共和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商品货单

  顺序号    品   名     单 位     数量/金额
   1  原糖           公吨     400,000
   2  医药品和医疗器械     美元   5,000,000
   3  夏橙           公吨       3,000
   4  树种           公斤       1,000

 附表“乙”:一九九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向古巴共和国出口商品货单

  顺序号    品   名     单 位     数量/金额
   1  大米            公吨     70,000
   2  芸豆            公吨     65,000
   3  葱粉            公吨        400
   4  蒜粉            公吨        150
   5  药品            美元  6,071,018
   6  医药原料          美元  8,970,069
   7  PVC胶片         美元    131,040
   8  铝箔            美元     41,328
   9  玻璃瓶           美元  3,068,620
  10  实验室材料和用具      美元     48,826
  11  实验室玻璃器皿       美元    663,329
  12  实验室配件和设备      美元     24,799
  13  电子测试器零配件      美元      3,721
  14  牙科设备          美元     43,146
  15  牙科材料          美元    533,305
  16  医疗设备          美元  3,290,466
  17  医药原料和设备       美元  3,040,910
  18  X光胶片          美元    947,662
  19  外科缝线          美元    586,836
  20  矫形和假器材料       美元    140,929
  21  药棉            美元  2,197,062
  22  医用橡胶塑料用品      美元    147,000
  23  橡皮膏和纱布        美元    764,941
  24  药棉            美元  2,310,140
  25  体温计           美元     66,585
  26  医疗卫生用品        美元     84,756
  27  医用设备          美元    177,118
  28  听力和视力设备       美元  1,187,031
  29  其它实验室材料和用品    美元      1,337
  30  医用临床用具        美元     50,745
  31  其它医用原料和用具     美元     37,500
  32  医用零配件         美元     14,010
  33  古巴医药公司其它产品    美元    803,878
  34  电梯零配件         美元     85,200
  35  制冷设备零配件       美元    300,190
  36  电线            美元    100,000
  37  印染设备零配件       美元     94,800
  38  钢板            美元     82,466
  39  钢管            美元    113,215
  40  镀锌钢板          美元     11,016
  41  冷轧钢板          美元     25,222
  42  铝板            美元     23,744
  43  铜管            美元    138,000
  44  烧碱            公吨        115
  45  双氧水           公吨         25
  46  氢氧化钾          公吨          3
  47  丙酮            公吨        112
  48  甲醇            公吨         28
  49  异丙醇           公吨         11
  50  二氯甲烷          公吨          5
  51  甲醛            公吨        160
  52  二乙胺           公吨          1
  53  乙二醇           公吨          8
  54  石油醚           公吨          1
  55  酒石酸           公吨         60
  56  二甲苯           公吨         50
  57  十二烷基硫酸钠       公吨          8
  58  天然香精油         美元     33,520
  59  合成香精油         美元     33,660
  60  甲苯            公吨          5
  61  苯             公吨          5
  62  油漆            美元    290,508
  63  白板纸           美元    847,432
  64  纸张            美元    414,580
  65  塑料工业其它产品      美元    343,200
  66  离心纸           美元    122,392
  67  无纺布           美元    540,000
  68  绒毛浆           美元  1,156,250
  69  塑料贴面          美元    299,069
  70  松香            美元      1,600
  71  虫胶            美元     10,000
  72  胶水            美元     48,400
  73  石蜡            美元     35,500
  74  耐火材料          美元     16,000
  75  其它纸张          美元     38,080
  76  塑料泡沫          美元     29,996
  77  棉布            美元    161,655
  78  涤棉布           美元    354,960
  79  毛巾布           美元    238,773
  80  帆布、麻布和棉布      美元     94,794
  81  人造革           美元     50,000
  82  胶布            美元    210,000
  83  宝塔线           美元     53,900
  84  肥皂粉           美元    244,450
  85  肥皂            美元     61,950
  86  香皂            美元    103,000
  87  电器配件          美元    313,500
  88  厨具配件          美元     40,000
  89  办公用品          美元    237,100
  90  冰箱配件          美元    100,000
  91  医用家俱          美元    231,965
  92  金属接头          美元     21,930
  93  铁钉            美元     11,847
  94  铆钉            美元     15,593
  95  螺钉、螺母和垫圈      美元     69,406
  96  工业阀门          美元     62,276
  97  V型传送带         美元      2,230
  98  砂纸、砂布         美元     31,698
  99  手工具           美元     57,023
 100  填塞料           美元      7,557
 101  家俱包铁          美元     84,667
 102  挂锁            美元     12,580
 103  电焊条           美元     72,779
 104  刷子            美元     13,552
 105  劳保产品          美元    110,715
 106  锯片            美元      7,027
 107  电钻            美元      5,460
 108  塑料管           美元     10,700
 109  水泵及配件         美元     70,000
 110  卫生部其它产品       美元    638,544
 111  其它实验室设备       美元     97,257
 112  化验机器和设备       美元     47,070
 113  其它实验室用具       美元     72,235
 114  其它实验室玻璃器皿     美元     46,751
 115  其它实验室器械       美元     35,142
 116  汽车零配件         美元    300,000
 117  磁力启动器         美元     62,600
 118  电容器           美元      1,600
 119  氢氧化钠          公吨      3,380
 120  磷酸钠           公吨        350
 121  其它合成香料油       美元      8,565
 122  耐火水泥          公吨      1,000
 123  麻袋            美元  2,110,000
 124  塑编袋           美元  1,520,000
 125  钢接头           美元     70,422
 126  铁角网            卷      3,324
 127  其它砂布          美元     88,340
 128  锉刀             把    200,000
 129  甘蔗刀            把    185,000
 130  锄头             把    140,000
 131  铲              把     30,000
 132  镐和斧            把     24,000
 133  电焊机配件         美元     99,447
 134  刀具            美元    101,727
 135  糖业部其它产品       美元    450,667
 136  自行车配件         美元  1,550,500
 137  自行车配件         美元  3,500,000
 138  灌溉机械和配件       美元    150,000
 139  内外车胎          美元  2,999,800
 140  配件和其它产品       美元  2,800,000
 141  租船            美元  7,400,000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
         一九九五年贸易议定书呈请备案的报告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1995年贸易议定书,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部长吴仪和古巴共和国外贸部部长卡布里萨斯分别代表各自政府于1995年2月21日在北京签署。议定书正本(中、西文)已送外交部存档,现将中文副本送上,呈请备案。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9月21日 国检监〔1995〕247号)

