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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统一使用人民币货币符号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1:15:22  浏览:99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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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统一使用人民币货币符号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统一使用人民币货币符号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上海浦东分行,总行营业部:
今年元月1日实行外汇体制改革以来,国外代理行和海外联行已陆续在总行开立人民币本币帐户,办理汇出汇款业务。目前国内外行在人民币本币帐户的货币符号使用上不统一,为避免帐务混乱,现对通过海外联行、代理行开在总行的人民币本币帐户办理清算业务时使用的货币符号规
定如下:
一、国内联行之间划帐清算时,联行报单上统一使用会计科目中“01”的货币符号“¥”。
二、对代理行和海外联行发送对帐单、报单等使用“CNY”货币符号。
三、对代理行和海外联行1994年1月1日以后发出的汇入国内汇款无论其货币符号采用“CNY”还是原来的“RMB”,国内在解付时一律按人民币本币处理,联行划帐时货币符号使用“¥”。
请将此文转发辖内分、支行遵照执行。



1994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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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扶助残疾人暂行规定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22号


《舟山市扶助残疾人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剑彪
                      二○○五年九月五日

舟山市扶助残疾人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扶助残疾人工作,解决残疾人的生产、生活困难和参与社会活动问题,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省人大第69号公告)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扶助的对象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证》),户籍在本市的残疾人。

第二章 教育培训

第三条 积极开展扶残助学活动,建立和完善贫困残疾学生助学制度,提高残疾少年儿童入学率。贫困残疾人家庭的残疾儿童在幼儿园接受教育,以及需要语言和康复训练的,可予减半或免收教育康复训练费用;对残疾少年儿童参加义务教育和高中段(含职高、技校)教育全面实行免费;对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子女,就读小学、初中、高中的费用给予适当减免或补助。
第四条 教育、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帮助残疾少年儿童到市聋哑学校、省盲人学校学习。在市、县(区)级有条件的公办幼儿园开设残疾儿童特训班。
第五条 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在高校招生工作中,要积极帮助考试合格上线的残疾考生入学。本市内普通高中、中专、大专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第六条 鼓励和扶助残疾人求学和自学成才。凡被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就读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给予每人每年2500元补助;残疾学生通过自学考试等形式接受中专、大专、本科教育取得国家承认相应学历的,凭学校毕业证书,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二千元、四千元、六千元。
第七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残联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对残疾人免收培训费。残疾人参加本市社会各级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班培训的,主办单位减半收取培训费。经当地残联同意,对参加社会各级各类职业培训学校学习且成绩合格的残疾人,培训费给予适当补助。每名残疾人每年可享受一次培训补助。
第八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将残疾人纳入服务范围,引导社会各类培训学校和机构开展适合残疾人自身条件的实用技能培训。

