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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油料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5:41:49  浏览:83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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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油料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油料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5年8月3日,国家海洋局

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海洋局油料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海洋局油料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有关油料工作的政策,加强对油料的管理,达到既保证工作需要,又节约用油之目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油料管理,是指指标申请、订货、分配、供应、调拨、储运、节油、废油的回收与处理等。
第三条 计划财务司负责全局油料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物资设备处承办。
第四条 各用油单位应当有一名领导分管油料工作,并指定油料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油料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油料管理部门,应当配备有专业知识、有工作能力、责任心强和热心油料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六条 局计划财务司负责局年度计划内油料指标的申请和分配,各单位应于每年第三季度未将下年度船舶、飞机等主要任务和用油计划报计划财务司。
第七条 计划财务司根据各用油单位计划任务和工作量核定其用油指标,实行年度分配,季度调拨和临时调整的供应办法。
第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统计工作的规定,各用油单位应建立健全油料消耗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油料统计报表。
第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计量工作的规定,各用油单位应配备油料计量器具,实行计量管理。
第十条 严格执行计划供油、用油的管理规定,做到专供专用。
第十—条 根据国家制订的油料综合和单项消耗定额,核定船舶及设备油料消耗标准,逐步对油料实行定额管理。
第十二条 各用油单位应建立船舶油料消耗记录档案。每艘船对各种油料的领取、调出、消耗、储存、节超等情况,均应有详细记载,并按规定逐级汇总上报。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烧油和柴油发电机组用油。无电源地区和必须备用的电源机组发电用油,必须报局批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行业节油技术政策,编制节油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各单位每年应从废油处理基金中提取30%,用于节油技术改造。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废油回收比例,船舶厂修前检查剩余油的质量,符合使用要求的调剂其它任务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报计划财务司,批准后方可按废油处理。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油库管理制度,确保加油、卸油、储油安全,严防事故。
第十八条 局不定期举行油料管理经验交流会,对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政策以油谋私的单位和个人,分别不同情况,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二十条 局属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局计划财务司备案。
第二十一条 以前制定下发的有关油料管理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司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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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 司法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8年5月6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司法厅(局):
近年来,由于市场物价上涨,公证服务成本有较大幅度提高,加之公证机构从行政机关向自收自支的中介机构转变,原有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已不适应变化了的情况。为使公证服务收费能真正体现公证服务的价值,促进公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根据《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5号),对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结构性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费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100-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证明收养关系: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300-500元;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500-800元;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700-1000元。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50-80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300-500元。
(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200-400元。
(四)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100-200元。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500-800元。
3、对物的保全:(1)不动产每件收费500-1000元;(2)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200-400元。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500-1000元。
(五)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二)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1、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300-500元;2、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50-100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七、对证明民事协议、证明收养关系、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公证服务收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收费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八、对上述各项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下不超过10%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国家计委和司法部备案。
本通知自1998年5月10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颁布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表》(〔1991〕价费字549号附件二)同时废止。


劳动部、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关于发布《有色金属行业矿山采选劳动定额定员标准》等九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劳动部、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劳动部、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关于发布《有色金属行业矿山采选劳动定额定员标准》等九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1994年8月12日,劳动部、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各地区公司及直属企业:
由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组织制定的《有色金属行业矿山采选劳动定额定员标准》等九项劳动定额定员推荐性行业标准,经审查批准,现予发布。其名称和代号是:
1.《有色金属行业矿山采选劳动定额定员标准》LD/T65.1—94
2.《有色金属行业轻金属冶炼劳动定额定员标准》LD/T65.2—94
3.《有色金属行业重金属冶炼劳动定额定员标准》LD/T65.3—94
4.《有色金属行业稀有稀土金属冶炼劳动定额定员标准》LD/T65.4—94
5.《有色金属行业半导体材料生产劳动定额定员标准》LD/T65.5—94
6.《有色金属行业钨钼及硬质合金生产劳动定额定员标准》LD/T65.6—94
7.《有色金属行业压力加工劳动定额定员标准》LD/T65.7—94
8.《有色金属行业机械加工劳动定额定员标准》LD/T65.8—94
9.《有色金属行业通用部分劳动定额定员标准》LD/T65.9—94
上述九项劳动定额定员行业标准的实施日期为1995年3月1日,其出版发行工作由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