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轻工总会、国内贸易部、卫生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食盐市场管理坚决杜绝非碘盐进入缺碘地区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16:04  浏览:89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轻工总会、国内贸易部、卫生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食盐市场管理坚决杜绝非碘盐进入缺碘地区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轻工总会、国内贸易部、卫生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食盐市场管理坚决杜绝非碘盐进入缺碘地区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轻工总会、国内贸易部、卫生部、国家技术监督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厅(局)、卫生厅(局)、技术监督、盐业管理部门:
碘缺乏病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影响儿童智力发育的地方病,我国是世界上碘缺乏病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消除碘缺乏病是关系到我国人民身体健康和提高整个民族素质的大问题。党和政府历来重视碘缺乏病的防治工作,1991年李鹏总理代表中国政府在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通
过的《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上签了字,承诺到2000年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的全球目标,而食用碘盐是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措施。但是,近几年来,一些地方盲目发展小盐场和土盐、硝盐、平锅盐等非食用盐的生产,一些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贩运、销售活动,
使大量非食用盐进入食盐市场,尤其是在碘缺乏病地区大量倾销非碘盐,严重影响了人民身体健康,破坏碘缺乏病的防治工作,致使部分地区病情回升。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打击食盐市场中的违法行为,加强食盐市场的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有关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提高对食盐管理工作的认识,严格执行《盐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食盐产销的管理。对非法从事食盐生产、销售的要坚决取缔,坚决杜绝非食用盐冲销食盐市场,非加碘盐冲销碘缺乏病区。
二、国家对食盐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按照国家关于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法规和规章执行,由中国轻工总会负责实施;对食盐批发业务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由国家盐业主管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三、现从事食盐生产、批发的单位,必须在一九九四年四月底前重新办理登记注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符合规定的单位换发营业执照,对不符合规定的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对逾期不办理重新登记的予以注销。
四、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食盐生产、批发、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停止经营活动。
五、从事食盐生产的企业要按照国家指令性计划组织好生产,保证完成国家计划;食盐批发部门要按照国家指令性计划组织好食盐的购销,保证合理库存;食盐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从规定的渠道进货,保证供应。
六、从事食盐生产(含加工)和销售的单位,必须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
生产(含加工)、销售的食盐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地址;
(三)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
(四)有生产许可证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加强对食盐销售的监督管理。坚决禁止不符合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土盐、硝盐、平锅盐,工业废渣、废液制盐等非食用盐进入食盐市场,各地要按国家规定保证碘盐供应,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不得进入碘缺乏地区食盐市场。对进入食盐市场的非食用盐,进入碘缺乏地
区的非碘盐,一经发现,要立即查封,严肃处理。
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商业、卫生、技术监督、盐业等管理部门要紧密配合,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食盐市场的管理。对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查处,对给人民生命健康造成危害,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
九、各地要广泛开展食用加碘盐和防治碘缺乏病知识的宣传活动,定期公告碘缺乏地区,提高人民群众对碘盐缺乏病危害的认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十、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



1994年1月6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宿州市市直单位政务信息工作人员上挂学习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宿州市市直单位政务信息工作人员上挂学习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政务信息工作水平,特别是提高全市信息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使政务信息能够从更高的角度和更广的范围全面反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为领导决策服务,我办拟试行《宿州市市直单位信息工作人员上挂学习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宿州市市直单位政务信息工作人员

上挂学习办法(试行)


一、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办公室与市直各单位政务信息工作的相互学习、交流和沟通,进一步畅通渠道,规范流程,提高政务信息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全面提高全市政务信息工作水平,特制订此办法。

二、市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均应安排本单位政务信息工作人员上挂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学习。

三、上挂学习主要内容:

1.政务信息的采集和编辑。

2.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政务信息。

3.编辑市政府办公室《政务信息》、《宿州要情》等政务信息载体。

四、上挂学习时间一般为2至4个工作周,如需延长的,由相关单位办公室提出申请,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根据上挂学习总体情况,予以适当安排。

五、上挂学习由各相关单位办公室提前向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上挂学习人员姓名、职务、政治面貌,以及上挂学习时间安排建议等。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应根据总体报名情况,区分时段,作出妥善安排,并将安排结果书面通知报名单位。

六、上挂学习人员学习期满,由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作出学习鉴定,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由本人转交本单位办公室。

七、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试行。



上海市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帮困粮油供应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粮食局


上海市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帮困粮油供应工作的通知

沪粮市〔2004〕30号


各区、县粮食局(署)、良友金伴便利连锁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困难对象有关帮困措施,确保帮困粮油供应,确保粮油质量,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帮困粮油供应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帮困粮油供应指定商店范围。
  (一)良友金伴便利连锁业态的门店。近几年来,良友金伴便利店发展较快,已基本遍布全市,并形成一定规模,应挑选一些好的网点为帮困粮油供应指定商店,承担帮困粮油供应任务。
  (二)区县传统业态的粮油商店。应选择具备一定经营场所,良好购物环境,能认真执行帮困供应政策、供应纪律,内部管理较好的单位作为帮困供应点的指定商店。
  (三)跨行业粮油经营的单位。为引入竞争机制,打破独家经营的格局,在良友金伴便利或区县传统网点较少的地方或部分区县粮食部门无法承担帮困供应任务的,可挑选具有一定资质,符合帮困供应条件的跨行业经营粮油的单位,经考察审定,也可成为帮困粮油供应指定商店。
  二、确保供应。
  帮困粮油供应的品种必须是粮油供应卡规定的大米、面粉、食油及面复制品。对帮困供应的粮油应备足货源,确保供应,不得脱销、断档,并适当增加上述品种的规格,以供选择。
  三、确保质量。
  帮困供应的粮油货源应从粮油批发专业公司或市粮食批发市场等正轨渠道进货,并有QS质量安全的标识,以确保粮油商品的质量。不得供应假冒伪劣的商品。
  四、合理定价。
  帮困供应的粮油价格应合理定价,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抬高价格。在一个商店中,同一品种的粮油,不允许帮困供应价格高于市场价格。
  五、做好服务。
  帮困粮油供应是政府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帮困对象的关心。因此,帮困粮油供应商店要做好服务工作,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对地区孤老、残疾的帮困居民应摸清情况,做到送货上门,把政府的关心,传递给他们,使他们感到温暖。
  六、及时结算。
  (一)增加领取的4公斤大米的价格由市财政、粮食、民政局商定后,于季末通知各区县粮食局。区、县粮食局接通知后,与区、县财政、民政部门进行协商沟通,并通知帮困粮油指定商店于下季度的第一个月的一日起执行。帮困粮油供应商店应及时张贴通知(附样)对外公布。
  (二)帮困粮油供应指定商店应按月将回笼的帮困卡号角及临时补助券分别粘贴、封扎统计上解。区、县粮食局将供应的帮困卡号角、临时补助券汇总统计,按月与区、县财政部门结算。
  七、加强监管。
  帮困粮油供应是社会保障救助体系的一部分,牵涉到千家万户居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人心安定,社会稳定的大事,是一项“民心工程”。因此,各区县粮食局对帮困粮油供应工作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粮油供应,确保粮油质量,加大监管力度,开展检查督促和交流活动。对在帮困供应中作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进行总结表彰;对违反供应规定的,应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直至取消其帮困供应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