第三章 劳动就业

第九条 各类用人单位在职工的招用(聘用)、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年龄按劳动法规定的法定劳动年龄执行。超过法定劳动年龄时,不足缴费年限的允许其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 建立健全残疾人失业登记制度,将符合登记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残疾证》,且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失业残疾人,均可到户口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残疾人,可持失业证和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缴纳凭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符合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并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关心大、中专院校毕业的残疾学生的就业,用人单位不得以残疾为由而拒收残疾人。各类企业除停产、破产外,一般不准先行解除残疾职工劳动合同。对已失业的残疾人要做好再就业工作。用人单位必须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职工录用手续,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各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开除、除名残疾职工时,须向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和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尤其是残疾人福利企业要优先安置有文艺、体育等方面特长的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文艺、体育团体以企业冠名的形式,集体进入企业就业。
第十三条 对安置残疾人就业,与残疾职工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并为残疾职工添置设备和无障碍设施的单位,根据安置人数和工作岗位情况,由政府有关部门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要积极提供公益事业就业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特别是贫困残疾人就业。对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提供公益性岗位的单位,可按每个残疾职工3-6个月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五条 积极试行“公司加农户”、“基地辐射”、残疾人产、供、销服务社等有效方式,进一步促进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鼓励开办建设一批安排一定数量残疾人参加劳动,具有一定规模的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基地。残疾人扶贫基地在资金、场地等方面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应积极给予扶助。
第十六条 对于从事渔(农)业生产的残疾人,渔、农、林等有关部门优先供应化肥、农药、种子等生产资料,优先安排残疾人贫困户致富项目,优先收购农副产品,并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等方面给予优先帮助。在资金、场地等方面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应积极给予扶助。
第十七条 积极推进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发展,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巩固和稳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逐步增加在社会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的数量。各级民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在福利企业年检年审时,要吸收残联参与检查残疾人就业安置比例和合法权益保障情况。
福利企业要提高和改善残疾职工的工作待遇和工作环境,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及《舟山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用工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引导、监督和管理。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残疾状况,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并合理确定劳动定额。
第十九条 推进残疾人就业信息网络建设,为残疾人提供求职登记、用工信息、职业介绍、就业扶助等综合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围绕残疾人就业的实际需要,开展全方位、一体化的就业服务。
第二十条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加强劳动监察力度。对残疾人的举报投诉,符合条件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及时受理,并及时纠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残疾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各级残联协助劳动监察机构做好有关具体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新开业3年内,免收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费用;3年期满,对经营困难的,可减免个体管理费、变更费和补换证照费。
第二十二条 税务部门对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按规定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费。凡从事个体劳务、修理等服务性业务免征营业税。
第二十三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城建、交通、市场管理、文化、民政等部门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道路占用费、公路运输管理费、水路运输管理费、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文化经营从业人员资格证工本费、食盐批发及零售许可证工本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变更费)。
第二十四条 对新增设的书报摊、电信、通信代理代办业务,文化、邮政、电信、通信、城建部门应优先照顾残疾人。
第二十五条 对从事饮食服务行业和食品加工业的残疾人,卫生部门免收卫生监测收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检测收费、预防性接种劳务费、食品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验贴费、健康证工本费。
第二十六条 残疾人在本市区域内就业的,在办理暂住证和招用手续时,公安、劳动等主管部门应给予优先办理,免收治安许可证工本费、职业技能鉴定费、争议仲裁管理费、职工资格证书工本费。劳动争议处理费减半收取。

第四章 扶贫和社会保障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残疾人扶贫解困工作的领导,通过多种途径,帮助残疾人解决困难。
第二十八条 对残疾人有法定抚养、赡养和监护义务的人,必须依法履行义务,确保残疾人基本生活。对无固定收入、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残疾人,当地政府应将其纳入“五保”,并优先安排进福利院(敬老院)。对其中重度残疾的“五保”残疾人要求进福利院(敬老院)的,福利院(敬老院)不得因其重度残疾而拒绝。
积极推进公办和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托管(安养)机构建设,对非营利性残疾人托管(安养)中心,应在土地使用、建设费用等方面提供优惠。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单位要帮助贫困残疾人以优惠的条件得到小额信贷及康复扶贫贷款,加强对贫困残疾人的产前、产中、产后的支持性、延伸性服务。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有计划地改善贫困残疾人的住房条件,每年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渔(农)村贫困残疾人修造破危住房。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将城镇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户纳入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保障范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第三十一条 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对需要重新安置住房的,要在安置房地段、层次上予以适当照顾。拆迁单位在发放临时补助费、停业补助费时,对贫困残疾人应按规定标准提高20%发给。贫困残疾人要求产权调换安置的,在差价结算方面应给予适当优惠。符合私人建房条件的,应减免有关行政费用。
第三十二条 当地政府要及时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残疾人,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个人应缴部分给予适当补助。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但未实现再就业的且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规定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贫困残疾人死亡的,民政部门免收火化费等殡葬费用。
第三十三条 对列入低保,且生活不能自理或一户多残的残疾人特困户家庭,经乡镇(街道)残联申请,县(区)以上残联审定,由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核发《残疾人特困户优惠证》。凭证可享受以下优惠照顾:
1、给予特困补助。
2、燃气公司对已安装管道煤气的残疾人特困户,每户每月免费供应燃气5立方米,对新安装户减免开户费50%。
3、电力公司为残疾人特困户每户每月免费供电10度,对新安装电表户减免供配电贴费50%,免收安装费(不含材料费)。
4、自来水公司为残疾人特困户每户每月免费供水5吨,对新安装水表户免收安装费(不含材料费)。
5、有线信息网络公司免收残疾人特困户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新安装户免收安装费。
6、房管部门对居住公房的残疾人特困户,减免房租费60%。
7、有关单位免收残疾人特困户的垃圾清运费、清扫费。

