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3:52:41  浏览:88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0月26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高效运营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或者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验收认定,依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的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开发、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可以依法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行使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和事故处理,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取得高速公路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依法建设、养护、经营、开发高速公路。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的取得和经营期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接受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高速公路建设,加强对高速公路的保护。
高速公路的管理,应当坚持集中、统一、高效、特管的原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在高速公路上设卡、收费、罚款。除人民警察追击、堵截犯罪嫌疑人等紧急勤务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车辆。
第八条 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有关高速公路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整齐,佩带标志,持证上岗,秉公执法,热情服务。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高速公路发展规划应当依据国家路网规划,按照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 国道高速公路规划的编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省道高速公路规划,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沿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年的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高速公路建设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垦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交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建设需要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或者需要在国有荒山、荒地、河滩上挖沙、采石、取土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压覆矿产资源的,按照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环境、水土资源和文物古迹。
鼓励在高速公路建设中使用煤矸石、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弃物。
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对高速公路建设依法征用土地和搬迁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十四条 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维护高速公路建设市场秩序,加强对公路建设资金和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高速公路建设资金,除政府投资外,可以依法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对高速公路建设进行投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筹集资金。
出让高速公路经营权的收入应当纳入政府财政,专项用于公路还贷和建设。
第十六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法人负责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凡在本省从事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高速公路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试验检测等活动。
第十八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十九条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高速公路进行正常的养护和维修,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二十条 高速公路养护人员实施养护作业,应当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养护作业的车辆、机械必须设置明显的标志。
高速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高速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对高速公路养护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高速公路养护、维修施工时,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实行作业交通控制,并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通过施工现场的车辆,必须减速并按设置标志行驶,服从现场人员的指挥。
第二十一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高速公路交通中断时,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先行关闭交通,设置明显的绕行标志,及时组织力量抢修,同时报告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高速公路经营企业难以及时修复时,沿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抢修。
第二十二条 高速公路绿化和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统一规划、组织实施。
高速公路用地内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二十三条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积极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先进的技术装备,提高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水平,逐步完善高速公路的收费、通讯、监控及服务设施,保障高速公路的完好畅通。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四条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职责,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行使,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外,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也不得擅自占用高速公路用地。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讯设施、水利工程及其他建设工程和采矿作业等,确需占用、挖掘高速公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商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报经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原公路工程技
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六条 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架(埋)设管线及修建地下构筑物,以及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埋设管线、电缆及修建地下构筑物等设施,应当商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报经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所修建、架(埋)设的
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造成高速公路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七条 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五十米,立交桥匝道、高速公路连接线两侧、收费站周围各一百米范围内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
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任何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需要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商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后,报经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出入口通道、立交桥匝道、连接线、服务区停车场内及通道上摆摊设点、堆放物品、设置障碍;不得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挖沟引水、倾倒垃圾、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和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周围二百米,隧道洞口上方或者洞口外一百米,公路两侧隔离栅、立交桥匝道、连接线边沟外五十米范围内,不得挖沙、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地下开采作业及其他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高速公路。
在高速公路两侧进行地下开采作业除遵守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开采深度、沉陷角和爆破的影响再预留符合要求的安全保护带。
第三十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外廓尺寸及轴载质量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高速公路入口处设立车辆轴载检测装置;超过标准的车辆,必须卸载后方可通行,卸载所需费用由车主承担。
运载不可解体超限物品的车辆确需行驶高速公路的,应当经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的,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标志、标线、标桩、界桩及其他公路附属设施;不得填充高速公路边沟、开设平面交叉道口。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和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三十三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得滴漏、流淌、抛洒任何物品;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装卸货物、上下乘客。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高速公路作为车辆的试车场地和教练场地。
第三十五条 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需临时检修的车辆,必须停靠紧急停车带,并开启车上危险信号灯,在车后一百米处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不能立即修复的,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拖入就近的停车场或者服务区,所需费用由车主承担。
第三十六条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开启危险信号灯,设置警告标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处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公路管理机构现场勘查收集证据完毕后,
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负责及时清除事故现场的路障,并按照规定收取清障费。
除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救援、清障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拖曳车辆。
第三十七条 高速公路监督检查车辆和清障救援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八条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保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运行,为通行车辆和司乘人员提供安全、快捷、文明服务。
第三十九条 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摩托车、三轮车、拖拉机、铁轮车、履带式车、全挂车、轮式专用机械以及设计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第四十条 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交纳车辆通行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审查批准。确定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举行听证会或者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由省政府批准的收费站收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收取。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票据,由省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管理。
第四十二条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对拒缴、逃缴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车辆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限制其通行,并责令其补交应交通行费;拒不补交的,可责令车辆停放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由车主承担。
第四十三条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设置车辆限速等各种标志标线。
雨、雪、雾等天气影响车辆正常行驶时,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在高速公路出入口设置明显限制时速标志;遇有道路严重损坏或者出现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交通阻塞的,可以临时调整车道,设置指示标志;严重影响车辆通行的,可以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提出,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
理机关共同发布公告实施关闭高速公路;也可以由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共同直接发布公告实施关闭高速公路。
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不得擅自关闭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附属道路。
第四十四条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统一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的经营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截留、占用或者挪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高速公路或者高速公路附属道路上设卡、收费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并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挖掘高速公路或者擅自占用高速公路用地的;
(二)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修建跨越、穿越高速公路桥梁、架(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从事危及高速公路安全作业的;
(四)车辆擅自在高速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五)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高速公路及其附属道路上行驶的;
(六)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标志、标桩、界桩及其他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高速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和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清)除,并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能拆(清)除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拆(清)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设平面交叉交通道口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挖沟引水、倾倒垃圾、排放污物等活动,造成高速公路及设施损坏、污染或者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调查处理。对当场不能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责令车辆停放指定地点,待调查处理后车辆方可驶离。
第五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高速公路和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交通安全、通讯、收费、监控、服务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附属道路,是指专用于连接高速公路与其他道路的公路。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发布,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修订的《山东省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00年10月26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上市公司:

