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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贷款建设项目物资管理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7:32:01  浏览:95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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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贷款建设项目物资管理试行办法

铁道部


国外贷款建设项目物资管理试行办法
1981年9月29日,铁道部

根据中、日两国政府间贷款换文的内容,通过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提供的日本政府贷款具体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贷款使用范围
1、贷款使用,只限于采购贷款项目所需的施工机械、勘测设计装备、安装设备、主要材料(即:三大材)。其它主要材料须事先提出具体品名、规格、数量报铁道部贷款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部贷款办”)商得“基金会”同意后,列入采购计划。采购方式有国际公开招标、自由采购、询价议价三种。按中、日贷款协议规定:物资采购,原则上采用国际公开招标的方式,中国厂商可以参加投标。不超过一亿日元的物资采购,准予向日本或其它合格资源国自由采购。因其它情况不宜采用国际公开招标,报经中国技术进口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技公司)向有关外国厂商询价议价进行采购。但后两种方式对中国厂商不适用。
贷款项目的物资采购方式、订货合同,需经“基金会”签认后,才能生效。
2、铁道部物资局对外处负责办理贷款项目物资采购工作,并会同国家外资管委会、中技公司办理贷款使用、国际采购各项业务。
二、物资申请计划
3、贷款项目施工单位,根据铁道部提出的工程进度要求,编制年度工程需要使用贷款采购物资申请计划,报“部贷款办”,经“部贷款办”负责组织有关业务局、处审核后,转部物资局对外处办理采购。按招标程序要求,物资申请计划,每年分两次提报。即当年6月份提报次年上半年的计划;当年1月份提报下半年计划。主要物资申请计划表(仍按铁物计一表)填报一式三份;设备购置申请计划表(按附表一、二)各填报一式五份。列为招标的物资,申请单位须用中英文详细填写规格、品种和技术要求。贷款项目中使用国内投资采购的物资部分,应按国家物资总局国内订货时间的要求,由部物资局有关业务处通知,按期提报。
机械设备的购置清单,以80年1月提供给日方的资料(即:“白皮书”)为依据。施工单位将确定的每批采购清单报“部贷款办”审核后,组织有关部门转报国家机械委审批;如对“白皮书”内的机械设备在品种、规格、数量等方面要求修改时,须事先提出修改理由,经“部贷款办”商得“基金会”签认同意。在以上两项手续完成后,才能办理采购手续。
4、部物资局对外处根据“部贷款办”审核后的物资申请计划货单,进行综合平衡,办理采购业务,并负责组织编制招标书技术要求、基础评标、商务技术谈判、签约、订货、交货、接运等工作,根据需要,通知各有关部门按时派员参加。
三、物资的串换
5、由于施工特殊需要贷款项目和非贷款项目主要材料发生串换调剂时,须报部物资局对外处审核后,可在数量相等的基础上,互相串换调剂使用(仅限于三大材)。对串换用料的料价结算均按国家调拨价格办理。由于品种、型号、规格及其它因素所产生的料款差价,增减其贷款项目工程造价。
6、贷款项目施工单位要求内部串换调剂用料时,须事先报经部物资局对外处同意后,由本单位物资部门按照第5条办理。
7、部物资局支援贷款项目需要所发生的其他串换调剂材料,由部贷款办和物资局双方按国家调拨价格,以销售的办法办理。
四、物资接运和入库保管
8、使用贷款采购的国内、国外物资(以下简称贷款物资)接运工作由铁道部各有关物资管理处、材料总厂(以下简称物管处、厂)根据部下达的订货合同及其规定要求,负责组织工程部门的收货单位按时接运:属于在港口中转直发的物资,由物管处、厂在港口接货时作外观检查(港口短卸、破箱、损失、锈蚀等),收货单位负责在索赔期内的检验、索赔工作。
9、贷款采购的物资,暂时分配不出去,进入物管处、厂储存的物资(木材、水泥、机电设备,原则不入库存,直发收货单位),由物管处、厂负责在索赔期内的检验,索赔工作。在储存保管中,要单独建帐,不能与非贷款物资互混,有关点验单,报部物资局一式两份。
五、贷款采购物资各项费用的结算
10、贷款采购物资进入有关物管处、厂时,所发生的进货运杂费等,列商品流通费用的进货费用科目处理。物资发出时,按厂发办理,收厂发业务费提成百分之四。物资由港口或生产厂直发用料单位时,按直发办理,收直发业务费提成千分之四。发生的港口码头费用(港杂费)或由国内生产厂、矿到用料单位的运杂费,全部向用料单位清算。


