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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3:03:51  浏览:83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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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的通知
人事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
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三定”方案关于“不再下达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年度指标”的精神,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管理工作,加强专业技术职务的宏观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人事干部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总结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本着精简、高效、配置合理的原则,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最高职务档次设置原则,研究制定对专业技术职
务实行总量控制的办法。
二、事业单位依据其上级人事(职改)部门确定的结构比例和最高职务档次设置原则,结合本单位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和人员编制情况,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方案,属地方的,报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批,属中央部门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对于现已超过核定结构比例
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聘任数量,逐年逐步到位。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专业技术职务总量(包括高、中、初级职务分类数和总数)的增减情况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情况报我部备案。
如所属事业单位确因事业发展、人员变化及其它原因,需要国家给予增补增岗数额的,可由各地各部门人事(职改)部门提出申请,经我部审批后专项下达。



199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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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举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交通局


转发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举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交办〔2007〕97号


各区、县(市)交通局,市公路局、港航局、高管局、交通质安局:

现将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举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交〔2007〕15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三日


浙江省交通厅文件

浙交〔2007〕155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举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委):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举报查处工作,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厅制定了《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举报处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五日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举报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举报处理工作,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质量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话、电子邮件或来访等形式,检举、反映公路水运工程在建设期间工程实体存在的质量缺陷活动。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省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举报的监督管理和高速公路、国道及大型水运工程质量举报的处理。各市交通局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举报的监督管理和省道及以下公路工程、其它水运工程的质量举报处理。

质量举报处理具体工作由省、市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实施。

第四条 工程质量举报的受理应当遵循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受理机构应向社会公开质量举报电话及办公地址。

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应在施工现场醒目处设立告示牌,向社会公布质量举报受理机构名称及质量举报电话。

第二章 质量举报的受理

第六条 受理机构在接到各类质量举报案件时,按下列程序进行受理,并填写《质量举报受理记录单》。

一举报人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书面举报的,受理人员应仔细核查举报材料所举报的工程名称、地点、部位、指认的质量缺陷及相关证据等情况是否具体详细。

二举报人采用电话举报的,接听人员首先要开启电话录音功能,并告之举报须知。在详细了解举报工程名称、地点、部位、指认的质量缺陷和相关证据及举报人联系方式等情况后,告知举报人本单位质量举报受理的传真号码、通讯地址等,请举报人提供书面举报材料。内容包括:

1.举报人的姓名、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举报工程名称、地点、部位;

3.举报的质量缺陷、相关证据;

4.所掌握的其它情况及举报人的要求等。

举报人不愿意提供书面举报材料的,以电话录音内容为依据。

三举报人采用来访形式举报的,受理机构应实行首问责任制。首次接待人员根据举报人反映的情况,确定受理部门(处、科室),由受理部门进行接待、受理。

1.当有书面举报材料时,受理人员应仔细核查举报材料所举报的工程名称、地点、工程部位、指认的质量缺陷及相关证据等情况是否具体。如所提供的举报材料不够具体详细,受理人员应通过与举报人谈话方式,详细了解有关情况,并做好谈话记录。谈话记录须经举报人核实后签名确认。

2.当无书面举报材料时,受理人员应向举报人提供纸、笔等,请举报人书写举报材料并签字确认。若举报人书写有困难的,可由受理人员采取谈话记录方式,详细了解有关情况。谈话记录须经举报人核实后签名确认。

第七条 当举报人反映的质量缺陷、工程部位等情况不够具体详细,难以立案调查时,受理人员应向举报人作出解释,请举报人提供具体情况后再行立案调查,或经举报人同意,由举报人进行现场指证具体部位及质量缺陷。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可不予受理:

一工程部位或质量问题不具体,且无法与举报人联系或与举报人联系无法进一步确认的;

二已有调查结论,并且举报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三举报事项已提请仲裁或已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的。

第九条 当举报人举报的工程或举报的内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受理人员应向举报人说明情况,并告知举报受理单位及其它有关情况。

第十条 举报受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调查过程中,不得透露举报人的姓名、电话等信息或者将举报材料转送给被举报人。

第三章 质量举报的调查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举报调查处理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及时、属地解决的原则进行。省管项目由厅质监局负责调查处理,所在地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局)配合,也可由厅质监局委托所在地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局)进行调查。市管项目由所在地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局)负责调查处理,对于案情严重、影响重大的举报,由厅质监局派人协助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受理机构可指令被举报工程的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派人协助调查,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应积极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举报调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现场调查核实举报所指认的各项情况;

二查阅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等资料;

三核查举报工程部位的施工记录、检验报告、监理抽检记录、旁站记录及试验检测资料等有关原始记录和质量保证资料;

四召集相关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人员分别进行谈话询问,详细了解有关施工、监理、检测等情况;

五根据情况确定检测方法、方案进行检测或开挖、开凿方案进行检查,查明质量缺陷具体情况。必要时可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 如果出现有关资料无法证实、现有检测手段无法检测的,可通过原设计单位验算或专家论证等方式确认。

第十五条 对工程进行开挖、开凿检查的,调查人员应在开挖或开凿前后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保留相关证据。

第十六条 受理机构应根据调查情况,及时汇总相关证据,形成调查报告。对于上级批转案件,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调查报告。

第十七条 被举报工程的相关施工、监理、设计、检测单位或材料供应商及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不得阻扰或敷衍了事。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恐吓、威胁或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四章 质量举报的处理

第十九条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的,受理机构对已认定的质量缺陷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工程质量不满足质量标准的,应责令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返工、返修处理,消除质量隐患。

二如调查认为存在的质量缺陷有可能影响结构安全或耐久性的,应责令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进行验算;如经调查确认存在影响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时,应责令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进行加固或补救设计,并督促有关单位进行加固、补强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三对违法的质量行为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举报人为署名举报或留有联系方式的,受理机构应将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及时反馈举报人,并应听取举报人有关意见。