  现将《南宁市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南宁市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若干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4〕58号)文件精神,为充分调动我市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的积极性,通过资本市场做大做强企业,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对以上市为目的企业,在其上市过程中,实行政策引导和激励。

  一、本《规定》中所指的拟上市企业指计划进入上市的实质性程序的企业。

  二、拟上市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经批准原国有划拨土地转为出让的,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工业用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50%收取,商业用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70%收取。或经市政府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后采取国家作价入股方式处置土地。

  三、拟上市企业申请的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有关规定的,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可按基准地价的70%收取。

  四、拟上市企业上市募集资金项目或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优先保证土地使用计划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和及时报批,优先供地。

  五、拟上市企业改制重组中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首期付款不低于20%,付款期不超过3年。
六、对已完成上市辅导的企业,在申办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时,经市政府批准后,相关部门可先予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七、对拟上市企业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房产证不全的房产,经房产部门斟别认定,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无产权纠纷的房产,可给予补办房产证。

  八、国有中小企业改制上市时,待处理的流动资产损失、产成品损失、递延资产的潜亏挂账和逾期3年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可按未分配利润、公益金、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的顺序冲减。

  九、政府支持并协助重点培育上市的企业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十、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投资高新技术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贴息债券、贷款和科技扶持资金;支持拟上市中小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优势企业,以及申请国家和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三项经费等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

  十一、拟上市企业实现上市融资或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市政府对企业领导、有关上市经办人员一次性奖励50万元。另可参照招商引资奖励政策进行自主奖励。

  十二、上述政策的兑现工作,经上市办审核通过,报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上市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办理。



教育部、中华慈善总会关于开展烛光乡村英语教师志愿培训者培训(TESOL认证)项目的通知

教育部、中华慈善总会


教育部、中华慈善总会关于开展烛光乡村英语教师志愿培训者培训(TESOL认证)项目的通知


2002-07-12

教师函〔2002〕2号


  随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将在国际舞台上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提高全民英语水平,是迎接挑战、适应国际化进程的基础性条件之一。为此,教育部于2001年印发了《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小学开设英语课程的指导意见 》(教基〔2001〕2号),要求2001年秋季开始,全国城市和县城小学逐步开设英语课程;2002年秋季,乡镇所在地小学逐步开设英语课程。目前,我国现有中小学英语教师队伍无论在数量还是在质量上都难以满足中小学开展高质量英语教学的需要,农村地区特别是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农村英语师资匮乏现象更为严重。因此,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尽快提高在职中小学英语教师的教学水平是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

  为落实推进小学开设英语课程工作,教育部与中华慈善总会决定在1999年联合实施烛光工程项目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烛光乡村英语教师志愿培训者培训(TESOL认证)项目,此项目拟采用国际通行的英语先进教学方法,培训具有国际水准的高级英语学科教学带头人,并通过他们带动广大中小学英语教师尤其是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中小学英语师资教学水平的提高。

