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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5:35:03  浏览:87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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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若干规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若干规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26日公布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范化,推进全省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接受法制宣传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实施、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五条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积极推进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
第六条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普及宪法、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教育广大公民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
(二)增强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
(三)提高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使其忠实于国家法律,保证国家法律正确实施;
(四)推动各行业经营、管理人员学习掌握专业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法律知识,自觉地依法管理、依法经营;
(五)加强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培养具有法制观念的社会主义合格人才。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八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省、设区的市(地)、县(市、区)、自治县、乡(镇)、民族乡法制宣传教育领导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决议、决定及方针政策;
(二)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并协调组织实施;
(三)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解决存在问题;
(四)对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评比和表彰,决定或者建议实施奖励与处罚;
(五)办理法制宣传教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县级以上法制宣传教育领导组织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调查、掌握各部门单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施情况;
(二)培训法制宣传教育骨干;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务员和其他特定人员,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和考核(考试),并负责确定培训和考试内容;
(四)总结和推广法制宣传教育典型经验;
(五)办理法制宣传教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省法制宣传教育领导组织应当根据不同对象,组织编印和发行全省统一的各类法制宣传教育的教材、资料。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乡(镇)、民族乡、街道法制宣传教育组织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主要职责,比照第九、十条规定执行;村(居)民委员会应有人负责。
第十三条 人事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应当把法律知识列为业务考试的重要内容,法律知识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录用。
第十四条 具有任免权的国家机关应当对国家公职人员定期进行法律知识考试和执法实绩考核,对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晋职;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公职人员执法实绩考核连续两次不合格的,应当予以免职。
第十五条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利用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法律;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并向当事人宣传法律知识。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计划,并负责组织落实。
第十七条 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法律知识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法律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法律知识培训合格证书;对未取得法律知识培训合格证书的,责令其限期参加法制补习班。
第十九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把法制宣传教育列入社会宣传教育规划,充分发挥文艺团体及大众传播媒介的作用和功能,对广大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 工会、青年、妇女等群众团体应当把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规划,并会同法制宣传教育领导组织办事机构搞好对青少年和其他特定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应当把法律知识作为教学计划的重要内容,做好法律知识培训工作。
第二十二条 乡(镇)、民族乡、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利用广播站、文化站、农村夜校等场所向农(居)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法制宣传教育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经费按时到位;并根据经济发展,逐步加大对法制宣传教育的投入。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供保障,逐步改善其工作条件和器材装备,以提高宣传教育质量。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法制宣传教育领导组织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违反本规定的,给予批评或者处罚。
第二十六条 省法制宣传教育领导组织办事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法律知识的培训、考试和考核具体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199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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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六年、一九八七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六年、一九八七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6年3月21日 生效日期1986年3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八0年七月七日在北京签订的两国政府文化协定,为进一步加强两国在文化、科学、新闻和教育方面的友好关系和密切合作,就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交流与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一、文化
  (一)双方鼓励互派文化艺术方面的专家或官员进行访问。具体事宜将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二)两国戏剧组织将互派一名专家进行访问,考察对方在戏剧方面的成就。
  (三)中国方面将于一九八七年在塞浦路斯举办中国民间工艺展览。塞浦路斯方面将于一九八六年秋天在中国举办塞浦路斯民间艺术展览。举办展览日期和其它事宜将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确定。
  (四)双方鼓励相互上映对方的电影。
  (五)双方鼓励各自国家图书馆与对方交换书籍和刊物。
  双方鼓励中国科学院和塞浦路斯研究中心互换出版物。
  (六)双方鼓励相互翻译和出版对方作者所著的文学、学术和科学作品,鼓励双方的专门机构和作家协会之间交换有关材料,推荐可翻译出版的作品目录,并为此相互提供方便。
  (七)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各派一至三名文化艺术界知名人士互访,对文化、学术和艺术生活进行考察、收集资料。访问时间不超过七天。
  (八)双方鼓励互办文化周。
  (九)双方鼓励两国青年组织互访,以便进一步增进两国青年之间的友谊。

 二、教育
  (十)双方将为本科生、进修生及专业学习交换奖学金名额提供奖学金的一方将按提供方的法律、规章和程序选择学习科目,规定提供奖学金的条件和决定接受奖学金的人选。
  (十一)中国方面接受塞浦路斯方面一至二名教育工作者来华考察二周。

 三、新闻、广播和电视
  (十二)双方鼓励中国新华社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新闻局、塞浦路斯通讯社进行合作。
  双方鼓励交换新闻资料、互派代表团或记者进行访问。此项交流计划将由双方有关单位另行商定。
  (十三)双方鼓励在各自国家的报纸和杂志上刊登介绍对方文化和艺术生活的文章。
  (十四)双方鼓励交换广播和电视节目、有关文化和科学内容的电视记录片、音乐影片以及双方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人感兴趣的其它节目。

 四、体育和旅游
  (十五)双方鼓励两国体育教育、训练和比赛等方面的组织、协会和机构相互交流经验和交换资料。交流活动的经费将由双方有关单位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十六)双方鼓励两国旅游部门进行合作。

