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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优秀施工项目奖评审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34:00  浏览:82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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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优秀施工项目奖评审办法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优秀施工项目奖评审办法
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施工企业加强科学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创建更多的优质工程,根据《国家优质工程奖励条例》和《化学工业部优质工程项目奖评选办法》精神,结合化工施工企业实际情况,特制订《化学工业部优秀施工项目奖评审办法》。
第二条 化学工业部(简称部)优秀施工项目奖是化工行业施工质量的最高奖励,每年评审颁奖一次。
第三条 部优秀施工项目奖是施工企业获得部质量管理奖、部优质工程奖、企业升级、六好企业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四条 申报部优秀施工项目奖的工程,应是近一二年竣工投产的单项工程,具有国内施工先进水平。评选审定工作必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

第二章 评选对象
第五条 部优秀施工项目奖以列入国家或地区(部门)计划,具有独立生产能力的工程项目为评选对象,主要包括:
1.新建的化工、石油化工的大中型项目的单项工程;
2.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化学工业系统大中型改建和扩建的单项工程;
3.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有重大意义的其他单项工程。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六条 施工质量
1.申报部优秀施工项目奖的项目,按国家和部颁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验评标准所评定的单位工程必须全部合格,优良品率在90%以上。
2.申报的单项工程中的主要单位工程的施工质量必须优良。
3.经化工投料试车及试车考核证明施工质量良好。
4.在施工阶段中,没有发生因施工原因造成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七条 工期
申报的单项工程必须履行施工合同签订的工期,按期或提前竣工。
第八条 施工管理
1.建立健全了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了质量岗位责任制,整个施工过程处于受控状态。
2.有切实可行的施工网络计划,有明确的施工控制点,并在施工中认真实施,指导施工。
3.按单位工程核算施工用三大材料消耗,在达到预算定额的基础上,钢材节约率3%以上、木材节约率3%以上、水泥节约率4%以上。
4.施工技术档案资料必须齐全,施工过程中的记录、数据要真实,手续完备。
5.坚持现场文明施工。
第九条 安全施工
1.按参加单项工程施工的本公司职工平均人数计算,千人重伤率在1‰以内。
2.没有人身死亡事故。
第十条 为用户服务,为用户负责
1.企业经营管理上要明确树立“施工前为用户着想、施工中对用户负责、竣工后让用户满意”的思想。
2.精心施工、不留隐患、不留尾工。
3.坚持保使用、保投产,坚持工程回访,用户满意。

第四章 评审办法及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部优秀施工项目奖的单项工程,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和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总公司进行初评后,向部择优推荐,经部审定批准后,命名为《化学工业部优秀施工项目》。
第十二条 凡具备优秀施工项目奖条件的项目均可申报。申报程序是:对于地方施工企业,该奖的初评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负责组织,并按工程项目的专业性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进行申报。对于部直属施工企业,该奖的初评工作由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总公
司负责,并征求工程项目所在地区有关部门的意见后进行申报。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于每年十月底前报部基建司。
第十三条 申报部优秀施工项目奖的单位,要认真填写“申报表”。数据要真实,资料要齐全,字迹工整。凡资料不全或表格填写不符要求者,按自动失去评选资格处理。
第十四条 申报部优秀施工项目奖的单项工程只能申报一次。因特殊原因,经部同意,可保留资格延至下届参加评审。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五条 荣获部优秀施工项目奖的单位,由部颁发部优秀施工项目奖证书。
第十六条 荣获单位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为获奖项目中直接做出贡献的职工,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对于被评为部优秀施工项目奖的单项工程,在获奖后,如发现与申报条件不符,要撤销奖励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化学工业部优秀施工项目奖申报表》为本办法附件。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基建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是起施行。1983年11月9日以〔83〕化基字第1188号文发布的《化学工业基本建设优质工程项目奖评选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表

