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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部分重大项目的行政审批试行“绿色通道”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0:49:48  浏览:88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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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部分重大项目的行政审批试行“绿色通道”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威政办发 〔2003〕61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部分重大项目的行政审批试行“绿色通道”制度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为广大投资者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行政服务,市政府确定对部分重大项目的行政审批试行“绿色通道”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符合我市产业导向、区域规划布局要求,并达到环保标准要求的重大投资项目、重大高科技项目、重大公共设施项目、市及市以上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等,可以进入“绿色通道”。此类项目由业主向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二、部门职责
  对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主受理部门负责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和协调,相关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不能确定主受理部门或有交叉的,由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指定主受理部门。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项目的办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在办理项目时应遵循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和专人负责的原则。受理项目后,要快速启动,对可以立即答复或办理的事项,要当场答复、办理。对需要进行联合踏勘、验收、召开联审会议的,要予以优先安排;主受理部门要与相关单位联系、协调,提前做好准备。
  (二)项目的基本条件具备、申报材料主件齐全,其他条件和材料有所欠缺但不影响审批的,有关部门应予以受理,并指导申请人边办、边补、边改,保证在下达批文、发给证照前补齐、改好,达到规定要求。对一般条件不足且可以当场整改的,有关部门在现场查验时应指导申请人当场整改;对申报材料中一般性的文字、数字错误,部门经办人员在受理时应指导申请人当场补正。
  (三)有关部门受理项目后,应主动指导、帮助申请人准备审批资料,告知审批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办结后,要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讲明下一环节的审批部门、审批程序。
  (四)对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只要符合法定内容、形式,且不需要现场勘验即可下达批文、发给证照的事项,实行“一审办结制”,在市行政审批中心或部门办事窗口作为即办件办理。对此类审批事项,各部门要向经办人员充分授权,并明确审批责任。
  (五)有关部门要指定业务精通、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主动与申请人进行联系,协助其办理好在部门内的审批事项,并搞好与上、下审批环节相关部门的衔接和协调。
  (六)试行“绿色通道”制度,其主要目的是在程序、效率等方面为申请人提供更好、更快的服务,审批事项所涉及的基本条件及各类标准等不得随意改变。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对审批程序作重大调整的,由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七)中介服务机构在为项目提供与行政审批有关的评审、评估、审计等各类服务时,应按照本通知的基本精神办理。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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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

国办发〔2013〕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依法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是人民政府密切联系群众、转变政风的内在要求,是建设现代政府,提高政府公信力,稳定市场预期,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要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以来,政府信息公开迈出重大步伐,取得显著成效。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信息传播方式的深刻变革,社会公众对政府工作知情、参与和监督意识不断增强,对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和正确引导舆情提出了更高要求。与公众期望相比,当前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政府信息公开不主动、不及时,面对公众关切不回应、不发声等问题,易使公众产生误解或质疑,给政府形象和公信力造成不良影响。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强公开实效,提升政府公信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平台建设
(一)进一步加强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要以主动做好重要政策法规解读、妥善回应公众质疑、及时澄清不实传言、权威发布重大突发事件信息为重点,切实加强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提升新闻发言人的履职能力,完善新闻发言人工作各项流程,建立重要政府信息及热点问题定期有序发布机制,让政府信息发布成为制度性安排。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要围绕国务院常务会议等重要会议内容、国务院重点工作、公众关注热点问题,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把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厅建设成中央政府重要信息发布的主要场所。与宏观经济和民生关系密切以及社会关注事项较多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原则上每年应出席一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或相关负责人至少每季度出席一次。国务院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例行新闻发布制度,利用新闻发布会、组织记者采访、答记者问、网上访谈等多种形式发布信息,增强信息发布的实效;与宏观经济和民生关系密切以及社会关注事项较多的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增加发布的频次,原则上每季度至少举办一次新闻发布会。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依托新闻发布平台和新媒体发布重要信息的制度,并指导本级政府各部门和市、县级政府加强新闻发布工作,进一步增强信息发布的权威性、时效性,更好地回应公众关切。
