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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市直机关后勤人员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21:27:51  浏览:93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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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市直机关后勤人员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江门市市直机关后勤人员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府[2004]13号
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江门市市直机关后勤人员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七日





江门市市直机关后勤人员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建立新型用人机制,变“以费养人”为“以


费养事”,提高机关后勤服务的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机关(市委机关各部门、市人大机关、市政府机关各部门、市政协机关、市民主党派机关、市群团机关、市政法机关),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后勤人员实行聘用制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后勤人员是指用人单位使用的司机、打字员、通讯员、电工、清洁工等后勤服务人员。



  第四条 后勤人员聘用制管理是指用人单位与招聘的后勤人员签定劳动合同,以合同的形式明确用人单位与后勤人员双方的责、权、利。



  第五条 后勤人员实行聘用制后,新招聘的后勤人员不再“入编”,后勤人员“编制”只作为申请后勤人员经费的依据。



  第六条 后勤人员的聘用制管理按照“老人老制度,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实施。即本办法实施前,对市直机关,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现已在编的后勤人员仍按原人事制度管理,对新招聘的后勤人员实行聘用制管理。



  第七条 后勤人员或用人单位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招聘后勤人员的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聘后勤人员,在用人单位“三定”规定的后勤人员编制限额内补充。



  第九条 招聘的后勤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所聘岗位工作;



  (四)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五)所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用人单位招聘后勤人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用人单位向市编办提交书面申请;



  (二)市编办审核同意后,向用人单位出具《后勤人员招聘通知书》;



  (三)用人单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向社会公开招聘;



  (四)用人单位与受聘的后勤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合同期一般最长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需要继续留用的,可续聘,续聘期最长不超过3年。签订劳动合同应有试用期,试用期为1—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五)用人单位凭《后勤人员招聘通知书》、《劳动合同》到市编办办理增员手续。



第三章 后勤人员的待遇



  第十一条 后勤人员薪酬标准参照我市劳动力市场工资价格确定。根据后勤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市人事部门会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法律和省有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为后勤人员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第十三条 后勤人员的薪酬、社会保险以及提前解聘补偿金等费用按用人单位原经费供给渠道解决。财政拨款的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凭市编办出具的《后勤人员招聘通知书》、或减员审核表、《劳动合同书》和市人事局核定的薪酬标准向市财政局申请核拨。



  第十四条 后勤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抚恤等福利待遇。





第四章 争议处理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后勤人员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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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公证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杭州市公证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杭司[2003]51号)


各区、县(市)司法局、各公证处:

  为进一步规范公证处和执业公证员的执业行为,提高公证服务质量和公证的社会公信力,充分发挥公证在社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市局根据司法部《关于当前公证工作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国公证员协会《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加强法律服务业诚信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公证人员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杭州市公证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和《杭州市公证诚信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等制度,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附件:
  1.杭州市公证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2.杭州市公证诚信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3、杭州市诚信公证处百分标准;(略)
  4、杭州市诚信公证员百分标准(略)。

杭州市司法局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

杭州市公证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证处和公证员的执业行为,提高公证服务质量和公证的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国公证员协会《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公证人员管理的若干意见》,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证诚信档案记载公证处及公证员诚信情况。公证诚信档案实行文书档案与计算机档案双重管理。
  第三条 全市公证处、公证员诚信档案统一由市局公证管理处负责建立并管理。
  第四条 公证员工作调动,其诚信档案按照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随其人事关系一并调转。
  第五条 诚信档案记载内容:
  一、公证处诚信档案记载内容:
  (一)公证处执业(法人)资格证书;
  (二)年度年检登记表;
  (三)年度工作总结;
  (四)受表彰、奖励、惩戒或不良行为记载;
  (五)年度审计报告;
  (六)公证当事人或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的投诉、申诉及调查处理情况;
  (七)公证质量检查、抽查及评定情况;
  (八)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情况;
  (九)公证行风监督员的监督意见和建议;
  (十)其他应记入诚信档案的材料。
  二、公证员诚信档案记载内容:
  (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资格证明(包括涉外资格证书);
  (二)学历证书;
  (三)执业证书;
  (四)职称评聘资格证书;
  (五)身份证明;
  (六)年度注册登记表;
  (七)年度继续教育记录;
  (八)年度业务培训记录
  (九)个人年度工作总结;
  (十)受表彰、奖励、惩戒记录;
  (十一)遵纪守法和不良行为记录;
  (十二)公证处对公证员的考评记录;
  (十三)公证当事人或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的投诉、申诉及调查处理情况;
  (十四)公证质量检查、抽查及评定记录;
  (十五)公证行风监督员的监督建议和意见;
  (十六)其他应记入诚信档案的材料。
  第六条 市局公证管理处要充分发挥和利用公证诚信档案的作用,对公证处及公证员的诚信情况,适时在行业内部通报或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 公证诚信档案诚信材料在公证处年检、公证员年度注册时,将作为必备材料与其它年检注册材料一并上报。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局公证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试行。

