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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5:34:43  浏览:81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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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州政办发[2003]1号 [2003] 号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工作规则》已经第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一月六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工作职能,高质量高效率地做好州政府各项工作,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一、州人民政府的职权 (一)执行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对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对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根据法律和上级国家机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 (四)领导州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五)改变或撤销州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六)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七)执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 (八)领导管理全州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城乡建设、财政、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监察、审计、民族事务、外事、侨务等工作。 (九)决定本州内村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国外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一)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 习惯,充分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自治权和自主权,搞好民族区域自治,努力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事业。 (十二)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三)行使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权,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州长、副州长的职责 (一)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领导州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州长协助州长工作。 (二)州长召集、主持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州政府常务会议或州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由州长、副州长分工负责处理。 (三)州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以及人事任免,由州长签署。 (四)副州长按照各自分工或州长的委托,负责做好各项工作。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州长报告,或提交常务会议决策。对于带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州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五)州长、副州长在工作中,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 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接受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充分发挥州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各级政府的作用;注重调查研究,坚持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讲实话、办实事,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 三、会议制度 (一)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全体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各委(办、局)主任(局长)组成,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召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讨论决定州政府的重要工作;2、讨论通过向州人民代表大会作的 政府工作报告;3、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需要由州政府 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4、通报重要情况,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州政府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两次。 (二)州政府常务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副 州长、秘书长组成,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召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讨论决定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2、讨论通过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3、讨论由 州政府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4、讨论决定各部门、各县市请示州政府的重大事项;5、讨论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决定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重大建设项目; 6、讨论研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带倾向性的重大问题;7、讨论研究工资调整、机构异动、体制变革等重大政策性问 题;8、听取省里重要会议的精神汇报;9、分析州内外形势,互通情报。州政府常务会议须有常务会议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常务会议听取主要部门工作汇报,每个部门每年一般不超过两次。 (三)州长办公会议。州长办公会议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召集,主要研究处理州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讨论决定各部门、各县市请示州政府的重要事项,听取省里一般会议的精神汇报。州长办公会议次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适时召开。 (四)专题会议。州长、副州长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工作中的具体业务问题。 (五)县市长会议。州长或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主持召开全州县市长会议,传达贯彻全省市州长会议精神,部署州政府工作,并就一些重大问题征求意见。县市长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 (六)专项工作会议。部门以州政府名义召开有县市长,副县市长参加的专项工作会议,主要传达贯彻上 级有关会议精神,研究部署专项工作。凡召开有县市长、副县市长参加的专项工作会议,由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副州长签署意见,报州长或常务副州长同意后,方能举行。 (七)州长碰头会。州长或常务副州长召集州长碰头会,通报情况,处理日常事务。州长碰头会一般每星期举行—次。 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由州政府办公室整理形成州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和州长办公会议纪要,州政府分管领导和归口部门要负责抓好纪要的落实,并定期向会议主持人反馈办理结果。州长、副州长主持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的重要事项形成州政府专题会议纪要。 四、州政府领导分工协作制度 (一)州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副州长向州长负责, 坚持大事集中决策,小事分工负责。 (二)副州长要大胆负责地做好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非重大事项不提交集体决策。 (三)副州长之间对于跨分管职责范围的工作,应主动协商解决,协商有困难的交常务副州长协调;常务副州长协调有困难的,再交州长协调,或提交常务会议讨论决策。 (四)参加上级会议,按照谁分管谁参加的原则出席,分管副州长因故不能出席,由州长、常务副州长或在家主持工作的副州长指派出席。 五、文件审批制度 (一)审批文件按以下原则办理:1、属于重大问题,由州长审批,或经州政府常务会议或州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2、属于州政府已确定政策、原则的日常工作问题,按照分工,由副州长、秘书长负责处理,紧急重要事项,处理后应报告州长;3、属于州政府各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责成主管部门处理,部门之间有分歧的问题,其负责人应通过协商解决,不应随意把矛盾提交州政府;4、州政府收到的文件,需要送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审批的,事先由州政府办公室及主管副秘书长负责审核把关。 (二)文件的签发按以下原则处理:1、以州政府名义发文,一般由主管副州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州长主管的工作,经有关副州长会签后再签发;属于重大的问题,由主管副州长审核后送州长或常务副州长签发。2、以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一般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属于重要的问题,经秘书长审核后,送州长、副州长签发。3、向州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汇报,一般由主管副州长负责审核,重要的问题经主管副州长审核后,提交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州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市报送州政府审批的有关计划、投资、财政、编制等方面的问题,由主管副州长根据州长授权审批,其中重大问题报经州长决定。 (四)送州政府、州政府办公室审批、签发的文件,由州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处理,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审核把关,做好基础工作。除个别特殊情况外,州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直接受理文件。 六、调查研究和联系群众制度 (一)州政府领导同志要坚持一般号召与个别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方法,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改革和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经验,找出 解决问题的办法,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对基层存在的问题,要责成有关部门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必要时应采取现场办公的办法解决。 (二)建立健全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州政府重大问题的决策,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并充分发挥决策研究、咨询机构的参谋作用,经过反复比较、论证,然后由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三)州政府领导同志要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经 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广泛同干部群众和各界人士交朋友。要重视群众的来信来访。对 群众反映的情况,要认真研究分析,区别情况,正确处理,需要查处的,应提交或责成有关机关查证核实处理。 (四)州政府领导同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廉洁奉公,勤政为民。通过以身作则,带头反腐倡廉,建设廉洁高效政府。 (五)州政府要提高政府工作的开放度,接受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批评和监督。对宜于公开的文件和会议的内容,经秘书长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同时,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每次发布会根据内容指定发言人。 (六)州政府领导成员和各部门负责同志应根据分工,在基层建立联系点,并形成制度。 七、领导同志应邀参加活动制度 (一)各部门召开工作会、座谈会、表彰会,以及举办庆典、科技成果展览等,一般不要邀请州政府领导同志出席讲话、接见或剪彩。 (二)各部门举行重要活动、举行较大规模的群众性的纪念活动,或负责联系在州举办的全国、全省性活动或会议,需要邀请州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有关部门应事前提出具体意见,由州政府办公室按照分工原则,统筹提出安排建议,报州长或常务副州长确定。 (三)各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需要邀请主管的州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可直接向领导同志请示。 (四)外地团组来州,上级国家机关和外地领导同志来州,需要州政府领导同志参加会见、陪同、商谈等活动的,有关部门事先应提出意见,由州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 八、外出请假报告制度 (一)州政府领导同志离州或下基层调查研究,应书面或口头向州长报告或告州政府办公室登记备案,并随时通报行踪。 (二)州政府各委、办、局和各直属机构的正职领导同志离州5天以上,各县市长离开本县市5天以上,要向州人民政府请假,获准后方能外出,并要及时销假。请假期间要指定负责同志主持工作。 (三)外出请假由州政府办公室承办。如已直接向州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并获得批准,要随即向州政府办公室备案。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州长办公会议工作规则 为了充分发挥州政府集体领导作用,进一步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订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是州政府领导进行集体决策的重要方式。州政府常务会议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讨论通过提请州人大常 委会审定的议案;讨论由州政府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讨论决定各部门、各县市请示州政府的重大事项;讨论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决定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重大建设项目;讨论研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带倾向性的重大问题;讨论研究工资调整、机构异动、体制变革等重大政策性问题;听取省里重要会议的精神汇报;分析州内 外形势,互通情报。州长办公会议主要是研究处理州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讨论决定各部门、各县市请示州政府的重要事项;听取省里一般会议的精神汇报。 第二条,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召集。州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组成,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列席,必要时由会议主持人确定邀请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吉首军分区领导列席会议。 第三条,州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常务会议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一般每月召开两次,特殊情况可随时举行。州长办公会议应有两名以上州长、副州长参加会议,次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适时召开。 第四条,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经州长、副州长、秘书长提出,州政府办公室整理汇总,秘书长初审,报州长、常务副州长确定。 第五条,列入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一般应由分管副州长或分管秘书长组织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进行会前协调,形成初步决策方案,有的复杂问题要有两个以上的备选方案。会议召开之前,分管副州长应就协调的初步意见向州长或常务副州长报告通气,以便会议决策。 第六条,列入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事前要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尽量 取得一致意见。重大项目决策,首先要经过专家或咨询机构论证。未作充分协调的不得提请会议讨论。 第七条,提交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会前必须反复讨论修改,并由州政府办公室和州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法律、政策审核把关,连同起草说明一并提交讨论。 第八条,列入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必须形成汇报材料并提前1至2天送交州政府办公室。汇报材料要简单明了,严格控制篇幅。 第九条,参加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到会,并在会议签到单上签到。列席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的部门人员应为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准请假,部门确需安排副职参加会议,要能够在会上研究决定问题。 第十条,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举行期间, 一般不请领导接待来客和接电话,不给领导送阅文件,领导同志一般也不约人商谈其它工作。如有急事请示领导,应先同会议工作人员联系,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会场。 第十一条,参加会议人员汇报情况、讨论发表意见应紧扣主题,简明扼要,控制发言时间。 第十二条,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的服务工作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工作人员应提前到达会场,检查会场准备情况,做好接待工作,分发会议材料,查点出席、列席人员到会情况并向会议主持人报告。对未按时到会的人员,要及时电话催请。 第十三条,会议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忠实、完整地反映每位领导发言的意图和意见。 第十四条,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结束后,州政府办公室要抓紧整理会议纪要,一般3天之内应将会议纪要初稿送领导审批。会议纪要一般由秘书长签发,重要的报州长、副州长签发。会议纪要按规定分发,必要 时可增发县市政府、州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五条,对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州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有关县市负责贯彻落实,重要的决定事项,由分管副州长或秘书长组织专人进行专项检查落实。 第十六条,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提出或议定的重要指导思想、决策和措施,可选择性地公开报道,报道内容应先送秘书长审核。 第十七条,参加州政府常务会议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会议讨论过程中的不同意见以及未正式发文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八条,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记录和纪要,要按规定妥善保管,定期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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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管理规定》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修改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黑龙江省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管理规定》做如下修改:



  一、第十一条增加一项,列于第(四)项之后,“禁止文化娱乐场所经营者以任何方式雇用或组织人员从事营业性异性陪侍活动;”



  二、第十一条第(五)项修改为:“禁止在娱乐场所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第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台球、电子游戏机等经营场所不得接待未成年人(即不满18周岁,下同);”



  四、第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出售游艺筹码必须兑换现金,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有奖活动,不得向消费者兑换现金、有价证券和实物;”



  五、第二十条第(六)项第二段修改为:“从事其他违法经营活动的,制止其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六、第二十条增加一项,列于第(六)之后,“违反本规定雇用或组织人员从事营业性异性陪侍活动的,对经营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责任人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再犯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



  七、第二十条第(七)项第二段修改为:“台球、电子游戏机等经营场所接待未成年人的,按每接等一人次处以500元罚款,再犯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



  八、第二十条第(八)项修改为:“违反本规定使用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的游戏机电路板,出售游艺筹码收取实物、有价证券以及从事有奖活动向消费者兑换现金、有价证券和实物的,没收经营物品、非法所得或违法设立的奖励财物,并按其违法数额处以5倍罚款,再犯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



  九、第二十条增加一项,列于第(十一)项之后,“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以对违法经营者经营的物品、设备和非法所得就际或异地查封、扣押,并于15日内依照本规定做出处理决定,因情况特殊,办案需延长时间的,由省文化行政部门批准。”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附:



黑龙江省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管理规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下列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规定:



  (一)舞厅、歌厅、卡拉OK厅经营活动;



  (二)音乐舞厅、音乐茶座、音乐酒吧经营活动;



  (三)桌(台)球、保龄球、弹子球、电子游戏室经营活动;



  (四)游艺厅、游乐场以及公园内的各类游艺项目的经营活动;



  (五)其他文化娱乐经营活动。



  第三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管理,守法经营。



  第四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是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各有关部门应各司职责,协助文化行政部门做好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实行《文化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制度。



  《许可证》的样式,制作、发放与使用的管理,由省文化厅规定。



  第六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签发《许可证》的权限,由省文化厅统一规定。



  第七条 申请开办各类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应具备有关规定条件。



  第八条 申请开办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到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



  需办理其他营业手续的,凭《许可证》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营业。



  第九条 舞厅、歌厅、卡拉OK厅、音乐餐厅、音乐茶座、音乐酒吧的伴奏、演唱人员,须按省有关演出规定,办理《演出许可证》手续。



  第十条 开办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挂证经营。《许可证》不得私自转让、转借、租赁、涂改。


 第十一条 经营舞厅、歌厅、卡拉OK厅、音乐餐厅、音乐茶座、音乐酒吧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舞厅不得接待未成年人;



  (二)禁止舞厅向顾客出售白酒类饮品;



  (三)演奏(唱)人员应着装整洁,佩戴标识。演奏(唱)曲目应以国家文化、音像、出版部门正式出版发行的唱片、音带、歌曲集、激光视盘和国内电台、电视台播放的节目为准;



