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推行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3:00:04  浏览:85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推行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等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推行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64号

1998-10-19国家税务总局





近几年来,为了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各地陆续开始推行使用具有税控功能的出租车计价器(以下简称税控计价器)。为了对计价器的税控功能和推行中的一些问题进行必要的规范,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控计价器具有可靠存储、显示和采集运营数据并自动打印发票的功能。税控计价器税控功能的技术条件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二、本通知下发后,各出租汽车计价器生产厂家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出租汽车计价器技术标准和税控技术条件研制和生产税控计价器。从2000年1月1日起不得再生产和销售非税控计价器。
三、税控计价器的新产品定型、样机实验、制造、销售、使用及周期检定和修理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出租汽车承运人必须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税控计价器,严禁私自拆装、改动;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和税控计价器记录的数据进行纳税申报;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每次载客结束时,必须将发票交给乘客。
五、税控计价器的推行,可采取分步和逐步更换的方式。具体实施办法和管理措施由当地政府确定的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税务部门共同制定,并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对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计价器的,由出租汽车管理、技术监督和税务部门分别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为了减轻出租汽车承运人的负担,应严格控制税控计价器的销售价格,不得乱加价,乱涨价。
八、推行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是通过运用现代化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堵塞税收漏洞的有效措施,各级税务机关、技术监督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此项工作重要意义,积极与出租汽车管理、公安和工商部门搞好配合,促进推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1998年10月19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转发市农办关于扶持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农办关于扶持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农办《关于扶持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宁波市扶持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实施办法
(市农办 二○○三年四月十日)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党〔2003〕4号)文件精神,为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扶持力度,落实对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的扶持政策措施,规范操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业龙头企业技改扶持资金由市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其中市经委工业技改资金中专项用于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1000万元)。
  第三条 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申报技改补助范围:宁波市级和县(市)、区级农业龙头企业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技改项目。工商企业投资以本地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项目视同农业龙头企业技改项目,列入申报范围。
  (二)申报技改补助的企业有较好的企业信用和良好的经济效益,并且有一定规模,对带动我市农业主导产业发展和促进农民增收作用明显。
  (三)申请技改补助的项目投资额要求在300万元以上,其中设备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50%以上。
  第四条 技改补助比例
  对符合条件的技改项目,市财政根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息额50%贴息补助一年,对带动农民增收、吸纳当地农民就业作用特别明显的技改项目,可增加一年贴息补助额。县(市)、区财政同比配套。
  第五条 同一家企业当年享受市财政技改补助最高限额为250万元。
  第六条 申报补助程序
  (一)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于11月底前向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年度技改计划(今年为4月底前)。由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宁波市农村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办),同时抄送市农林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申请补助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农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初审并落实配套补助后报市农办,抄送市农林渔行政主管部门。市农办会同市经委、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联合审定。
  (三)每年6月、10月作为技改补助申请的期限。技改项目按当期投入所发生的财务数为依据,超过300万元,可申请补助。项目竣工后,按技改实际固定资产投入额结算补助余额。
  第七条 市技改项目补助资金报市政府分管农业领导批准,每年分两批由市农办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市经委工业技改资金中用于农业龙头企业技改的资金,由市农办、经委和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
  第八条 对列入市级补助的技改项目,各县(市)、区要确保财政配套资金足额到位。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技改项目实施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技改项目实施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立项、建设和资金使用负全部责任。要建立严格的项目责任制和财务管理制度。及时向市农办报送技改项目进展月报表和企业重要财务指标月报表。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除全额收回扶持资金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农办负责解释。


卫生部关于开展学校食品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开展学校食品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卫发电[2OO5]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近年,各级卫生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认真贯彻《食品卫生法》,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和督促指导工作,对促进学校食堂和集中供餐单位规范生产和经营,预防和减少学校食物中毒、保证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地区的部分学校由于食堂基础卫生条件差、从业人员卫生基本知识欠缺、缺乏卫生管理制度等,仍然存在发生食物中毒等疾病的隐患,学校食品卫生工作形势依然严峻。2005年秋季开学在即,为切实做好学校食品卫生管理工作,落实食品卫生监管责任,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学校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认识,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坚持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69号)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卫生部令14号)等法律法规,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学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二、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从即日起到9月30日,对辖区内的所有学校(包括托幼机构,下同)食堂和集中供餐单位开展一次集中监督检查行动。按照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要求,重点检查范围为食品卫生信誉度为B级和C级的学校食堂,以及学生营养餐集中供餐单位;重点检查内容是食堂食品加工场所的卫生条件、食品加工用工具和餐饮具的清洗消毒情况、卫生设施和设备的检修和运转情况、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等。同时,各地要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开展学校食品卫生监督检查活动。
三、各地卫生部门要督促各类学校食堂和集中供餐单位主动开展落实《食品卫生法》和相关法规情况的自身检查,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做到常检查、常整顿和常规范,并加强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掌握预防食物中毒的相关知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对本次检查发现问题的学校食堂和集体供餐单位负责人开展集中培训,并要求其限期进行整改。一旦发现有违反《食品卫生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四、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食品卫生管理联合工作机制,及时沟通学校食品卫生工作信息,落实工作责任,加强联合监督检查和督促指导工作。五、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本次专项监督检查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广泛宣传食品卫生信誉度好的学校食堂和集中供餐单位,督促存在问题的学校食堂和集中供餐单位及时整改,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