第五章 康复医疗

第三十四条 卫生、教育、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组织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残疾人康复工作所需经费,各级政府在每年财政预算中给予一定安排。各县(区)、乡镇(街道)、社区(村)要逐步分别建立残疾人社区康复指导中心、社区康复指导站、社区康复站,配备专兼职康复人员,为残疾人就近就便提供康复服务。
第三十五条 市、县(区)各医院、乡镇(街道)卫生院对残疾人就医免收挂号费、诊疗费和注射费(不含材料费),实行挂号、化验、交费、取药上予以优先。由市、县(区)康复办直接组织的康复对象可适当减免床位费、手术费(不含材料费)。
第三十六条 贫困残疾人到惠民医院就诊,可享受惠民医院所有的优惠待遇。
第三十七条 贫困残疾人参加渔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各级政府统筹解决,其他残疾人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八条 贫困残疾人门诊就医或住院就医的,其当年度符合医保部门和渔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经办机构认定的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城镇医疗保险或渔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报销以及各类补助、相关赔偿部分(1、突发性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保险及其他赔偿;2、有关部门和团体以及社会给予的医疗救助;3、《舟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医疗优惠;4、其他医疗性质的补助和赔偿)后,按《舟山市贫困群体医疗救助办法》的标准予以救助。
第三十九条 贫困残疾人在医疗机构或在专门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的,除按城镇医疗保险或渔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规定报销、接受第三十八条救助外,其余康复治疗费用由各级政府视困难程度给予补助。
第四十条 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残疾人确需与残疾类别相关的基本辅助用品用具的,凭低保证明和《残疾证》可向所在县(区)残联申请免费配发,确因残疾需要购买免费配发范围之外的与残疾类别相关的基本用品用具,向市、县(区)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机构购买的,可按零售价优惠50%。其他残疾人向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机构购买自用基本辅助用品用具的,凭《残疾证》优惠零售价的20%。
第四十一条 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要积极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干预体系,完善新生儿筛查制度,减少先天残疾的发生;预防缺碘、氟中毒等环境因素致残,降低药物致残发生率、疾病致残率。倡导早期干预和早期康复训练,控制残疾程度的加重。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工作,减少事故致残。

第六章 宣传文化体育

第四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支持、鼓励、组织本单位残疾职工参加文化、体育活动。残疾职工参加县(区)以上组织的文化、体育活动,所在单位应保证其工资和福利待遇。入选的运动员和文艺骨干,各单位不得阻挠其正常训练和参赛。对获省以上奖牌的残疾人由各级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十三条 各类教育、文化体育机构要支持做好残疾人文艺、体育苗子的选拔、训练和培养工作。
第四十四条 各级新闻单位要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宣传报道,报刊、广播、电视台要适时推出一定的残疾人专栏节目,电视等媒体要进一步办好双语节目,逐步增加配打字幕的比例。对助残广告的刊登、播出,有关单位应减半或免收有关费用。
第四十五条 城建部门和有关单位对助残公益广告牌、助残宣传横幅等宣传残疾人的媒介,可减半或免收占道费、清挂费。

第七章 信访维权

第四十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要畅通信访渠道,倾听广大残疾人及亲友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他们的监督,依法处理他们提出的信访事项。
第四十七条 法律服务机构要依法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免费代写一般的法律文书。对贫困残疾人法律服务机构和公证机构免收代理费、公证费,对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及其家庭,依法给予全面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第四十八条 依法查处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利用残疾儿童进行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有关部门要按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符合条件且需救助的乞讨残疾人进行有效救助。
第四十九条 全社会都要尊重残疾人的人格,严禁在广播、电视、影视、报刊、杂志、图书等形式中出现侮辱性、歧视性的文字、图像等。

