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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全国学生军训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0:01:44  浏览:95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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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全国学生军训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

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


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全国学生军训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





教体艺[2004]9号

  为了解掌握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8号)精神情况,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组成联合工作组,于2004年4月下旬开始,用20天时间,对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为省)的学生军训工作主管部门和58所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19所高级中学(以下简称高中)、7所军队院校、5个学生军训基地进行了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各地贯彻落实国办发[2001]48号文件精神态度坚决,措施有力,工作落实,学生军训工作已进入深入发展阶段,呈现出良好势头。主要特点是:

  (一)各级高度重视,组织领导有力。军地各级把学生军训工作作为贯彻《国防法》、《兵役法》、《国防教育法》的重要途径,作为全面推进学校素质教育和人才战略工程建设的重要举措,作为强化学生国防观念、加强国防和后备力量建设的政治任务,列入议事日程,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对贯彻落实国办发[2001]48号文件进行了部署,制定了工作发展规划,提出了具体要求。多数省成立了由省政府副省长、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下同)副司令员任正副组长,军地有关业务部门领导参加的学生军训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工作,研究解决问题,统一协调学生军训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多数市(地)和开展学生军训的高校也成立了学生军训领导小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组织领导体系。北京、山西、上海、广东、湖北等省还以省政府、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名义下发了学生军训工作具体实施意见,保证了学生军训工作有计划、分步骤地顺利开展。辽宁、天津、内蒙古、江苏、重庆等省(直辖市)军地主要领导对学生军训工作中的大事、难事亲自过问,亲自协调解决,还经常深入学生军训工作一线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兰州大学、厦门大学、武汉大学、四川大学等高校把学生军训工作作为建设一流大学的重要措施来抓,这些学校的学生军训工作起步早,起点高,组织规范,效果明显。

  (二)建立工作机构,军地齐抓共管。各省教育行政部门明确了负责学生军训工作的机构,多数省明确了负责学生军训工作的人员;各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都成立了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多数单位配备专人负责学生军训日常工作,为高校协调落实派遣军官、帮训部队、训练场地和枪支弹药。军地负责学生军训工作的业务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加强了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保证了学生军训工作的顺利进行。北京、福建、湖南、重庆等省 (直辖市)军地学生军训业务部门合署办公,形成了军地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为适应学生军训工作的需要,多数学校采取武装部与学生处或其它部门合署办公,即“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形式,部分学校单独设立了武装部,具体负责学生军训工作的组织计划和日常工作,较好地发挥了职能作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交通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东南大学、浙江大学、天津师范大学、苏州大学、内蒙古农业大学等高校武装部积极协调学校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较好地落实了派遣军官的有关待遇,为派遣军官解决了教学、工作和生活中的一些实际问题。开展军训的高中也明确了学生军训工作的机构和管理人员,具体承办学生军训工作。

  (三)纳入教学体系,学生军训步入正规。开展军训的高校多数将学生军训作为一门必修课列入学校整体教学计划,纳入学籍管理,计入学生学分,按照课程建设的要求,实行较规范的教学管理。多数学校能够严格按照学生军训教学大纲实施军事理论课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厦门大学、华南理工大学、中南大学、南昌航空工业学院、西安交通大学、贵州大学、长春工业大学和北京市八一中学、重庆市凤鸣山中学、南昌市洪都中学等学校还积极尝试军事理论课课程建设研究和实践,组织编写教材,制作教学课件,取得了一批教学科研成果,促进了军事理论课课程建设。

  为促进学生军训工作的规范化,多数学校还制定了《学生军训守则》、《军事课教学实施方案》、《学生军训考核标准》、《学生军训安全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对军事理论课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中的思想工作、日常管理、教学保障、安全防事故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的规范。为搞好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多数学校和承训部队在实施训练前都制定了周密的训练、保障计划和紧急情况处置预案,并参照部队的编成,成立学生军训团,加强了军事技能训练的规范化管理,保证了军训期间实弹射击、野营拉练、交通运输、饮食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杜绝了各种事故的发生。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派遣军官的作用。开展军训的高校把军事教师队伍建设纳入学校师资队伍的总体发展规划,部分高校已配备了3-5名军事教师,并评聘了高级和中级职称。为了尽快配备高校军事教师,提高军事教师的素质,满足军事理论课教学的需要,教育部从2003年开始在6所高校开设了高校军事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班,提高了军事教师的学历层次和专业水平。一些省还组织高校和高中军事教师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了军事教师的军事素质和任教能力。

