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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9:53:07  浏览:83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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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


(2002年12月19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19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全面提高水的利用率,建设节水型城市。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节约用水责任制,采取措施,推动全社会节约用水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四条 天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公室)统一管理全市的节约用水工作。

区、县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节水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工作。

区、县节水办公室在业务上受市节水办公室指导。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指定的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本区域内节约用水日常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节约用水的科学技术研究,多渠道增加投入,开发、推广、应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六条 本市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七条 市节水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年地表水、地下水、矿泉水、地热水、地下咸水、再生水和淡化后海水的可利用量编制全市年度供水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和本市对矿泉水、地热水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区、县节水办公室应当根据市节水办公室编制的全市年度供水计划,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编制本区、县年度供水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八条 行业用水定额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市节水办公室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其它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水定额由市节水办公室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用水定额应当根据全国同行业先进标准制定。

第九条 除居民生活用水以外的用水户(以下简称非生活用水户)应当根据用水定额和生产经营需要提出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经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后,按规定时限报节水办公室,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节水办公室。节水办公室应当根据供水计划和用水定额,在规定的期限内对非生活用水户提出的用水计划指标予以核定。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从地下或者河道、水库直接取水的,必须办理取水许可证,并在取水处安装计量设施或者采用市节水办公室规定的其他计量方法。

安装计量设施必须使用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

第十一条 下列非生活用水户的用水计划指标和计划执行情况由市节水办公室负责核定和考核:

(一)从市管河道、渠道(暗渠)、水库取水的;

(二)从跨区、县引水工程取水的;

(三)从市内六区取用地下水的;

(四)从市内六区以外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市直属单位、外地驻津单位;

(五)从市内六区以外地区取用地下水,日取水量2000立方米以上的其他单位。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非生活用水户申报的用水计划指标,经管委会汇总平衡后由市节水办公室核定下达,用水计划执行情况由本区管委会负责考核。

区、县节水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非生活用水户用水计划指标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核定和考核。

第十二条 从市公共自来水管网取水的非生活用水户,其用水计划指标和计划执行情况,由市和有关区的节水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和用水量大小实行分级核定和考核。

第十三条 非生活用水户确需增加用水计划指标的,须经节水办公室批准。增加用水计划指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需要;

(二)水的重复利用率、用水单耗达到规定的行业指标;

(三)已达到本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业指标并采取了相应的节水措施。

第十四条 因建筑施工、采暖锅炉、游泳场馆等非生活用水户临时用水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节水办公室提出用水计划指标,经核定后方可用水。

节水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五条 节水办公室应当将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和调整后的用水计划指标及时通知有关供水企业。供水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年度用水计划供水。

第十六条 水资源紧缺时,节水办公室应当制定节水应急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保障生活、工农业生产和其他用水的先后顺序对用水户采取限制性用水措施。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十七条 市节水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全市水资源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对水的需求,编制市节约用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节水办公室根据市节约用水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制本区、县节约用水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用水户在用水过程中,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节水措施,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十九条 非生活用水户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制度。主要用水户应当按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经测试发现不符合节水规定的,应当整改。

第二十条 水生产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制水技术,减少制水水量损耗。制水损耗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供水企业应当加强供水管网维护管理,降低管网漏失率。自来水的产销差率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供水企业应当依据注册水表将纳入考核的用水户的用水量,按月报送节水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安装使用节水型设施或器具。为用水量大的建设项目配套的相应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产权人应当逐步更换为节水型器具。

第二十二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

节水型器具名录和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名录由市节水办公室会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供水企业、用水单位应当对供水、用水设施、设备、器具进行维修、保养。发现跑、冒、滴、漏水时,应当及时抢修。

第二十四条 洗浴业、水上娱乐业和游泳场馆的节约用水设施,经节水办公室检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取用水手续。

第二十五条 以水为原料生产饮料、纯净水等产品的企业应当采取节水措施,提高水的利用率。生产后的尾水必须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第二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选种耐旱型花草树木。

