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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营养工作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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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营养工作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营养工作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2000-11-20

教体艺厅[2000]6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中央领导关于学生营养工作的指示精神,推进中小学营养餐的实施,我部于2000年9月20日至21日在长春市召开了全国中小学营养工作研讨会。现将《全国中小学营养工作研讨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纪要》精神,认真做好中小学营养餐工作。

全国中小学营养工作研讨会纪要

全国中小学营养工作研讨会于2000年9月20日‘至21日在吉林省长春市召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学生营养工作的负责人及国家食物与营养咨询委员会、中国学生营养促进会的专家出席了会议。会议传达和学习了近期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学生营养工作及实施营养餐的指示精神;就如何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学生营养工作及实施营养餐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推进中小学营养餐的实施等有关问题进行了研讨北京、上海、长春、杭州等地的代表在会上介绍了他们实施营养餐的情况和经验;会议代表考察、观摩了长春市学生营养配餐中心及其营养餐的生产、管理与学校实施营养餐的现场;我国著名营养学家于若木及原国家教委副主任邹时炎出席了会议并做了专题发言;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负责人对进一步推进中小学营养餐的实施提出了要求。
会议认为,近一个时期,江泽民总书记、朱(钅容)基总理、李岚清副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十分关心青少年身心健康和营养工作。江泽民总书记在北京考察工作时,强调指出中小学生的身体健康非常重要,并就中小学营养餐问题发表重要讲话。朱(钅容)基总理非常关注“学生豆奶计划”,召集有关部门对该“计划”进行专题研究,决定安排专项补贴资金在东北三省开展“学生豆奶计划”试点工作。李岚清副总理在北京主持召开专题座谈会,就青少年营养健康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做好学生营养工作。
会议认为,要对当前我国学生营养状况存在的问题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我国学生体质健康调研显示,虽然我国学生身体形态已有较大的改善,但其营养状况存在的问题十分突出。学生肥胖及超体重儿童比率呈上升趋势,1985年与1995年比较,7-18岁男生超体重及肥胖率从2.75%上升为8.65%,女生从3.38%上升为7.18%,城市男生的超体重及肥胖率到1995年已高达12.03%。学生体重不足及营养不良的比例越来越高,其比率高达3 2.6%,其中男生由1985年的22.21%上升为1995年的26.87%,女生由1985年的34.81%上升为1995年的38.27%。这说明我国学生营养状况同时具有营养不足和营养过剩两类问题,而肥胖正在逐步取代严重的营养不良,成为中国城市学生的主要健康问题之一。这些问题如果不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并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予以解决,将直接影响我国四化建设人才的培养,影响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
会议强调,要抓住当前难得的机遇,立即行动起来,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推进学生营养餐的实施。
要进一步提高领导者的认识,把学生营养餐的组织实施作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中华民族素质的重要措施纳入教育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实施素质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提高我国国民素质,而学校营养教育及学生营养餐是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提高青少年儿童体质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也是提高国民身体素质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是其他任何工作都不可能替代的。因此,要把学生营养工作及实施学生营养餐作为当前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措施,作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提出的“学校教育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的具体行动切实予以抓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组织实施学生营养餐的工作进行认真的研究、规划。除个别特殊地区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选择一些具备条件的地方或学校开展学生营养餐的试点工作;所有省会市、计划单列市及有条件的地区都要抓一批起示范作用的试点地区和学校,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扩大试点面;已经进行营养餐试点的地区要认真总结经验、提高工作质量,并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推进营养餐的实施范围。
要把营养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作为推进学生营养餐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通过大张旗鼓的宣传、教育,对学生进行科学引导,对家长进行宣传发动,为推进学生营养餐的实施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要加强学校健康教育。中小学校要落实国家规定的每周0.5课时的健康教育时间。在健康教育课时中安排必要的营养教育内容;要充分利用各种教育活动,如班队活动、课外活动、读书活动、广播、板报及张贴营养宣传挂图、印发营养科学知识小折页等多种教育形式向学生传授营养科学知识,培养学生科学的饮食观念和良好的饮食习惯。
要加强社会宣传、发动。利用各种机会,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各界及学校领导宣传学生营养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取得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要重点做好对家长的宣传发动,利用家长会、致家长信、家访等形式向学生家长讲解营养科学知识、讲解实施营养餐的重要意义,争取家长对实施营养餐的理解和支持。
要把营养餐的实施过程作为传播营养科学知识、培养学生良好饮食习惯的教育过程。班主任及营养餐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学生就餐场所、甚至与学生共同就餐,利用进餐过程,结合具体食谱及其合理搭配,讲解、传授营养科普知识;及时纠正学生挑食、偏食的不良饮食习惯;督促学生把营养餐吃进去,使营养餐真正起到平衡膳食的作用;制止学生随意扔倒饭菜,培养学生节约粮食的习惯;组织学生分发营养餐、洗刷餐具,培养其热爱劳动的优良品质。
实施学生营养餐必须争取政府的领导及各有关部门的配合。要积极争取政府对学生营养工作的重视和支持,通过政府协调,取得各有关部门尤其是卫生、交通管理部门的配合。要充分发挥卫生部门的监督、指导作用,通过他们对营养餐生产企业、学校食堂及其生产过程进行严格审查及经常性的监督、指导,严把食品卫生关,防止食物中毒的发生;严把营养关,保证营养餐质量。要争取交通管理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保证运送学生营养餐的车辆正常通行,保证学生按时用餐,维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防止饭菜存留时间过长,杜绝食物中毒的发生。
实施学生营养餐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当前学生营养餐的实施要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学校组织、家长自愿的原则进行。学校在组织实施营养餐时,一定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对学生及其家长进行积极引导,取得家长的认可和支持;一定要坚持家长和学生自愿的原则,不能用简单的行政命令方式强行推行学生营养餐,更不能用行政命令的方式以推行营养餐为名,推销质次价高的盒饭。营养餐的实施要因地制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形式,既可以由配餐中心集中生产、供应,也可以由学校食堂按照规定的要求生产营养餐。但学校食堂生产营养餐也应按照相应的要求经有关部门审查认定,并严格按照有关食品与营养卫生的法规进行管理。
要高度重视食品卫生工作,把预防食物中毒作为推进营养餐的头等大事来抓。要配合卫生部门对生产营养餐的企业及学校食堂进行严格的审查、把关,并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保证其生产合格的产品。实施营养餐的学校要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及操作规范,确定专人管理该项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深入实施营养餐的学校对其食品卫生及环境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供应学生营养餐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并根据当地条件,逐步实行资格认定与准人制度。不能让管理混乱的生产企业为学生生产营养餐,不能让名不符实的营养餐、甚至质量低劣的盒饭进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要与有关主管部门对生产营养餐的生产企业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在此基础上确定供应学生营养餐的定点生产单位。一个地区应确定数家营养餐的生产企业作为学生营养餐的定点生产企业,以供学校选择。学校可以在认定的营养餐生产企业中,根据其送餐距离、配餐质量、价格及服务质量等进行第二次选择,但不得在认定的营养餐生产企业以外擅自选择营养餐生产单位。对已经取得学生营养餐生产资格的企业要定期复查,经复查不合格的要取消其供餐资格,凡在供餐期间因其配餐质量问题导致群体性学生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除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取消其学生营养餐生产资格。
要为学校实施营养餐创造条件,或与有关部门共同确定营养餐的定点生产企业,或帮助学校改建食堂、培养与培训营养师或有关专业人员、研究制定营养餐食谱等,并积极鼓励学校组织学生食用营养餐,积极引导学生食用营养餐。
要重视和加强有关学生营养餐管理的法规建设。在总结试点经验及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有关学生营养餐管理的法规或法规性文件,使地方各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学生营养餐,保证学生营养餐健康、稳步、有序地发展。在国家有关法规或法规性文件出台之前,有条件的地方可先行制定地方法规,加强对当地学生营养餐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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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绍市府发〔199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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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绍兴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市府发[1995]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印发《绍兴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一日