化学工业部优秀施工项目奖申报表



企业名称________ (盖 章)
企业经理________ (盖 章)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化学工业部基建司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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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 报 理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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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优秀施工项目奖评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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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项工程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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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同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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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 工 地 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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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负责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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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 设 规 模 ┃ ┃ 建设性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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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 计 概 算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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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竣 工 决 算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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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 工 产 值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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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同 工 期 ┃ 开工 年 月 日 竣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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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 际 工 期 ┃ 开工 年 月 日 竣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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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工程合格品率 ┃ % ┃
┃ 工 程 质 量 ┣━━━━━━━━━━━━━╋━━━━━━━━━━━━━━━━━━━━━━━━━━━━┫
┃ ┃ 单位工程优良品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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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 全 施 工 ┃ 千 人 重 伤 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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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钢 材 ┃ 木 材 ┃ 水 泥 ┃
┃三 材 节 约 率┣━━━━━━━━━━━━━╋━━━━━━━━━━━━━━╋━━━━━━━━━━━━━┫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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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程评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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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工程质量 ┃ 三 材 节 约 ┃
┃ 单位工程 ┃ 工作量 ┣━━━━┳━━━━╋━━━━━━┳━━━━━━━┳━━━━━━┫
┃ ┃ ┃ 合 格 ┃ 优 良 ┃ 钢 材 ┃ 木 材 ┃ 水 泥 ┃
┃ 名 称 ┃ (万元) ┃ 品 ┃ 品 ┃定额/节约(t)┃定额/节约(M3)┃定额/节约(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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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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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工程名称┃ 事故的部位 ┃ 事故原因 ┃ 处理结果 ┃ 经济损失 ┃
┃ ┣━━━━━━╋━━━━━━╋━━━━━╋━━━━━╋━━━━━┫
┃ 质 ┃ ┃ ┃ ┃ ┃ ┃
┃ ┣━━━━━━╋━━━━━━╋━━━━━╋━━━━━╋━━━━━┫
┃ 量 ┃ ┃ ┃ ┃ ┃ ┃
┃ ┣━━━━━━╋━━━━━━╋━━━━━╋━━━━━╋━━━━━┫
┃ 事 ┃ ┃ ┃ ┃ ┃ ┃
┃ ┣━━━━━━╋━━━━━━╋━━━━━╋━━━━━╋━━━━━┫
┃ 故 ┃ ┃ ┃ ┃ ┃ ┃
┃ ┣━━━━━━╋━━━━━━╋━━━━━╋━━━━━╋━━━━━┫
┃ 情 ┃ ┃ ┃ ┃ ┃ ┃
┃ ┣━━━━━━╋━━━━━━╋━━━━━╋━━━━━╋━━━━━┫
┃ 况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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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 工 管 理 情 况┃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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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要 经 济 效 益┃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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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工 程 质 量┃ ┃
┃ ┃ ┃
┃ 鉴 定 意 见┃ ┃
┃ ┃ 质量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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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车考核情况┃化工投料日期 年 月 日 ┃
┃ ┃出合格产品日期 年 月 日 ┃
┃ 及 ┃ ┃
┃ ┃ ┃
┃建设单位意见┃ 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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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工程所在┃ ┃
┃地省(区)、市┃ ┃
┃主管厅(局 、┃ ┃
┃公司) 意见 ┃ ┃
┃ ┃ ┃
┃ ┃ 省(区)市主管(局)公司)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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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初 评 意 见┃ ┃
┃ ┃ ┃
┃ ┃ 初评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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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管部门┃ ┃
┃ ┃ ┃
┃ 意 见 ┃ 省(区)市化工厅(局、公司) ┃
┃ ┃ (盖 章) ┃
┃ ┃ 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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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 建 司 ┃ ┃ ┃ ┃
┃ ┃ ┃部 核 批┃ ┃
┃ 审 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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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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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95年中央决算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95年中央决算的决议

(1996年7月5日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了财政部部长刘仲藜代表国务院所作的《关于1995年中央决算的报告》,经过审议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95年中央决算,批准财政部部长刘仲藜所作的《关于1995年中央决算的报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0〕103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城乡统筹发展综合配套改革的若干意见》(厦委发〔2010〕3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制定的《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意见》(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五月七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

增减挂钩实施意见

(试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意见的通知》、《厦门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统筹城乡发展综合配套改革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是指:在规划保留和一定时期内不具备城市化条件的农村区域,通过对农村区域低效利用的建设用地进行整治(拆旧区)并复垦为耕地后,将农村建设用地减少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建新区)相挂钩,并将城镇建设用地出让获得的土地增值收益,部分返还用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其中拆旧农村居民点(最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判读地类)复垦与建新占用的耕地增减指标称为“挂钩指标”。