公园、花园、房屋建筑物的成片绿地应当采用穴灌、滴灌、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进行灌溉,不得大水漫灌。暂时不能采用上述方式进行灌溉的,应当限期改造。

园林、环卫部门和公共消防栓产权人或管理人应当对绿化、环卫、消防用水设施加强管理,防止水泄漏流失或者取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用水管理,防止水泄漏流失。

第二十八条 市节水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再生水资源总量编制再生水利用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节水办公室统一监督有关部门实施。

已接通再生水的地区,必须使用再生水。

第二十九条 新建宾馆、饭店、公寓、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和机关、学校用房、民用住宅楼等建筑物在本市利用再生水规划范围内的,应当按规定建设中水管道设施,利用再生水和符合民用标准的生活杂用水。

第三十条 营业性洗车场(点)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再生水。禁止使用地下水、自来水冲洗车辆。

取用河道、水库水冲洗车辆的营业性洗车场(点),必须建设循环用水设施,经节水办公室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营。

第三十一条 取用地热水的单位,有条件的应当对地热水进行梯级开发利用,其节约用水方案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节水办公室备案。

地热水利用后符合回灌标准的必须进行回灌。

第三十二条 有农业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水资源情况指导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调整农业种植结构。鼓励采用高新技术,发展高效益节水型农业。

第三十三条 农业灌溉和农村生活取用地下水的,征收水资源费。具体征收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节水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业节水灌溉试验,推行计量灌溉。

农业用水户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管道输水、渠道防渗、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措施。

取用超采区地下水未建设节水工程的,不予办理取水许可。

第三十五条 本市对生产、生活用水按照不同类别和不同水质实行不同收费标准。公共自来水管网使用地表水供水的地区,地下水资源费标准应当逐步高于自来水的收费标准。

第三十六条 本市实行居民生活用水计量收费制,逐步取消生活用水“包费制”。

使用自来水的居民用水户,应当按户安装水表,以户表计量用水量,缴纳水费。对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部分实行加价收费,具体收费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非生活用水户应当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实行计划用水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制。超计划部分的用水量,除按计划内收费标准计收水费或者征收水资源费外,还应当收取加价水费或者水资源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连续三个月超计划用水仍不采取措施的,除按上款规定加收水费或者水资源费外,节水办公室可以限制其用水量,必要时,经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停止其用水。

第三十八条 为城市供水的水库周边和河道、渠道沿线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水护水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私自引用水和污染水质。

第四章 鼓励措施

第三十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农业、农村生活节水项目优先立项,并根据情况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第四十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海水淡化和微咸水利用的开发、研究工作,对节水效益显著的项目,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利用再生水的,应当给予价格优惠。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兴建农业节水灌溉工程,经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市节水办公室批准,在节水工程投资未收回前,减免征收水资源费。

第四十二条 超计划加价收取的水费、水资源费,应当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实施节水措施、科研培训及节水管理、宣传、奖励方面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三条 本市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兴建蓄水设施,适时拦蓄雨(雪)、洪、沥水,增加有效水源。兴建雨(雪)、洪、沥水拦蓄工程和节水工程、改造节水工艺效益显著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扶持。其资金可以从水资源费和加价收取的水费中列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未按规定申报用水指标、未按批准用水计划指标计量用水或者将公共消防设施用水取作他用的,由节水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节水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逾期不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水资源费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或者经测试发现不合格,不及时整改的;

(三)未在取水处安装计量设施或者未采用市节水办公室规定的其他计量方法的;

(四)安装未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的计量设施的;

(五)对绿化、环卫用水设施不及时维修,造成水泄漏流失或取作他用的;

(六)公园、花园、房屋建筑物的成片绿地未采用节水灌溉方式,实行大水漫灌的。

第四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节水办公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未按规定对供水设施维修、保养,或者发现跑、冒、滴、漏未及时抢修的,由节水办公室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 洗浴业、水上娱乐、游泳场馆取用水未采取节水措施或者未办理取用水许可的,由节水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以水为原料生产饮料、纯净水,未采用节水措施或者未将生产后的尾水回收利用的,由节水办公室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营业性洗车场(点)直接使用自来水、地下水冲洗车辆的,由节水办公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洗车器具,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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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医学院校讲师培养考核试行办法

