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东营市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2:45:51  浏览:94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东营市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东营市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 市长刘国信 二OO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东营市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披露活动,推动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增强企业信用观念和信用风险防范意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企业(包括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采集、披露企业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合法、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征信机构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披露工作。
第五条征信机构采集、披露的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经营(业务)范围、税务登记证号、税务登记验证和换证情况、纳税人性质、税务管理状态、进出口经营资格、海关注册编码、组织机构代码、年检情况。
(二)企业经营状况:主要产品(业务)、年纳税总额、年纳税入库总额。
(三)企业资信情况:资质认证、资格认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海关分类管理级别、金融机构对企业的信用评级、重合同守信用情况。
(四)企业荣誉记录:重大奖励,驰名、著名和重点保护商标资料,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荣誉记录。
(五)企业不良记录:因偷逃骗抗税、制假售假、恶意逃废债务、诈骗、走私、逃骗套汇等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情况。
(六)企业同意采集、披露的其他信用信息。
第六条工商、税务、审计、质监、安监、建设、体改、金融、海关、公安、仲裁、司法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统一格式,通过网络及时向征信机构提供企业信用信息;企业可以自愿向征信机构提供本企业的信用信息。
信息提供单位必须保证所提供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征信机构可以对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储存,形成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但不得擅自更改。
第八条企业认为征信机构采集的本企业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征信机构提出更正要求,并提供有关资料。
征信机构应当及时将企业的更正要求转交信息提供单位处理。信息提供单位经核实相关信用信息,对确需更正的,及时予以更正;不予更正的,向企业书面说明理由。
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及时向征信机构反馈企业更正要求的处理情况。
第九条征信机构应当对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及资料进行维护和管理,并根据采集的信息及时更新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第十条征信机构通过市人民政府信息网的企业信息查询系统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载体披露企业信用信息。
信息使用者可以通过查询上述载体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征信机构可以长期保存所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
企业已改正其重大违法行为的,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征信机构应当及时采集有关信息并披露改正情况。
第十二条因提供虚假信用信息和擅自更改信用信息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信息提供者和信息更改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农村广播线路设施管理规定

北京市政府 市广播电视局


北京市农村广播线路设施管理规定
市政府 市广播电视局




为维护农村广播线路设施的完好,保障农村广播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凡本市郊区农村有线广播网专用的各种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简称广播线路及其设施),均按本规定管理。
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保护广播线路设施,遵守本规定。
二、市广播电视局主管全市农村广播线路及其设施的管理工作;区、县广播电视局(科)和乡、镇广播站(室)负责本地区广播线路及其设施的管理工作。
三、加强农村广播线路及其设施的保护管理,禁止危害广播线路及其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架空线路下的地面两侧两米以内,禁止建设建筑物,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线杆(塔)周围两米以内,禁止取土。
(二)禁止在架空线路下和地下电缆通过的地面上植树。广播线路及其设施周围树木的树枝,应与广播线路及其设施保持两米以上的距离,不足两米的,由树木所有单位或个人负责将两米以内的树枝剪掉。
(三)禁止擅自移动或损坏广播线和线杆(塔)等设备;禁止在广播线路及其设施附近进行爆破等危险作业。
(四)禁止在广播线和线杆(塔)等设备上拴系绳索和搭挂杂物。
(五)埋设地下电缆的地面两侧两米以内,禁止钻探、掘土等作业;禁止堆放重物或倾倒垃圾、渣土和腐蚀性液体。
四、因建设工程需要,必须改建、迁建广播线路及其设施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征得所在地的区、县广播管理部门同意,并按广播管理部门的技术标准妥善处理。改建、迁建所需费用,由建设或施工单位负担。
五、区、县、乡、镇广播管理部门应当经常开展保护广播线路及其设施安全的宣传,组织沿线单位和群众进行护线联防。
沿线单位和群众发现偷盗、损毁广播线路及其设施的行为,应及时报告广播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处理。保护广播线路及其设施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广播管理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六、违反本规定,没有造成损失的,由广播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令其改正;造成广播线路及其设施损失的,由违章者负责赔偿。
对故意损坏广播线路及其设施,或因其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致使广播线路及其设施损失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各级广播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必须尽职尽责,切实做好管理工作。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致使广播线路阻断或设备损坏的,应予行政处分。
八、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7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1987年5月7日
警务进场(站) 打造平安公交