  第三条 拆旧区是指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已确定的建设用地,包括:农村空心村、空心房和危旧房等农村旧宅基地或其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新区包括用于拆旧区农民安置的用地和城镇建设用地。

  第四条 农村土地整治拆旧建新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符合规划。建新、拆旧区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村建设规划,编制农村整治专项规划和拆旧建新挂钩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范围、投资估算、规模和时序,并建立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库。

  (二)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利益。项目实施方案须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拆旧整理复垦项目区的设立和实施要尊重群众意愿。土地整理复垦方案、拆旧建新补偿标准、新村建设方案等,要广泛征询农民意见,与农户签订整治及补偿协议,做到整治前农民同意、整治中农民参与、整治后农民满意。

  (三)地类清楚,权属无争议。整治前要确实做好地类和权属核实,整治后要做好权属变更或注销手续。确保面积准确,产权明晰。

  (四)一户一宅。对一户一宅被拆旧的农村村民,可在村镇规划区内,安排新的宅基地或统一规划建设安置房,保障其居住需要。村民建新住宅必须签订旧宅基地退还协议,退还旧宅基地。

  (五)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以区政府为责任单位,镇、村为实施单位,有关部门各司其责,相关村民积极参加。

  (六)试点先行,先易后难。我市的2个省级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汀溪镇和新圩镇)须先行启动试点,其它区、镇先行摸底调查,有潜力的编制农村土地整治专项规划,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推进。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管理,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六条 各相关单位按以下分工各负其责:

  区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筹措资金并设立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专户,编制农村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审批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验收等工作。各区应成立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将农村土地整治城乡增减挂钩工作与区内的其它城乡发展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措施相衔接,协调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编制过程和项目区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认真解决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编制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及申报;拟定低保户、五保户等困难户的帮扶政策;对产权调整摸底、农村旧房拆除、新房建设、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土地整理复垦和安置补偿等具体工作进行组织实施。设立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专户,及时公开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政策技术指导、项目区前后土地地类确认与变更、一户一宅认定、产权核实与变更、新增耕地验收、核定土地增减挂钩指标、建立土地增减指标调剂对接服务和设立指标使用台帐等工作。对使用增减挂钩指标的城镇建设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开辟“绿色通道”,受理项目区安置用地的村民住宅申请。

  区发改部门负责拆旧建新区项目的立项。

  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整治资金收支情况监管,保障资金规范使用。

  规划部门在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的基础上,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镇级规划,协助指导各镇编制村庄规划,加强新村建设的规划和设计指导。

  建设部门负责提供住宅设计通用图。

  农业部门负责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的管理、建设用地复垦土壤改良的技术指导,参与项目新增耕地的验收工作和增减挂钩先行使用指标的审核。

  民政部门负责拆旧区低保户、五保户等困难户的确认。

第二章 实施步骤

  第七条 编制专项规划,建立项目库

  区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村庄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农村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利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等资料,对村庄现状、整治潜力、投入和效益等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价,明确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位置、范围、规模和时序,建立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库。

  第八条 调查摸底,编制实施方案

  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以“空心村”“空心房”整治和危旧房(棚户区)改造为重点,把项目库中复垦潜力大、投资成本低的村庄,优先纳入整治范围,按项目制订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情况概述、土地整治规模及投资估算、农村居民点拆旧建新安排、村庄复垦耕地方案、资金来源与筹措办法、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实施计划与保障措施、地块面积数据表、图件(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村庄复垦设计图和安置建新地块平面图)等。

  第九条 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确认实施方案

  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对被拆旧的房屋权属面积、补偿标准、新宅基地或安置房的安置方案等进行重点确认。实施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批准项目实施方案

  区人民政府对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把关村民对拆旧建新安排、补偿安置方案和标准、资金需求和筹措、新建住宅的村民签订旧宅基地退还协议等重点环节。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

  项目实施方案批准后,镇政府向区发改部门申请,对项目拆旧建新区进行立项。

  第十二条 挂钩指标的使用

  经营性房地产项目使用挂钩的新增耕地指标进行农转用和土地征收的申报时,使用挂钩指标的单位与提供挂钩指标的单位须签订双方协议并提交资金交割证明一并上报审批。对整治项目尚未完成但确需先行使用挂钩指标的,可凭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农业局审核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先行核定使用挂钩指标。先行使用土地增减挂钩指标的,原则上应在两年内完成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并进行指标结算。

