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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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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财行[2005]3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通知如下:
一、“三代”范围
(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
(二)委托金融机构或邮政部门代征个人、个体及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支付。
(三)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四)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交通、房地产、屠宰等特殊行业的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五)委托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税务机关按代征税款的0.3%支付;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代售印花税票按代售金额5%支付。
(六)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其他零星分散、异地缴纳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三、“三代”的管理
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开展“三代”工作。除另有规定外,未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税务机关不得自行扩大“三代”范围和提高“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
(一)税务机关应对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
(二)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应对代征单位或个人进行资格审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税务机关方可委托:
1.财务制度健全、便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熟悉税收政策的专门办税人员,并具有承担税收代征条件的单位。
2.责任心强、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熟悉税收政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不良记录的个人。
(三)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税款应签定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职责与责任。
(四)委托代征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代征协议文本,核发委托代征证书。
(五)税务机关应监督代征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律、法规和税务机关的规定代征税款、解缴票款。
四、手续费的预算管理
(一)“三代”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
(二)各级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的税款应支付的“三代”税款手续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各级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的税款应支付的“三代”税款手续费,由省级财政(含计划单列市,下同)明确负担办法。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三代”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编制预算,并按照财政部门编制部门预算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门编报“三代”税款手续费预算。
教育费附加的手续费预算,按代扣、代收、代征所划缴正税的手续费比例编制。
(四)财政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批复的“三代”税款手续费预算,及时核批用款计划或拨付经费。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实际发生额及时支付相关手续费。
(五)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支付的“三代”税款手续费,分别由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省级或者省以下财政部门与地税部门在下一年进行据实清算。不足部分,在下年预算中弥补;结余部分,相应扣减下年“三代”税款手续费预算。
五、手续费核算管理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单独设置会计科目,及时、全面、完整核算“三代”税款手续费收支情况。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的请领和核拨,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省级国税机关应在每年年初将上年“三代”税款手续费收支情况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经审核签章后,汇入部门决算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汇总后报送财政部。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三代”税款手续费进行实地抽样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对地税部门“三代”税款手续费核算要求,由省级地方税务局和省级财政部门比照国税部门共同确定。
六、手续费支付管理
(一)税务机关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比例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二)税务机关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委托代征协议规定履行代扣、代收、代征义务的,不得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三)税务机关应在“三代”单位和个人申报并结报票款后,按有关规定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对不能及时支付的,应予说明,并在一个季度内结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四)因税务机关的原因,未领或少领“三代”手续费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手续费。
因“三代”单位和个人自己的原因,三年不到税务机关领取“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税务机关将停止支付手续费。
(五)税务机关之间委托代征税款,不得支付手续费。
(六)“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七、手续费的监管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三代”税款手续费监督检查,严禁将“三代”税款手续费作为税务机关的行政经费或者挪作它用,也不得用行政经费垫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有关部门应及时查处“三代”税款手续费中发生的各种违纪行为,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的手续费,应责令限期予以收回;对违规提退的手续费,应责成以原预算科目补缴入库,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级税务机关均不得从税款中直接提取手续费或办理退库。各级国库不得办理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退库。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税务部门应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本省具体管理办法。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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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开展争当“青年岗位能手”活动的意见

中央企业团工委


中央企业团工委文件

中企团发[2005] 7号



关于深入开展争当“青年岗位能手”活动的意见

各中央企业团委:

  长期以来,各级团组织按照争当“青年岗位能手”活动的有关要求,坚持以提高广大青年的学习能力、职业素质和创新能力为重点,以培养造就一大批“品德优良、技术精湛、贡献突出”的优秀青年人才为总体目标,培养了大批青年人才,为中央企业的改革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推进企业“人才强企”战略的实施,围绕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推进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要求,发挥团组织在服务企业改革发展、服务青年成长成才中的作用,引导和激励更多的青年刻苦学习、岗位建功、实践成才,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现就深入开展争当“青年岗位能手”活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要求,明确重点,优化环境,健全机制,创新方法,推广经验,推动活动的深入持续开展。今后几年内,要使广大青年的学习能力、职业素质、创新能力有更大的提高,各级青年岗位能手数量有较大增长,团组织服务大局、服务青年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二、统一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35岁以下,在中央企业系统累计工作二年以上。

(二)具有优良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敬业爱岗,积极创建文明岗位。

(三)勤学苦练,岗位技能突出,创新能力强。

(四)业绩优秀,有突出的岗位效益。质量可靠,产品或服务达到并优于企业标准。安全生产,无责任事故,未造成人员、财产损害,在查除岗位安全生产隐患中发挥了模范带动作用。

