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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医药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09:54:37  浏览:98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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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医药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


广府办发〔2004〕15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医药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
《广元市医药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广元市医药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药储备管理,确保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后及时有效供应药品、医疗器械,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驾驶医药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23号)、《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内医药储备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 医药储备权属人民政府。储备规模由市人民政府按上级政府下达任务并结合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条 医药储备由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动态管理、有偿调用,确保储备药品数量真实、质量完好、结构合理、管理规范。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医药储备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医药储备领导小组负责。市医药储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广元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流通行业管理办公室。
第六条 市流通行业管理办公室商市经贸委做好医药储备年度计划的编制和下达,并负责对医药储备的日常统计和监督管理工作,每季向市政府和市医药储备领导小组报告医药储备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市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的制定,医药储备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对承储企业财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卫生局根据需要确定储备和动用药品、医疗器械的品种、数量。
广元药监局对储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进行监督。
第三章 医药储备的存储
第七条 医药储备采取政府委托、企业承储的方式。医药储备企业通过政府招投标程序择定。
第八条 首次购入储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由政府组织招标采购。承储企业轮换药品和医疗器械应遵照优质、低价的原则,确保储备价值。
第九条 承储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大中型医药企业,以及经营实力较强、管理水平高、仓储条件良好的其它医药流通企业;
(二)GSP达标或基本达标;
(三)非亏损企业。
第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行国家和我市的医药储备计划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二)确保医药储备资金的安全和保值;
(三)必须做到“一符”(账实相符)、“三专”(专人、专仓、专账)、“四落实”(数量、品种、质量、地点);
(四)实行总量稳定、推陈出新的动态储备管理。承储企业要根据药品、医疗器械的有效期和质量要求,对储备药品、医疗器械进行适时和分批轮换。轮换期间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库存总量不低于计划总量的70%;
(五)按照市医药储备领导小组的调度要求,保证完成医药储备任务的调入和调出;
(六)完成指令性储备药品调出任务后,要及时回收货款,并迅速按储备计划补充储备药品。
第四章 医药储备的使用

第十一条 动用医药储备由市医药储备领导小组提出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医药储备。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动用医药储备:
(一)本市遇有重大灾情或突发事故;
(二)地区性或重大疫情、突发医疗卫生事件,以及地方常见病、多发病;
(三)国家和省政府统一调配医药储备;
(四)需要动用医药储备的其它情况。
第十三条 本着有偿调用的原则,供需双方应签订购销合同。储备药品的销售价格原则上不低于采购成本。由政府统一组织处理突发事件所耗用的储备药品和器械,费用由财政承担。
第五章 医药储备损耗与损失
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要及时核实上报医药储备中的正常损耗和损失。
第十五条 医药储备损失包括人为损失和人力不可抗拒损失。属于管理责任和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损失,由承储企业及时报经市医药储备领导小组审核后,其药品、器械损失由财政承担。
第六章 医药储备资金筹集与管理

第十六条 医药储备资金分为医药储备贷款和财政补贴两部分。
第十七条 医药储备贷款由承储企业按市政府下达的储备规模向商业银行申请,用于储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购置。财政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医药储备贷款贴息,并对承储企业所发生的费用在财政核实的基础上给予一定补贴。
第十八条 因承储企业对储备医药轮换不及时和管理不善造成医药过期失效变质损失,以及轮换所发生的价差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七章 监督管理

第十九条 财政补贴的医药储备资金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医药储备贷款本金由承储企业承担偿还责任。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与政府签订承储合同,承储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医药储备领导小组要定期对承储企业的储备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医药储备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对有重大过失或经营管理不善的承储企业,市医药储备领导小组有权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医药储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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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会计财务资料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会计财务资料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发[2004]7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有利于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中央银行的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现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会计财务资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会计财务资料的种类

(一)年度会计决算资料,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业务状况报告表、决算说明书等;

(二)会计核算基本制度;

(三)会计科目表及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四)涉及重大会计改革事项的资料;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他会计财务资料。

二、报送时间

(一)年度会计决算资料应于次年4月底前报送;

(二)其他会计财务资料应在发布或调整之日起一个月内报送。

三、报送单位和对象

(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财务司报送上述会计财务资料;

(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送上述会计财务资料;

(三)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法人,城乡信用合作社县级以上(含)法人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送上述会计财务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四年四月九日

卫生部关于调整药品审批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调整药品审批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1986年6月13日,卫生部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62号文批转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报告》,对药品审批和药品检验等都要收取一定的成本费的规定。经反复测算和征求各方意见,并参照国际惯例,重新调整制定了《药品审批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经财政部会签和国家物价局审查同意,并征求了国家医药管理局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所收费用列入预算内管理,作为自动增加拨款,用于药品审批工作和发展药品监督检验事业。