各直属商检局:

  根据《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几年来的工作实践,为进一步加强进出口商品标志的管理,我局对1989年7月发布的《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标志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并更名为《进出口商品标志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进出口商品标志管理办法》修改说明

  一九八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国家商检局为加强进出口商品标志工作的管理,制定了《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标志管理办法》。根据《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几年来的工作实践,为进一步完善该办法,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并更名为《进出口商品标志管理办法》。现将主要修改内容作说明如下:

  1.本次标志办法修改在内容上有较大变动,原办法属于一种进出口商品自愿认证制度,现已由《进出口商品认证管理办法》加以规定,本次修改将其改为单纯针对标志的管理,删除了原办法中申请审查程序性内容,并通过第三、四、五章将需要使用标志的有关质量许可和认证制度与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监督结合起来。

  2.在第一章总则中进一步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法律依据为《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在第三条管理权限上增加了国家商检局统一制订、发布标志样式,统一管理标志印制的权限。在执行机构中除保留原有的商检机构外,增加了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机构。

  3.增加第二章标志分类和样式,对标志的分类、样式、颜色、材质、规格等均做了具体规定。

  4.在第十五条中增加了对标志更改申请的规定。

  5.在第十六条中进一步明确了标志的收费问题。

             进出口商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商品标志(以下简称标志)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商品检验、认证和质量许可制度使用的各种标志。进出口商品检验、认证使用标志为自愿申请,安全质量许可制度使用标志为强制申请。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统一制订、发布标志样式,统一管理标志的印制、颁发、使用工作。国家商检局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标志的颁发、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标志的分类和样式

  第四条 标志分为认证标志和商检标志。认证标志分为质量认证标志、安全认证标志和卫生认证标志。标志样式见附件1。

  商检标志和出口商品使用的认证标志注明有商检机构代码。

  第五条 标志的颜色分:绿色为商检标志,红色为质量认证标志,黄色为安全认证标志,蓝色为卫生认证标志,标志的底色为白色。标志的材质为纸制,有耐热要求时为铝箔。

  第六条 标志的规格分为5号。各种规格的外圆直径尺寸见下表:

┌─────────┬────┬────┬────┬────┬────┐

│  标志规格   │ 1号 │ 2号 │ 3号 │ 4号 │ 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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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径φ(mm) │ 60  │ 45  │ 30  │ 20  │ 10 │

