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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5:07:17  浏览:80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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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办法

1989年5月2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质量,使试验研究、检测结果和安全评价科学可靠,根据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从事实验动物的研究、保种、饲育、供应、应用、管理和监督以及生产、经营实验动物所需的饲料、垫料、笼器具、设备等支撑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主管本市实验动物工作,负责组织、监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和颁发本市实验动物合格证。
各区、县科委负责管理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
市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实验动物工作。
第四条 按照实验动物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等方面的国家标准,在本市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市科委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五条 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工作的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公布的有关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自检。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并依隶属关系按系统分别向市、区(县)科委报告。
天津实验动物中心负责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质量检测,其结果作为质量合格认证的根据。
第六条 实验动物所需饲料、饮水及垫料,应当按照不同等级实验动物的需要,进行相应处理,必须达到有关的营养和卫生标准。
第七条 对引入的实验动物,必须进行隔离检疫,隔离检疫期依品种、级别由市科委确定。
为补充种源或开发新品种而捕捉的野生动物,必须在当地进行隔离检疫,并取得县以上畜禽防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野生动物运抵实验动物处所,需经再次隔离检疫,方可进入实验动物饲育室。
对引入的原种和捕捉的野生动物以及开发的新品种,应及时将动物的名称、特征、数量与照片等资料,报市科委备案。
第八条 对必须进行预防接种的实验动物,应当根据实验要求或者按照《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及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预防接种。用作生物制品原料的实验动物除外。
第九条 严禁使用遗传背景不清的实验动物进行科学研究和质量检定工作。申报科研课题和鉴定科研成果,应当把应用合格实验动物作为基本条件。应用不合格实验动物取得的检定或者安全评价结果无效,所生产的制品不得使用。
第十条 用于人和动物传染病实验的实验动物,在接毒后的整个过程中,必须隔离管理,严防逃失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散毒。此类实验动物死亡后的尸体,及其所接触的用品、用具、环境、场所均须进行严格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第十一条 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从国外进口或从外省市引入实验动物原种,必须及时报市科委备案,并定期呈报品种、品系、来源单位和扩大生产情况。从国外进口的,还须向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指定的保种、育种、质量监控单位登记。
第十二条 出口实验动物,必须报市科委审查同意,并转报国家科委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口手续。
出口应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物种开发的实验动物,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取得出口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出口手续。
第十三条 进、出口实验动物的检疫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应参照相应的技术职称规定实行资格认可,并享受必要的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
实验动物工作单位对直接接触实验动物的工作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对患有传染性疾病、不宜承担所做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换工作。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单位,由市科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有关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分别由畜牧部门、动植物检疫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198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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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2008年工作总结》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2008年工作总结》的通知

建稽综函[2009]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2008年工作总结》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2008年工作总结

  2008年,稽查办公室紧紧围绕部中心工作,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案件稽查为主线,切实履行住房和城乡建设稽查职能,着力做好专案专项稽查,推进部派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推动地方建设稽查和规划督察员制度建设,深化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和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主要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认真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学习实践活动开展以来,稽查办党员干部以饱满的政治热情和良好的精神状态,积极投入到多项学习实践活动中,形成了浓厚的学习氛围。按照部里统一部署,稽查办制定了实施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在学习调研和分析检查两个阶段,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的活动。一是认真组织政策理论学习。组织或参加了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学习、支部集中学习研讨、个人自学等活动,学习了党的十七大报告、《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论科学发展》、《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编》、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等重要文件。二是结合业务工作开展调研。确定了《建设稽查是建设事业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构建市场诚信体系 防治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关于城乡规划督察工作预警作用的分析与思考》、《试论城乡规划督察制度的完善与创新》、《陇南地区灾后农村住房重建质量和安全问题的思考》等5个调研题目,分别由办领导牵头,开展深入研究,形成了质量较高的调研报告。三是深入查找剖析存在的问题。召开了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认真征求全办同志意见,查找差距和不足,剖析存在的问题,并组织评议《稽查办领导班子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分析检查报告》,明确了今后的努力方向。

  (二)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效能进一步增强。一是认真做好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领导和部领导批示的专案稽查。共组织专案稽查10件。二是积极组织或参与开展专项稽查。包括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回头看”检查、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联合抽查、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实施情况检查、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督查、中央联席会议信访工作督导检查、全国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专项监督检查等24次专项稽查。三是妥善处理投诉举报。共处理信件类投诉举报148件,网络类投诉举报282件。四是加强统计和分析研究工作。深入剖析了2007年以来查处的18个违反城乡规划的典型案例,提出了完善相关政策的建议。