卫生部


高等医学院校讲师培养考核试行办法
 (一九八0年六月三十日)




  一、高等医学院校讲师是教学、医疗、科学研究等各项工作的中层骨干力量,在师资队伍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加速提高讲师的水平,是师资队伍建设中十分重要的任务,各高等医学院校必须重视这项工作。


  二、对讲师在思想政治方面的基本要求如下: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树立辩证唯物主义观点,愿意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具有严谨的科学作风,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水平,走又红又专的道路。


  三、对讲师在业务方面的培养要求如下:
  1.对本门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知识和比较丰富的实际经验,深入理解和熟练掌握其中某一方面的理论和技术,能及时了解和熟悉本专业最新科学成就和发展趋向,并逐步掌握本学科的新尖技术。
  2.独立担任本专业一门课程的教学工作。能系统讲授本门课程,讲授水平较好;参与编写教材;并具有组织和领导本课程各个教学环节的能力。
  3.明确专业定向,能独立进行科学研究工作。在本学科某一方面能较系统地掌握一定数量的文献资料,编写专题的文献综述;在教授指导下,进行科研设计;掌握研究方向和实验操作技能;并能总结科学研究成果,写出具有一定水平的论文。
  4.能培养、指导助教和进修生学习专业理论和操作技能。
  5.熟练掌握一门外语,能顺利阅读和正确笔译专业书刊(每小时译二千五百印符),并具有一定的听、说、写的能力。中医药专业讲师的外语要求可适当降低,但必须具有顺利阅读医古文的能力。
  6.临床各学科的讲师,还要求在医疗上能处理本专科较复杂的疑难病症,掌握本专科的特殊操作技能,领导一个病区的医疗和病房管理工作。
  7.某些有特殊情况的专业或学科,可参照上述要求灵活掌握。


  四、培养提高的主要途径和基本措施是:
  1.对讲师的培养提高,以院内在职培养为主,主要通过教学、医疗、科研等业务实践培养提高。要针对他们各人的具体情况,分别提出不同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
  对那些专业基础较坚实,在教学、医疗、科学研究、外语等方面已基本达到上述要求者,要培养他们尽快掌握本学科现代科学的新进展新技术,并创造一定的条件,使他们在教学、医疗和科学研究中作出较大的成就。
  对在某方面尚有欠缺的讲师,要从各人的实际出发,根据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由教研室将任务与培养结合起来,作好统筹安排。
  2.根据需要和可能,有计划地安排部分讲师脱产进修。积极举办一些短期的医药卫生新进展、新技术的讲座和培训班。各院校要通过多种渠道积极争取选送讲师出国进修、考察和参加学术活动。有计划地邀请一些外国专家讲学,积极开展学术交流。
  3.对讲师的培养提高应以个人刻苦钻研为主,同时也要重视发挥老教师对他们的指导作用。对于学术造诣较深的教授,要配备讲师作他们的助手,一方面协助教授工作,同时学习和继承他们的专长。


  五、对讲师的培养,应采取普遍培养与重点培养相结合,以重点培养为主的方针。各院(校)都要在普遍培养的基础上,挑选少数优秀的讲师予以重点培养。要在学习、工作条件、时间保证、参加学术活动、出国进修考察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使他们在业务上不仅能全面达到讲师培养的各项要求,而且能尽快掌握本学科的新进展、新技术,在本专业的某一方面有所创新;能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做到“四会”;并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成为本学科有成就的拔尖人才和骨干力量。