(二)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在信息公开中的平台作用。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通过更加符合传播规律的信息发布方式,将政府网站打造成更加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在网络领域传播主流声音。加强政府信息上网发布工作,对各类政府信息,依照公众关注情况梳理、整合成相关专题,以数字化、图表、音频、视频等方式予以展现,使政府信息传播更加可视、可读、可感,进一步增强政府网站的吸引力、亲和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要在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重要政策法规出台后,要针对公众关切,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发布政策法规解读信息,加强解疑释惑;对涉及政务活动的重要舆情和公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要积极予以回应,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发布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有关政策措施以及处理结果等,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同志应主动到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拓展政府网站互动功能,围绕政府重点工作和公众关注热点,通过领导信箱、公众问答、网上调查等方式,接受公众建言献策和情况反映,征集公众意见建议。完善政府网站服务功能,及时调整和更新网上服务事项,确保公众能够及时获得便利的在线服务。加强政府网站数据库建设,逐步整合交通、社保、医疗、教育等公共信息资源,以及投资、生产、消费等经济领域数据,方便公众查询。
(三)着力建设基于新媒体的政务信息发布和与公众互动交流新渠道。各地区各部门应积极探索利用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及时发布各类权威政务信息,尤其是涉及公众重大关切的公共事件和政策法规方面的信息,并充分利用新媒体的互动功能,以及时、便捷的方式与公众进行互动交流。开通政务微博、微信要加强审核登记,制定完善管理办法,规范信息发布程序及公众提问处理答复程序,确保政务微博、微信安全可靠。
此外,要进一步加强政府热线电话建设和管理,清理整合有关电话资源,确保热线电话有人接、能及时答复公众询问。
二、加强机制建设
(四)健全舆情收集和回应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机制,密切关注重要政务相关舆情,及时敏锐捕捉外界对政府工作的疑虑、误解,甚至歪曲和谣言,加强分析研判,通过网上发布消息、组织专家解读、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等形式及时予以回应,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消除谣言。回应公众关切要以事实说话,避免空洞说教,真正起到正面引导作用。有关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网络舆情监测工作力度,重要舆情形成监测报告,及时转请相关地方和部门关注、回应。
(五)完善主动发布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针对公众关切,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地发布权威政府信息,特别是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决策部署,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重要动态,重大突发事件及其应对处置情况等方面的信息,以增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了解和理解。对发布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确保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统筹运用新闻发言人、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发布信息,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商业网站等媒体的作用,扩大发布信息的受众面,增强影响力。
(六)建立专家解读机制。重要政策法规出台后,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组织专家通过多种方式做好科学解读,让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改革举措。有关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组建政策解读的专家队伍,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让群众“听得懂”、“信得过”。
(七)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与新闻宣传部门、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以及有关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建立重大政务舆情会商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政务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联动机制,妥善制定重大政务信息公开发布和传播方案,共同做好政府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三、完善保障措施