附件二

杭州市公证诚信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司法部《关于当前公证工作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加强法律服务业诚信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公证人员管理的若干意见》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公证诚信等级评定是为了提高公证服务质量和公证的社会公信力,促进公证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更好地发挥公证在社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第三条 市局成立公证诚信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由分管公证工作的市局领导担任评定委员会主任,公证管理处正副处长、市公证员协会常务理事为评定委员会成员。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局公证管理处负责。
  第四条 通过市局申报年检或注册的公证处、执业公证员均纳入公证诚信等级评定的范围。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证处,取消本年度公证诚信等级评定资格:
  一、出具假证;
  二、错证率超过万分之三;
  三、有支付公证联络费、协办费、代办费等不正当费用的行为;
  四、发生重大泄密事故;
  五、公证员利用其职务便利,收取当事人钱物或谋取其他利益而被刑事处分;
  六、30%的公证员被取消公证诚信等级评定资格或经评定未达到A级。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证员,取消本年度公证诚信等级评定资格:
  一、出具假证;
  二、错证率超过千分之三;
  三、有支付公证联络费、协办费、代办费等不正当费用行为;
  四、发生重大泄密事故;
  五、利用其职务便利,收取当事人钱物或谋取其他利益而被刑事处分。
  第五条 评定委员会分别依据《杭州市诚信公证处百分标准》和《杭州市诚信公证员百分标准》对属于公证诚信等级评定范围的公证处及执业公证员进行公证诚信等级评定。
  第六条 公证诚信分为三个等级,由高到低分别为:AAA级(得分90分及以上)、AA级(得分89分—80分)和A级(得分79分—60分)。
  第七条 公证诚信等级每年评定一次,评定工作分为自我评定、考核复查、评审确定、通报公布四个步骤进行。
  一、每年12月份,各公证处及执业公证员分别按照《杭州市诚信公证处百分标准》和《杭州市诚信公证员百分标准》进行自我对照检查,并向评定委员会提出诚信等级申请。
  二、次年1月15日前,市局公证管理处和市公证员协会,根据公证处及执业公证员提出的诚信等级申请及公证处、执业公证员诚信档案中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和复查,并向评定委员会提出诚信等级初定意见。
  三、次年1月底前,评定委员会根据公证处及执业公证员的诚信等级申请和市局公证管理处与市公证员协会的初定意见进行评审,并最终确定公证处及执业公证员的诚信等级。
  四、公证诚信等级确定后10天内,各公证处及执业公证员的诚信等级在全市公证行业内进行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市局向各公证处颁发诚信等级标牌,并向AAA级的公证员颁发诚信荣誉证书。
  第八条 公证处诚信等级标牌和执业公证员的诚信等级必须在公证处的办证大厅或其它醒目位置向公证当事人公示。
  第九条 被取消公证诚信等级评定资格或经评定未达到A级的公证处及执业公证员,市局将对其通报批评,并建议省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其暂停某项公证业务、暂缓注册等处分;市公证员协会可按行业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局公证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试行。


试述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

王海宏


  民事权利的行使也就是民事权利内容的实现。权利人通过实施行使权利的行为,可以实现权利所追求的利益,以满足自身的需要。在行使权利的诫,权利 人可以实施某种事实行为来行使权利,也可以实施某种民事行为来行使权利;可以由自己行使权利,也可以受权他人行使权利。
  民事权利的行使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否则会权利的滥用。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一规定的精神就是标上滥用权利。我国民法遵循这项宪法原则,一方面地空导弹权利人正当地行使权利,另一方面又确立了权利行使的规则,规划了权利行使的边界,禁止任何人滥用权利。我国民法遵循这项宪法原则,一方面鼓励权利人正当地行使权利,另一方面双确立了权利行使的规则,划定了权利行使的边界,禁止任何人滥用权利。
  如果权利人期地不主张或行使自己的权利(如请求权、权或抗辩权等),尤其是当权利人对于有关财产的安排或对某咱他本来可以用以保护自己不受侵害的措施置之不理,使得相对人合理地认为权利人不会再行使仓皇权利地,该权利可能失效。
  民事权利的保护措施,性质可以分为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两种。
  (一)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
  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我国民法明文规定的自我保护措施,只有自卫行为,即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项,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中,尚认可自助行为。
  (二)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
  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是指当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由国家机关给予保护。这种保护手段是由国家机关采取的,所以又称救济。由于民事权利受国家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多种法律部门的保护,因此,在权利的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有关行政机关给予保护,也可以诉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判决或仲裁。应该指出,任何民事主体在其民事权利受到他人非法侵犯时,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保护。
  由于民事权利的种类不同,受到侵害的方式不同,当事人提起诉讼请求的目的和要求也不同。一般来说,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请求有如下三类:
  1.确认之诉,即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权利是否存在的诉讼。如确认某项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确认合同的有效无效、确认某种身份的存在与否等。
  2.给付之诉,即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履行某种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权利的诉讼。如请求交付财产、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等。
  3.形成之诉,即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判决变更现有的某咱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形成某种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诉讼。如困请求分割共有财产、终止合同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申请死亡宣告等而提起的诉讼。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