药品审批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一、新药临床研究、生产审批费和由试生产转正式生产审批费收取标准:
单位:元
--------------------------------------------------------------------------
项 目| 临床研究审批费 | 生产审批费 | |
|------------------|--------------------|试生产转正式|颁发新
类 别 | 初审 | 复审 | 初审 | 复审 | 生产审批费|药证书
----------|--------|--------|--------|----------|------------|------
第一、二类| 700|1000|4300|12000| 2000 |
----------|--------|--------|--------|----------|------------|
第 三 类| 600| 700|2700| 8000| — |50
----------|--------|--------|--------|----------|------------|
第四、五类|1000| — |2500|4500 | — |
--------------------------------------------------------------------------
注:新药审批收费按1个原料药品或1个制剂为1个品种计收。每增加1种制剂,则按相应类别增收
20%审批费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卫生部药品标准》已收载品种生产的审批收费标准,按新药第四、五类生产审批初审费的10%收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已收载品种生产的审批收费标准,按新药第四、五类生产审批初审费的20%收取。
三、药品委托检验收费标准
(一)全检
1.抗生素类
(1)原料、注射剂 300元
(2)其他制剂 180元
2.化学药品类
(1)原料、注射剂 200元
(2)其他制剂 120元
注:片剂、胶囊含量均匀度测定按单项检验收
费标准收取。
3.中药材、成药、制剂 100元
4.生化药品
(1)甲类:包括胰岛素、绒促性素、促皮质素、尿激酶、水解蛋白注射液、肝素钠等320元
(2)乙类:包括葡萄糖酸锑钠、鱼精蛋白、乳酶生、玻璃酸酶、细胞色素C等240元
(3)丙类:包括催产素、胃酶、胰酶、淀粉酶100元
5.血液制品、代血浆280元
6.放射性药品
(1)注射液 150元
(2)发生器 150元
(3)发生器配套药盒 40元
(二)单项检验
1.胰岛素效价测定 230元
2.绒促性素效价测定 230元
3.促皮质素效价测定 180元
4.洋地黄效价测定 150元
5.缩宫素效价测定 110元
6.肝素钠效价测定 100元
7.鱼精蛋白效价测定 100元
8.长效胰岛素延缓作用检查 350元
9.新胂凡钠明毒力、疗效试验 150元
10.葡萄糖酸锑钠毒力试验 80元
11.热原检查 150元
(如为边缘产品或血液制品、放射性药品的热原
检查,费用酌情另加)
12.过敏试验 150元
13.升压或降压物质检查 100元
14.安全试验 50元
15.无菌检查 50元
16.抗菌素效价测定 60元
17.卫生学检查 80元
18.紫外吸收(含紫外鉴别) 60元
19.红外吸收 50元
20.微量红外 50元
21.旋光度测定(含分光检验) 50元
22.原子吸收 50元
23.高压液相 100元
24.气相色谱 60元
25.γ能谱测定 30元
26.放射性浓度 15元
27.半衰期测定 50元
28.放化纯度 25元
29.胶体颗粒检查 50元
30.卡氏法水分测定 60元
31.含量测定 60元
32.熔点测定 20元
33.鉴别(每项) 20元
34.检查(每项) 30元
35.荧光分光 45元
36.薄层扫描 50元
37.差热分析 60元
38.释放度 75元
39.分子量测定 100元
40.中药性状显微鉴别 30元
41.白蛋白变性蛋白测定 100元
42.血液制品HBSAG检查 25元
(用进口药盒 120元)
43.冻干人血浆保存质量试验 40元
44.血液制品稳定性试验 30元
45.血液制品澄明度试验 20元
46.急性毒性试验 100—200元
47.片剂、胶囊含量均匀度测定
500元
48.大输液微粒检查 150元

注:凡未列入本收费标准中的特殊项目(如使用高级精密仪器、特殊试剂等)可参照上述项目收费标准收费。
四、药品抽检合格者不收取费用。抽检不合格者收取检验费,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中西药品新药技术复核审查检验收费标准:
一类 600—800元 二类 500—700元
三类 300—500元 四类、五类 200—300元
六、进口药品检验收费标准
(一)有质量标准或检验资料的
1.抗生素类
(1)原料、注射剂 600元
(2)其他制剂 250元
2.化学药品类
(1)原料、注射剂 300元
(2)其他制剂 180元
3.中药材、成药、制剂 150元
4.生化药品类 150—480元
5.血液制品、代血浆 420元
6.放射性药品
(1)注射液 200元
(2)发生器 200元
(3)发生器配套药盒 60元
(二)检验资料尚不能控制质量,根据药品性质,
需要增加检验项目另收检验费
1.含量测定 150—200元
2.检查(每项) 40—60元
3.鉴别(每项) 20—50元
4.物理常数 20—40元
(三)无质量标准或检验资料,但有处方能根据处方及药品性质进行检验的,按上述(一)项下药品分类增收50%。
(四)使用高级精密仪器、检验方法复杂、费工、费料、费大量动物者,酌情另加。
(五)进口抽样,每个样品按进口总值5‰收费;不满10元者,按10元收。
(六)如需去外地抽样,根据所需开支,酌情加收抽样费。
七、出口药品检验按药品委托检验项目收费标准收。
八、中外合资制药企业药品检验费按国内企业收费标准收取。
九、对已生产的药品进行注册登记,按以下标准收取手续费:
1.生产企业:每个品种20元。
2.医院制剂:每个品种2元。
十、首次进口药品审批手续收费标准,每个品种按50元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