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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24:59  浏览:85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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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管理办法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管理办法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

第1号



《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范围和支付标准的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8月18日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目录范围,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当的诊疗项目;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以及符合上述条件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一)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主要是指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当,符合基本医疗需求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1、医用诊疗设备

(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r—刀、X—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单光子断层扫描(ECT)、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心动、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

(3)同一检查、治疗目的价格较高的检查、治疗项目。

2、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3)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3、各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价格昂贵的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

(三)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1、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远程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理费、尸体料理费、处置费和保管费等特需医疗服务。

2、非疾病诊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检查、化验类)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未经省物价部门批准定价的各种检查、治疗项目。

(5)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的处置费和保管费。

(2)人工肝。

(3)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的手术费及相关治疗费用。

(4)近视眼矫形术。

(5)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5、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3)儿童、婴儿的各种检查、化验、治疗性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基本的生活服务设施和服务项目。

(一)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保人员单独收费。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服务设施和服务项目包括:急诊监护费、层流洁净病房床位费、无菌层流床、重症监护病房床位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门诊诊查费、初诊病人建档费;

2、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4、膳食费;

5、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四)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

1、基本医疗住院床位费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按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最高不超过20元/床;需隔离以及危重病人的住院病房床位费支付标准最高不超过30元/床的范围自行确定。

2、各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支付标准,按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5元/床的范围自行确定。

3、参保人员的实际床位费低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高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在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由个人自付。

4、定点医疗机构要公开床位收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标准,在安排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时,应将所安排的床位收费标准告知参保人员或家属。参保人员可以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建议,自主选择不同档次的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由于床位紧张或其他原因,定点医疗机构必需把参保人员安排在超标准病房时,应首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家属的同意。

三、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加强对基本医疗基金支出的管理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统筹基金和个人支付比例。

四、我省基本医疗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维护工作统一由省医保中心负责,维护中有异议的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费用的审核工作,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支付费用。

五、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随着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我厅将另行制定有关规定。