(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提高信息发布实效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做到政府经济社会政策透明、权力运行透明,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能监督,不断把人民群众的期盼融入政府决策和工作之中,努力增强提升政府公信力、社会凝聚力的“软实力”。地方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人要直接负责,逐级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要加强工作机构建设,已经设置专门机构的,要加强力量配置,把专业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人员配置到关键岗位,特别是要选好配强新闻发言人;尚未设置专门机构的,要明确专人负责,确保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社会热点事件时不失声、不缺位,有条件的应尽快成立专门机构,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同时,要为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新闻发言人、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政务微博微信相关人员参加重要会议、掌握相关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九)加强业务培训。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培训工作常态化机制,经常组织开展面向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新闻发言人、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政务微博微信相关人员等的专业培训,及时总结交流经验,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政策把握能力、舆情研判能力、解疑释惑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有关部门要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为公务员培训内容,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扩大培训范围。
(十)加强督查指导。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要协同加强对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督查和指导,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和管理办法,加强工作考核,加大问责力度,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平台建设和机制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10月1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地方志审查验收工作暂行规定和山西省第二轮修志行文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


晋政发〔2007〕8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地方志审查验收工作暂行规定和山西省第二轮修志行文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同意《山西省地方志审查验收工作暂行规定》和《山西省第二轮修志行文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山西省地方志审查验收工作暂行规定

  总则
  依法修志是地方志工作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为使我省地方志工作更加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全面提高第二轮修志成果的质量,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一、审查验收的对象
  本规定所称审查验收的对象系指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省、市、县(市、区)三级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和列入各级政府规划的乡(镇)村志书以及行业志、部门志、专业志、地情资料书、旧志整理成果等,其他未列入规划的乡(镇)村志书、行业志、部门志、专业志、各级各类地方年鉴、地情资料书、旧志整理成果的审查验收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审查验收的主体和机构
  审查验收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其他部门、组织和个人无权审查验收。
  (一)省志审查验收机构负责省级志书的审查验收工作,由省史志研究院地方志所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省史志研究院地方志研究所方志一室承担。
  (二)市志审查验收机构负责市志书审查验收工作,由省史志研究院地方志所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省史志研究院地方志研究所方志二室承担,各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参与。
  (三)县(市、区)志审查验收机构,主要负责县(市、区)志书的审查验收以及报省审核等工作,同时负责以市行政区域冠名的行业志、部门志、专业志、综合年鉴、地情资料书的审查验收工作以及报省史志研究院地方志研究所二室备案工作。由各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四)乡(镇)村志审查验收机构,负责以县行政区域冠名的行业志、部门志、专业志、综合年鉴、地情资料书以及所属各乡(镇)、村冠名的志书和各类地情资料书的审查验收工作,以及报市地方志办公室备案工作。由各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三、审查验收的基本程序
  (一)省级志书由省史志研究院地方志研究所负责组织审查验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出版。
  (二)市级志书由各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省史志研究院地方志研究所,由地方志研究所组织审查验收,各市人民政府批准出版。其他市级地方志由各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审查验收,各市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批准出版。
  (三)县(市、区)级志书由所在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审查验收,经省史志研究院地方志研究所审核通过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出版。其他县级地方志由各县(市、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审查验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批准出版。
  (四)乡(镇)村级志书由所在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审查验收,各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出版。
  四、审查验收的人员构成
  (一)各级审查验收机构的人员组成应具有广泛性,要吸收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政治、军事等社会各界、各部门的专家参加。
  (二)审查验收机构的人员应具有权威性,委员一般应当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审查验收机构的人员应具有代表性,熟悉本行政区域内的全局工作,聘请的专家应当是精通所在领域的历史与现状,能够体现该领域最高水平的集大成者。
  (四)省、市两级志书审查验收机构组成人员由省史志研究院地方志研究所提名,报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批准。
