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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7:38:40  浏览:91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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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佛山市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



佛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佛府[2004]10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迳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佛山市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秩序,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确保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一定年限的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等行为。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依法批准使用或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村建设规划;
(三)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有土地权属证书;
(四)界址清楚,没有权属争议。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须先经依法召开的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第六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流转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流转条件的,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登记。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必须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
第七条 农村集体住宅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
通过流转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住宅建设。
第八条 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城市和镇村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第九条 出让、出租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前不得收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已出让、出租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为镇(街道)、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及其他使用条件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四)出让、出租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可以收回土地的情形。
因前款第(一)项原因收回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与使用权人协商确定补偿数额。协商不成的,按房地产估价结果给予补偿。
第十条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在本市各区范围内,按本办法要求应纳入公开交易范围的土地交易行为,应当在各区土地交易中心办理。
第十一条 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的具体使用、分配和管理办法,由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三条 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已出让、出租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征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阻挠。
征用已出让、出租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对土地使用权人按房地产评估价进行补偿,对土地所有权人按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征用已出让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对土地所有权人的补偿不含青苗及地上物补偿费及劳动力安置补助费。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应按国家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第二章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地价款的行为。
地价款应当包括青苗和地上物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土地开发成本及相关税费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在区土地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用协议出让方式。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应按照出让合同的规定交付地价款。在按规定交付地价款后,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
土地使用者需要在未交齐地价款前领取土地使用证的,须经出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并在土地使用证上予以注明。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应当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确定出让地块的位置、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其他使用条件的批准文件;
(三)出让合同;
(四)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同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确定。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及其他土地使用条件、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者要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或其他使用条件的,必须征得出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国土资源部门和规划建设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一定年限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给用地单位或个人,并收取租金。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到区土地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工业用地使用权出租可以采取协议出租方式。
第二十四条 受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将受让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出让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完成开发建设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及使用条件、租赁价格,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并向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地的出让最高年限。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
承租人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的,必须进行登记。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给第三人的,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仍然有效,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
第二十九条 转租承租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确定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剩余使用期限。

第四章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第三十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对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转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地价款,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进行开发建设,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三)出让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转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该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三十二条 转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一)被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
(三)共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出让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
(六)不按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开发建设的;
(七)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下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必须进入土地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一)为实现抵押权而进行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二)判决、裁决需要拍卖、变卖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三)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成分的公司、企业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并到区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原出让合同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三十六条 转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的受让人要改变土地用途或其他使用条件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报区国土资源部门登记后生效。
