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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药品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19:11:29  浏览:91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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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药品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药品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我部于1985年7月1日颁布的《新药审批办法》规定从1985年11月1日起,凡属新药统一由卫生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审批新药权限截止于1985年10月31日。
为做好新药统一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工作,我部药政局曾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对1985年10月31日前各地审批的地方标准药品品种进行了整理汇总,经各地多次审核后,编印了《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品种汇编(西药部分)》(以下简称《地标汇编》
),并以(86)卫药政字第217号文明确规定,《地标汇编》未收载的品种,其批准文号自行作废。此后,我们发现个别省市在批准仿制品种时,有批准《地标汇编》未收载品种的情况,从而影响了《药品管理法》和《新药审批办法》的执行,给药品审批工作带来新的混乱。为切实加
强药品审批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应对本地在1985年11月1日以后审批的西药品种进行1次清理整顿,如有《地标汇编》未收载的品种,应撤销其批准文号,按新药重新申报;确属整理汇编时漏报的品种,要说明理由并提供充分根据,报我部处理。整顿情况请于今年8月
底前报我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及《新药审批办法》等有关法规,认真做好新药的临床及生产的初审工作,协助卫生部把好审批关,并加强仿制《地标汇编》品种的审批工作。
三、为严肃执法、做好工作,今后如各地再发生审批《地标汇编》未载的西药品种或其他新药的问题,我部将撤销其批准文号,并通报全国。



199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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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优化加工贸易发展载体若干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优化加工贸易发展载体若干政策的通知

东府办〔2012〕12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优化加工贸易发展载体若干政策》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八月三日




东莞市优化加工贸易发展载体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提升加工贸易发展载体的层次,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培育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现代产业体系,争创助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新优势,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充分认识优化加工贸易发展载体的重要意义。优化加工贸易发展载体,加强重大项目招商引资,通过引进增量稀释存量,是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关键环节,是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的重要支撑。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必须进一步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引进重大项目、优化加工贸易发展载体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工作的战略重点,迅速行动,狠抓落实,推动东莞改革发展再创新优势,再上新台阶。

第二条 加强市一级的领导与统筹。成立由市主要领导挂帅的东莞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负责项目认定和拍板决策。对经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重大项目,由市一级按照项目的产业类别、投资规模、投资强度、财税贡献、产业带动能力以及用地需求等,进行总体统筹、合理布局。

第三条 完善产业布局规划。全市一盘棋统筹考虑产业布局和重大项目选址,按照差异化发展原则,进一步明确各园区和各镇街的产业发展定位。通过新进项目的选址布局、现有项目的整合进园等,结合“三旧”改造,不断提升加工贸易发展载体,促进形成以松山湖为龙头的园区经济带、以虎门港为核心的物流经济带、以主城区为重点的商贸经济带、以各镇连片工业集聚区为载体的特色产业带,加快形成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临港产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集聚区,并进一步加快东莞生态园、长安新区等产业园区建设,做到高起点规划,高水平建设,打造发展定位更准、招商环境更优的新产业承载体。

第四条 调整优化财政政策。按照整合优化、扶优扶强的原则,完善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和管理机制,实现从以分散直接补贴单个企业为主,向以支持重大产业发展、重大公共平台建设和优质企业发展为主的战略性方向转变,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撬动效应。对重大技术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大型产业化项目,由财政通过“名股实债”的方式,鼓励民间资本和风险基金投入,协助优势企业抢占产业制高点。完善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条 突出产业导向,优化加工贸易发展载体的重点领域。制定产业指导目录,把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作为优化加工贸易发展载体的重点领域。把握相关目标产业链条各个重点环节的资本流动和产业转移动态,结合东莞的产业布局和发展优势招引旗舰项目和龙头项目,并着力吸引其上下游配套企业和零部件加工企业来莞投资兴业,搞好配套协作生产,形成项目群,延伸产业链,增创东莞产业配套新优势。

第六条 明确优化加工贸易发展载体的目标。紧紧围绕重点招商领域,加强对国内外重大产业资本流向趋势的研究,加强与各类投资促进机构、商(协)会及招商中介的交流合作,动态收集全球资本流动的资讯,尤其是世界500强企业、跨国公司、央企和大型民营企业的投资动态信息,将有意扩大投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行业地位领先的重点企业及其主要配套企业纳入信息库,增强招商引资的针对性。