第八章 参与社会活动

第五十条 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要为残疾人参与社会活动提供方便和创造条件,在新建、改建、扩建城镇道路、公共设施等建设中,城建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建设和改建无障碍设施,特别是医院、商场、影剧院、文化娱乐场所、住宅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以及城市主干道等,都要普遍建设无障碍设施,对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公共设施要设立无障碍标志。
第五十一条 在“全国助残日”和“国际残疾人日”,残疾人凭《残疾证》可免费观看电影、戏剧及参加其他公共性文化体育活动, 残疾儿童在“六一”儿童节免费观看电影、戏剧及参加其他公共性文化体育活动。
第五十二条 残疾人凭《残疾证》到公园、博物馆、青少年宫、公办体肓场所等公共性文化场所免收门票,图书馆免费为残疾人办理借书证。残疾人凭《残疾证》游览本市风景名胜区,风景旅游点门票免费(含普陀山正山门)。残疾人免费使用公共厕所。
第五十三条 残疾人凭《残疾证》在本市范围内乘坐或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的,优先购票,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残疾人专用车在公共停车场免费停放。盲人凭《残疾证》,免费乘坐城市市内公交车。残疾人安装电话,免初装费;残疾人个人计算机向互联网营运企业申请开户上网,免收开户费;残疾人凭《残疾证》在移动电话开户时,加入“爱心网”的,给予相应优惠。
第五十四条 车站、码头、机场、银行、商场、医院、文化娱乐公共场所等服务性窗口,要结合各自行业的特点,在本行业服务制度中,制定扶残助残的措施,并在适当场所悬挂“残疾人优先”、“残疾人专座”、“残疾人免费”等标志牌。第一线的工作人员要有部分人员会使用手语。
第五十五条 城乡社区要将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纳入社区服务内容,在社区布局、功能定位、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充分考虑残疾人的需求,为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的服务。
第五十六条 社区应建立残疾人协会,设立残疾人专兼职委员,为残疾人提供活动场所。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各级政府要将发展残疾人事业列入本地区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目标任务。
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机构负责本《规定》实施过程中的综合协调,督促、推动本《规定》的实施。
民政部门负责残疾人的社会福利救助工作,落实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促进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负责特殊困难残疾人和精神病人的治疗康复与救济;协调指导社区残疾人工作。
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把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就业工作目标任务,促进适合残疾人就业岗位的开发及就业服务体系的建设,提高残疾人就业率,保障残疾职工稳定就业。开展劳动监察,依法维护残疾职工劳动保障权益;负责残疾人职业技术鉴定,指导和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及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指导和开展对残疾职工的社会保障工作,扩大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的参保率。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渔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工作,扩大渔农村残疾人参保覆盖面;协调医疗机构实施重点康复及社区康复项目。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开展残疾儿童早期康复教育工作,逐步提高学前残疾儿童接受教育的比例。将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纳入教育体系;负责落实对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在义务教育及高中教育的费用减免。
财政、地税部门负责落实残疾人福利性生产企业和残疾人个体劳动者的税收优惠政策,为残疾人事业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协同残联收好、管好、用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司法部门负责依法对残疾人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文化体育部门负责开展“文化助残”;指导、扶持、推动残疾人特殊艺术的发展及对外交流;在公共体育场馆开辟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并予以特别扶持;组织指导残疾人竞技体育活动;指导和参与组织残疾人运动会和其他全市性专项赛事;组织协调残疾人运动员的集训。
人民银行负责做好残疾人扶贫贷款管理工作,积极引导、督促金融机构做好残疾人贷款的发放和回收,保证康复扶贫贷款及时足额到位,加大扶持力度;
工商部门负责对残疾人开办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方便,扶持残疾人所办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展,落实工商优惠政策,维护残疾人合法经营权益。
各级残联负责对各部门的联络,促进、协同有关部门实施本《规定》。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本《规定》中与本部门、本单位相关的政策措施。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凡涉及资金费用开支,除已明确减免外,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解决。
第五十九条 原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舟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市残疾人联合会可根据本《规定》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的通知