  (五)县级志书审查验收机构组成人员由各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提名,经省地方志主管部门认定后,报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批准。
  (六)乡(镇)村级志书审查验收机构组成人员由各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提名,经市地方志主管部门认定后,报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批准。
  (七)县志审核机构组成人员由省史志研究院地方志研究所提名,报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批准。
  五、审查验收办法
  (一)审查验收一般采用专人审读和会议评审两种方式相结合的办法。
  (二)审查验收小组接到送审稿后,组织专人分工审读并提出书面意见。
  (三)专人审读工作完成后,由审查验收小组召集评审会议。经评审会议集体讨论后,形成审定验收报告。
  (四)省级志书的评审会议由省史志研究院地方志研究所组织召开;市级志书评审会议由各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县级志书评审会议由各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乡(镇)村级志书评审会议由乡(镇)村组织召开。
  (五)评审会议是审查验收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志书质量的有效方法,但评审会议不等于最终的审核通过。评审会议通过的志书稿,必须充分吸收评委的意见,按审查验收组的意见修订,最后报送上级审查机构审查验收和审核,经审查验收和审核批准后,方可送交出版。
  (六)对志书,省、市、县(市、区)地方志主管部门依据审查验收报告和审核报告,提交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出版;或退回承编单位修订。
  六、审查验收程续
  各级地方志工作部门和志书审查验收机构均应严格履行审查验收手续,做到严肃认真,责任明确。
  (一)省级志书送审,须由承编单位出具审查验收书面请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编委会负责人签字;由多家单位合编的,须由各单位负责人会签。
  (二)市级志书报省审查验收,应由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审查验收书面请示,市长签名,加盖市人民政府公章。
  (三)县(市、区)级志书报市审查验收,由县(市、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审查验收书面请示,县(市、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签名,县(市、区)长签名,加盖县(市、区)人民政府公章。通过市审查验收后,送省史志研究院地方志所审核,由所在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审核书面请示。
  (四)乡(镇)、村级志书报县审查验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审查验收书面请示,由乡(镇)或村委会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公章。
  (五)各级志书完成审查验收后,审查验收机构应出具审查验收报告。报告一式四份,分别存档备案、报同级党委或政府、报上级主管部门、送原承编单位各一份,省、市、县(市、区)志书稿清样交省史志研究院地方志研究所存档备案,乡(镇)、村志稿清样交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存档备案后,方可正式办理付印手续。
  七、审查验收标准
  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重点审查地方志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及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一)政治观点正确
  1.坚持正确的立场、观点。志稿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实事求是地记载本地域、本行业、本部门的历史与现状。
  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志稿必须符合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必须准确把握涉及国家主权、祖国统一、外交原则等方面的内容。
  4.正确记述和评价重大政治活动、重大政治事件、重要历史人物。
  5.正确把握有关民族事务、宗教事务方面的法律、法规,维护民族团结、社会安定。
  (二)资料翔实
  所采用资料既要全面系统,又要准确可靠。能客观真实地反映特定地域、特定行业和特定部门的历史与现状,经得起社会和历史的检验。
  (三)体例完备
  既要保持传统志体的优点,又要适应现代社会分工和科学分类的客观实际,做到门类齐全、归属得当、结构完整、层次分明、逻辑清晰、排列有序。
  (四)文风端正
  行文要符合《山西省第二轮修志行文规定》的要求,文字简洁、流畅;语句严谨、朴实;文体采用语体文、记述体。
  (五)特点突出
  要充分反映时代特点、地域特点、行业特点和部门特点,突出反映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本区域、本行业、本部门改革开放所取得的重大成就;突出反映本区域、本行业、本部门独具特色的事物或事件,体现本地域、本行业、本部门生动、鲜明的特色与风貌。
  八、审查验收经费
  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省、市、县(市、区)三级志书验收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其他志书验收经费由承编单位承担。
  九、法律责任
  凡未经审查验收、审核、批准将地方志文稿交付出版,或者地方志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山西省第二轮修志行文规定

  为了保证全省第二轮地方志书的质量,做到存真求实,体例统一,行文规范,全面、客观地记述当地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规定。
  一、体例
  志书的体裁,应包含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以志为主体。
  篇目设置,应合乎科学分类和本地区实际,突出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做到逻辑严密,分类合理,层次分明,归属得当,排列有序。
  二、文体
  志书采用规范的语体文、记述体,不用口头语、文言和文白夹杂的文体。语言结构要完整,逻辑要严密,修辞要讲究。行文力求朴实、简练、流畅。
  三、文字
  志书文字必须使用规范汉字,即1986年10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重新发布的《简化字总表》及1988年3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中的汉字。不用已经废除了的1977年12月公布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更不能用自造字或社会上流行的不规范的字。
  四、标点符号
  1.志书标点符号的使用要严格遵循1995年12月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做到规范、统一。