第七条 开展定点定向招商。主动赴日韩台、欧美等国家和地区及国内主要城市,重点瞄准高端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开展定点定向招商引资。建立完善政企、校市定期互访的机制,市镇两级领导每年拜访百家以上重点企业海内外总部及大型央企和重点高校,每年邀请百家以上重点企业高层、重点高校及科研院所负责人来莞实地考察投资合作环境。

第八条 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以及成本和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重点发展服务外包、会议展览、金融保险、商贸旅游、现代物流、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抢抓新一轮以服务外包为特征的国际服务业转移的机遇,完善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政策,加快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第九条 鼓励现有企业增资扩产和并购重组。用好国家、省、市各项转型升级扶持措施,积极推动现有企业增资扩产,扶持帮助有实力的企业开展并购重组,整合生产布局。继续实施转变外经贸发展方式“十个100”计划,大力扶持现代产业“四个30项目”、民营工业50强等重点项目发展壮大,加速打造一批年产值超50亿元甚至超100亿元的大型企业集团。积极推动企业上市,借助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市场实现直接融资,推动企业做大做强。

第十条 建立“一站通”工作机制。把“重商、亲商、安商、富商”贯穿于始终,重政策优惠,更重行政服务,重项目签约,更重项目发展,从信息收集、招商洽谈、拍板签约到后期服务,为各类投资者提供“一站式”、高质量的全程服务,为优化加工贸易发展载体提供良好的政府服务。内、外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要积极主动做好对镇街(园区)以及各类招商中介洽谈较为成熟的重大项目的跟踪服务,及时提交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和决策拍板。签约后的重大项目,纳入“三重”工作的快速通道,优先解决项目用地,加快项目落户;相关责任部门和属地镇街全程跟踪服务,加快项目建设。在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敷衍塞责、推诿扯皮,造成项目无法落地或推进缓慢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提升专业镇创新平台。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着力支持以公共研发、检验检测、信息服务、人才培训、拓展市场、融资服务等功能为重点的创新平台。积极探索平台运行良性机制,激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相关企业积极参与平台建设,形成全社会参与平台建设的合力。引导创新平台突破行政区域界限,推动其为全市乃至更大范围内的企业提供服务,实现创新平台资源的共享、共用。发挥东莞产业支援联盟的功能作用,整合我市科技创新平台、产学研创新联盟和境内外科技创新资源。

第十二条 完善市场拓展平台。支持专业镇及市重点扶持产业集群提升现有专业市场,建设特色专业市场,为企业开拓市场提供信息和便利。深化与香港贸发局的合作,通过定期举办专场产品展览会,协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进一步扩大“内销集中申报”试点范围,继续加快东莞工厂直销中心建设,办好东莞名特优产品展销活动,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品牌产品专卖平台,扩大加工贸易企业的内销渠道与内销份额。做强做大会展经济,进一步提升各大展会影响力。加快整合“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完善企业电子商务平台,资助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开拓市场。

第十三条 加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大市财政投入力度,加快推进市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大力完善公共平台服务功能,在技术创新、市场研究、产品认证、质量控制、教育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方面提升对产业的综合服务能力。加快建设国际学校、高级人才交流互动平台、再学习平台等。加快建设专业性科技图书馆和科技信息平台,满足科技人才在科技文献、科技信息等方面的服务需求。

第十四条 强化国际规则、标准制定的参与和主导机制。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内外行业规则、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支持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和科研机构,积极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工作,对参与或主导国家和国际标准修订的企业和科研机构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有效整合土地资源。加强各大园区的土地统筹,着力打造松山湖、虎门港、东莞生态园、长安新区等市级招商引资载体,完善主体功能配套,增强承载能力。创新利益平衡机制,探索“市镇主导规划开发、市镇村共享发展成果”的利益共享模式,整合镇街连片土地资源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招商、统一管理、利益共享”。用好“三旧”改造政策,加快“三旧”改造步伐,腾挪更大空间承载重大项目,促进产业集聚。探索利益补偿机制,积极盘活空置厂房,鼓励企业利用现有建设用地自行拆旧建新,为优化加工贸易发展载体提供用地保障。境外投资者、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因参与土地招标、拍卖、挂牌转让交易需交纳保证金的,可向东莞市土地交易中心在东莞银行开立的“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汇入外汇保证金。