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


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的通知

教体艺〔2003〕1号

2003年1月3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8号)精神,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制定了《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以下简称大纲),作为高级中学实施学生军事训练教学的基本依据。现将《大纲》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大纲的要求,切实保证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时间、内容、质量和要求的落实。

《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8号)精神,制订《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简称《大纲》,本《大纲》所称高级中学,含普通高中和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军事训练是高级中学学生的必修内容,是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措施。《大纲》是高级中学组织和实施学生军事训练教学、评估军事训练教学质量和督导军事训练教学工作的依据。

一、教学目标
  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教学,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教育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要求,适应我国人才培养的战略目标和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通过学生军事训练与教学使学生掌握基本军事知识和技能,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强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观念;加强组织性和纪律性,培养吃苦耐劳和艰苦朴素的作风,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培养后备兵员,为国家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打好基础。

二、教学课时分配
  高级中学学生军训包括集中军事训练和军事知识讲座两部分,时间为7至14天。课时分配见下表。

军事训练教学课时分配表

  内容 课 时

集中训练

国防法规 2
人民军队的性质、宗旨和光荣传统 4
共同条令 51
轻武器射击 10
单兵战术 6
战伤救护 4
识图用图 6
83

知识讲座

军事思想 3
军事科技 3
现代国防 3
国际战略环境 3
高技术战争 315
合 计 98

备注

集中训练期间,早晚时间可用于内务整理、班会及军队歌曲的教唱。
此表按14天98个学时安排;安排不足14天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减少,但不得少于7个教学日。
学校和承训单位在施训中不得随意减少训练科目。
三、教学内容与要求

  (一) 集中训练:

  科目一 国防法规
  教学要求: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对学生参加军事训练的有关规定;增强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自觉性。

  教学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简介
  考查:提问或检查笔记

  科目二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性质、宗旨和光荣传统
  教学要求:了解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性质、宗旨和光辉战斗历程,熟悉中国人民解放军光荣传统的基本内容,培养学生热爱人民军队的感情。

  教学内容:

人民军队的光辉战斗历程
党对军队领导的根本原则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艰苦奋斗的政治本色
拥政爱民、尊干爱兵的内外关系原则
建立在高度自觉基础上的严格纪律
政治、军事、经济三大民主
压倒一切敌人、一切困难的革命英雄主义
祖国利益高于一切的爱国主义
  考查:提问或检查笔记

  科目三 共同条令
  教学要求:了解《内务条令》的基本内容,熟悉《纪律条令》、《队列条令》的有关内容,学会单兵队列动作,培养组织纪律观念,培养学生良好的举止和仪表。

  教学内容:
  1、《内务条令》介绍
  (1) 《内务条令》的作用和意义
  (2) 内部关系
  (3) 礼节
  (4) 军容风纪
  (5) 作息
  (6) 日常制度

  2、《纪律条令》教育
  (1) 《纪律条令》的作用与意义
  (2) 《纪律条令》基本内容
  (3) 奖励
  (4) 处分

  3、《队列条令》教育训练

  (1)《队列条令》的作用与意义
  (2)立正、稍息、跨立、敬礼
  (3)停止间转法
  (4)行进与停止(齐步、跑步)
  (5)坐下、蹲下、起立

  考核:采取单个或以班为单位考核的方法

  科目四 轻武器射击

  教学要求:了解轻武器战斗性能和轻武器射击学理基础知识,掌握验枪方法,学会半自动步枪对不动目标射击要领。

  教学内容:

轻武器常识
简易射击学理
验枪
半自动步枪对不动目标射击要领
靶场规则介绍
  考核方法:以轻武器射击预习为基本要求,考核用检查镜。

  具备射击条件的可进行实弹射击,考核100米固定胸环靶,5发子弹,中3发以上及格。

  科目五 单兵战术

  教学要求:了解战斗中可利用地形、地物的种类,掌握卧倒、起立和侧身低姿匍匐前进的动作要领。

  教学内容:

战斗中地形地物利用
卧倒、起立
侧身低姿匍匐前进
  考查:以班为单位进行,侧身低姿匍匐前进10米,20秒完成。

  科目六 战伤救护

  教学要求:了解战伤救护的作用,熟悉战伤救护的种类,学会救治伤员以及自救的几种方法。

  教学内容:战伤救护的作用及种类;包扎、止血、固定、搬运、人工呼吸。

  考查:检测操作要领掌握情况

  科目七 识图用图

  教学要求:使学生掌握地形图的基本知识,学会按图行进的基本要领和方法。

  教学内容:

识图用图基本常识
地形图判读
按图行进
  考查:基础知识课堂检测

  (二) 知识讲座

  科目一 军事思想

  教学要求:了解军事思想的形成与发展过程及对军事实践的指导作用,树立科学的战争观和方法论。

  考核:课堂提问,检查笔记。

  科目二 军事科技

  教学要求:了解军事技术的分类,发展趋势及对现代作战的影响,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点,激发学习科学技术的热情。

  考核:课堂提问,检查笔记

  科目三 现代国防

  教学要求:了解新中国国防建设的主要成就、国防领导体制及国防政策,增强国防观念,激发爱国热情,树立为国防建设服务的思想。

  考核:课堂提问,检查笔记

  科目四 国际战略环境

  教学要求:了解国际战略环境的概况及我国周边安全环境的历史和现状,认清我国周边安全环境的复杂性,增强国家安全意识。

  考核:课堂提问、检查笔记

  科目五 高技术战争

  教学要求:了解高技术战争的演变历程、发展趋势及特点,认识科技与战争的关系,增强打赢高技术战争的信心。

  考核:课堂提问、检查笔记

四、教学考核与评估

  学生军事训练与教学的成绩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的具体方法如下:
  (一)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军事训练教学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把学生遵守规章制度的情况和参加训练时的态度与表现,作为对学生军事训练成绩进行评定的重要依据。
  (二)学生军事训练成绩根据提问、笔试和观察学生的训练状况,以及参考学生自我评价和同学间互相评价的意见来综合评定学生军训成绩。学生军事训练成绩要记入本人学籍档案,作为报考高一级学校的重要依据。
  (三)军事训练教学的评估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军事部门组织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评估方案,适时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成绩优秀的单位,充分发挥教育评估的导向和激励作用。

五、教学要求

  (一)加强训练教学领导。学校要重视军事教师队伍建设,并充分利用军民共建,请部队派人员帮训等形式,不断充实和加强教学力量。要搞好军事训练教学保障,落实训练教学经费,切实完善训练教学设施,要定期分析训练教学形势,及时解决训练教学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要认真总结交流训练教学经验,不断提高训练教学质量。
  (二)重视训练教学改革。学校要紧紧围绕培养目标,研究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结合的有效教学手段。要根据学生的实际和军事训练的具体内容,不断研究改进训练教学方法。提倡由浅入深,启发式、诱导式、示范式的教学形式。要广泛运用现代教学技术,增强训练教学效果。要积极开展训练教学、学术研究和交流,不断推进训练教学改革的深化。
  (三)坚持科学施教。学校要按照《大纲》的要求组织训练教学,不得随意变动训练教学内容和时间。要贯彻循序渐进、精讲多练的训练教学原则。要注意搞好各科目之间的衔接,室内室外课、训练课与理论讲解课要穿插进行,合理搭配。要针对不同对象合理编组,因人施教,努力提高整体训练教学水平,要通过组织军事知识竞赛、参观军营等活动,丰富学生军训生活,增强军训效果。
  (四)建立训练教学安全保障制度。学校要从实际出发,建立有效的训练教学安全制度。对训练教学的各个环节做出规定;对训练枪支、器材、场地使用管理问题予以明确;对参训学生需要注意的问题提出要求。在训练教学中,要严格执行安全制度,严防人员伤亡和器材丢失、损坏等训练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