第四十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按合同规定交付全部出让金,领取土地使用证后,可以抵押。
第四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提前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务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十二条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三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同时抵押。
第四十四条 抵押权实现时,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五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各方当事人违反流转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办理登记业务。
国土资源部门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或拖延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登记业务的,应承担行政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佛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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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发[2009]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
发展改革委


  今年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国际金融危机尚未见底,经济增速明显放缓,长期积累的体制机制矛盾更加突出。复杂严峻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要求我们毫不动摇地继续深化改革开放。要通过深化改革破解发展难题,通过扩大开放赢得发展机遇,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顺利实现,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按照“十一五”规划和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当前的改革发展形势,现就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把应对危机作为深化改革的契机,围绕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切实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推动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的体制机制。
  总体要求。把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结合起来,抓住时机消除制约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影响长远发展的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把加强宏观调控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提高宏观调控水平,增强经济发展的内在活力;把整体部署与局部试点结合起来,充分调动中央、地方和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改革的新局面;把应对挑战与把握机遇结合起来,统筹出台改革措施的时机、力度和节奏。
  二、加快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激发市场投资活力
  继续削减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监察部牵头)。结合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探索建立有利于促进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体制机制(中央编办牵头)。建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协调配合机制,完善宏观调控政策体系(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负责)。深入推进投资体制改革,修订出台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最大限度地缩减核准范围、下放核准权限;抓紧研究起草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投资管理程序,提高效率;健全政府投资管理机制,稳步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建立和完善投资项目后评价、重大项目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科学界定政府投资领域和范围,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对社会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发展改革委牵头)。
  三、深化垄断行业改革,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渠道
  加快研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石油、铁路、电力、电信、市政公用设施等重要领域的相关政策,带动社会投资(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铁道部、商务部、电监会负责)。抓紧研究制订铁路体制改革方案,加快推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铁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继续深化电信体制改革,制定出台配套监管政策,加快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格局;深化邮政体制改革,推动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落实国家相关规定,实现广电和电信企业的双向进入,推动“三网融合”取得实质性进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广电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加快推进电网企业主辅分离和农电体制改革(发展改革委、电监会、国资委、能源局、财政部、水利部负责)。制订出台盐业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扩大城市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特许经营范围(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负责)。
  四、大力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和节能环保体制改革,努力转变发展方式
  继续深化电价改革,建立与发电环节适度竞争相适应的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推进输配电价改革;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减少各类用户电价间交叉补贴;适时理顺煤电价格关系;研究制订农村电力普遍服务政策(发展改革委牵头)。推进大用户直接购电和双边交易试点(电监会、发展改革委负责)。完善煤炭成本构成,反映开采、经营过程中的资源、环境和安全成本(财政部牵头)。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逐步理顺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发展改革委牵头)。加快建立初始水权制度;积极推进水价改革,逐步提高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完善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体制(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完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和多元化节能环保投入机制;健全高效节能环保产品推广激励制度及落后产能退出机制;研究建立循环经济考核体系(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负责)。探索建立环境法制、绿色信贷、政绩考核、公众参与等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环境保护部牵头)。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收费制度改革(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负责)。加快推进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工作;扩大排污权交易试点范围,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水利部负责)。建立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推进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改革,建立与资源利用水平和环境治理挂钩的浮动费率机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负责)。
  五、着力优化产业结构与所有制结构,推动服务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继续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继续推进国有资本结构优化和战略性调整;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和制度(国资委、财政部负责)。完善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抓紧完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和贷款担保机构等多层次担保体系,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机制;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和信用担保机构评级制度建设(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财政部负责)。继续发展中小企业板市场,稳步发展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继续开展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试点(证监会、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负责)。完善服务业发展规划体系,加快建立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推动服务业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发展改革委牵头)。进一步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服务企业改革(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负责)。深化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中央编办、财政部、国管局负责)。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多元化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负责)。