第十六条 强化金融服务支撑。实施金融带动战略,鼓励境内外金融机构来我市设立法人总部或地区总部(业务总部),吸引更多金融人才,提升东莞金融业综合竞争力,实现金融与地方经济互动繁荣。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重大项目建设、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引导和支持资信良好、实力较强的企业进入债券市场,运用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筹集发展资金。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以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扩大金融市场规模、服务创新驱动、推动转型升级为目标开展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工具创新和服务创新,多层次、多渠道地缓解高科技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第十七条 提升人才聚集能力。充分发挥“人才东莞”专项资金作用,尽快形成引进和留住高端人才的竞争优势。加强与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的交流合作,加快建立和完善人才交流平台,为企业引进专业技术人才牵线搭桥。设立引进人才“绿色通道”,在人才入户、住房、医疗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解决人才落户东莞的后顾之忧。重奖有突出贡献的杰出人才,提高企业人才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待遇。加大职业教育培训力度,加快培养符合企业需求的技能型、实用型人才,为优化加工贸易发展载体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第十八条 加强行业协会建设。结合政府机构改革,选择一些运作规范、影响力大的行业协会作为试点,移交政府相关部门的微观、技术性和事务性职能,促进行业协会在反馈行业诉求、推动研发创新、品质检测、标准制定、展览交易、人才培训、行业规范等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着力打破地域和内外资界限,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和覆盖面,突出培育发展壮大纺织服装、家具等传统优势产业行业协会,引导组建LED等新兴产业协会,重点支持行业协会组织建设公共平台、抱团开拓市场和采购。

第十九条 加强城市整体营销推介。进一步强化城市功能,优化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改善治安状况,规范企业收费,千方百计创造“营商环境加一、综合成本减一”的优势,使东莞比其他城市多出一个优势,成为全国营商综合环境最好的城市之一,增强投资者对东莞投资环境的认可度。创造条件举办国际性的论坛、年会等活动,邀请世界500强企业、跨国公司高层前来东莞参观考察,提升城市知名度和美誉度。选择一批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策划系列城市宣传活动,持续开展“新东莞、新产业、新商机”宣传推介,广泛宣传东莞的产业发展空间、便利交通环境、宜居生态环境、社会建设成就,以及在莞人才的高品质生活,树立东莞高品位、宜居创业的城市形象,增强城市吸引力和竞争力。

第二十条 以上规定由市外经贸局会有关部门解释、完善实施细则与操作办法并共同落实。除另有说明之外,以上规定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我市原有相关政策与以上规定不一致的,相应废止。



水利部关于内蒙古宁夏黄河干流水权转换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


水资源[2004]159号

水利部关于内蒙古宁夏黄河干流水权转换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黄河水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内蒙古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沿黄地区水资源短缺,现状用水结构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工业用水仅占总用水量的3%左右,远低于全国20%的平均水平;农业用水比例高达95%以上,灌区工程老化失修,用水效率低下,农业灌溉节水潜力较大。

  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今后10年内蒙古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将会快速增长,城市化率也将有较大提高,沿黄地区工业和城镇用水量将有较大幅度增加。根据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2010年,该区域工业用水量的需求将占总用水量的10%左右,未来工业和城市用水的不断增加将主要通过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和远期的南水北调来解决。近期在水资源总量难以增加的情况下,解决该地区火电等优势产业的发展和急迫的城市用水问题,必须从当地实际出发,通过合理调整用水结构、大力推行灌区节水,在确保居民生活、粮食安全和基本生态用水的前提下,改变现有水资源利用格局,引导水资源向高效益、高效率方向转移,实现以节水、高效为目标的优化配置,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按照治水新思路,应用水权、水市场理论,黄河水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于2003年开展了水权转换试点工作,探索出一条解决干旱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用水的新途径。在实地调查和充分研究的基础上,我部组织完成了内蒙古、宁夏黄灌区近期水资源供需形势及水权转换水量初步分析等工作。为了进一步引导、规范和推进水权转换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新的治水方略,坚持科学发展观,以水权、水市场理论为指导,以流域和区域水资源总体规划为基础,以实现水资源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建设节水型社会为目标,以节约用水和调整用水结构为手段;通过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平等协商,兼顾效率与公平,统筹水权转换工作;农业节水支持工业和城市发展,工业发展积累资金又转而支持农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基本原则
  (1)总量控制原则。开展水权转换工作应遵循1987年国务院批准的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服从黄河水资源统一调度。
  (2)以明晰初始水权为前提的原则。应在建立和完善水资源宏观控制和微观定额两套指标体系的基础上,明晰初始水权,作为水权转换工作的前提条件;依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逐步建立水权转换审查制度,分级负责组织实施。
  (3)水资源供需平衡原则。水权转换工作应依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以及国家和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好水资源供需平衡预测,统筹配置地表水和地下水以及其他水源,统筹协调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实现区域水资源在现状水平年和转换期限内的供需平衡。
  (4)政府监管原则。应建立和规范水权转换秩序,加强政府监管,鼓励社会的广泛参与和监督,防止造成市场垄断;切实保障农民及第三方合法权益,保护生态环境。水权转换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限制水资源向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转移。
  (5)市场调节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水权转换市场,通过有偿转换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鼓励水资源向低耗水、低污染、高效益、高效率行业转移。