  三、明确申报和评选程序

(一)各级“青年岗位能手”的评定由各级共青团组织负责。

(二)获得本级“青年岗位能手”称号后,方可申报上一级“青年岗位能手”。

(三)“中央企业青年岗位能手”应获得过中央企业一级(或地市级)“青年岗位能手”称号,由中央企业团委征得人选所在基层党组织以及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同意后,向中央企业团工委申报。中央企业团工委根据各中央企业团委申报情况,按照业绩优先的原则,采取差额评选的方式确定。

(四)“中央企业杰出青年岗位能手”由各中央企业团委在征得人选所在基层党组织和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同意后,向中央企业团工委申报。每户中央企业可申报1名人选。中央企业团工委采取差额评选的方式,原则上,每年评选10名。

(五)“中央企业杰出青年岗位能手”和“全国青年岗位能手”人选除应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获“中央企业青年岗位能手”称号或其他省级“青年岗位能手”称号一年以上,在技术、管理、营销或服务等方面具有自主创新成果,为企业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在青年中具有广泛影响力和较强的示范作用等条件。

  (六)中央企业团工委将从上一年度“中央企业青年岗位能手”和“中央企业杰出青年岗位能手”中,择优申报“全国青年岗位能手”。

四、落实深化措施

  深入开展读书学习活动。要以促进青年全面发展为宗旨,以提高青年文化素质、学习能力和创新意识为重点,经常性地依托企业网站和报刊媒体开展图书评介和新书推荐活动,帮助青年养成读书习惯。继续加强新世纪书屋、读书俱乐部等阵地建设,为青年读书提供方便。要定期举办培训班、论坛、企业形势报告和有关专业知识讲座,帮助广大青年开阔视野,更新知识。

  重点抓好一线青年培训。要联合企业有关部门,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和企业生产岗位规范要求,针对一线青年,制定专门培训计划,有条件的企业团组织,要编写有关青年高技能人才培训教材和宣传手册。培训工作要切合当前实际,着眼未来发展,把握行业热点,要考虑到各个岗位的发展方向和引进新设备、新技术,开拓新产品、新市场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广大青年解决生产技术等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创新本领。要积极组织广大青年参加各类专业资格等级认定考试,提升专业水平,获取资格证书。特别是要围绕国资委职工素质工程,落实“青工技能振兴计划”,组织好一线青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采取科学有效工作方法。要突破传统培训方式的时间和空间限制,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建立网上青年技能培训学校。要通过举办论坛、导师带徒、岗位练兵、技能比武、同业交流和绝招绝技观摩等不同方式,促进青年的学习和交流,增强广大青年的责任感和进取心,引导青年争当本行业、本工种、本岗位的能工巧匠和业内专家。为激发广大青年参与活动的积极性,及时给青年以激励,在基层特别是在一线车间、班组、工地开展争创“青年岗位能手”活动时,要将生产的质量、安全、效益等指标量化到岗位,作为争创的基本条件,对参加活动的青年进行量化考核,以积分排名榜的方式实行动态管理,并评选月度或季度 “青年岗位能手”的重要依据,同时将获月度或季度“青年岗位能手”次数作为评选本级年度“青年岗位能手”,以此体现公平、公开的评选原则,使广大青年始终保持较高的争创热情,营造出树典型、学榜样、比贡献的良好氛围。
完善评比表彰机制。团组织要主动会同企业质量、技术、安全、审计和人事等相关部门,建立科学、规范的评比表彰机制。评比内容上要结合企业实际和各个岗位的责任、任务、要求,坚持业绩优先的原则,进行综合考察。在评比方法上,要根据不同行业、企业、岗位,制定不同的评比考核量化标准。要争取党政领导支持,将“青年岗位能手”的奖励纳入企业对职工的奖励体系中。有条件的企业,也可制定专门的奖励政策,加大表彰奖励力度,特别是在晋职、晋级、参加培训等方面,应予以优先考虑。