 五、其它条款
  (十七)双方鼓励相互邀请文化艺术和科学界知名人士进行讲学,参加在对方国家组织的文化艺术和科学方面的各种国际会议、座谈会和专题讨论会。此项邀请最迟必须在每项活动开始前两个月发出,应邀人员抵达日期和旅行安排至少在十天前通知邀请方。
  (十八)双方鼓励各自国家的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进行交流和合作。具体事宜将由两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直接商定。

 六、财务规定
  (十九)双方同意根据本计划进行交流的有关人员的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办理(除非另有协议):
  1.派出方负担抵离接待方首都的国际旅费。
  2.接待方负担为执行本计划的派遣方人员在其国内逗留期间的费用(食宿费、国内交通费及执行文化交流计划所需费用,并在对方人员临时生病或出现事故情况下提供免费医疗。如需要,还应提供一名翻译人员)。
  3.塞浦路斯方面将向中方人员提供:
  带早餐的旅馆费和每天七点二0塞镑的零用费;或带两顿正餐的旅馆费和每天四点三五塞镑的零用费;或由塞浦路斯政府提供食宿。
  4.塞方人员由中国政府提供食宿。
  (二十)关于双方艺术团商业性演出的经济条件,将由有关单位另行商定,并签署具体协议。
  (二十一)双方同意向奖学金获得者(大学生和专业进修生)提供:
  1.塞浦路斯方面提供:
  每月奖学金:地中海管理学院一百八十塞镑,高等技术学院和旅馆烹饪学院一百三十塞镑,林业学院一百二十塞镑(食宿由学生自理)。
  免费医疗。
  与学生完成学业或实习活动有关的一切国内交通费用。
  2.中国方面提供:
  二至三名大学生或专业进修生的奖学金,包括免费住宿和中国教育委员会规定的生活费。
  与学生完成学业或实习活动有关的一切国内交通费用;
  免费医疗。
  (二十二)关于相互举办展览会的费用问题,规定如下:
  1.送展方负担由本国到达对方国家第一个展出地点以及由最后一个展出地点返回本国的往返运费。
  2.承展方负担展品在其国内的所有运费、展览会的组织、安全和宣传费(目录、海报或广告费)。
  3.送展方负担展品保险费用。
  4.承展方应保障展品在其境内的安全。展品如有损坏,承展方应为送展方提供所有有关展品受损的资料,以便送展方与保险公司做出适当的安排。提供资料所需费用应由承展方负担。未经送展方同意,承展方不得将损坏展品复原。
  5.如展览有一名随展人员陪同,送展方应负担其往返国际旅费,承展方负担该人在其国内的费用。
  任何有关互换出版物和专业资料的费用,都应由送出方负担。
  (二十三)本计划不排除双方在共同商定的情况下,安排其他文化、科学、新闻和教育交流的可能性。
  (二十四)在本计划期满前,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轮流在北京和尼科西亚商签新的执行计划。
  本计划于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在尼科西亚签订,一式两份,各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邢秉顺             马尔基特斯
    (签字)             (签字)

关于印发《全国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人事部


关于印发《全国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现将《全国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作出具体安排,认真组织实施,保证人事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任务的全面落实。



  为便于联系沟通,请你们确定一名普法联络员,并于2007年3月前将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全国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部政策法规司)。



附件:全国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名单



人事部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全国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中发〔2006〕7号)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作出的《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决议》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人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结合人事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对象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科学人才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深入开展人事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推进人事法制建设,实现人事工作依法管理,为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人事人才保证。



(2)总体目标。在前四个五年普法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广泛深入地开展人事专业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人事部门领导干部和广大人事干部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显著提高,人事部门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人事法规政策知识在广大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中得到较好的宣传和普及,管理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对人事工作的知晓度、认可度显著提高。到2010年,全国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普及率达到100%,人事干部法律知识参训率达到100%,人事部门普法验收合格率达到98%以上。



(3)普法对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人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从事人事管理的人员。此外,还要对人事管理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有关的人事人才法规政策。

二、主要任务



(4)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深入学习宣传宪法,是人事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性、根本性工作。要进一步学习宣传宪法,努力提高全体人事干部的宪法意识,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实施。学习宣传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培育人事干部的民主法制观念和国家安全统一意识。



(5)学习宣传依法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深入学习宣传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理论知识学习,促进人事干部增强现代法治意识,全面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水平。



(6)学习宣传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公务员法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第一部总章程性质的法律。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大成果,在干部人事工作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在公务员法学习方面,人事干部必须先学一步,学深学透,能够准确、熟练地掌握法律的各项原则和具体规定并娴熟运用,切实把公务员法贯彻好、落实好。



(7)学习宣传有关干部管理的党内重要法规。深入学习宣传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规文件,进一步加深人事干部对党员义务、党内监督、纪律处分、选拔任用等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全面贯彻落实党管干部原则,不断强化人事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廉政意识,提高领导水平和拒腐防变能力。



(8)学习宣传人事人才管理法规政策和人事法制基础知识。紧密联系人事人才工作的发展形势,深入学习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人事人才法规政策和人事法制基础知识,包括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法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法规、人才市场管理法规、引进国外智力法规等,及时向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社会公众宣传重要的人事人才法规政策,通过普法进一步促进立法工作,切实提高人事人才管理与服务的法制化水平。