  2.要特别注意引号、书名号、连接号的用法。
  行文中直接引用的内容,用引号标示;具有特殊含意的词语,也用引号标示。其余,如组织、机构、会议、节日、活动等不用引号。
  行文中出现的书籍、文件、碑铭、影视名要加书名号。
  两个相关的名词构成一个意义单位,中间用连接号;相关的时间、地点或数目之间用连接号,表示起止;相关的字母、阿拉伯数字等之间,用连接号,表示产品型号。连接号有四种形式,“—”(占一个字的位置)、“~”(占一个字的位置)、“——”(占两个字的位置)、“”(占半个字的位置),采用何种形式要依具体情况而定,但在一部志书中要做到统一。如:
  太原——北京直达列车
  海拔800米~1000米(或海拔800米—1000米)
  北纬36°33′5″~38°49′9″(或北纬36°33′5″—38°49′9″)
  1949年~2000年(或1949年—2000年)
  1000公斤~1500公斤(或1000公斤—1500公斤)
  屈原(约公元前340~前278)或屈原(约公元前340—前278)
  杨雄(公元前53~公元18)或杨雄(公元前53—公元18)
  鲁迅(1881~1936)或鲁迅(1881—1936)
  HAW4海底光缆
  HP3000型计算机
  国家标准GB231280
  五、数字
  志书行文中使用的数字,均应按1995年12月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中的要求执行。
  1.统计表中的数值,如正负整数、小数、百分比、分数、比例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如:302—125.03 34.05% 1/ 41∶500。
  2.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语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如:一律二胡三叶虫星期五一○五九(农药内吸磷)八国联军四书五经五四运动九三学社。
  3.公历世纪、年代、月、日以及时、分、秒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4.中国历史纪年和夏历月、日应使用汉字。
  5.物理量值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
  如:100公斤39℃50公里。
  6.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必须使用汉字,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能用顿号“、”隔开。
  如:一二十天三四十种五六十米。
  7.部队番号、文件编号、证件号码和其他序号,用阿拉伯数字。
  如:52935部队晋政办发〔2001〕17号文件21/ 22次特别快车。
  六、纪年
  志书的纪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使用历史纪年并括注公元纪年,民国纪年使用阿拉伯数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采用公元纪年。
  如:清道光五年(1825年)民国3年(1914年)。
  秦文公四十四年(公元前722年)。
  七、计量
  志书计量单位名称、符号的使用,以国务院1984年2月27日发布的《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为准。
  行文中长度统一用“千米”、“米”、“厘米”;重量用“吨”、“千克”、“克”;体积用“立方米”、“升”;时间用“天(日)”、“时”、“分”、“秒”。不夹杂使用计量单位符号、数字符号和其他符号,如km m cm kg kt等。
  八、称谓
  1.志书行文,一律用第三人称。对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解放军,不称我党、我军。对当地可称本省、本市、本县,不写我省、我市、我县。
  2.各种组织、机构、会议必须使用全称。
  3.对个人、团体(或集团)、政府、党派、军队的称谓,一般不加褒贬。对党和国家和各级领导人,应直书其名或冠其职务,不用颂扬的词语,也不用同志或首长之类的称呼。
  4.除僧侣、作家、艺人外,其余人名一律用正式姓名,不用字、号、别名、谥号、绰号。以字知名者用字不用名。
  5.地名应使用国家和省地名管理部门颁布、认可的统一名称。使用历史地名时,要括注今地名。
  6.外国地名、人名及国际性组织机构名称以新华社的译名为准,不用简称或缩写。
  7.动植物及矿物名称应使用标准学名,并括注拉丁文字。
  九、引文
  1.引文要少而精,要有代表性。
  2.引文要原文照录,不许擅改。原文的错别字也应照录,但要在错别字后面用〔〕标明正字。原文缺漏的字,用□□充其位,不能写成××;判明不了字数者,可注“(上缺)”、“(下缺)”。
  3.引文要直接引用原著,不要转引。
  4.引文要注明出处。
  引用二十四史、类书、古人文集等,一般应标注篇章名或部类,不标卷数。标注篇章名或部类应放在书名号内,当中加间隔号“·”。如《汉书·地理志》不写“《汉书》卷××地理志”;《左传·昭公二年)不写“《左传》昭公二年”;《旧唐书·李纲传》不写“《旧唐书》卷六十二列传第十二李纲”。
  引用旧志,要注明纂修朝代、书名、卷数。不注编纂者、部类。纂修朝代不加括号。卷数应写“卷××”,不写“××卷”、“第××卷”。如雍正《猗氏县志》卷六、光绪《山西通志》卷十四,不能写成“(雍正)《猗氏县志》六卷”、“光绪《山西通志》第十四卷”。
  引用现代书籍,应注明作者、书名、篇章名、卷数、出版单位、出版时间、页码。如:《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89页,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山西经济资料》第1辑第53页;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2辑下册第739页,中华书局1962年版。
  引用刊物要注明刊名、出版年份、期数、页数,引用报纸则要注明报名、出版年月日、版数,引用报纸刊物上的文章还要注明作者、文章篇名。
  如:《申报》1912年9月21日第2版;《西北实业周刊》民国35年第13期;《山西地方志》1993年第6期。
  十、注释
  1.志书一般采用夹注和脚注两种形式。
  夹注用于文内人名、地名、时间、学名、数字、行话、缩略语等的简短注释性文字。如傅山(字青主)、崞县(今原平)、光绪元年(1875年)、虎盘(买空卖空)、哲美森(George Jamieson)、褐马鸡(Crosso prilon mantchuricum)。
  脚注用于注明引文、辅文、他人重要论断的出处和对职官、机构、事件、异说的解释、介绍性文字。注文应力求简洁易懂,使读者一目了然。注号统一使用阿位伯数字加圆号,即①、②、③……。为了节省篇幅,几处注释同出一处者,可合并一条注。如“①、④、⑦光绪《山西通志》卷五十八”。脚注应比正文小一字号,注文直接排出,不必再标明“注释”字样。
  2.注释中的版次、卷次、页码,除古籍应与所据版本一致外,一般均使用阿拉伯数字。
  如:列宁《新生的中国》,见《列宁全集》,中文第2版,第22卷,20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刘少奇《论共产党员的修养》,修订第2版,7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
  李四光《地壳构造与地壳运动》,载《中国科学》,1973(4),400~429页。
  十一、图表
  1.地图要有标题、图例、比例尺、地理坐标(即经纬度)、绘制时间等要素。
  照片要有说明文字。说明文字应标明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要素。
  示意图及其他图也要有相应的标题、说明。
  2.统计表一般包括标题、序号、表体、说明等要素。
  标题应标明时间、地点、事项;表体要简明、合理。说明一般是显示资料来源或对表内一些特殊数据进行注释的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