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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4:57:02  浏览:92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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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政〔2004〕30号

批转市审计局关于铜陵市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审计局关于《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业经7月2日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四年九月五日

铜陵市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

(市审计局 二○○四年六月二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市审计机关通过审计结果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 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审计结果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以及县区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结果;

(二)市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事业组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审计的结果;

(三)政府性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或政府重大经济活动支出审计的结果;

(四)有关行业或专项资金(基金)审计的结果;

(五)有关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

(六)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关注的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第四条 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审计结果的公告应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以及县区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结果;市政府部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审计的结果;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或政府重大经济活动支出审计的结果;有关行业或专项资金(基金)的审计的结果需要向社会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告的,须经市政府批准同意。

(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须报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三)对须经批准才能公告的审计结果,应书面向市政府和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附审计结果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

(四)其他需要公告的审计事项,由市审计机关研究决定。

第五条 公告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审计结果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在审计决定书等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涉及不宜公布内容的,必须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第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公告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审计结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审计结果的公告,由市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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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第一审专利案件聘请专家担任陪审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第一审专利案件聘请专家担任陪审员的复函
1991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1990)第208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的意见。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专利案件时,可以根据该案件所涉及的技术领域,聘请有关技术专家担任陪审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函(已失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函

财税字〔1995〕80号


陕西省财政厅:
你厅陕财税(1995)028号《关于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1994年税制改革后,凡纳入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的企业均应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9号《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一)的规定:“对企业1993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亏损,允许按新税法规定的年限进行弥补。其以前年度发生的亏
损,仍按原规定的年限执行。”因此,企业1993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亏损可以依照上述规定用1994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



199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