  (四)禁止接待醉酒者、精神病患者,禁止携带枪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品、剧毒品和恶臭物者入内;



  (五)禁止文化娱乐场所经营者以任何方式雇用或组织人员从事营业性异性陪侍活动;



  (六)禁止在娱乐场所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二条 经营桌(台)球、保龄球、弹子球、电子游戏室、游艺厅、游乐场以及公园内开办的各类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桌(台)球、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不得接待未成年人(即不满18周岁,下同)。



  (二)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的游戏机电路板不得使用;



  (三)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出售游艺筹码必须收取现金,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有奖活动,不得向消费者兑换现金、有价证券和实物。



  第十三条 各类文化娱乐经营场所实行负责人代班、工作人员佩戴标识制度。



  第十四条 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歇业或改变经营方式,应按原批准程序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容反动、淫秽、色情、封建迷信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和利用文化娱乐活动进行赌博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 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各类宣传广告,须按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核准后始得发布。



  第十七条 参加各类文化娱乐活动的消费者,应自觉遵守和维护公共场所秩序。



  第十八条 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缴纳文化市场管理费。



  第十九条 文化市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稽查证》。



  持证者有权按照规定执行处罚,有关责任人不得抵制或拒绝。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由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转让(借)、租赁、涂改《许可证》或无证经营的,予以取缔经营活动,没收全部经营物品和非法所得;



  (二)违反本规定接待未成年人进入舞厅,责令其改正,并按每接待一人对经营者处以五十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舞厅向顾客出售白酒类饮品,没收违章经营物品和非法所得;



  (四)违反本规定演奏(唱)非国家文化、音像、出版部门正式出版发行和电台、电视台播放节目的,责令其改正,并没收其非法经营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以当日非法收入二倍罚款,屡教不改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吊销《许可证》;



  (五)违反本规定接待醉酒者、精神病患者、携带枪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品、剧毒品和恶臭物者入内的,按每接待一人处以五十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吊销《许可证》;



  (六)违反本规定无负责人代班、工作人员或伴奏演唱人员不佩戴标识的,对负责人或当事人处以五十元罚款;



  从事其他违法经营活动的,制止其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七)违反本规定雇用或组织人员从事营业性异性陪侍活动的,对经营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责任人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再犯的,由文化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



  (八)违反本规定在中小学校周围二百米内设置台球、电子游戏机以营网点的,责令其停止经营,限期迁移,逾期不迁或不停止经营的,没收其全部经营设备和物品并吊销《许可证》;



  台球、电子游戏机等经营场所接待未成年人的,按每接待一人次处以500元罚款,再犯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



  (九)违反本规定使用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的游戏机电路板,出售筹码收取实物、有价证券以及从事有奖活动向消费者兑换现金、有价证券和实物的,没收经营物品、非法所得或违法设立的奖励财物,并按违法数额处以5倍罚款,再犯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



  (十)违反本规定从事内容反动、淫秽、色情、封建迷信活动及利用文化娱乐活动进行赌博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扣押其非法经营物品,吊销《许可证》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十一)违反本规定不按期缴纳管理费的,按每日5%加收滞纳金;



  (十二)违反本规定抵制或拒绝文化市场稽查人员执行公务的,处以有关责任人三十元罚款,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十三)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以对违法经营者经营的物品、设备和非法所得就地或异地查封、扣押,并于15日内侬照本规定做出处理决定,因情况特殊,办案需延长时间的,由省文化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涉及公安、工商、卫生等管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文化市场管理人员执行罚没时,应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罚没票据。罚没财物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市管干部任前公示试行办法

中共广东省广州市委组织部


广州市市管干部任前公示试行办法


穗字〔2002〕3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市直局以上单位党委(党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0〕15号)、《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印发〈省管干部任前公示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发〔2000〕15号)及省委组织部最近印发的《市(厅)、县(市、区)管干部任前公示试行办法》(粤组发〔200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委决定对市管干部的提拔任用,全面实行任前公示制。现将《广州市市管干部任前公示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2年2月18日


广州市市管干部任前公示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充分发扬民主,扩大群众参与程度,加强对干部工作的监督,防止和减少用人失察失误,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5〕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0〕15号)有关规定,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印发〈省管干部任前公示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发〔2000〕15号)和省委组织部最近印发的《市(厅)、县(市、区)管干部任前公示试行办法》(粤组字〔2001〕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管干部实行任前公示,必须坚持公开、民主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公示对象。经市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拟提拔任职的各区、县级市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市管干部。