11、各物管处、厂根据部物资局下达的分配单所加盖“贷款物资”和“非贷款物资”戳记,组织发运。
贷款采购物资:发给贷款工程使用时,向其收料单位只清算业务费提成和发料运杂等费用,不清算料款。业务费提成按合同价(即合同价“日元”按生产厂发车日期或港口提货通知单日期的银行牌价“买价”折合人民币)清算;发给非贷款单位使用时,按国家调拨价清算料款、业务费提成和发料运杂等费用。料款按月抄列清单(按铁贷3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留存,两份报部物资局。
非贷款物资:发给贷款工程使用时,仍按一般供应业务厂发办理,按国家调拨价清算料款和业务费提成以及发料运杂等费用。
12、各物管处、厂凡供应贷款工程使用的物资发出后,均要抄寄发料单副本一式两份(需要加盖“贷款物资”和“非贷款物资”戳记)和有关单据一并报部物资局转“部贷款办”进行结算。
13、各物管处、厂于每季末后15天内填写贷款采购物资库存明细清单,报部物资局核对。
六、贷款采购物资统计
14、为了掌握贷款物资的使用、库存情况,防止贷款物资与国内正常供应的物资发生互混,便于分别建帐,现制订《贷款采购主要材料(三大材)收拨、消费与库存季报》和《贷款购置机械设备完成情况季报》,请按提报说明(附后)按时填报。“金属材料交货月报”单独提报。“钢材供应月报”,按重点项目提报。
15、贷款项目中使用国内投资采购的物资部分,仍按正常的基本建设统计报表进行统计。经请示国家物资总局,贷款物资属专款专料,不列入一般统计的库存量。
本试行办法的解释和修改,由部物资局对外处负责办理。在执行中发生的问题和意见,请与部物资局对外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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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海洋环境预报与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颁发《海洋环境预报与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3年9月8日,国家海洋局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局(处、办),国家海洋局各直属单位:
《海洋环境预报与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发布管理规定》已经一九九三年六月十八日国家海洋局第四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科委审议同意,现颁布施行。