  二、水权转换的界定、范围和条件

  1、本意见所称水权是指取水权,所称水权转换是指取水权的转换。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2、内蒙古、宁夏自治区水权转换试点范围近期暂限于黄河干流取水权转换(区域间的水权转换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3、水权转换出让方必须是已经依法取得取水权,并拥有节余水量(近期主要指工程节水量,暂不考虑非工程措施节水量)的取水权益人。
  4、水权转换不得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三、水权转换的期限与价格

  1、水权转换期限
  水权转换的期限要与国家和自治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综合考虑节水工程设施的使用年限和受水工程设施的运行年限,兼顾供求双方的利益,合理确定水权转换期限。
  水权转换期满,受让方需要继续取水的,应重新办理转换手续;受让方不再取水的,水权返还出让方,并由出让方办理相应的取水许可手续。
  水权转换期内,受让方不得擅自改变所取得水量的用途。
  2、水权转换价格
  本意见所指水权转换价格为:水权转换总费用/(水权转换期限×年转换水量)。
  水权转换总费用包括水权转换成本和合理收益。
  水权转换总费用要综合考虑保障持续获得水权的工程建设成本与运行成本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与生态补偿,并结合当地水资源供给状况、水权转换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
  涉及节水改造工程的水权转换,其转换总费用应涵盖:(1)节水工程建设费用,包括灌溉渠系的防渗砌护工程、配套建筑物、末级渠系节水工程、量水设施、设备等新增费用;(2)节水工程的运行维护费,是指上述新增工程的岁修及日常维护费用;(3)节水工程的更新改造费用,是指当节水工程的设计使用期限短于水权转换期限时所必须增加的费用;(4)因不同用水保证率而带来的风险补偿;(5)必要的经济利益补偿和生态补偿等。

  四、水权转换的程序

  水权转换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水权转换双方向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出让方的取水许可证复印件、水权转换双方签订的意向性协议、《水权转换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等有关材料。其中,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批取水许可的,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水权转换申请后,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黄河水利委员会。
  黄河水利委员会和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全面审查,并向社会公示,符合转换条件的,予以批复。
  经审查批复后,水权转换双方应正式签订《水权转换协议书》,制定《水权转换实施方案》,报黄河水利委员会和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取水许可相关手续。
  2、水权转换涉及节水改造工程的,应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进行节水改造工程建设和管理。
  节水改造工程竣工后,由黄河水利委员会会同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根据施工、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监理报告,对节水改造工程进行现场验收,并核定是否满足节水目标要求。
  验收合格后,水权转换双方方可到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黄河水利委员会办理取水许可申请相关手续。
  3、水权转换出让方取水许可变更,受让方领到取水许可证后,水权转换生效。

  五、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黄河水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水权转换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及时总结水权转换工作的经验,正确引导水权转换工作,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逐步建立公众参与的机制。
  黄河水利委员会要加强黄河取水总量控制,加强对内蒙古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权转换工作的指导,严格审查《自治区水权转换总体规划》并监督实施;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积极稳妥地推进水权转换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要尽快明晰初始水权,编制《自治区水权转换总体规划》,并报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要加强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确保水权转换资金的专款专用,并切实保障水权转换所涉及的农民利益;要成立水权转换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负责当地水权转换工作的协调、管理,并及时协调处理在转换期内发生的涉及水权转换双方利益的问题。
  黄河水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水权转换实施办法和细则。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