  (三)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开创新局面。一是及时发现并制止了多起违法违规苗头。共发出督察建议书和意见书19份,起草调查报告32份,约见地方政府领导几十次,多数问题已经引起高度重视并得到及时制止。二是总结并向国务院报告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情况。在我部提交的报告上,国务院领导给予了充分肯定,批示要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和建设的监管,切实维护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三是扩大城乡规划督察员派驻范围。派驻了第三批规划督察员,目前我部已向34个城市派驻了51名规划督察员,分别比2007年增加了16个城市和23名规划督察员,覆盖了全部省会城市、5个副省级城市以及桂林、苏州2个风景名胜和历史文化复合型城市。四是完善规划督察体制机制。出台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暂行办法》(建稽〔2008〕92号),研究起草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廉政“五不准”》,修订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暂行规程》。五是提高规划督察工作质量。组织了4次规划督察员工作会议,交流各组工作情况,总结工作经验,明确工作思路;会同部内相关司局组织召开3次典型案例分析会。六是推动利用动态监测成果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研究起草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划督察动态监测工作规程》,在郑州、石家庄、南京、昆明等4个城市开展了动态监测试点工作,组织召开了规划督察动态监测试点工作研讨会。

  (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深入推进。一是组织召开了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会议,学习贯彻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精神,研究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措施。二是指导全系统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全系统共查结商业贿赂案件61件,其中刑事处理45件,纪律处分16件。三是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政策理论研究。重点剖析了预防和治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行贿受贿问题,系统分析了2006-2007年全国查处的涉及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700余件违纪违法案例,提出了查处房地产、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的工作思路和重点。

  (五)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新进展。一是联合国土资源部等七部门通报了26个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全国各地共查处规划审批、房屋拆迁、开发建设等环节的违法违规案件9000多起,通报违法违规典型案件1700多起。二是组织八部门对28个省(区、市)的专项整治工作开展联合检查。督促各地采取有效措施,加快纠正工作中的问题,巩固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的成果。三是严肃查处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案件。会同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对涉及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实地督办群众投诉举报的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项目。

  (六)推动省级建设稽查制度和规划督察员制度建设。稽查办对各地建设稽查和规划督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多次调研,并采取座谈会等方式,总结和推广经验,推进各地建立健全建设稽查工作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2008年3月和9月,江苏、安徽两省建设厅分别成立了稽查办和稽查局。目前,全国已有19个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了稽查制度。在部领导的协调下,其余大多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也在积极筹建。在抓好部派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的同时,积极指导省派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建设,截至目前,已有18个省、自治区建立了规划督察员制度。

  (七)举全办之力,圆满完成抗震救灾各项工作。“5·12”汶川大地震发生后,稽查办全体同志积极投身抗震救灾,先后有50多人次赴灾区工作。一是承担部抗震救灾指挥部联络综合组工作。赴部分省市检查过渡安置房生产情况,商交通部、公安部、中石化、中石油等部门协调安置房物资运输、车辆加油等问题,商国资委联络协调灾区过渡安置房建材不足的问题。二是受部里委派参加国务院抗震救灾前方指挥部工作。及时向前方指挥部报告我部抗震救灾的工作进展和措施,向部里报告灾区的有关工作情况。三是参加过渡安置房建设工作。赴四川、陕西和甘肃省极重和重灾区数百个过渡安置房计划建设点,调查实际需求,落实建设用地;现场指导施工,督促建设进度;及时协调解决援建省市和受援地在过渡安置房运输、安装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四是参与指导陕西、甘肃两省灾后农民过冬房建设。会同部内相关司局,数次组成工作指导组赴陕、甘两省6个重灾县的几十个乡镇,实地指导和推动灾区农民过冬房建设工作。先后有多名干部前往灾区,主动承担起协调组织专家组深入重灾区的具体工作。稽查办荣获部“抗震救灾先进集体”称号,全办有12名同志被评为部“抗震救灾先进个人”。

  在完成上述工作的同时,在部领导的关心下,为增强执法力度和监督职能,更好地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稽查办还始终把党风廉政教育寓于日常工作中,通过建立集体学习制度,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和制度,着力加强思想作风和队伍建设。


关于报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工作信息的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管司危化函字[2004]16号
 
关于报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工作信息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局党组确定的中心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2004年工作要点提出“完成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90%以上”的要求,决定自4月份起实行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工作(以下称“评价工作”)月报制度,便于及时了解、掌握、督促和通报安全评价工作情况,确保完成安全评价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报内容

  (一)本地区评价工作进展情况(见附件)。

  (二)评价工作中采取的主要做法、工作经验,以及遇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等。

  二、具体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信息统计工作在评价工作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将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安排专人负责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及上报。

  (二)月报表自今年4月份开始上报,请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份月报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局定期发布全国评价工作情况简报。

  为方便联系和信息报送,我司设立了评价工作电子信箱:1uxu@chinasafety.gov.cn。

  联系人:陆旭

  联系电话:(010)64463356

  传 真:(OlO)64463356

  

  附件:全国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评价工作月报表

  

二○○四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