  第十三条 项目组织实施

  镇、村按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拆旧补偿安置、拆除、建新(在已建成项目内进行安置的,不必建新、复垦等工作。项目统一发包委托的,在项目实施时,要依照有关规定落实项目业主负责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资金审计制,进行规范管理。镇人民政府可按项目区整治资金的一定比例,将项目区的拆旧工作委托项目所在村委会包干完成,未进行招投标的,需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通过。建新安置工程和整理复垦耕地工程由镇政府组织邀标。项目的委托情况和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应及时公开。

  第十四条 补充耕地验收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成耕地后,在区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初验基础上,报市国土房产局、农业局共同组织验收。验收时应以国土部门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为依据确定新增耕地面积,农业部门对新增耕地的质量进行认定,指导今后耕地肥力培育。

  第十五条 正式核定增减挂钩指标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补充耕地验收材料、使用挂钩指标的单位与提供挂钩指标的单位双方签订的协议及资金交割证明等材料,正式核定涉及区域相应的土地增减挂钩指标,管理指标台帐。

  第十六条 权属登记,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变更

  注销农村建设用地被拆旧收回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权属登记资料;对重新安排的新宅基地或安置房进行确权登记。在年度变更调查时,按照补充耕地验收资料,对土地利用现状地类进行变更。

  第十七条 新增耕地管理

  农村土地整治净增的耕地,仍归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发包给村民,或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补偿安置标准

  具体拆旧建新补偿安置标准和程序可参考各区“移民造福工程”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资金来源与标准

  农村土地整治资金主要由上级返还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城市土地出让的部分收益、挂钩指标有偿使用费中安排,同时可有效整合中小水利、农村交通、村镇建设、农村扶贫、中低产田改造等各类资金,加大对农村土地整治的资金投入。资金总额按新增耕地面积核算,同安区、翔安区不低于17万元/亩,其他区不低于20万元/亩。

  第二十条 农村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

  农村土地整治专项资金可用于支付专项规划编制、整治项目前期费用、村民拆旧、依法补偿、土地复垦、新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等费用。剩余资金用于新村及小城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挂钩指标有偿转让的增值收益主要用于项目区内内存基础设施、社会保障和现代农业建设。

  第二十一条 项目前期工作费用

  项目前期工作费用主要有:项目的前期调查摸底、面积测绘、权属调查核实、实施方案编制(含项目复垦设计)等费用。前期费用,由各区先行垫资给镇、村。镇村按各自实际工作发生费用经审核后结算,纳入项目总成本。对项目前期工作已经完成,但项目最终无法实施推进的,其费用由区财政承担。

  第二十二条 资金专项管理

  区、镇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农村土地整治资金专户和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专户,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要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资金拨付

  区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资金筹措渠道,分期将资金拨付到镇级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专户。项目开始实施后,区专户先行拨付项目总金额的70%到镇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专户,项目验收后,按项目实际增加耕地面积核算项目总金额,拨付剩余部分。

第四章 配套政策

  第二十四条 鼓励措施

  一是挂钩指标可以有偿转让用于城市建设;二是对使用挂钩指标的建设用地,开辟“绿色通道”单列办理;三是使用挂钩指标的建设用地不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免收耕地开垦费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四是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安置用地免缴土地有关规费;五是新村规划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田水利建设等与土地整治项目相衔接;六是依法安排宅基地并允许个人建房。

  第二十五条 倒逼机制

  一是严格控制村民零星建房,禁止“一户多宅”,村民新建住宅必须签订旧宅基地退还协议,退还旧宅基地。二是各地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占用耕地的,应有偿使用农村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形成的土地增减挂钩指标。没有挂钩指标的区,由市国土房产局协调本市挂钩指标有节余的区或省内其他市县异地有偿购买挂钩指标。

  第二十六条 奖励机制

  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开展农村旧宅基地整治工程项目的区,按每新增1亩耕地的给予1万元的奖励补助,专项用于奖励工作成效显著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区制定实施。

  第二十七条 救济措施

  按照实施方案中“低保户、五保户等困难户的帮扶政策”对困难户进行帮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