绍兴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旅客运输管理,维护道路旅客运输秩序,促进道路旅客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班车客运、定线客运、旅游客车和包车客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都必须遵守本办法。有关出租车及非机动车客运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道路旅客运输工作。各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旅客运输工作。市、县(市)运输管理部门在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应具备以下列基本条件:
  (一)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是国家政策允许的人员;
  (二)有相对稳定的持有相应有效驾驶执照的驾驶人员和与其经营项目相适用的安全、机务、经营等岗位人员;
  (三)主要经营负责人必须经统一培训,持有岗位证书;
  (四)有证照齐全的达到二级车况等级以上的客运车辆;
  (五)拥有车辆原值5%以上的流动资金及相应的资信证明或担保;
  (六)单车经营的,必须具有不低于5万元的资金或资产作为事故赔偿保证;
  (七)有与营运车辆数相适应的固定停车场地;
  (八)申请者为企业的,必须有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和健全的生产经营管理机构和制度。
  第五条 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按如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单位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个人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证明,以及经营道路客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当地县级以上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运输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经营条件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向保险公司投保旅客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四)经营者向运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线路、站点、班次、班时、票价审批手续。运输管理部门根据《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线路审批管理规定》,经审核批准,发给《道路客运线路核准证》、《营运线路标志牌》、《客运行车路单》。
  第六条 经营者如需要变更经营范围,就在变更前30日内向运输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七条 经营者如需歇业,就在变更前30日内向当地县级以上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由运输管理部门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道路客运线路核准证》、《营运线路标志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营业执照,税务机关注销其税务登记证。
  第八条 投入营运的客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车头右侧悬挂与经营相符合的营运线路标志牌;
  (二)车门两侧喷印经营者的名称、起讫线路、全程票价、监督电话;
  (三)在车厢内悬挂或张贴营运里程示意图、价目表,备有旅客意见簿;
  (四)驾驶员、乘务员携带必要的证件和单证;
  (五)按额定载客人数载客。
  第九条 营运客车必须按核定的路线、范围、站点行驶;不得随意拉班脱线;不得擅自增减班次。
  第十条 经运输管理部门批准经营的线路,必须在核发《道路客运线路核准证》后随即开行;超过45日仍未开行的,作自动放弃论,收回《道路客运线路核准证》。
  第十一条 运输管理部门可按照客运线路分级管理原则,根据客流状况,运用经济调节手段,逐步实行客运营运线路经营权有偿使用。
  第十二条 凡日行程在300公里以上的大型客车必须配备2名驾驶员轮换驾驶。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配备专(兼)职危险品安全检查员;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腐蚀、有毒及妨碍他人安全、卫生的物品乘车。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争揽旅客或干扰、排挤他人的正常客运经营活动。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
  第十五条 旅客应持有效客票乘车,乘客必须遵守道路运输的有关规定,服从运输管理部门的管理和指导。严禁无票乘车。
  第十六条 客运站(场)要为经营者和旅客提供候车、停车、售票、签证、接发班车、行包收发、调度车辆、安全检查、清洁车辆等服务,配备一定数量的站务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客运站(场)就在运输管理部门指导下,本着平等互利、统一管理的原则与经营者签订客运服务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由运输管理部门鉴证,监督双方履行。
  第十八条 定线营运客车都必须进入运输管理部门指定的站点始发。客运站点标志牌的设置,须经当地运输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客运站点凭运输管理部门签发的《客运班车进站经营通知单》接纳客运车辆。
  第二十条 营运客车实行定期维护,定期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并将检测结果记入《道路运输证》。
  第二十一条 营运客车经营权不得私自转让、买卖。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必须依法纳税,按章缴费。必须严格执行交通、物价管理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定价,变相涨价。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必须按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统一制发的道路运输客票和加盖税务监制章的其它客运行业票据。道路运输客运票据由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承印和发放,不得将客运票据挪作它用。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必须按章经营,提高服务质量,满足社会客运需要,必须接受运输管理部门及物价、税务、工商、公安等部门的监督。运输管理部门要对营业性客运的经营行为、经营质量、经营资格实行检查和年度营运审验。运输管理部门应运用多种检查方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能。营运客车通过年度审验,确认次年的经营资格。
  第二十五条 道路客运商务纠纷,当事人就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当地运输管理部门调解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道路客运规定的,按交通部《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运输管理工作人员就认真履行职责,严守法记,秉公办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从重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解决野外地质、测绘人员的工作、生活用品及副食品供应问题的规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解决野外地质、测绘人员的工作、生活用品及副食品供应问题的规定