  中华慈善总会烛光工程是一项旨在帮助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教师提高自身素质、促进中国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烛光工程办公室此次从加拿大引进的英语教师培训TESOL培训课程项目,目的是培训大批热心教育公益事业的英语教师取得国际承认的英语教师职业资格证书,并成为烛光工程的志愿培训者,为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中小学英语教师提供志愿服务,促进当地英语教学水平的提高。

  TESOL是一个英语国家普遍设立的、旨在培养教授母语非英语人员的英语教师的专业,是一个侧重于培养学生英语实际应用能力的英语教学理论与方法体系的专业,是一个国际通行的英语教师职业资格认证(详见附件二)。TESOL的引进必将对改善和提高我国英语教学方式、方法和教学质量产生积极的作用和影响。

  TESOL培训认证的全称为TESOL-Candlelight课程培训认证,培训方式采用高强度、全封闭式集中培训,每期为130学时,考试合格并完成教学实践后,颁发TESOL-Candlelight证书。所有培训教师全部来自加拿大国际TESOL协会,英语授课。培训费用由中华慈善总会烛光工程捐助。作为对社会的回报,所有参训教师必须在烛光工程需要时为烛光工程提供志愿服务,服务累积时间不低于130个小时,主要服务内容为帮助培训中西部地区农村中小学英语教师。完成义务工作时间后,烛光工程将授予“烛光工程志愿培训者”荣誉证书。

  该项目将为在职英语教师(教研员)提供一个免费培训、获得国际认证的机会,从而培养大量高素质、国际化的英语教学师资,促进中国英语教学质量的普遍提高,促进中西部地区英语教学工作的发展。希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积极选拔和组织本地区教师进修院校、教研室和中小学骨干教师等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见附件一)的要求参加培训。具体项目培训事宜可与中华慈善总会烛光工程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 于硕
  联系电话:010-66068456 66072567(传真)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甲33号新龙大厦704房间 (邮编:100032)

TESOL-Candlelight培训认证项目实施方案

  我国幅员广阔,地区英语水平差异较大,为了有针对性地做好烛光乡村英语教师志愿培训者培训(TESOL认证)项目培训工作,切实保证TESOL-Candlelight培训的质量和效果,达到为各地区强化英语教师队伍的目的,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项目实施步骤

  TESOL-Candlelight培训认证项目是国际性合作项目,是旨在提高我国英语教师质量的项目,是一个长时期的大规模的培训项目。项目的实施分两部分。第一部分,由来自加拿大的TESOL培训教师组培训国内在职英语教师或教研人员,使其获得TESOL-Candlelight证书,并成为烛光工程志愿培训者;第二部分,中华慈善总会烛光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烛光办)视项目进展情况,组织志愿培训者就近参加烛光工程举办的教师培训,为当地英语教师培训和英语教学提供义务服务。

  二、项目组织管理与具体实施分工

  本项目由教育部和中华慈善总会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参训教师的选拔、报名与组织管理;烛光办负责组织、协调培训工作、提供部分培训费用,并组织志愿培训者参与贫困地区英语教师培训项目或英语教学服务。具体培训业务将委托烛光工程的志愿机构-北京烛之光教育文化交流中心实施。具体工作分工如下:

  (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职责

  1、宣传动员,组织教师报名,并依据条件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名者进行审查、把关。

  2、汇总报名表按时报送烛光办。

  3、提供培训场地、加拿大培训教师在当地食宿及其单程国内交通费用。

  4、安排参训教师食宿。

  5、培训班的日常管理。

  6、在烛光工程需要时,保证参训教师能够为烛光工程义务工作(累计不少于130小时/人)。

  (二)烛光办职责

  1、制定TESOL-Candlelight年度培训计划。

  2、与加拿大国际TESOL协会合作,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TESOL培训大纲。

  3、组织合格的加拿大TESOL培训教师,并按计划及时派出。

  4、监督教学工作,保证培训质量。

  5、为参训教师提供教材及有关资料。

  6、安排并考核参训教师的教学实践,申办TESOL-Candlelight证书。

  7、组织参训教师为贫困地区英语教师培训或英语教学服务,颁发“烛光工程志愿培训者”荣誉证书。


  三、参训教师选拔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热心公益事业,愿意为烛光工程的教师培训项目提供不低于130小时的志愿培训服务。

