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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2:02:05  浏览:82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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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芜湖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芜政〔2004〕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经2004年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芜湖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处理突发粮食事件,保证特殊情况下的粮食有效供给,确保我市粮食安全,根据《安徽省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办法》(皖政〔2004〕1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粮食事件,是指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者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造成粮食短缺,可能给人民生活带来混乱的事件。
   第三条 突发粮食事件分为紧张、紧急、特急三种状态。
   紧张状态是指全市粮食价格一周内上涨3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紧张,出现群众争购现象。
   紧急状态是指紧张状态持续10天以上或者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5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高度紧张,出现群众抢购现象。
   特急状态是指紧张状态持续15天以上或者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10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抢购现象严重,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现象。
   第四条 本市粮食应急供给工作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各县政府建立相应的粮食应急机制,承担本县应急供给和提供市区粮源的责任;市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并担负相应的职责。
   第五条 为增强政府对粮食的宏观调控能力,及时掌握粮食市场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实施预案,建立芜湖市粮食安全预警预报系统。
  第二章 市粮食应急供给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粮食应急供给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突发粮食事件发生后,全市粮食应急工作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是:
   (一)组成
   指挥:市人民政府负责人。
   成员:市粮食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农业委员会、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新闻办公室、芜湖供电公司、市监察局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突发粮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应急处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粮食局局长担任。
   (二)职责
   1.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紧急状态,提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和终止粮食应急预案;
   2.指挥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区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3.审定和批准粮食应急方案;
   4.下达粮食应急指令;
   5.全面了解和掌握应急供给工作进度,及时协调解决应急供给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6.随时向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贯彻落实省政府下达的指令。
   (三)分工
   指挥:负责全市粮食应急工作的全面指挥。协调各部门和各县、区的工作,下达应急指令,签署应急方案。
   市粮食局:负责监测、掌握、通报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向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建议,召集、联络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组织粮源和安排市场供应。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协助指挥部领导做好综合协调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及其他相关资金的安排和调配。
   市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全市应急储备粮所需贷款的供应安排和监管。
   市工商局: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发现市场有异常波动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对借机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粮价、掺杂使假等扰乱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厉处罚,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秩序。
   市物价局:负责监控市场粮食价格,及时预警;受理群众价格咨询和投诉,对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当出现特急状态时,依法贯彻落实国家对粮食市场的价格干预措施。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监控市场粮食质量,受理公民举报,依法查处掺杂使假、生产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
   市农业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建立粮食应急良种储备系统,确保特殊时期恢复粮食生产时的种源供给。
   市民政局:组织协调对城乡低收入居民、灾民的粮食应急供应工作。
   市公安局:安排警力维护好社会秩序。对粮食供应送货车辆的通行、停靠依法提供保障。
   市交通局:负责安排应急状况下必要的运力,保证粮食运输道路的畅通。
   市新闻办公室: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做好解释和宣传工作,告知事发原因和市政府应对措施,以免引起市民恐慌盲目抢购。
   芜湖供电公司:保证重点粮油加工企业的电力供应。
   市监察局:检查遵守和执行市指挥部下达的决定、指令中的问题;受理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第七条 各县政府设立相应的指挥机构。各县指挥部由县相关部门组成,由县政府负责人担任指挥,负责指挥协调本县的粮食供给应急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县粮食市场信息监测;
   (二)负责本县粮食应急供给工作的组织;
   (三)负责组织本县粮源供应市区;
   (四)建立粮食应急良种储备系统,确保特殊时期恢复粮食生产时的种源供给;
   (五)完成市指挥部交派的其他各项任务。
  第三章 预警预报
   第八条 市场监测报告。
   (一)市粮食局:为全市粮食预警预报系统的主管部门。建立覆盖全市的信息监测网络。监测网络应包括粮食收购、粮食加工、粮食零售点。被纳入全市信息监测点的粮食企业(含国有、民营、合资等)要定期向市粮食局报告粮食购进、销售、价格、库存报表。
   在正常情况下,每月出一期《粮食信息》,特殊时期,要加大监测力度,建立信息日报制度。同时及时了解和掌握全省、全国及国际市场信息。经市指挥部或省粮食局授权,市、县粮食局负责向全社会统一发布突发粮食事件的信息;
   (二)市物价局:为农产品价格信息监测、发布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做好重要农产品价格总体形势的分析预测和价格信息开发采集工作,建立和完善主要农产品价格监测制度;
   (三)市工商局:依法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当粮油市场供求关系发生异常波动时,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章 应急措施
   第九条 市指挥部根据粮食市场的紧急状况,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应急预案启动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应当服从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并根据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采取有关的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条 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安定民心。
   (一)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政策、措施及市场监测的情况,防止信息误传、谣言误导引起社会恐慌;
   (二)各县、区要根据市人民政府应急安排的精神,通过各种形式做好宣传、稳定工作。
   第十一条 加大市场监测力度。启动本预案后,应急指挥网络的联系电话全天24小时开通。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测,建立信息日报制度。加强对重点网点的监测,及时将粮食购销价格及库存情况报市指挥部。
   第十二条 增加本市零售企业货源渠道、扩大市场粮食投放量。动员本市零售企业,利用原有渠道加大粮源采购力度。必要时,由承担粮食应急供应企业向各零售网点配货,迅速扩大供货面。
   第十三条 扩大生产,增加市场粮食可供量。
   (一)由市、县粮食局根据粮源分布、交通运输等情况,选择生产条件好、生产能力强的粮食加工企业作为应急供应指定加工企业;
   (二)加工安排。市、县粮食局根据市场需求情况经市指挥部批准,组织粮源,必要时经批准动用储备粮,安排指定加工企业加工后投放市场;
   (三)粮食加工企业所在地电力部门,要保证加工企业的电力供应,确保企业正常生产。
   第十四条 采取多种方式组织采购外埠粮食货源。
   (一)以网上竞买的方式,在粮食网站上公布品种、规格、价格、送达时间等要求,集中采购市场急需的粮食品种;
   (二)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请求粮食产区帮助本市组织粮源或动用省级、中央储备粮。
   第十五条 当市场出现特急状态时,由市物价局依法对粮食市场进行价格干预。
   第十六条 加强粮食市场监管。市工商局、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局、交通局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大依法监督的力度,对囤积居奇、制假售假、哄抬物价、造谣惑众、克斤扣两、强买强卖、拦截交通等不法行为要及时查处。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新闻单位要及时公开曝光。对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执行国家政策,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如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能稳定市场,则依法采取全市统一限价、粮源统一调配、居民定量供应等其它必要的粮食应急供应措施。
  第五章 处 罚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粮食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二)未按照本预案规定采取应急措施的;
   (三)突发粮食事件发生后,对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的;
   (四)违抗市指挥部的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五)在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通过预案的实施,粮食市场供求基本平衡,粮价恢复正常,市场稳定,由市指挥部宣布粮食供给应急状态结束,转入正常监测预警系统。
   第二十条 本预案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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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夫唱妇随”型犯罪案件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吴莹