  六、讲师完成上述培养要求后,按照国家规定,经全面考核,符合条件者应及时提升为副教授,特别优秀者亦可越级提升为教授。


  七、教研室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培养计划,根据每个人的不同特点,提出达到上述培养要求的年限和具体培养措施,并由个人订出年度执行计划。学校和系、部(医院)的领导要有人分管这项工作,并定期检查考核,总结经验。重点培养对象的挑选办法由各院校自行确定。对不适宜重点培养者或发现新的重点培养对象,应及时调整。各院(校)应将重点培养的讲师名单、培养计划、培养情况、变动情况,报送主管部门,并抄报卫生部。


关于公务员犯罪的思考

袁征


  法律界有一句话“外国法制史”就是中国现代法制史,反映出我们在学习西方上尽心尽力,不惜人力财力来学习西方法律文化,但同时,也存在很多问题,法条越来越多,案件越来越多,懂法的越来越多,知法犯法的越来越多,2003年以前五年全国的刑事案件,全国刑事案件:360万,涉嫌犯罪率0.25 %,国家工作人员:20万,涉罪率0.5%,司法工作人员:2.5万,涉罪率1.25% (1),不难看出,我们的法律有需改进之处,我们在把目光投向西方的同时,也应该审视一下我们的吏治文化,以期建立适合我们国情的吏治文化。

一,儒家的官吏修身思想

  先从儒家说起,儒学讲究的是修身、治国、平天下,唐太宗李世民说过“未有身正而影斜,上治而下乱”,可以批判的是“明君思想”在现代社会是没有生存空间的,但“修身”却是对每个时代每个人来讲是很重要的,儒家追求的是修身,齐家,然后治天下,修身不是件简单的事情,李世民说过,未有身正而影斜,上治而下乱,修身好了,就天下大治了。所谓“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知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 这些观点,成为千百年来的做人做官甚至是为君的标准与旗帜,儒家又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来落实修身的追求,比如说孝道,孝道为自愿自发的道德实践,不为时间、空间、政治、人事、制度等外在因素所影响。孝顺父母即是报答父母养育之恩的自然表现,是中国文化之起源及其能发展者,精神上乃是源於孝道文化(1)。封建制度也规定了许多制度来约束官吏,也使得孝的观念深入官吏的心,对鞭策其为人处世如何做官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以史为鉴,它是不能解决吏治的根本问题,但是它的重大作用还是不可忽视的。

二,法的慈心

  我佛慈悲,大慈大悲,有损已利人之心甚也,我们不能像佛那样忍受过错而一味凭任,但佛对罪的心态是可取的,犯罪的人是可以被改正的,只是误入迷途的羔羊,是可以回到我们之中来的,仇视和严刑酷法是不起重大作用的,作用只是一时的,长期来看,只会是误入歧途,引人入绝路,适得其反。 人谁无过,普通可能离犯罪远些,但日常生活中,难免普通人普通情况下有不普通的想法,然后超出普通一点,做了出来,就犯罪了。大部分犯罪都是出于一时激愤或冲动的无预谋的犯罪。犯罪是正常人的正常行为实施了侵害行为,部分人认为有道理或安全必要在其它一部分人看来很可能是没有道理和不安全的。上到秦始皇,下到朱元璋,严刑酷法都维持不久,犯罪的人反而越来越多,秦朝在大路上看到囚犯穿囚服的比例是1/3,弄的社会像地狱,民怨载道。朱元璋的残酷吏法连自己的子孙都不用,他们及他们的大臣们也明白了,人谁无过,自己也有可能犯法,万一用到自己身上,就太不值了,所以就已所不欲,勿施于人好了。所以没必要仇视,并巴不得一棍打死,要给予关怀,要像老师对待犯了错误的学生一样。给予机会,重新做人,重新融入社会,要维护他们必要的尊严,逮捕的时候,维护他们的隐私。在公开或公众场合,可以不穿囚衣,找工作的时候,可以选择保留自己受过刑法处罚的历史,给予他们自己感受自己尊严的感觉。社会像个湖,她有自身的消除污染的能力,湖底有些黑污的东西总是要存在的,如果要是把黑污清除,湖水就要变浑,黑污总归要有,那湖水就一直浑了,所以不要怕有的人执迷不悟,黑污总归要有,社会能承受,能容纳,对犯法的人仁慈之心,不会减轻刑罚的教育作用,恰是相辅相成,很简单,自觉更有效果,当然不是说不要惩罚。犯罪人只是需要进一步教育的人,公务员犯罪也是社会文化历史等等复杂的原因造成的,我们不能一味的仇视,公务员大部分是从群众中的挑选出来的优秀人才,他们违法犯罪,不是他们天生劣根,是没经得起诱惑。你我这些普通人与他们换位的话,类似的违法行为也会发生在你我身上,所以,不要仇恨的很,法律对公务员犯罪的定罪量刑是够严的,死刑就可以说明这一点。我们应该依法办案,也要考虑到当事人的悲剧性,从而找到解决办法。