  六、加快推进民生领域改革,提高居民消费能力和意愿
  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建立灵活多样的就业和创业促进机制,进一步完善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措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研究出台关于收入分配调节的指导意见(发展改革委牵头)。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合理控制收入分配差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负责)。研究制订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建设,落实最低工资制度;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继续开展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全面推进省级统筹;出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制订实施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出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指导意见;研究解决农垦职工社会保障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正常调整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负责)。健全廉租住房制度,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体制(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推动林区棚户区房屋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林业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负责)。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实行严格的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召回、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卫生部、农业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七、深化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制改革,加快社会事业发展
  以加强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为突破口,加快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科技资源的整合与开放共享,动员广大科技人员深入基层服务企业,大力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中的重要作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资委负责)。研究制订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教育部牵头)。进一步健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推进义务教育资源配置均等化;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制定和完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财政部、教育部负责)。推进中等职业教育体制改革,建立面向农村地区的免费中等职业教育制度(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加快建立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就学制度(教育部牵头)。继续深化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体制改革(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负责)。认真组织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深化体育体制改革,加强体育公共服务,促进体育产业健康发展(体育总局牵头)。
  八、继续深化农村改革,建立健全统筹城乡发展的体制机制
  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着力增强乡镇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牵头)。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制度改革,研究制订流转管理办法,探索建立统一规范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深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严格限定划拨用地范围(国土资源部牵头)。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加强流转管理和服务,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国有农场体制改革(农业部牵头)。加快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积极推进国有林区、国有林场体制改革(林业局牵头)。完善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负责)。完善与化肥、柴油等农资价格挂钩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财政部牵头)。加快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农业部牵头)。探索建立城乡规划建设一体化管理体制(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探索建立统筹城乡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体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研究制订放宽中小城市落户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在城市落户的相关政策;推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体制创新(公安部牵头)。
  九、加快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体制
  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健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逐步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例,加快完善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财政部牵头)。深化预算制度改革,研究起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条例,试行社会保险预算制度,实现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有机衔接(财政部、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研究建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财政部牵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收制度;研究推进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研究制订并择机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加快理顺环境税费制度,研究开征环境税;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开征物业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构建现代金融体系
  深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改革;继续推进政策性银行改革(人民银行牵头)。推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改革(财政部牵头)。稳步发展各种所有制中小金融企业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推进农村信贷担保机构发展(银监会牵头)。扩大农村有效担保范围,发展农村多种形式担保的信贷产品(人民银行、银监会负责)。出台放贷人条例,积极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人民银行、法制办负责)。建立健全存款保险制度(人民银行、银监会负责)。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人民银行牵头)。加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有利于资本市场稳定发展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规体系;适时推出创业板,推进场外市场建设,完善资本市场功能(证监会牵头)。完善债券市场化发行机制、市场约束与风险分担机制,逐步建立集中统一的债券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证监会、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负责)。深化保险业改革,积极发挥保险保障和融资功能(保监会牵头)。加快股权投资基金制度建设,尽快出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和国际合作机制(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负责)。
  十一、深化涉外经济体制改革,健全开放型经济体系
  尽快建立服务贸易促进体系,研究制订服务贸易促进条例,制定并实施加快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先进技术、设备和战略性资源进口的协调、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有效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和争端的工作协调机制;积极稳妥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进一步推进区域和次区域经济合作,推进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着力推进对外劳务合作管理体制改革,加快相关立法进程(商务部牵头)。完善国际贸易投资风险防范机制,研究建立国际经济波动对我国经济影响的信息引导和预测预警机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负责)。加快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机制;完善利用外资的管理体制和政策法规,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法制办负责)。研究制订境外投资条例,进一步简化对外投资管理程序,扩大境外投资备案登记范围,完善信贷、外汇、财税、人员出入境等方面支持企业“走出去”的政策措施,加快对外投资合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财政部等部门负责)。