└─────────┴────┴────┴────┴────┴────┘

              第三章 标志的申请

  第七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出口商品加工生产的企业或外贸经营单位,进口商品的国外厂商或其代理人自愿或根据商检有关法规规定,向国家商检局或商检机构以及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标志。

  第八条 实施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必须向国家商检局及其指定机构申请安全认证标志,申请程序按《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办理。

  第九条 自愿申请进口商品认证标志,应向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自愿申请出口商品认证标志,应向所在地商检机构申请办理;根据国家商检局同外国有关机构签订的协议,或者接受外国有关机构的委托需要申请认证标志,应同所在地商检机构或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申请程序按《进口商品认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办理。

  第十条 申请商检标志的商品,直接向有关商检机构办理检验手续并申请加贴商检标志。

              第四章 标志的使用

  第十一条 获准质量认证、安全认证或卫生认证的进出口商品,分别允许使用质量认证标志、安全认证标志、卫生认证标志。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允许使用商检标志。

  第十二条 认证标志由申请人按规定标示在产品或包装物上;

  商检标志由商检机构按规定标志在产品或包装物上。

               第五章 监督

  第十三条 在认证合格或商检机构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允许使用相应的标志。

  已获得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允许使用安全认证标志的商品,有《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况者,通知申请人暂停或停止使用安全认证标志。请求恢复使用安全认证标志时,申请人应向国家商检局重新申请。

  经认证合格的商品及其生产企业,有《进出口商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况者,由发证机构撤销其认证证书并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被撤销认证证书的商品及其生产企业,自撤销之日起半年后方可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根据国家商检局同外国有关机构签订的协议,或者接受外国有关机构的委托,经认证合格的商品,其认证标志的停止使用和重新申请按认证或委托协议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标志不得擅自加附、假冒或转让,对违反规定的,除吊销标志,追回已经加附标志的商品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凡要求在产品、产品包装物上印制或模压标志,或改变标志样式、颜色、规格、材质的,应向国家商检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更改标志样式制作方式申请书》(见附件2)并提供设计图案及说明,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国家商检局对标志样式、颜色、规格、材质、制作方式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实行。

  第十六条 申请标志,按有关安全质量许可、认证和检验的规定收费,使用标志,需到指定单位购买并交付标志的印刷工本费。

  第十七条 标志由国家商检局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商检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7月31日发布的《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标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

@表@                标志样式

      图a 商检标志        图b 质量认证标志

      图c 安全认证标志      图d 卫生认证标志

附件二

                               申请编号:

             更改标志样式制作方式

               申  请  书

           申请单位:(盖章)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

┌────┬─────────────────────────────┐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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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

│邮政编码│              │ 联系人 │        │

├────┼──────────────┼─────┼────────┤

│电  话│              │ 传 真 │        │

├────┴──────────────┴─────┴────────┤

│           申 请 更 改 内 容            │

├─┬───────────────┬────────────────┤

│ │      样  式     │      颜  色      │

│ ├───────────────┼────────────────┤

│ │               │                │

│ │               │                │

│ │               │                │

│标│               │                │

│ │               │                │

│ │               │                │

│志│               │                │

│ ├───────────────┼────────────────┤

│ │      规  格     │      材  质      │

│样├───────────────┼────────────────┤

│ │               │                │

│ │               │                │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印制方式及部位  │  模压方式及部位  │  其  它  │

│ ├───────────┼───────────┼────────┤

│标│           │           │        │

│志│           │           │        │

│制│           │           │        │

│作│           │           │        │

│方│           │           │        │

│式│           │           │        │

│ │           │           │        │

│ │           │           │        │

└─┴───────────┴───────────┴────────┘

┌──────────────────────────────────┐

│         国 家 商 检 局 审 批 意 见        │

├──────────────────────────────────┤

│                                  │

│                                  │

│                                  │

│                                  │

│                                  │

│                                  │

│                          印 章     │

│                            年 月 日 │

│                                  │

├──────────────────────────────────┤

│            需  附  材  料            │

├──────────────────────────────────┤

│1.更改设计图案                          │

│2.更改说明                            │

│                                  │

│                                  │

│                                  │

│                                  │

│                                  │

│                                  │

│                                  │

├──────────────────────────────────┤

│              备     注             │

├──────────────────────────────────┤

│本申请书一式两份,填写后由申请人寄送国家商检局,国家商检局审核批准后│

│将一份返还申请人。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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