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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扣留侵权商标商品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5:20:19  浏览:90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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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扣留侵权商标商品问题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扣留侵权商标商品问题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管局


批复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扣留侵权商标商品问题的请示》〔鄂工商商广(1993)第52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封存或者收缴侵权商标标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商标侵权、假冒商标案件中,为了切实做到“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有权责令侵
权人封存侵权商品;如果侵权人拒不封存甚至转移侵权商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封存侵权商品。这是执法过程中采取的必要措施,符合《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199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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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考核办法(试行)

财政部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考核办法(试行)

财金[2001]251号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切实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考核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考核办法(试行)

  为促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积极有效处置不良资产,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四家国有独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
二、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资产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范围依法收购的资产。
三、国家主要考核资产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现金收入,考核指标为现金回收净额。计算公式如下:
现金回收净额=[现金流量净额-国家计划内债转股股权回购、出售和转让现金流入-非国家指令性发行债券及商业借款现金流入+国家指令性债券利息支出现金流出+国家指令性人民银行再贷款利息支出现金流出]/[(l+R1)×(1+R2)×……(1+Rn)]
现金流量净额=年末现金余额+年末银行存款余额+年末其他现金等价物余额-年初现金余额-年初银行存款余额-年初其他现金等价物余额
n为资产公司自开业起所在年度,Rn为当年折现率。折现率由我部按当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隔夜拆借利率平均值确定。
如无特指,其他现金等价物均指资产公司短期持有的国债、国债回购拆出资金。如资产公司将其他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作为现金等价物,需向财政部作出书面说明和合理解释,且现金等价物范围一经划定,除经财政部批准外,不得随意变更。
国家指令性债券利息支出现金流出及国家指令性人民银行再贷款利息支出现金流出系指,资产公司在经国务院批准的人民银行再贷款和发行金融债券的额度之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对应的商业银行实际支付的利息。
四、资产公司在每年向财政部报送的年度财务计划中,应根据不良资产的实际情况按年度制定处置计划和现金回收计划。财政部在批复公司年度财务计划时,根据资产公司上报现金回收计划,确定资产公司基本费用开支,批复资产公司执行。
五、对资产公司不良资产处置、回收工作,国家按照现金回收净额的1%—1.2%予以奖励,具体为,对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和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按1%执行,对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按1.2%执行。年度执行中,资产公司可按每季度现金回收净额的6‰预提奖励基金。会计年度终了,财政部根据资产公司年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清算,资产公司按财政部考核的批复进行调整。
六、奖励基金由总公司统一计提、统一兑现,不得由办事处自行提取和分配。
七、对每年经财政部批准提取的奖励基金,资产公司要建立奖励基金制度,实行专户管理。资产公司内部的各项奖励必须统一在奖励基金专户内开支,不得在成本或收入等其他渠道列支或坐支奖励。
八、资产公司兑现奖励基金要体现重奖个人的原则。奖励不得平均分配,应重点奖励处置资产回收率高,成绩突出的一线员工。
九、资产公司必须在财政部批复兑现的奖励基金额度内进行分配,当年奖励基金不得全部用于分配,原则上留有2O%的余额,用于以丰补歉。
当年分配给员工个人的奖励不得一次性全部发放,原则上留有20%的余额,在员工合同期满时发放。如员工在合同期内表现未达到考核要求或非正常调动提前离职,则这部分予以扣发。
十、资产公司必须将年度应发放工资总额的5O%与考核结果挂钩,并与当年考核奖励打捆发放。
十一、资产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结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十二、资产公司要加强对所属办事处资产处置、现金回收以及奖金发放情况的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三、有关监管部门对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工作检查中发现问题,并可以确认违法违纪造成损失金额的,按照损失金额相应扣减下年度资产公司奖励基金。
十四、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建筑节能设计专用章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建筑节能设计专用章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晋建设字[2005]418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省直有关厅、局:
  《建筑节能设计专用章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我厅勘察设计管理处。

山西省建设厅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建筑节能设计专用章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促进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省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设厅《建筑节能监管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设计,是指在建设项目的设计过程中,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 提高建筑物保温隔热性能,降低建筑用能的活动 。
  第三条 本省对从事建筑节能设计的建筑设计单位及从业人员实行建筑节能设计专用章制度。
  建筑节能设计活动中形成的设计文件,按规定加盖有单位“建筑节能设计专用章”(以下简称“单位节能章”)和相关专业个人“建筑节能设计资格专用章”(以下简称“个人资格章”)的,方为有效。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节能设计活动及设计专用章制度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筑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和设计标准进行节能设计。在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当设立“建筑节能 ”专篇,具体载明节能措施,体型系数、平均传热系数、耗热量指标等。
  各建筑设计单位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按照节能设计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在“建筑节能”专篇上加盖单位节能章。
  第六条 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节能设计计算书、有关建筑节能的做法和说明及相关表格(有统一标准的可直接选用)。
  第七条 节能设计计算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节能设计简要说明和设计依据;
  (二)保温材料的性能指标:导热系数和密度等;
  (三)建筑物的热工计算:外墙、屋面、地面(有架空层的首层地面)、不采暖楼梯间内隔墙、建筑外挑部分等;
  (四)体形系数、窗墙比及外门窗性能指标;
  (五)轻质外墙隔热和不结露的验算;
  (六)外墙内保温墙体和热桥部位内部冷凝受潮验算;
  (七)供暖设计热负荷计算书及水力计算书,并包括供暖系统形式、计量方式的简要说明。
  第八条 施工图中有关建筑节能的做法和说明应当包括:
  (一)建筑节能有关措施的做法、保温材料性能指标等;
  (二)屋面、外墙(外挑部分)首层地面等详图;
  (三)其它必要的节点详图,热桥部位的保温措施;
  (四)保温门窗的传热系数和气密性应当标注于施工图门窗表中(应当分别对应标注,以便核查);
  (五)分户计量、分户控制、分室调温等技术的应用。
  第九条 应当提供的相关表格包括:
  (一)居住建筑:《建筑节能设计登记表》、《建筑节能设计对比法计算表》。
  (二)公共建筑:《建筑热工性能判断表》、《建筑热工性能权衡判断计算表》。
  第十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省从事建筑节能设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专业知识继续教育和培训。培训合格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给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个人资格章。
  实行个人资格章的专业为:建筑、暖通和电气三个专业,取得个人资格章的设计人员要在本专业设计图纸的第一页右上角加盖个人资格章。
  第十一条 单位节能章和个人资格章是对从事建筑节能设计活动的建筑设计单位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质量控制的有效凭证,由省建设厅统一刻制、发放。个人资格章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重新培训学习考试合格的,发给新的个人资格章。
  第十二条 持有个人资格章的从业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建筑设计单位,并在本专业规定的从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建筑节能设计活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建筑节能设计从业人员签字盖章的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人员进行,因特殊情况原设计人员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同专业其他从业人员修改,并加盖本人的个人资格章,且由此承担对修改部分的责任。
  第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时,单位节能章和个人资格章不齐全的,应当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持有单位节能章或者个人资格章的单位或者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用章失效,并由颁发机关收回:
  (一)建筑设计单位破产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建筑设计单位相应资质证书被吊销的;
  (四)建筑节能设计从业人员已与原建筑设计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建筑设计从业人员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第十六条 持有个人资格章的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收回个人资格章。
  (一)未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的;
  (二)设计文件未按规定加盖建筑节能设计专用章的;
  (三)除有特殊要求外,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建筑节能设计文件的。
  (五)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节能专用章的。
  第十七条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节能设计工作的监管,对不执行节能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7 月1 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