笔者在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多年,近期在对近几年刑事案件调查中发现这样一种现象,就是“夫唱妇随”型夫妻共同犯罪现象越来越突出。认真分析其特点、原因,探讨相应对策,对于当今社会中人们正确处理夫妻关系,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十分必要。现笔者对此类犯罪做具体分析如下:
一、犯罪主要表现
一是夫伤人,妻包庇。二是夫盗窃,妻销赃。三是夫杀人,妻帮凶。四是夫侵占,妻协助。五是夫贪污,妻受贿。 还有一类案件虽然很少发生,但是也罕有存在,就是夫组织卖淫,妻参与卖淫。
二、犯罪主要特点及社会危害性,
1、思想素质偏低。一些女性罪犯因没有接受比较完整的教育,处于文盲和半文盲状态,文化素质不高,道德水准较低,是非标准模糊,受传统的“夫妻恩爱”思想影响,在情与法之间很难做出正确的选择。女方多为农民、无业人员,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受一些封建陋习影响很深,以致法制观念淡薄。
2、法制观念淡薄。由于一些地区位置偏远,交通不便,信息闭塞,生活面狭小,造成一些妇女法律观念淡薄,思想狭隘,心理素质差,处理问题时很难做到依法办事。甚至在夫犯罪以后,妻将包庇的行为视为合情合理,理所应当。甚至拿“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观念来解释其帮夫犯罪的原因。
3、贪图非法物质利益。因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风气及社会丑恶现象的引诱和侵害,未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敢于以身试法,铤而走险。至道德于不顾,走上犯罪道路。
4、一些农村地区以及部分城乡结合地带的治安形势不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使这类犯罪有可以生存的空间。而且,现在妇女地位的一再上升,使得妇女的胆子大起来了,思想活起来了,这样选择的道路不正确,便走上了犯罪道路。
5、女方犯罪多处于协助和配合地位,多与男方犯罪相辅相成,很多非主动犯罪,多为被动犯罪。 且多为非暴力犯罪,且涉案罪名相对集中,多为包庇、窝藏、销赃犯罪。
6、涉案夫妻二人之行为均构成犯罪,社会危害性更大,影响更为恶劣。犯罪对涉案家庭影响更大,造成的损害更深,导致他们中一些人的子女无人照管,不利于其子女的健康成长。给社会治安造成了很大的隐患。
7、此类案件的侦查难度比一般案件更大。由于出于错位的爱,夫犯罪后,妻包庇,夫妻间常建立起牢固的攻守同盟,增大了这类案件的侦破难度。
8、妻迫于夫的威胁,不得不做。有一部分夫妻共同犯罪中,是由于夫的威胁,妻虽然并不是很愿意去帮助犯罪,但是考虑到夫妻是个共同体,只好随他,因而犯罪。
三、预防对策及建议
惩治和预防上述犯罪,是一个综合治理的问题。要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必须既坚持依法打击犯罪,又要抓住其犯罪的特点,讲究工作方式方法,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实行打防并举,形成针对违法犯罪活动的惩治和防范的机制,使打防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1、各级党政组织和职能部门应进一步加大普法教育和宣传的力度和广度,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尤其是农村妇女的法律观念和法制意识,使其知法、守法,严格依法行事。同时,根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精神,通过各种渠道不断加强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教育,提高妇女的道德水平。教育夫妻间不仅要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谅互让,更要遵纪守法,相互监督,做一对守法公民,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2、家庭是社会的一个细胞,是人们生活的避风港和栖息地,妥善处理好家庭关系,也是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妇女必须重视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自尊、自强、自重、自立,自觉抵制各种社会丑恶现象,正确处理好与家庭成员尤其是与丈夫之间的关系。
3、司法机关应摒弃实践中对夫妻犯罪偏重只处理一人的思想(注:考虑子女成长因素,在多数情况下,对夫妻二人不同时起诉或起诉后不同时判实刑),这样等于包容犯罪,应该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进一步加大打击该类犯罪的力度,以打击促预防。同时,应进一步加大在广播、电视、报刊上的法治宣传力度,积极宣传各种典型案例,以案说法,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从而使一些人不敢越雷池半步。
4、应进一步加强农村以及城乡结合带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有关部门特别是乡、村以及居民委员会一级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不断加大综合整治力度,经常深入农村、城乡,结合各部门调查研究,摸排各种不安定因素,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及时化解各种矛盾,将问题解决于萌芽状态,不给犯罪留出可乘之机。