反馈经过应予以记录并保存。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对调查结论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举报人可以向受理机构的上级机构申请对调查结果及处理结果的审查。

第二十二条 上级机构经审查认定原处理程序或处理结果明显失当的,应批转回原举报受理机构重新做出处理决定;对有重大影响的质量举报,也可以直接处理。

受理机构对批回的质量举报,必须认真复核,复核意见及时报送上级机构。

第二十三条 质量举报处理一般应在30日内办结,遇案情复杂需延长处理时间的,须经受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向举报人说明原因。

第二十四条 举报受理机构应建立质量举报档案,受理、处理质量举报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声像、电话录音等资料应当按要求保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对恶意举报者,一经查实,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举报受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诿、敷衍举报人。若举报受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认真受理质量举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工程质量举报记录及调查报告格式

附件

附件





工 程 质 量 举 报 记 录











编 号:



举 报 人:



工程名称 :

















质量举报受理记录单

编号:

基 本 情 况
举报人

联系电话

工作

单位


联系地址

邮编


工程名称


书 面 举 报
举报内容:

记录人

日期


电 话 举 报
电话记录内容:

来电时间
时 分
来电号码

电话录音
有 □ 无 □

记录人

日期


举 报 受 理
处(科)意见:

处(科)领导

日期


领导意见:

局(站)领导

日期







质量举报调查处理记录单

编号:

延期处理
是否延期

延期天数


延期原因


处(科)意见:

处(科)领导

日期


领导意见:

局(站)领导

日期








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


调查结论:

处理意见及建议:



调查人

日期


处(科)意见:

处(科)领导

日期


领导意见:

局(站)领导

日期


举报反馈情况
向举报人反馈内容:

举报人对反馈的意见(有无异议)


反馈时间

反馈方式

反馈人

日期


汇报情况
向上级领导汇报经过:

汇报人

日期


附件
调查报告名称









质量举报调查报告格式



一、 举报及受理情况

二、 举报工程概况、参建单位、主要人员

三、 调查情况

一举报问题一:

调查情况:

调查结论:

二举报问题二:

调查情况:

调查结论:

三举报问题三:

调查情况:

调查结论:

………

四、 总体调查结论

五、 处理意见及建议

六、附件:有关检测报告、图纸、图片、声像资料、电话录音记录等







南昌市市容环境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昌市市容环境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洪府厅发〔2005〕14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谟》⒛喜惺腥莼肪彻芾砭种澳芘渲谩⒛谏杌购腿嗽北嘀乒娑ǖ耐ㄖ?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南昌市市容环境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南昌市市容环境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市政府部分机构调整方案的通知》(洪发[2004]37号)精神,市城市管理局更名为市市容环境管理局,仍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县级建制。
一、职能调整
将市城管支队管理职能以及相关行政处罚权划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的调整,市市容环境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法规、行政规章;研究拟定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研究制定全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及管理目标,并负责组织实施;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行业作业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的环境卫生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检查、督导各区(县)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环卫基础设施、设备的建设、采购和维护管理;检查、监督、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三)负责全市的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沿街建筑物立面容貌和临街景观及灯饰亮化的管理;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店(招)牌设置及其它各类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管理;负责对机动车辆容貌管理。
(四)负责全市固体废弃物的排放、运输、处置;对从事环卫作业、建筑物清洗作业等经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和管理。
(五)参与城市规划和全市新城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和综合开发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六)负责编制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年度经费计划,并在组织实施中实行财务审计工作;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统计信息工作。
(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环境卫生事业单位的改制改革工作。
(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能,市市容环境管理局机关设置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局内综合协调、文秘、机要、档案、信访、会议组织、接待、目标考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车辆、房产管理等政务后勤服务工作;负责编制全市市容环卫管理年度工作经费、专项建设、设备更新经费预算;负责管理好财务收支、专项资金使用、各类票据管理使用;负责国有资产登记、统计工作;监督审计区局和局属单位财务执行情况;协调有关安全生产监察工作;负责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直属单位的人员编制管理和科级干部考察、调配、任免、奖惩、培训和年度考核工作;负责本系统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工、青、妇和老干部工作。
(二)综合业务监督处(执法联络监督处)
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立执法联络机制,协调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的执行;负责组织市容环境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草拟、解释和调研工作;负责市容环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对全市环卫作业质量及市容整治进行监督、检查、考评。
(三)环境卫生管理处
负责制订行业工作定额、标准;对全市道路清扫保洁、垃圾收集、清运、公厕管理、门前三包等工作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考评;负责对全市环卫工作量的测定、统计等工作。
(四)市容管理处
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市容市貌管理工作,办理临时店面装修、灯饰改造、占道开挖、各类户外广告设置、各类车辆清洗站(点)的审批和管理等项工作。
(五)规划科技处
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发展总体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卫科技研究活动;统筹安排大、中型环卫设施的建设及环卫车辆机械设备的更新采购计划;制定环境卫生设施设置配套建设规划,指导全市环卫设施建设;参与城市规划和全市新城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和综合开发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六)固体废弃物管理处
负责制定全市固体废弃物管理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建筑渣土工地的管理;负责全市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建设垃圾、基建渣土)的排放、运输、处置;负责对渣土、建材、粉煤灰等运输车辆的年检、审核、发证工作;负责对从事固体废弃物作业经营单位资质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承办机关党委日常工作,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和机关政治思想建设工作。
纪检(监察)室:为市纪委(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核定市市容环境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27名(含纪检监察编制2名),工勤事业编制4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委书记1名;科级职数14名,其中正科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和纪检监察室主任各1名)。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