来源: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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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9〕40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防范医疗保险基金风险,确保基本医疗保障制度长期可持续运行,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市委〔2007〕4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检查考核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市医保经办机构与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药店)之间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二、要按照“方便就医、规范使用、合理支付、消除浪费、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积极引导医疗机构及药店建立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良性机制,合理、有效地利用医药卫生资源,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工作。
  三、本办法所称的医疗费用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药店发生的以下费用:
  (一)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
  (三)住院医疗费用;
  (四)购药费用;
  (五)其他医疗费用。
  四、对在医疗机构发生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实行总额预算管理。各医疗机构年度医疗费预算总额应在年初确定,年末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医疗费发生情况、日常管理服务情况以及绩效评定结果等进行年度决算。
  新增的定点医疗机构在首个费用结算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不采用总额预算管理,实行按项目付费方式进行结算。在药店发生的医疗费按项目付费方式进行结算,也可以实行其他的付费方法。
  五、每年4月底前,市医保经办机构应根据上年度各医疗机构的医疗费决算情况和调节系数提出当年的预算总额建议方案,在征询相关医疗机构的意见后予以下达。调节系数根据上年度医疗费的变化情况以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预算总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预算总额=一般费用预算总额+特殊费用预算总额;
  一般费用预算总额=上一结算年度一般费用决算额×调节系数;
  特殊费用预算总额=上一结算年度特殊费用决算额×调节系数。
  特殊费用是指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等其他结算方式进行结算的医疗费,以及单次住院费超过该医疗机构均次住院费3倍以上的医疗费用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一般费用是指参保人员在该医疗机构发生的,除特殊费用以外的医疗费。
  六、市医保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药店采用每月预拨与年末清算相结合的方式支付医疗费。
  七、医疗机构每月申请拨付的医疗费在核定的预算总额内,经审核后采用按项目付费的方式预拨。
  市医保经办机构采用抽样审核或全面审核的方式对医疗机构报送的上月医疗费进行审核。医疗机构申请拨付的医疗费在扣除违规费用后,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在每月20日前按95%的比例拨付。
  抽样审核应剔除的医疗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剔除医疗费=抽样部分剔除数×申请拨付医疗费总数/抽样列支医疗费总数。
  全面审核剔除的医疗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剔除医疗费=全面审核剔除数×申请拨付医疗费总数/列支医疗费总数。
  八、药店发生的医疗费按月预拨。医保经办机构采用抽样审核或全面审核的方式对药店报送的上月医疗费进行审核。药店申请拨付的医疗费在扣除违规费用后,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在每月20日前按95%的比例拨付。
  抽样审核剔除的医疗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剔除医疗费=抽样部分剔除数×申请拨付医疗费总数/抽样列支医疗费总数。
  全面审核剔除的医疗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剔除医疗费=全面审核剔除数×申请拨付医疗费总数/列支医疗费总数。
  九、医疗机构在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市医保经办机构可根据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对该医疗机构的预算额度进行调整:
  (一)医疗机构扩大规模的;
  (二)医疗机构发生重组、兼并、破产、歇业的;
  (三)医疗机构被暂停服务协议的;
  (四)医疗机构被取消定点资格终止服务协议的;
  (五)其他需要调整预算额度的事项。
  十、每年2月底前,市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各医疗机构年初预算额和绩效情况确定决算指标,并按以下规定对上年度发生的一般费用进行决算。其中,门诊绩效情况主要考虑医疗机构门诊就诊人头、就诊人次、次均费用等因素;住院绩效情况主要考虑住院就诊人头、就诊人次、床日数、床日费用等因素。
  (一)发生的费用未超过决算指标的,先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结算,再按以下规定,采用分段累计的方法计算:
  1.在决算指标80%—100%(含)之间的,按差额部分的60%增加决算额,并按年度医疗费实际发生数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权重比例给予支付;
  2.在决算指标60%—80%(含)之间的,按差额部分的50%增加决算额,并按年度医疗费实际发生数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权重比例给予支付;
  3.低于决算指标60%(含)的,差额部分不计入决算额并不予支付医疗费。
  (二)发生的费用超过决算指标的,决算指标内的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规定予以结算,超过决算指标部分采用分段累计的方法计算:
  1.超过决算指标5%(含)以下的,超过部分按照30%的比例增加决算额,并按年度医疗费实际发生数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权重比例给予支付;
  2.超过决算指标5%—10%(含)的,超过部分按照20%的比例增加决算额,并按年度医疗费实际发生数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权重比例给予支付;
  3.超过决算指标1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照10%的比例增加决算额,并按年度医疗费实际发生数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际支付的权重比例给予支付。
  十一、除另有规定外,特殊费用均按照项目付费方式进行决算。
  十二、年度决算总额包括一般费用决算额和特殊费用决算额,并应扣除因违规剔除的医疗费部分。年度决算总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年度决算总额=一般费用决算额(扣除审核稽查剔除费用)+ 特殊费用决算额(扣除审核稽查剔除费用)。
  十三、按照杭政办函〔2008〕36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对医疗机构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每月未拨付的5%部分不予支付;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十四、每年3月底前,市医保经办机构应对上年度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清算。清算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清算金额=年度决算总额-个人现金支付的自负部分医疗费-已按月拨付的基金。
  十五、药店年度医疗费清算方案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各药店日常管理服务及年度考核情况进行编制。
  十六、在医疗机构因信息网络原因致使无法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证卡结算的费用,以及在医疗机构发生的应按医保结算却自费结算的医疗费,由个人现金支付后再向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在该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应计入各相应医疗机构预决算额度内。
  十七、参保人员有异常就诊情况的,市医保经办机构可在调查期间暂时改变其结算方式,其在医疗机构、药店就医配药发生的所有医疗费均须由个人现金支付后再向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在该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计入各医疗机构预决算额度内。
  十八、因大规模暴发性传染病或受大规模自然灾害影响造成的医疗费实行单独结算。
  十九、医疗机构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遵循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的基本医疗服务原则,不得分解住院,不得拒收、推诿病人。选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和医用材料时,应由参保人员本人、监护人或直系亲属签名同意。
  二十、建立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卫生局等部门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联席会议,研究协调医疗费结算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十一、市委〔2007〕42号文件及其他配套政策中有规定而本办法未涉及的,从其规定。
  二十二、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十三、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关于开展特种作业人员范围调整和确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司办字〔2004〕53号



关于开展特种作业人员范围调整和确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及考核管理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特种作业人员范围的调整和确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和确定特种作业人员范围的意义。特种作业是一种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并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产生重要危害的作业。因此,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及行为对于安全状况至关重要。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管理,在《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都有明确的规定,并已成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多年来,各行业、各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并有所进展。但是,当前特种作业人员范围仍存在名称不规范、操作工种不明确、考核管理比较混乱等问题,给用人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本人带来不便。在个别行业(企业)中特种作业偏多偏乱,有的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占员工总数的70%以上,特种作业已失去其特有的意义;而在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哪些操作工种属于特种作业却还没有明确,亟待解决。按照新的要求确定特种作业人员范围,进一步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及考核管理,对有效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

  二、特种作业人员范围的调整和确定,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并突出工作重点。这次调整和确定工作主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为使调整和确定的特种作业人员范围更加准确、科学和规范,便于全国统一使用,本次工作重点是确定特种作业类别及其操作工种,具体包括每一项作业及所含操作工种的定义和划分依据,特种作业及特种作业人员含义的界定,并提出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及考核管理办法。要通过深入生产一线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生产经营单位的意见,使调整和确定的范围既符合客观实际,又体现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三、具体安排。国家局人事培训司统一组织并协调开展此项工作。同时聘请有关行业、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专家,组成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工程、烟花爆竹、民爆器材、通用作业等七个工作小组,开展调查研究工作。为加强各工作小组的沟通与协商,保证工作进度,联系、协调、汇总、研讨等有关具体工作委托国家局所属职业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负责。

  特种作业人员范围调整和确定工作从现在开始,6月底前完成调查研究工作;7月份汇总讨论,并提出初步意见,国家局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组织专家讨论,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9月底完成此项工作。

  请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行业部门,积极参与,大力支持,并协助开展有关调研工作。

  
二○○四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