  加强“青年岗位能手”的档案管理工作,完善培养制度。要建立“青年岗位能手”的人才档案,积极争取党政领导的关心和支持,将企业“青年岗位能手”人才档案纳入企业人才库。要将“青年岗位能手”的培养和使用纳入企业人才建设整体规划中,并为他们参加各种形式的学历教育、职业培训和技能比武创造条件。要组织他们面向广大青年,推广先进科研思路、管理模式、营销措施和操作方法,介绍自身学习和创新经验。有条件的,还要安排他们带好徒弟,帮助其他青年学习成才。“中央企业青年岗位能手”、“中央企业杰出青年岗位能手”和中央企业系统“全国青年岗位能手”将由中央企业团工委纳入中央企业青年人才库。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争创“青年岗位能手”活动是共青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实施国资委人才素质工程,推进中央企业大力实施“人才强企”战略,服务企业改革发展的具体措施,是长期以来团组织实践育人的有效手段,是中央企业青年“创新创效”活动的重要品牌。开展好此项活动,对于增强团组织服务能力、凝聚能力、学习能力和合作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团组织要高度重视,将此项活动纳入中央企业青年“创新创效”活动整体部署之中,认真落实好各项要求,结合实际逐级开展。各级团组织要就此项活动的开展情况主动向党政领导汇报,争取党政领导和企业有关部门的关心和支持。各中央企业团委要制定好活动规划。

(二)统一要求,严格标准。各级团组织要严格工作要求,结合企业和青年的实际,按照岗位文明、岗位技能、岗位效益、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等五个方面制定规范和标准。要坚持以定量考核为主、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核办法,使每一个参与活动的青年岗位均建立起科学有效的评价标准。活动要立足基层开展,并不断总结推广基层团组织创造的有效工作经验。

(三)树立典型,扩大宣传。要大力宣传那些立足岗位、扎实工作,在平凡的工作中取得突出业绩的优秀青年的典型事迹。同时,帮助广大青年破除重学历、轻技能的传统观念,树立以能力为根本、以贡献为衡量标准的新型人才观。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认真组织开展好宣传活动,大力宣传企业对于青年人才的培养措施和使用政策,激励广大青工立足岗位,爱岗敬业,营造有利于“青年岗位能手”活动广泛开展的社会舆论氛围。

中央企业团工委

2005年3月31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农民工入户城镇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拓宽外来务工人员入户渠道,根据《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及《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入户是指通过科学设置和确定积分指标体系,对外来务工人员入户深圳市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当指标累计积分达到一定分值时,外来务工人员可按深圳市招收技术工人办法申请入户。

  第三条 已办理深圳市居住证、纳入深圳市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适用本办法,但适用国家干部调配规定的人员、已在户籍地办理正式招工手续的人员、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及留学人员除外。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健康;

  (三)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四)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无劳动教养及犯罪记录。

  第四条 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按照统筹兼顾、稳妥有序的原则对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进行宏观调控,将积分入户工作统一纳入深圳市户籍人口机械增长年度计划内进行管理。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政策的实施,协调、监督、检查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工作,将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计划指标统一纳入全市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内管理。

  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审核办理达到规定分值外来务工人员的招工入户手续。

  公安部门负责办理入户人员的入户手续,协助审核外来务工人员居住证登记和守法情况信息。

  卫生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协助审核外来务工人员计划生育情况。

  第六条 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分为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一级指标包括基本要求、个人素质、居住情况、参保情况、奖励加分、减分指标,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是对一级指标的具体细化,具体积分分值体现在三级指标中(见附表)。

  第七条 外来务工人员每项积分指标的积分需由政府相关部门确认后方有效。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整合资源,建立积分制信息共享工作机制,积极配合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和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工作。

  第八条 原则上外来务工人员积满60分即可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或各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招工入户申请,其积分信息统一纳入全市积分入户信息库,按由高到低的原则进行排名。申请人自身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其信息库内积分信息进行主动更新。

  第九条 达到申请积分分值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通过所在工作单位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或各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入户申请,也可以个人申报方式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入户。

  第十条 外来务工人员每年度具体入户积分分值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在一定审批时段内根据外来务工人员积分排名情况和招收技术工人计划指标执行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和各区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招工入户计划,对达到入户积分分值的外来务工人员办理招工入户。

  第十一条 达到入户积分分值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及时按要求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或各区人力资源部门报送其各项积分分值证明材料,经核实有效后,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批准其招工入户。

  第十二条 达到入户积分分值的外来务工人员迁户时,如系农业户口,可予办理深圳市“农转非”手续。

  第十三条 达到入户积分分值的外来务工人员迁户时,其未成年子女,可选择随父或随母同时迁入。其配偶随迁入户按市政府有效的夫妻分居入户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指引,确保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工作畅顺执行。

  第十五条 已符合《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相关核准入户条件的人员,可直接申请入户。

  第十六条 积分入户申请人员应确保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将被记入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且永久取消申请人积分入户的申请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政府有关部门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积分入户工作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经查实后将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将根据国家和省、市户籍改革进程适时调整。国家和省、市户籍改革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附表: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及分值表

附表

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及分值表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分值
方向
实施说明
备注