  十二、积极推进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为全国改革提供示范和借鉴
  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等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要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方向,针对制约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根据统筹城乡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加快开发开放、促进发展方式转变等发展战略的要求,在行政管理、财政、金融、土地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方面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健全试点工作协调推进机制,保障改革试点平稳有序推进。各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积极支持和指导改革试点,将有关专项改革试点放在相应试验区先行先试。各地区可结合自身实际,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各类综合和专项改革试点。
  十三、加强统筹协调,认真落实改革任务
  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重点领域改革的统筹规划和综合设计,建立健全部门间统筹协调推进改革的工作机制,加强对经济体制改革的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各项改革进展和落实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本意见,提出符合自身实际、操作性强的年度改革意见或实施办法。对年内能够完成的改革任务,要集中力量,确保完成;对跨年度的改革任务,要积极推动,尽快取得突破。各项改革的牵头负责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科学制订方案,明确实施步骤和时限要求,落实工作责任。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积极配合牵头负责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的实践与思考

丁友军


法律服务是指具备法律服务工作执业资格者,开展法律业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的活动。区县一级法律服务机构有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及其他依法成立的法律服务咨询机构。近年来,我区的法律服务业在构建和谐建邺,保障河西新城的建设,推进民主法制深入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公正司法等方面,发挥了法律服务业的独特作用。本文通过对我区法律服务市场的现状、对未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工作的思考,谈一些粗浅认识。
一、法律服务市场的现状
(一)法律服务市场中的积极因素
1、法律服务业队伍不断壮大。随着政治民主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司法行政部门20年普法宣传,我国公民的民主法律意识有了很大提高,越来越多的公民重视和需求依法办事,用法律来保障自己合法权益,这种重视和需求,刺激着法律服务市场的兴起。以我区为例,2002年区划调整后,我区的区域范围从20平方公里扩大到80平方公里,但在这么大的范围内,只有四家法律服务所,一个公证处,没有一家律师事务所。随着省市两级政府对我区河西新城的规划建设,法律服务与我区的经济建设严重不配套,新城的经济发展呼唤着法律服务伴随保障。我区司法局正是急市场所急,解市场所难,积极向多方寻求支持,为拓展河西新区法律服务市场和壮大法律服务队伍创造有利条件,经过几年的打拼,目前在我区依法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6家,律师33人;法律服务所4家,服务人员23人;公证处一个,公证员2人,助理公证员3人。
2、法律服务领域得到拓宽。当前,我国经济的市场化与民主法制化建设不断地深入,法律服务的面越来越广,我区的法律服务者顺应时代的潮流,积极地参与经济建设,服务的领域不断地得到拓展,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和公益活动等方方面面,通过法律服务市场及时地将涉法问题导入法律轨道,为我区的各项工作开展提供了有序的法治环境。
3、服务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近几年,我局在法律服务队伍通过“教育规范树形象”、“规范建设年”等活动,引导和管理法律服务人员强化责任意识、管理意识和服务意识,端正服务态度,加强业务学习,争取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使法律服务者队伍的形象得到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与质量都有很大的提高,到目前为止,我区没有发生一起法律服务人员被投诉的现象。
4、法律服务者对工作充满热情。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经过体制改革后,法律服务业面临着生存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动力被激发出来,积极参与市场竞争,热情服务当事人,他们一方面通过各种渠道寻找业务,另一方面一旦有了业务就会全身心地投入,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和机构的一切能力来完成任务。
5、法律服务者的业务素质有所提高。随着中国入世,法律服务市场也逐步向外开放,中国的法律市场出现无限生机,同时也面临着重大压力,同时《律师法》、《公证法》、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者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和执行,对法律服务者资格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作为中国的法律服务者,如何在新形势新情况下茁壮成长,面对来自不同的竞争?多数法律服务者都选择了积极的态度,通过不同形式忙着为自己加油充电,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勇敢地接受时代的挑战。
(二)法律服务市场消极因素
1、过多地强调经济利益。改革开放和中国入世后,带给中国的是很多商机和挑战,也冲击了中国人思想观念,什么工作都强调“向钱看”,作为中国的法律服务队伍也无可避免的受到一定的影响,不愿意受理小案件、经济利益不大的案件,热衷于做企业特别是大企业的法律顾问,过多地强调经济利益,必然忽视社会效益,其结果只能是产生社会不良形象。
2、法律服务市场存在不正当竞争。有市场就有竞争,这是市场的规律,法律服务市场同样如此,但近几年来,我们发现市场中不正当竞争却屡禁不止,市场中都存在着压价受理案件、同行相互抵毁、挖别人法律顾问墙角、违法广告等现象。
3、法律服务人员的收入不平衡。一是不同性质的法律服务机构之间收入有差距。象律师事务所一般都比法律服务所收入高。二是同性质的法律服务机构之间也存在着收入差距,当前群众选择法律服务人员,首选名律师、大法律服务机构,因为这些人在社会或某个城市名气较大,群众理所当然地认为他们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都比较高,感性地认为选择他们自己的诉讼就会赢,这样造成小法律服务机构案源少,收入就有差距。三是同一法律服务机构中收入也不平均。老的法律服务人员、有名气的法律服务人员肯定比年轻的收入高。另外大的法律服务机构在某些业务上处于垄断地位,其他的法律服务机构根本就没有办法插足,所以较小的法律服务机构或年轻的法律服务人员生存压力较大。
4、法律服务者的队伍业务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服务工作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文凭、取得一定资格才能执业,但在我区,在现有的33名注册律师中,其中法学研究生学历占9%,住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的仅占6%,持各类大专文凭的约占60%,其他都是通过自学考试、网络教育、成人高考和函授等形式取得本科文凭。5名公证处人员和23名法律服务所人员还没有住校法律专业毕业的。法律服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学习不系统、法学基础理论知识不扎实,不仅与我国的经济发展不适应,而且也影响着法律服务的质量。
5、非法机构扰乱市场。近两年,一些人利用法律空子,游走在法律的边缘,没有经过司法局的审批,直接通过工商行政部门批准成立法律服务机构,廉价的、不责任的、非法的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同时规避了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
二、对未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工作的思考
1、强化法律服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感。工作中,司法行政部门要大力加强对法律服务人员的教育,使法律服务人员认识到他们的存在,不仅是经济生活的主体,而且也是政治生活的主体。作为国家中专门从事法律服务的特殊群体,他们在国家民主政治生活中,他们肩负着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重任、保障和谐社会有序构建、推动民主法制进程的神圣职责,因此要教育法律服务人员为自己正确定位,使他们树立服务人民群众、服务社会的意识和使命。
2、大力规范法律服务市场。法律服务市场作为一种特殊的市场,它的运行也必须有完善的市场规则,有了完善的市场规则,市场管理者的严格规范则是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所以司法行政机关应积极按照《律师法》、《公证法》和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者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的有序运转,对其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打击和查处力度,确保法律服务市场的良性发展。
3、完善法律服务市场制度。一方面法律服务机构内部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奖惩制度、案件受理登记等制度,通过管理制度的完善不仅可以避免财务混乱形成的贪污浪费、律师私下受案等行为造成的收入不平衡,还可以掌握机构内人员的收入情况,便于机构领导根据人员的工作情况实施奖惩来调节收入不均;另一方面国家应偿试通过立法来划分法律服务市场,规定什么案件有什么样的法律服务机构来服务,这样做可以对法律服务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有利于法律服务市场的生成、发育到壮大。
4、法律服务人员要强化业务学习。随着中国取消法律服务市场的保护的有关规定,外国一些法律服务业开始进军到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中国经济的向外发展,也产生了很多涉外经济纠纷,并且伴随中国的民主改革的深入,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的加强,对提供的法律服务要求也越来越高,中国的法律服务者如何面对来自各方面的挑战?笔者认为法律服务者要想在复杂情况下立身于不败之地,必须加强自己的业务学习,不仅要学习法律知识,而且要学习哲学知识、经济知识、世界历史知识和各地的有关风俗习惯,这样才能有利于增强自己内功,才能在多变的世界立住脚、站稳跟。
5、大力净化法律服务市场。司法行政机关应联合工商等有关部门,对面向社会从事有偿服务的非法服务机构进行彻底清理,要督促工商行政部门加大对法律服务机构的准入制度的管理,不能让一些非法组织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大已成立的法律服务机构的管理力度,要依法取缔超越核定业务范围、违规从事有偿服务的法律服务机构,努力净化法律服务市场,为合法者营造良好的、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