海洋环境预报与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发布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国海洋环境预报与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工作的管理,避免多渠道发布海洋环境预报与海洋灾害预报警报给社会活动造成混乱和不良后果,防止和减轻海洋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建设造成的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洋环境预报与海洋灾害预报警报的发布是指通过公共信息和宣传媒介发布系统,包括广播、电视、传真、电传、报刊、预报单(表)、邮寄等方式公开发布海洋环境预报与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和为海上经济活动提供专项海洋环境预报服务。
第三条 国家对公开发布海洋环境预报与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由国家和地方各级海洋环境预报部门负责发布。国家海洋环境预报部门指,国家海洋预报台;国家区域海洋环境预报部门指,青岛海洋预报台、上海海洋预报台、广州海洋预报台;地方海洋环境预报部门指,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管理局(处、办)所属的海洋预报台、站。
其他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各类海洋环境预报与海洋灾害预报警报。
第四条 公开发布的海洋环境预报种类有:预测、预报、消息、速报、公报等;内容有:海温、盐度、潮汐、潮流、海流、海平面、水质等。公开发布的海洋灾害预报警报种类有:消息、预报、警报、紧急警报;内容有:海浪、风暴潮、海冰、海啸、赤潮、海上溢油扩散及其它海洋污染事件对海洋自然环境影响和变化情况。
第五条 公开发布海洋环境预报与海洋灾害预报警报范围是:我国沿海港口、海岸带、海岛、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及其邻近洋区。
第六条 国家和地方各级海洋环境预报部门,按照各自分管的责任海区,公开发布海洋环境预报与海洋灾害预报警报。
第七条 科研教学单位、学术团体和个人,研究海洋环境所得出的预测结论和意见,可向国家和地方各级海洋环境预报部门提供或介绍,或在海洋环境预报部门主持召开的海洋环境预报会商会和专业会议以及学术刊物上发表,但不得以预报形式公开发布。
第八条 国家和地方各级海洋环境预报部门要重点做好海洋灾害的预报警报服务,在公开发布有重大影响的海洋灾害预报警报时,要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防灾抗灾工作。
第九条 新闻、宣传等机构在发表具有重大影响的海洋环境预测的新闻报道前,应该征得国家或地方海洋环境预报部门的同意。
第十条 国家海洋局对从事为海上经济活动提供专项海洋环境预报服务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并负责颁发专项海洋环境预报服务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发布海洋环境预报与海洋灾害预报警报,且造成比较大的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组织或个人,国家海洋局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局(处、办)有权予以追究。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关于《海洋环境预报与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发布管理规定》的说明
一、制定《海洋环境预报与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发布管理规定》的必要性
海洋环境预报与海洋灾害预报警报是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的重要手段,正确使用海洋环境预报与海洋灾害预报警报,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海洋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可见,海洋环境预报与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自六十年代开始组建国家海洋局以来,各级海洋环境预报部门始终履行着向社会公开发布海洋环境预报与海洋灾害预报警报的职责,做了大量有针对性的工作,受到了各级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的好评,为沿海地区国民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出了自己的贡献。但近十多年来,非海洋环境预报部门和以个人或研究小组名义公开发布海洋环境预报与海洋灾害预报警报的现象屡有发生,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有时引起不必要的动荡,给人民群众和各级生产指挥部门造成混乱,反映较为强烈,我们虽然及时给予纠正并做出详细说明,但见效较小,迫切需要以法规的形式予以规范。目前,这种时机和条件已基本成熟,特制定《海洋环境预报与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发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
1.管理和发布海洋环境预报与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工作是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之一。从一九九○年开始,国家海洋局为制定本《规定》开展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工作,搜集和分析了各方面的情况反映和资料,在先后走访和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后,于一九九二年草拟了《规定》初稿,翌年二月正式向沿海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和主要的海洋产业部门共五十个单位发出《规定》征求意见函。绝大多数在回复的电函、信函中对《规定》表示赞同。交通部、水利部、总参气象局、国家气象局在文件复函中提出了某些修改意见。我们在充分吸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过综合考虑,对《规定》进行了反复修改。本《规定》经一九九三年六月十八日国家海洋局第四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科委审议同意,现颁布施行。
2.关于海洋环境预报与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发布权限。公开发布海洋环境预报与海洋灾害预报警报是向党政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环境预报、情报、资料信息服务。国家海洋局的职责之一是,负责组织经常性的海洋环境监测和调查,研究海洋环境状况的发展趋势,发布海浪、海温、潮汐、海流、风暴潮、海冰等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以及污染通报、定期对海洋环境质量作出评价。本《规定》明确提出了国家对公开发布的海洋环境预报与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规定了国家和地方各级海洋环境预报部门按其职责分工负责公开发布海洋环境预报与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其他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各类海洋环境预报与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国务院其他部门和军事部门所属的有关台站或机构,可向本部门发布专业海洋环境预报。
3.关于第十条,国家海洋局对专项海洋环境预报服务,实行资格审查管理制度,将按照海洋环境预报职责和服务能力进行审查和批准,强化行业管理,避免报出多门,确保预报服务质量。有关专项海洋环境预报服务资格审查管理办法,国家海洋局另行制定。
4.《规定》对公开发布的预报、警报种类和内容做了规定,在时效上未做统一规定,因为有些海洋要素变化激烈,有些变化相对缓慢,保守性强。另外,有的长周期变化明显,而短周期变化不显著。统筹考虑,不宜在时效上统一规定。根据需要与实际状况,按时发布海洋环境预报与海洋灾害预报警报,这样更能体现海洋环境预报与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对国民经济部门的参谋作用,当好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防灾抗灾工作中的助手,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5.对于某些科研教学单位、学术团体和个人的海洋环境预报意见应持慎重态度。近些年,一些科研教学单位或个人,在研究海洋环境方面提出了一些方法,取得了一些有益的结果,国家鼓励、支持他们把预测结论和依据介绍或提供给各级海洋环境预报部门,以便在做海洋环境预报时参考,他们可以参加海洋环境预报会商会,也可将预测结论和依据提供给各级领导部门,或在学术刊物上发表,但不得以预报形式向公众发布。这样既激发他们的积极性,也有利于海洋环境预报部门,相互取长补短,同时避免“报出多门”给各级领导、公众和用户带来使用上的混乱和不便。
6.关于各类海洋环境预报新闻报道的审核制度。近年来,个别人把在学术讨论会或有关会议上的海洋环境预报观点和个人意见,通过记者在内部报道或在报纸上发表,它涉及到一些重要的海洋环境预报内容,在发稿时没有同海洋环境预报部门联系,也没有送清样核校就直接刊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和动荡,因此在《规定》中做出了有关在报道前“应征得国家或地方海洋环境预报部门的同意”的规定。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批转《嘉峪关市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批转《嘉峪关市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8]71号


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嘉峪关市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10月13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嘉峪关市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

嘉峪关市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我市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2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8年6月底前,我市依法破产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
第三条 通过中央、省、市财政补助资金的支持,确保在2008年底前将我市依法破产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 我市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经办。
第五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具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措施;
(二)建立目标责任制,抓好组织实施;
(三)落实补助资金、待遇支付及服务管理。
第六条 对于2008年6月底以前依法破产国有企业的退休人员,已参加医疗保险的,由财政按每人126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在办理参保手续时,按每人6300元缴纳医疗保险费。在落实补助资金的同时,保证依法破产国有企业医疗保险预留费用及时、足额归集到医疗保险基金专户。通过扩面加强基金征缴和支付管理,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第七条 补助资金全部划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统一管理和核算。审核结算办法及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按照《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发[2000]103号)的有关规定及其配套办法执行。
第八条 我市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设立个人帐户,统一制度、统一管理、运行规范,不单独列账管理,不搞封闭运行。
第九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从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实际出发,完善业务流程,提升服务水平,确保将所有参保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落到实处。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嘉政发[2000]103号文件及其配套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