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国家土地督察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下称《考核办法》)的要求,经国务院同意,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印发了《关于印发〈2007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91号,下称《检查工作方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省级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会同农业、统计部门认真搞好检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检查工作的必要性,确保取得实效

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特别是省级人民政府责任重大。《考核办法》规定,每年要对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年要根据国务院下达的考核指标进行考核。根据工作部署,从今年开始首先对省级政府 2007年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在条件成熟时再进行考核年的考核。

根据《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2007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以省级政府组织自查为主,国土资源部将会同农业部、国家统计局组织抽查。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下,将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作为2008年土地管理重要任务,尽职尽责地搞好有关工作,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二、严格把握检查内容,保证检查结果真实可靠

检查工作要突出重点、统一标准、严格要求。根据《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各省在自查时,要重点对以下工作进行检查,并准确填报主要数据(有关表见附件)。

依据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检查各省(区、市)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落实和耕地总量变化情况。重点检查目标责任制在省级政府与地市级政府、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与地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之间签订责任书,成立专门机构,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等情况;根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认真复核2007年耕地面积变化情况,并对净减情况及原因作出分析。

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有关规定,检查涉及基本农田的规划调整、占用和补划数量(质量、程序)及政策措施落实等情况。重点检查2007年度占用基本农田,包括非农建设批准占用、通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际占用、未经依法批准占用等情况;检查补划基本农田,包括补划的地类和面积情况;检查分析本行政区域内是否存在基本农田易地代保情况,并分析原因。

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及有关规定,检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计划、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执行情况,并对超计划批地和超计划用地情况及原因作出分析。

依据《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及有关规定,检查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后补充耕地数量、质量、程序及政策措施落实等情况。重点检查2007年度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是否与补充耕地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挂钩,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是否根据项目管理规定组织实施。补充的耕地数量、质量是否达到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设计的要求。各类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的资金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三、加强组织领导,按时完成检查任务

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尽快研究提出检查工作实施具体方案,并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负责,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在检查工作的各个阶段,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农业、统计部门的沟通协调,经常听取意见,邀请参加实地检查,共同研究有关政策措施。由于检查内容涉及耕地保护工作各个方面,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做好相关业务工作协调,将各项业务考核统一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整合力量,统筹开展有关工作。

根据《检查工作方案》的检查内容,在积极参与省级政府报国务院的自查报告起草工作的同时,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要对检查工作认真总结,向部报送总结报告。要以日常业务和监管工作等成果为基础,填写好相关表格,做好统计分析和说明,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可选择二至三个典型地区进行剖析,认真查找产生问题的原因,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报告要做到重点突出,数据真实可靠,分析问题客观准确,意见建议合理可行,于2008年6月底前报部,同时抄送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按照有关工作要求,积极参与对省级政府2007年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根据检查情况开展对耕地保护突出问题的督察整改。

四、认真搞好检查总结工作,研究建立共同责任机制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中,要做到边检查、边总结、边整改、边落实。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工作措施得力、成效突出的地区,要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宣传推广,以点带面。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纠正,同时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对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各地要在总结今年检查工作基础上,研究制订符合本地实际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和考核工作规范,使检查和考核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开展对2007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是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重要措施, 同时也为研究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构建保障科学发展的新机制创造了有利条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抓住机遇,加大对耕地保护共同责任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各级政府和部门对耕地保护工作的认识,从政策支持、多元投入、整合力量、规范管理等多方面出发,探讨调动各方面保护耕地积极性的有效途径,研究建立耕地保护的共同责任机制,形成耕地保护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八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