  各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和承担高校军事理论课教学任务的有关军队院校,按照总参、总政有关规定,严格把好派遣军官的选拔、培训、教学和任教能力等环节,使这支队伍的结构不断优化,素质不断提高。国防大学、石家庄陆军指挥学院、重庆通信学院、沈阳炮兵学院、空军指挥学院、海军指挥学院、南昌陆军学院等院校严格选派了一批教学经验丰富、学历较高的教员到高校担负军事理论课教学任务,取得了明显的教学效果,受到了学校师生的好评。沈阳、南京军区和部分省军区采取办班培训、送军地院校深造等办法,加强对派遣军官的培养,提高了派遣军官的素质。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和有关军队院校把派遣军官管理纳入干部整体管理范畴,定期考核,量才使用。沈阳、北京军区根据总参、总政的有关规定为部分派遣军官改套了专业技术职务,保留了教学骨干,保证了派遣军官队伍的稳定。部分省军区对不能胜任军事理论课教学的派遣军官进行了及时调整。

  (五)加大经费投入,努力保证学生军训正常开展。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按照学校隶属关系,采取将学生军训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总定额的办法,解决学生军训所需经费。贵州省在财政比较紧张的情况下,投入100余万元,为高校军事教研室配备了必需的办公设备和图书资料。部分省还拨出专项经费,新建或扩建学生军训基地,推进学生军训向基地化训练方向发展。辽宁省已规划建设4个学生军训基地,所需建设经费已列入省财政预算;北京市投资2亿多元,用于新建、改建、扩建7个学生军训基地;天津市多方筹措资金近3亿元,用于学生军训基地建设和训练、教学设施的完善配套,目前已有34个训练基地具有承担学生军训任务的能力;上海市投资13亿元,建成了集科技、国防教育、学生军训于一体的东方绿舟国防教育基地。

  (六)军训效果明显,各界反应良好。学生通过军训,理想信念更加坚定,国防观念进一步增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得到强化,组织性、纪律性不断加强,意志品质受到磨炼,吃苦耐劳精神和艰苦朴素的作风得到弘扬,综合素质明显提高,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学生们普遍反映,军训是自己一生中最难忘的经历,不仅磨炼了意志,提高了自理能力,增强了战胜困难的勇气,而且了解了军队和军人,树立了热爱祖国、献身国防的志向。学生军训工作已经在社会上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扬,赢得了学校广大师生和家长的普遍欢迎。这项工作,已经收到了良好的教育、政治、国防和社会效益。实践证明,开展学生军训是一件利国、利民、利军的大事好事,其育人功能是其它教育形式不能替代的。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检查情况看,全国的学生军训工作形势是好的,但发展还不够平衡。主要表现在:高校的学生军训工作好于高中,省会城市好于中小城市,原军训试点学校好于新开训的学校。目前,学生军训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有些领导认识不够到位。有些单位的领导没有站在国家高素质人才培养和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高度来重视和抓好学生军训,只是把它作为一般性活动来搞,有的甚至把它看成是一种负担,有的单位过多强调开展军训的困难和客观原因,工作中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组织领导不力。二是机构和人员不够落实。有的省教育行政部门由于编制紧张,没有确定负责学生军训工作的专职人员,不能集中精力对学生军训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工作上比较被动。个别省军区没有按要求将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军区司令部,而是设在动员处或作训处。有的负责学生军训工作的参谋人员,经常被抽调去做其它工作,不能用主要精力从事学生军训工作。三是师资力量严重不足。目前,高校专职军事教师和高中兼职军事教师数量严重不足,整体教学水平还不够高,还不能完全适应军事理论课教学的需要。有些单位还没有按编制员额配齐派遣军官,少数派遣军官学历不高,与担负的军事理论课教学任务不相适应。四是军事理论课教学不够规范。部分高校和高中没有严格按照学生军训教学大纲的规定和要求开展学生军训,存在“重技能训练、轻理论教学”的现象。有的高校没有把军事理论课列入学校整体教学计划,达不到36学时的标准。部分高中没有按照要求开设军事知识讲座。五是学生军训保障不够有力。学生军训经费是开展学生军训工作的重要保障。从检查的情况看,中央部委属高校落实相对较好,省属高校落实不够好,多数高中难以落实。为解决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场地不足的问题,部分省虽已新建、扩建了一些学生军训基地,但因经费投入有限,学生军训基地数量和规模还不能适应学生军事技能训练的需求。

  三、对学生军训工作的几点要求

  国办发[2001]48号文件对学生军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组织领导、工作机构设置、师资配备、派遣军官管理和训练保障等问题都作出了规定,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开展学生军训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军地各级要继续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切实把学生军训工作抓紧抓好,为此,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大学生军训工作的宣传力度。军地各级要进一步提高对学生军训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要从贯彻落实《国防法》、《兵役法》和《国防教育法》的法律高度,从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政治高度,从为国家和国防建设培养高素质人才的战略高度,重视做好学生军训工作,加大宣传力度。重点宣传开展学生军训工作的法律依据、政策规定、目的意义、地位作用等内容,营造关心和支持学生军训工作的良好氛围。2005年是学生军训工作开展20周年,军地各级要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特别是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表彰宣传一批典型,总结推广一些先进经验和做法。同时,要指导学校开展一些有意义的纪念活动,比如阅兵式、分列式、军训知识竞赛、军事比武、演讲等,进一步扩大学生军训工作的影响,推动学生军训工作深入开展。