  (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副局级以上的市管干部。

  (二)区、县级市领导班子中的市管职务(含区、县级市党委书记、副书记、常委,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区长、副区长,政协主席、副主席,纪委书记、副书记,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区、县级市党政领导班子换届候选人)。

  (三)平级调动到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税、审计等工作岗位的市管干部。

  特殊岗位的(指从事与国家安全相关工作)领导干部不在公示范围之内。

  第四条 公示内容。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出生地、学历、学位、职称、参加工作时间、政治面貌(入党时间)、现任职务(含任现职级的时间)。

  第五条 公示方式。在市委讨论决定后,正式办理任职手续前,根据拟任职务的不同层次和特点进行公示:

  市直正局以上单位和区、县级市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属市委管理)以及区、县级市党政领导班子换届候选人的公示通告在《广州日报》刊登,并在拟提任干部所在单位公开张贴;副局单位的正职、正局以上单位的副职和非领导职务以及区、县级市领导班子中除党政领导班子正职以外的市管职务的公示通告原则上在拟提任干部所在单位或系统公开张贴。

  平级调动到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税、审计等工作岗位的市管干部原则上在其所在单位或系统公开张贴。

  广州大学、广州医学院领导班子副职和市普通教育高等院校、市成人教育高等院校领导班子成员的公示通告在其所在单位或系统公开张贴。

  必要时,也可采取其他有效方式进行公示(如召开会议、发出公示通知文件等)。涉及到干部提拔交流、调动的,应在调出地区、单位或系统公示。

  第六条 公示时间。

  (一)公示的期限为10天。

  (二)凡经市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任命的干部,一般在会议之后一个星期内公示。

  第七条 公示程序。

  (一)由市委组织部列出公示名单,拟定公示通知。

  (二)通知公示对象所在单位及本人。市委确定拟任职人选后,由市委组织部在公示前将公示事宜通知其所在单位。同时,由市委组织部领导(或委托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找公示对象谈话,说明公示目的和要求。

  (三)选择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市委组织部按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在党报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公示。

  双重管理、以市委管理为主的干部,按现行规定的任免程序进行任前公示。属于市委讨论决定之后征求协管单位意见的,在市委同意任用之后进行公示,同时征求协管单位的意见。

  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任命的干部,人选经市委同意后,应先进行公示。公示期限内没有发现问题的再向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推荐、提名。

  第八条 公示后反映问题的受理。

  市委组织部为反映问题的受理单位。公示时,要注明受理单位的地址、邮政编码、专线电话。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通过来人、来电、来信等方式向市委组织部反映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公示期过后,单位和群众反映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问题,按信访有关规定处理,不影响办理任职手续。

  第九条 对公示中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与处理。

  (一)对群众反映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市委组织部要进行归纳整理,并填写《公示情况登记表》。

  (二)群众反映的问题,组织上已经掌握并作出结论的,如没有新的内容,一般不再调查;群众反映的问题,组织上未曾掌握的,由市委组织部进行调查核实;对群众反映新的重大问题,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纪委及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核实;对超出组织部门职权范围的情况和问题,按规定移交有关机关或部门处理。

  (三)群众反映的问题属于一般性的缺点、错误,不影响任用的,或反映的问题查无实据的,由市委组织部按市委批准的任职意见办理任职手续;对反映的情况影响公示对象的任用,但一时难以查清的,由市委组织部报经市委分管领导同意后,暂缓办理任职手续;对群众反映公示对象在政治立场、思想素质、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经市委复议后不予任用。对其中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四)组织上对在公示期间署真实姓名反映公示对象问题的来信或来访要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处理,没有署真实姓名的来信,原则上不予处理。

  第十条 公示要求。

  (一)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委组织部反映公示对象在德、能、勤、绩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故意捏造事实,有意陷害他人的,一经查实,按有关纪律和法律规定严肃处理。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署真实姓名,并提供联系单位、地址和电话,以示负责。

  (二)对来信、来电和来人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市委组织部要及时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弄清事实真相,并以适当方式向反映情况和问题的单位或个人反馈。

  (三)公示对象要正确对待公示,自觉接受单位和群众的监督,积极配合组织查明情况,不得阻挠、刁难群众反映情况和问题,更不能打击报复。

  (四)市委组织部在实行公示制的过程中,要保护敢于反映真实情况的群众,对反映的人和事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由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