小 成

社区警务,农村警务在现阶段是一项深入民心的警务模式,也是现代警务的趋势及主流,也是我国公安机关进行警务改革的一项主要内容。而警务进场(站),正是我们公安公交分局落实,打造平安公交、构建和谐公交的一项具体措施,也是我们公安机关密切警民关系,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推进治安社会化,实现警民协作的主要目的。警务进场(站)即利于公安机关的打击预防工作的开展,又利于车队、线路、司售人员的安定团结,更保障了车队、线路安全营运。至此,我给大家浅谈一些警务进场站的必要性,以供大家参考。
第一、警务进场(站),使公安机关的警务活动更加积极主动
建立警务室,可以使我们公安公交分局在治安防控工作中与车队、司售人员能动地互相作用,从而共同发现,积极处置线路上的治安问题,使我们的警务活动从原有的反映型、被动型转变为超前的预防型、主动型的思路上来。其实质就是我们公安公交分局通过警务进场(站),立足于场区、线路、大的公交站点,积极开展治安预防宣传工作,动员、组织司售人员及管理人员自觉地参与到线路的治安管理,提高他们的法制意识,使我们的警务活动更加积极主动。
第二、警务进场(站),为公安机关快速准确掌握线路上的治安状况提供第一手资料。
司售人员整天工作在第一线,线路上的治安状况他们都能随时掌握了解,而以公安公交分局目前的警力,还不能满足每条线路上配备一名民警。所以通过警务进场(站),能使我们的警务活动深入到第一线使我们民警和司售人员近距离接触,既能动员每名司售人员真正成为我们公安公交分局在线路上的治安“流动哨兵”的作用,又能使司售人员的治安信息及时有效地反馈给民警,也就防止了象以前有的治安信息二、三天甚至一个多星期后才能反馈回来的情况。
第三、警务进场(站),能充分发挥公交治保组织的强大功能。
治保组织既是我们警民开展警务活动的主要力量,又是预防打击违法犯罪,保障安全的铜墙铁壁。通过治保组织使广大司售人员及管理人员对我们警务室的工作有认同感、归属感,从而产生凝聚力,也就理解了我们的警务活动,支持我们的警务工作,也就加强了我们的警民关系,才能在打击预防违法犯罪活动中发挥主人翁的作用。逐步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防护为特征的治安自治,提高我们公交线路治安状况的整体防范能力。
第四、警务进场(站),更能密切警民关系,从而更好为企业服务
由于乘客、司售人员素质的个体差异,很容易造成矛盾纠纷,引起治安问题、甚至刑事案件的发生,如果不及时得到有效解决,就无法形成良好的公交秩序,也就谈不上平安公交的建立,企业的效益也就无从谈起。而良好的公交秩序是平安、和谐公交的基本标志。警务进场(站)就是保障公交运营秩序的重要措施之一。警务进场(站)是以巡逻、检查、法制宣传为主要执勤方式,严密线路上的治安控制,受理投诉、调解矛盾纠纷,为广大乘客、司售人员排忧解难,从而更好地为民服务,为企业保驾护航。
第五、警务进场站,也是企业追求效益,打造平安公交的目的。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更追求法治效益。而警务进场(站),就是在保护企业利益的同时,来调节线路运营中出现的各种利益冲突,以便把矛盾、对立、磨擦减少到最低程度,保障企业争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总之,平安公交应当是有秩序的公交,是尊重乘客、司售人员权利的公交,是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司乘人身财产安全的公交,也是追求经济效益、社效益的公交,这也就是警务进公交场(站)的目的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