(9)通过普法提高人事工作法制化水平。将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普法积极推进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尽快改变人事工作部分法律法规缺位、不系统、不配套的状况;建立和完善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加强机关内部法制工作制度建设,紧密结合业务工作特点,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规章制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律顾问等制度。



(10)加大向社会宣传普及人事法规的力度。动员和组织各方面力量,运用多种形式,向人事管理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宣传普及重点人事法规政策,使管理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进一步了解和掌握有关的人事法规政策,自觉配合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和人事执法活动,发挥他们对人事工作的监督作用。



三、实施步骤



全国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五五”规划从2006年开始,到2010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实施:



(11)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



从本规划下发起到2006年12月,各级人事部门要成立人事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办事机构设在法制部门,确定专门人员,负责组织指导人事法制宣传教育。



制定规划。根据本规划,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适合自身特点的“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做好组织、宣传、发动等工作。2006年底前,要将本地区、本部门制定的普法规划报全国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编印教材。全国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领导并组织实施人事普法教材的编写工作。一是将人事政策法规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编写成指导性的《人事专业普法教材》,作为全国人事系统“五五”普法的规范性读本;二是将有关法律法规汇编成《人事管理常用法律法规选编》,方便学习查阅。



(12)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2009年)



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和任务,认真组织实施。



培训工作骨干。人事部负责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副省级市人事厅(局)的法制宣传教育骨干;各地人事部门负责培训本地区、本部门的法制宣传教育骨干。



开展专题活动。利用公务员法实施一周年和五周年之际,大力开展各项宣传活动。对新颁布的与人事系统履行职责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要及时组织开展相应的专题宣传活动。



强化督促检查。人事部在规划实施中期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抽查,鼓励先进,督促后进。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地区、本部门法制宣传教育进行阶段性督促检查,开展必要的考试或者考核活动。



加强工作交流。人事部将利用刊物、网络和会议等形式,交流工作经验。通过《人事政策法规专刊》及相关网站的法制宣传教育专栏,介绍各地工作动态,推广典型经验。各地人事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交流和经验推广工作的指导。



(13)总结验收阶段(2010年)



2010年,各地人事部门要在做好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同时,研究制定普法验收方案和标准,通过实地考察、听取汇报、审阅档案、抽样调查等形式,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五五”法制宣传教育的总结验收和表彰工作,并将普法总结报告于2010年9月底前报全国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全国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将组织抽查验收,并召开全国人事系统“五五”普法总结表彰会议,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四、工作要求



(14)切实加强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深入开展人事法制宣传教育,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大任务,也是推进人事工作依法治理的基础性工作,各级人事部门要把人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作为人事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组建专门的领导机构,建立普法工作目标责任制,将普法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切实抓好。要明确领导职责,建立和完善领导小组定期会议、联席会议、年度工作汇报、工作督查等制度。地方各级人事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就“五五”普法工作亲自作动员,带头讲授法制课和进行法制辅导。



(15)积极完善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制度。大力推进人事系统领导干部法制教育制度化、规范化,继续坚持和完善理论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重大决策前的法律咨询审核制度。人事部门党组(党委)理论中心组要制定年度学法计划,安排专门的学习时间。建立和落实人事干部学法制度,逐步实现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工作规范化;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把依法行政水平和效果作为工作考核内容;积极开展面向社会的法制宣传教育,把法制宣传教育融入管理和服务全过程。在公务员录用中,应测试应试人员掌握法律知识的水平和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把法律知识作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建立人事系统人事法制工作者定期培训制度,紧密结合人事工作实际,每年组织一次人事法制工作者法律知识学习培训。进一步完善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联系制度。要确定一名普法联络员,定期将开展人事法制宣传教育的情况报告全国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以加强联系沟通,总结交流经验。



(16) 努力探索人事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新形式。深入开展以“法律进机关”为主要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把法律知识作为机关干部职工学习的重要内容,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充分利用机关学习园地、网络等阵地,建设机关法制学习资料信息平台,为人事干部学法提供条件。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媒的作用,组织和开展人事法律知识竞赛、法制图片展览、普法工作专栏等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学法用法的良好舆论氛围。各级人事部门要结合政务公开的要求,在门户网站专门开辟法制宣传教育栏目,建立完善人事政策法规信息库,及时公开和发布人事政策法规。利用便民服务场所、法律服务热线等形式,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围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开展干部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学法用法的氛围。建立人事专业法制宣传日,每年开展以人事法律法规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17)认真落实法制宣传教育经费保障。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发〔2006〕7号文件的要求,安排人事法制宣传教育专项经费,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附件:



全国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张柏林人事部部长



副组长:陈存根人事部副部长



成员:周泽民人事部办公厅主任



孔昌生人事部政策法规司司长



左春文人事部规划财务司司长



唐军人事部人事教育司司长



尚春博人事部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



傅兴国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副司长



全国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部政策法规司。



联系电话:8421494584214943



传真:84211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