  (二)加大学生军训工作机构和人员落实的力度。学生军训工作任务繁重,涉及面广,组织协调难度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明确学生军训工作机构的基础上,要固定专人,负责学生军训工作的日常工作,以适应学生军训深入开展的新形势。军区、省军区 (卫戍区、警备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的设立,要按照国办发[2001]4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设在司令部动员(军务动员)部,省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设在司令部,独立办公。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一般配备2-3人,所需员额从派遣军官员额中调整解决。高校根据人武、兵役、人防和学生军训工作的需要,应设立武装部。武装部可单独设立,也可与相关部门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个名称。武装部的人员配备,由高校根据所担负的工作任务自行确定。军地学生军训工作主管部门和高校武装部是负责学生军训工作的职能部门,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搞好工作的谋划指导,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三)加大学生军训工作规范化的力度。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是推进学生军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程的前提和客观要求。军地学生军训工作主管部门和开展军训的高校、高中,要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学生军训的工作联系、评教评学、安全防事故、派遣军官管理、武器管理使用、监督检查、训练保障等规章制度;同时还要制定学生军训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工作职责,要确保将学生军训列入教学计划,纳入学籍管理,计入学生学分,推动学生军训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学生军训人数、时间、内容、质量的落实。

  (四)加大军事教师队伍建设的力度。建立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素质高的军事教师队伍,是保证军事理论课教学质量的根本措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制定军事教师队伍建设发展规划,明确军事教师的配备原则、选配标准、培训方式、考评办法、管理使用等问题。高校要按有关要求设军事教学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教师配备的规定和军事理论课教学的实际需要,把军事教师队伍建设纳入到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认真选好、配好、培训好,不断提高他们的教学水平。当前,多数高校配备的军事教师人数有限,仍不具备承担全部军事理论课教学任务的能力。这些高校要在充分发挥派遣军官教学骨干作用的基础上,采取专、兼、聘相结合的方式,加强专职教师的配备,解决好军事教师人数少与军事理论课教学任务重的矛盾,以适应军事理论课教学的需要。

  派遣军官是军事理论课教学的一支骨干力量。军队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派遣军官的配备,没有按照编制配齐的,要抓紧时间配齐,同时要严格标准、注重质量,切实选拔一批政治立场坚定,军事素质较好,学历水平较高,具有较丰富教学经验的干部,不断优化派遣军官队伍的结构,提高派遣军官队伍的质量。要进一步加强派遣军官的培训,重点是要搞好本级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达不到要求的,不得任教。要加强派遣军官管理,各有关单位要把派遣军官队伍建设纳入本单位干部队伍建设整体规划,统筹考虑,定期考核,对在学生军事理论课教学中做出突出成绩的,该奖励的要奖励,该使用的要使用,对不适应教学任务的或占用派遣军官编制从事其他工作的要及时进行调整。要进一步加大派遣军官教育的力度,把经常性思想工作与主动关心他们的切身利益,解决他们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结合起来,对个别优秀且达到编制职务最高等级的,可适时根据标准评定专业技术职务。2005年底以前,派遣军官配备的数量要达到编制数的90%以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要达到85%以上。

  (五)加大学生军训工作保障的力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领导的支持,逐步加大学生军训工作经费的投入。高校和高中要按照国办发[2001]48号文件规定,充分考虑到学生军训的特殊性,解决好学生军训所需的经费,确保军事理论课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的正常开展。有条件的省和省辖市,根据学生军训任务的需要,要有计划地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学生军训基地,逐步改善学生军训条件,实现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基地化。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基地和省人武学校,在不影响民兵、预备役人员训练的前提下,要积极承担学生军训任务。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要切实保障好学生军训枪支、弹药,并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生军训枪支、弹药的管理使用和检查指导,督促学校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对学生军训枪支的技术状况,要定期进行检查,达不到技术要求的要进行维修,不堪使用的要进行更换。军训期间配发给学校的军训枪支,必须进行技术处理,使其不能进行实弹射击。高校和高中,要按照民兵武器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军训枪支的管理,严格出、入库手续和管理人员住库值班制度;武器库(室)建设要符合民兵武器管理的安全规定,严防军训枪支丢失、被抢、被盗事故的发生,切实做到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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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印发《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
水保[2003]202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2号)的规定,为加强对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管理,我部制定了《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水利部。

  附件:《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5月16日



附件:

《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管理,保证监测工作质量,根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凡从事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通过水利部组织的监测人员上岗技术培训,持《水土保持监测人员上岗证书》(以下简称“上岗证书”)开展工作。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资格证书和上岗证书的统一管理。《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和《水土保持监测人员上岗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四条 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两个等级。取得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监测工作。
  第五条 甲级持证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各类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乙级持证单位可以在本省范围内承担省级以下项目的监测工作。
  第六条 申请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从事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中,至少有3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5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
  (三)具有从事水土保持、土壤、地理、水文、生物、遥感、计算机等专业的技术人员,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超过80%。
  (四)具有与监测工作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设备。
  (五)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申请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从事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中,至少有5名以上的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超过70%。
  (三)具有从事水土保持、土壤、地理、水文、生物、遥感、计算机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四)具有与监测工作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设备。
  (五)固定资产在300万元以上。
  第八条 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向水利部提出书面申请,领取《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经主管部门、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汇同有关证明材料报水利部审批。
  流域管理机构的下属单位申请资格证书的,由流域管理机构签署意见。
  第九条 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一式4份。
  (二)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在职技术人员统计表、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的学历和职称证明(复印件)。
  (五)承担过水土保持监测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
  (六)必备的工作场所和专业设施、设备证明。
  (七)单位章程或有关的管理规章制度。
  (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 水利部负责对持证单位资质的考核。考核分定期考核和日常检查,定期考核每3年进行1次,日常检查不定期进行。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吊销或降级。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情况。
  (二)遵循有关水土保持技术标准情况。
  (三)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开展情况。
  (四)持证单位的机构和人员变动情况。
  (五)监测人员持证上岗与参加培训学习情况。
  (六)设备仪器及其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到水利部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二)单位名称、注册地址变更的。
  第十二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吊销或降级资格证书。
  (一)在领取资格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出借资格证书的。
  (三)超出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承接业务的。
  (五)转包或变相转包所承担业务的。
  (六)从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七)取得资格证书后,3年内没有开展业务工作的。
  (八)未按要求参加考核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贯彻《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贯彻《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山西省政府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含中央驻晋单位)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之内从社会上招用的工人。
二、招工要贯彻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优先从待业职工和经过职业技术学校等培训的城镇待业青年中招收,不足时再从城镇其它待业人员中招收。不再实行“子女顶替”的制度和内部招工的办法。
对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老工人,在他们办理退休手续后,允许其一名农村的适龄未婚子女到父母原工作单位的城镇,参加招工考核,考核合格者,优先录用。被录用后,劳动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公安、粮食部门办理户、粮关系转移手续,退休工人本人的户、粮关系
同时迁回农村。未被录用的,仍应留在农村劳动。
本办法施行后,对因工死亡、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可以招收其一名经考核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被招收的子女是农村户口的,公安、粮食部门应予办理户、粮关系转移手续。
三、对在矿山井下、野外勘探、森林采伐、盐业生产等四个行业工作满十年(井下采、掘工人为五年)以上工龄的职工(不包括从农村招用的户、粮关系不变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本单位有招工指标时,可以招收其一名经考核符合招工条件的职工子女参加工作(已招收过一名子女的,
不再招收)。被招收的职工子女是农村户口的,公安、粮食部门应予办理户、粮关系转移手续。
四、待业职工重新就业,应经当地劳动服务公司推荐,持《劳动手册》或《待业职工手册》报考,由招工单位对他们进行必要的考核,合格者优先录用。
五、单位招用工人,应根据计划、劳动部门下达的招工指标,拟定招工简章,经县(市、区)以上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在指定的招工地区内予以公布。招工筒章的主要内容是:工种及专业、招工人数、男女比例、年龄、文化程度、身体条件、报名手续、报考时间、地址、考试科目、
合同期、工资待遇等。
六、单位招工应在当地劳动部门的指导下,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考核合格者,按有关规定由县(市、区)劳动部门审查办理招工录用手续。同时按《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签订劳动合同。
七、招工考核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招工单位应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交纳适量的费用。
八、矿山、建筑、装卸搬运和邮电部门的乡邮员、驻段线务员等,从农村招工,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它单位确需从农村招用的特殊工种,应报单位所在地的地、市劳动部门批准。
九、经国家和省批准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按比例浮动的企业,需要招工时,由企业所在地的地、市劳动部门办理,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省计划、劳动部门备案。需要跨地、市招收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市劳动部门直接与有关地、市联系办理。需要跨省招收的,须经省劳动局
批准。
十、招用工人的男女比例,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工作需要,由当地劳动部门同招工单位合理确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工种和工作,应当招用女工。
十一、招用工人,不得招用在校学生和在职职工。
十二、《劳动合同制工人录用通知书》、《劳动合同制工人合同书》由省劳动局统一制定。
十三、本实施办法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实施办法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986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