  2、现职英语教师或教研员;或本人有志于从事英语教学工作、学校有计划培养的教育人才。

  3、身体健康,能承受高强度的学习任务。

  4、具备较高的英语水平(不低于大学英语四级或同等水平),英语听、说能力较强, 能适应英语授课。


  四、培训内容

  采用封闭式全英语教学,每期培训的全部课程为130学时,其中两周78学时集中授课,52学时课后进行。授课内容为英语教学技巧与方法、英语语法课程、特定领域英语教学、比较阅读和教学实践。学员通过考试并完成教学实践后,可获得TESOL-Candlelight证书。

  为了充分保证培训质量与效果,在正式课程之外,烛光办还将在培训期间,安排国内教师为参训教师答疑,以帮助参训教师适应外教授课,保证参训教师理解并掌握所学内容。

  五、项目规模与实施时间

  项目第一部分实施时间暂定两年。两年内每一个培训教师组(4名加拿大TESOL培训教师)将培训47-50期,6800-7500人。如果实际要求参训的教师超过上述数额,烛光办将酌情派出更多的TESOL培训教师组。

  第一部分培训的前两期在北京举办,计划培训每期300 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派教学或教研骨干参加,每省(自治区、直辖市)每期不得超过15人。其中第一期培训时间为2002年10月7日- 10月18日,10月6日报到;第二期为10 月 21日-11月1 日, 10 月 20日报到。

  自2002年 11月2 日起,烛光办将根据各地报名人数的多少排序,有计划派出 TESOL培训教师组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期分批举办培训班。每二周为一期,每期培训140-160人。

  2002年培训组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培训班的具体时间,待2002年 9月15 日报名结束后另行通知。2003年的培训计划将在2002年10月公布。

  项目第二部分实施时间暂定五年。具体实施计划烛光办另行通知。

  六、项目实施程序

  1、第一、二期培训班参训教师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直接选送,名单在2002年 8月 日前传真到烛光办,其它资料由参训教师开课时自行交给烛光办。

  2、第三期后各期,由各地中学按本方案要求组织报名、填写报名表并进行资格审查,逐级汇总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第一批报名汇总表(见附1)于2002年9 月15 日前传真到烛光办,同时将汇总表上各参训教师填写的报名表(见附2)及两张照片邮寄至烛光办; 第二批报名材料在2002年12 月 1日前传真或邮寄至烛光办,进入2003年培训计划。

  3、烛光办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名情况,排出2002年全年TESOL-Candlelight课程培训计划,并在2002年10 月15 日前通知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做好相关准备工作;2003年培训计划在2002年12 月 31日前通知各地。

  4、根据培训计划,烛光办决定所需TESOL培训教师数量,并及时派出培训教师组,实施培训。

  5、TESOL培训结束后3个月内,安排考核及教学实习。

  6、教学实习结束后,考核合格者3个月内发给TESOL-Candlelight证书。

  7、培训结束后3年内,为参训教师服务贫困地区英语教师培训或英语教学提供机会,并为完成规定义务服务时间者颁发“烛光工程志愿培训者”荣誉证书。

  七、费用

  1、学费:4400元/人,由北京烛之光教育文化交流中心捐赠。

  2、教材、讲义印刷及版权分摊费:600元/人,由参训教师自行支付。

  3、外籍教师国际往返旅费、国内单程旅费及在京食宿费用,由烛光工程项目经费捐赠支付。

  4、参训教师的往返交通费及培训期间的食宿费用,由参训教师所在单位支付。     

  八、处罚措施

  1、参训人员不是现职教学或教研人员,一经查出,烛光工程将停止所有正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的项目,或今后不再在该地区实施任何项目。

  2、培训结束后,拒绝为烛光工程提供志愿服务者,烛光工程将取消其TESOL-Candlelight证书,并终止执行该参训教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所有项目。

  3、培训结束后3年内离开教育系统者,取消其TESOL-Candlelight证书。

  附:1、TESOL-Candlelight培训报名汇总表(略)
    2、TESOL-Candlelight培训报名表(略)

TESOL-Candlelight与烛光工程简介

  一、 TESOL

  (一)TESOL的含义

  TESOL是一个缩写词,从Teachers of English to Speakers of Other Language中各取首字母而成,即教英语为外语人士学习英语的老师。TESOL一词本身具有多重含义:

  1、TESOL是一个研究英语教育理论与方法的专业领域。英语国家许多大学设有此专业,既有短期取证培训课程,也有从学士到博士等不同级别的学位课程。

  2、TESOL是一个高资历的英语教师国际大网络-国际TESOL协会,是世界上英语教育最权威的机构,会员遍布世界各国,其团体会员多是各国的权威英语教学或研究机构,其个人会员都是TESOL毕业生。TESOL协会出版多种学术或交流刊物,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各种活动与论坛,介绍、研讨英语教育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是世界英语教育理论、技术与信息最可靠的来源。

  3、TESOL证书是一种在国际上获得广泛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大部分学校或语言培训机构都认可TESOL证书。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越来越高,英语作为国际通用语言的应用也越来越广,作为教授非英语人士学习英语的专家,TESOL毕业生在各国英语教育领域受到广泛欢迎,能够直接进入国际职业市场,就业选择非常丰富。

  (二) TESOL-Candlelight课程

  因为TESOL证书广受欢迎,在英语国家,短期TESOL培训是一种费用相当高的职业资格培训。北京烛之光教育文化交流中心为了支持烛光工程提高我国英语教育水平,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教师素质,培养更多国际化人才,取得加拿大INTERNATIONAL TESOL授权,将这一具有国际声誉的培训项目引入中国。捐赠给教育部门的TESOL-Candlelight课程培训项目,是参考中国国情、修改后的短期强化TESOL学期课程,属于短期取证培训。共培训130学时,由五门课程组成:英语教学技巧与方法,英语语法课程,特定领域英语教学,比较研究,教学实践。


  TESOL学期课程具体内容:


  A:课堂学习(40学时)

  学习实际教学方法,完成指定的阅读内容。这是TESOL最重要、最独特的内容。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5小时探讨怎么成为优秀的TESOL教师,介绍独特的教学技巧。

  怎样教英语非母语的人学习英语?用17个小时,深入探讨“怎样教”的问题,侧重点为英语对话、发音、语法、语音学与语言学、阅读与写作,同时涵盖教学准备、课程规划、课堂活动设计等内容。

  6小时教学实践与评价。

  12小时指定阅读、课程规划与设计。所有学员必须完成指定的阅读内容,并参加课程规划和现场教学实践。

  B:特定领域英语教学(18个学时)

  TESOL提供商务、计算机、幼儿教育、成人教育、旅游等5个特定领域的英语教学课程,所有学员必须从中选择一个领域学习并通过考试。

  C:语法课程(20学时)  D:比较研究(22学时)

  阅读、比较、研究其它英语教师培训课程中的精华部分。

  E:教学实践(30学时)

  包括课堂设计和现场教学。TESOL将给学员提供机会,让学员以志愿者身份,完成所需的实习时间,获得教学经验。

  二、中华慈善总会烛光工程

  (一)发起与启动

  1995年3月一些热心的社会人士出于对教育事业的关注,出于对农村基础教育状况的忧虑,出于对贫困地区农村教师处境的同情与了解,各尽所能,奔走呼吁,倡议发起烛光工程这一社会公益事业,旨在帮助中国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教师减轻生活负担、提高业务素质。

  1998年4月,烛光工程交由中华慈善总会面向全社会正式启动。其间知名慈善机构世界宣明会曾参与推动烛光工程在海内外的运作实施及管理。

  (二)烛光工程宗旨

  争取国内外关心中国农村贫困教师,关注农村教育事业的团体、个人的支持及赞助,以培训、生活补助、奖励等方式帮助贫困农村教师提高教学水平,从而促进中国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动国民素质的提高和社会进步。

  (三)烛光工程项目类型

  烛光工程始终坚守“帮助一位农村贫困教师,意味着使成百上千的农家子弟摆脱愚昧”的信念,为改善中国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贫困教师的生活状况、提高自身素质做着不懈的努力。烛光工程项目的设计思想为“点面结合,综合发展”。根据实际情况,将项目点划分为单一覆盖型与综合发展型两类。已实施如下五类基本项目:

  1、优秀农村贫困教师奖励项目

  2、农村贫困教师生活补助项目

  3、烛光助教基地项目

  4、农村贫困教师培训项目

  5、对口支援捐赠项目

  烛光工程本着“可持续发展”原则,希望通过时间、资金及人力的投入,使受资助地区的教师生活状况得到改善,自身素质得到提升,从而促进当地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由此带动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简而言之即“教师为本,综合发展”。截止目前,烛光工程的项目已涉及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百余个县,受益教师10万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