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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爱建广告公司违法事实及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6:49:25  浏览:98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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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爱建广告公司违法事实及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上海爱建广告公司违法事实及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上海爱建广告公司违法事实及法律适用的请示》〔沪工商广(1997)第4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告法》所称广告活动,是指包括旅行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环节发生的行为。广告活动发生在《广告法》实施之后,该行为违反《广告法》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依照《广告法》进行处罚。




1997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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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市直下属单位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


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直下属单位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市委办发[2004]103号




市级各部门:

《绍兴市市直下属单位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绍兴市市直下属单位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直下属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下属单位加强内部管理,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绍兴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直下属单位领导人员,是指市直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三条 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必须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一般任期满三年应当审计一次。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以及在企事业单位进行整体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时,应当进行审计。离任者未经审计,不得解除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不得办理离任手续。

第四条 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被审计领导人员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二)贯彻执行国家重要经济政策情况;

(三)评价经济决策和决策程序;

(四)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

(五)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六)个人遵守有关廉政规定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五条 市直各部门负责对下属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各部门应当在年初制定审计计划,并抄报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市直部门负责组织的经济责任审计,应指定其内部审计机构具体实施;也可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具体实施。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具有中国内审协会颁发的《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社会中介组织必须具有经济责任审计业务能力。

第七条 组织实施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前,各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内部审计机构或社会中介组织出具指令(委托)书,指令(委托)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审计对象、范围、重点及有关事项。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社会中介组织在接受指令(委托)后,应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应依法实施审计。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等规定。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社会中介组织和审计人员要依法查处并对审计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被审计的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予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之前,应听取市直部门的领导以及监察、政工、财务等处室对被审计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意见。市直部门领导以及监察、政工、财务等处室应当如实向审计组通报有关情况。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的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

第十一条 被审计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审计组的要求,及时、全面、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二条 被审计的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自己在任期内经济责任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五日内送交审计组。

第十三条 审计组在实施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通过对其所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审计,分清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本人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对其任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主管责任是指负有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出具指令(委托)的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前,应当征求被审计的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意见。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内容包括:

(一)实施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的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职责范围和所在企事业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以及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并对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评价;

(三)审计中发现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人员违反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

(四)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问题应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五)对被审计的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事业单位存在问题的处理、改进建议;

(六)需要反映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市直部门审定审计报告后,对被审计企事业单位存在的问题,在部门职责范围内,作出相应的处理。需要依法给予处理的,应向市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市直部门应将审计报告及其对问题的处理意见存入该领导人员档案。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考核该领导人员的工作业绩和实施奖励、任免或者聘用的重要依据。

市直部门对企事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在审计实施结束一个月内报送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市审计局负责对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业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定期抽查审计结果。在必要时可直接对有关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七条 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定期听取市直部门对企事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汇报,研究、解决企事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八条 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本办法执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本办法执行的市直部门,由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市直下属集体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2013〕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等四个案例(指导案例13-16号),作为第四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