三,官吏的“铁饭碗”打破

  我的家乡沭阳,在仇和任职的时候,妇孺皆知仇和,这和以前的历任县委书记的“知名”情况是不一样的。其在沭阳四年左右,我那时还在家乡读高中,雷厉风行的种种事迹引人关注,当时说什么话的人都有,我当时也觉得不合理,现在口径大都统一了:他是好官,沭阳的恩人,有个叫张胤文的学者评价的很好:“以人治实现法治,在理论上正确,在实践上有实证。法治的行为主体是人,是广义人治的一种特殊形式,世界上没有离开人操作的法治,在实践中,孙中山的军政——训政——宪政推行的办法就是明证。美国开国时华盛顿、杰弗逊等多位政治家以政治人格推动和坚守法治,也是明证。只不过要多几位同志者坚持推动,沉淀法治这一政治文化,积累人治向法治异化的条件而已”。(2)但这些不是我想说的。其在沭阳我曾看见过他一面,是一个什么的剪裁,也许是工程开工,也许是活动启动,也许没有必要也许,看了一面也是闻名如其见面,人很精神,眼睛炯炯有神,气魄非凡,威严摄人,是个有魄力的领导,当时我产生了崇拜之情,模仿之心,想的大概是,将来当如此,志在高远,气吞山河,纵横九州,龙虎英雄,唯我孤傲,这些也不是我想说的,我想说的是,在我的家乡,人们都在有念念不忘仇和,认为只有他或他这样的人在沭阳,大家的生活才会更好,这就是“清官情结”,这是一种朴素直观的思想,是感性的,不是理性的,这是把制度问题看作了思想道德作风问题,把希望寄托在某些个别的精英人物身上,是解决不了问题的,一个仇和是不够用的,制度问题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所在。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一直在辛勤的改革完善探索中,有些主张被提出,如西方的,高薪养廉,权力拆分限制等,也都被认为或证明不符合社会主义实践,至于监督什么的,每篇文章都提,也未有创新了,怎么改,要大胆创新,胆大了,而新的思路在哪儿,苦苦思索,繁文缛节的文字表达不出社会的需要,晦涩的论文语言会限制他的影响力扩大,或许最难办的事最难想的问题,也是很简单的,所以,感性的想,仇和在沭阳的时候,公务员们能进能出,职位能上能下,岌岌可危,不努力工作,职位都难保,不再是铁饭碗了,老百姓就感觉很舒服,不会去想这个那个是不是贪官,事实上几乎就是无人去贪。富贵思淫,官员们的职位太稳定了,他们也会思富贵,从而为欲而走险;职位不保,前有鞭策,后有竞争者,这样会越来越强,同时也淘汰那些酒囊饭袋,想念仇和,不如想想他的岗位脆弱化,岗位问责制,岗位淘汰制等等。由此可见,根本方法还是防患于未然,在源头上进行整治,治其根本,才能正本清源,为老百姓流来源头活水,让老百姓安居乐业,共享和谐太平盛世。

参考书目

(1),陈忠林 “恶法”非法——对传统法学理论的反思

(2),原载于《南方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