基本要求
年龄情况
18-35周岁
15分

以申请时实际年龄为准。
基本要求各项二级指标每项都必须有积分,否则不能对后续指标进行积分。

36-40周岁
10分


41-45周岁
5分


46-50周岁
1分


身体状况
身体健康
1分

提供本人近六个月《深圳市招调人员入户体检表》,结论为合格。

居住情况
持有深圳市居住证
1分

持有深圳市居住证的得分,持有深圳市临时居住证或没有办理深圳市居住证的不得分。

就业情况
纳入深圳市就业登记且当前正在深圳市缴纳社会保险
1分

由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直接从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系统读取。

计划生育
未超生
1分

提供相关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守法情况
无违法犯罪记录
1分

提供本人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个人素质
文化程度及技能水平
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
100分

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计分,不累计加分。由申请人提供学历和技能水平证书原件,经验证后得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可与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颁发的技师级以上、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二级及以上、中级职称及以上职业资格享有同等待遇。持有非我市颁发的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证的可予以积分。持有非我市颁发的技师以下职业资格证书的,需参加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应等级的综合水平测试,合格方可得分。
 

硕士研究生;大学本科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
90分


大学本科;大专或高职学历,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中技、中职或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技师职业资格
80分


中技、中职或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高级职业资格;大专或高职;技师、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二级、中级职称
60分


中技、中职或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职业资格
50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分值
方向
实施说明
备注

个人素质

文化程度及技能水平
高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三级、初级职称
40分

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计分,不累计加分。由申请人提供学历和技能水平证书原件,经验证后得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可与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颁发的技师级以上、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二级及以上、中级职称及以上职业资格享有同等待遇。持有非我市颁发的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证的可予以积分。持有非我市颁发的技师以下职业资格证书的,需参加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应等级的综合水平测试,合格方可得分。

中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四级
30分


中技、中职或高中
20分


初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五级
10分


初中
5分


技能竞赛
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在广东省、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举办或其他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
国家级一等奖30分;国家级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25分;国家级三等奖、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20分;省级三等奖、市级二等奖15分;市级三等奖10分

由本人提供荣誉证书,经验证后得分。近五年内有效,不累积。
技能竞赛、发明创造两类指标只能任选其中一类进行积分,不叠加积分。

发明创造
发明专利
每获得1项积2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申请人所得分数按20/(人数+1)计算,申请人为第一专利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

由本人提供国家专利证书,经验证后得分。可累积,但最高不超过30分。

实用新型专利
每获得1项积1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申请人所得分数按10/(人数+1)计算,申请人为第一专利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


外观设计专利
每获得1项积5分。多人共有专利的,申请人所得分数按5/(人数+1)计算,申请人为第一专利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分值
方向
实施说明
备注

个人素质

表彰荣誉
获得国家部委及以上单位或广东省委省政府、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获得国家部委及以上单位或广东省委省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积25分;获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积20分

由本人提供荣誉证书,经验证后得分。近五年内有效,不累积。
技能竞赛、发明创造两类指标只能任选其中一类进行积分,不叠加积分。

居住情况
在深居住条件
在深拥有合法产权住房时间
每满1年积1分,未设立抵押权或当前已注销抵押权的加5分,总分最高不超过15分

由本人提供深圳房地产权证书,经比对市房产登记部门相关信息后得分。
在深居住条件和在深居住时间指标只能任选其中一类进行积分,不叠加积分。

在深居住时间
持深圳市居住证年限
每满1年积1分,总分最高不超过10分

以取得深圳市居住证时间计算,持暂住证时间不计算。

参保情况
深圳市参保情况
缴纳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年限
每满1年积3分,总分最高不超过30分

由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直接从社会保险系统读取后得分。
参保情况总分最高不超过30分。

缴纳深圳市其它社会保险险种年限
每险种每满1年积1分,总分最高不超过10分


奖励加分
社会服务(近五年内,深圳市范围)
参加献血
每次2分,最高不超过6分

由本人提供深圳市血液中心出具的献血证明,经验证后得分。
社会服务指标最高分值为10分,各三级指标累计超过10分的,按10分计。

参加义工、青年志愿者服务
服务每满50小时积2分,最高不超过6分

由本人提供深圳市志愿者机构提供的相应证明,经验证后得分。

慈善捐赠,接受捐赠的单位必须是政府认定的慈善组织
每千元积2分,最高不超过6分

由本人提供深圳市捐赠证明,经验证后得分。

户籍性质
广东省内农业户籍
20分

由本人提供户口本。
此两类加分合计超过20分的,按20分计算。

申办类型
单位申办
5分

选择单位申办的,系统自动计分。

减分指标
不良诚信记录
个人信用存在不良记录
每条扣20分

由本人提供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