1963年5月7日,国务院

地质、测绘系统的广大职工,长年在野外从事普查、勘探和勘测工作,流动大,很分散,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比其他厂矿企业的职工要更艰苦一些。党和国家对长年在艰苦环境下工作的地质、测绘职工一向很关怀,有关部门在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上也给予了大力的支持,这对地质、测绘系统的职工是一个很大的鼓舞。但据各地反映,目前野外地质、测绘人员在劳动保护用品、生活用品和副食品的供应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有些地区的地质、测绘人员的劳保、生活用品供应不足,副食品标准太低或者得不到供应;有些地区把地质、测绘人员的家属,以不在城镇为理由,当作农业人口对待,根本不供应副食品,影响了他们的生活,也影响了部分地区地质、测绘工作的正常开展。
为了使地质、测绘人员的生活得到进一步的保障,特作如下规定:
(一)地质、测绘人员所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和部分生活用品,如毛巾、胶鞋、蚊帐、水壶、饭盒等用品,应由省(区、市)地质局编制需用计划,经省(区、市)人民委员会核定后,由省(区、市)商业厅在商业部下达的劳保用品专项供应计划指标内保证供应;手电筒、手电池、煤油、蜡烛、背包、肥皂等用品,应由地质大队编制需用计划,经专署或者县人民委员会核定后,由当地专、县商业部门组织供应,在货源不足时,应由专、县商业部门转请上级商业部门及时帮助解决。
(二)野外地质、测绘人员和家属的副食品和纸烟等,应由所在地区的商业部门组织供应。这些商品的供应标准,在今年三月十八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井下作业工人的食品供应情况和意见的报告》中,已有规定的应当根据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其他一般厂矿职工和家属相同的标准或者按照所在省、自治区中等城市居民的标准保证供应。
(三)各地商业部门应当在规模较大的勘探队设立供应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商业部门,应当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局研究对流动性大的普查、区测、物探、测量等人员所必需的副食品和日用品,按定量发给他们流动供应证,允许他们在工作地区内的商店就近购买。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财贸办公室,应当按季检查各地商业部门对野外地质、测绘人员的供应情况,并由商业厅向商业部按季作出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