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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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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

司发通[2007]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继续在部分地方放宽担任法官检察官学历条件的通知》、《司法部关于继续在部分地方放宽担任律师学历条件的通知》精神,经研究,现就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7年5月起至2011年12月31日,下列地方的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学历条件可以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的自治县、自治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

  二、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

  三、西部地区(除西藏外)11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

  四、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   

  附: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名单   

  司 法 部

  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名单

  1.北京市(无)

  2.天津市(无)

  3.河北省 (40个)

  灵寿县、赞皇县 、平山县、青龙满族自治县、大名县、涉县、广平县 、魏县、临城县、巨鹿县、广宗县、阜平县、唐县、涞源县、顺平县、张北县、康保县、沽源县、尚义县、蔚县、阳原县、怀安县、万全县、赤城县、崇礼县、平泉县、滦平县、隆化县、丰宁满族自治县、宽城满族自治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东光县、海兴县、盐山县、南皮县、献县、孟村回族自治县、大厂回族自治县、武邑县、武强县、(涿鹿县赵家蓬区)

  4.山西省 (35个)

  娄烦县、阳高县、天镇县、广灵县、灵丘县、浑源县、平顺县、壶关县、武乡县、右玉县、左权县、和顺县、平陆县、五台县、代县、繁峙县、宁武县、静乐县、神池县、五寨县、岢岚县、河曲县、保德县、偏关县、吉县、大宁县、隰县、永和县、汾西县、兴县、临县、石楼县、岚县、方山县、中阳县

  5.内蒙古自治区 (75个)

  土默特左旗、托克托县、和林格尔县、清水河县、武川县、土默特右旗、固阳县、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海南区(乌海市)、阿鲁科尔沁旗、巴林左旗、巴林右旗、林西县、克什克腾旗、翁牛特旗、喀喇沁旗、宁城县、敖汉旗、松山区(赤峰市)、科尔沁左翼中旗、科尔沁左翼后旗、开鲁县、库伦旗、奈曼旗、扎鲁特旗、东胜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准格尔旗、鄂托克前旗、鄂托克旗、杭锦旗、乌审旗、伊金霍洛旗、扎兰屯市、阿荣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鄂伦春自治旗、鄂温克族自治旗、陈巴尔虎旗、新巴尔虎左旗、新巴尔虎右旗、五原县、磴口县、乌拉特前旗、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杭锦后旗、丰镇市、卓资县、化德县、商都县、兴和县、凉城县、察哈尔右翼前旗、察哈尔右翼中旗、察哈尔右翼后旗、四子王旗、乌兰浩特市、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右翼中旗、扎赉特旗、突泉县、阿巴嘎旗、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东乌珠穆沁旗、西乌珠穆沁旗、太仆寺旗、镶黄旗、正镶白旗、正蓝旗、多伦县、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

  6.辽宁省 (10个)

  岫岩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宽甸满族自治县、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凤城市、北宁市

  7.吉林省 (11个)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伊通满族自治县、靖宇县、镇赉县、通榆县、大安市、龙井市、和龙市、汪清县、安图县

  8.黑龙江省 (14个)

  延寿县、泰来县、甘南县、拜泉县、绥滨县、饶河县、林甸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桦南县、桦川县、汤原县、抚远县、同江市、兰西县

  9.上海市(无)

  10.江苏市(无)

  11.浙江省 (1个)

  景宁畲族自治县

  12.安徽省 (20个)

  长丰县、枞阳县、潜山县、太湖县、宿松县、岳西县、临泉县、阜南县、颍上县、无为县、金安区(六安市)、裕安区(六安市)、寿县、霍邱县、舒城县、金寨县、霍山县、利辛县、石台县、泾县

  13.福建省(无)

  14.江西省 (21个)

  莲花县、修水县、赣县、上犹县、安远县、宁都县、于都县、兴国县、会昌县、寻乌县、吉安县、遂川县、万安县、永新县、井冈山市、乐安县、广昌县、上饶县、横峰县、余干县、波阳县

  15.山东省(无)

  16.河南省 (31个)

  兰考县、栾川县、嵩县、汝阳县、宜阳县、洛宁县、鲁山县、滑县、封丘县、范县、台前县、卢氏县、南召县、淅川县、社旗县、桐柏县、民权县、睢县、宁陵县、虞城县、光山县、新县、商城县、固始县、淮滨县、沈丘县、淮阳县、上蔡县、平舆县、确山县、新蔡县

  17.湖北省 (26个)

  阳新县、郧县、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丹江口市、秭归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孝昌县、大悟县、红安县、罗田县、英山县、蕲春县、麻城市、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神农架林区

  18.湖南省 (24个)

  邵阳县、隆回县、城步苗族自治县、平江县、桑植县、安化县、汝城县、桂东县、新田县、江华瑶族自治县、沅陵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芷江侗族自治县、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新化县、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永顺县、龙山县

  19.广东省 (3个)

  乳源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

  20.广西壮族自治区 (75 个)

  武鸣县、隆安县、马山县、上林县、宾阳县、横县、柳江县、柳城县、鹿寨县、融安县、融水苗族自治县、三江侗族自治县、阳朔县、临桂县、灵川县、全州县、兴安县、永福县、灌阳县、龙胜各族自治县、资源县、平乐县、荔蒲县、恭城瑶族自治县、苍梧县、藤县、蒙山县、合浦县、上思县、江洲区(崇左市)、港口区(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港市)、凭祥市、灵山县、浦北县、平南县、容县、陆川县、博白县、兴业县、右江区(百色市)、田阳县、田东县、平果县、德保县、靖西县、那坡县、凌云县、乐业县、田林县、西林县、隆林各族自治县、金城江区(河池市)、宜州市、昭平县、钟山县、富川瑶族自治县、南丹县、天峨县、凤山县、东兰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巴马瑶族自治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忻城县、象州县、武宣县、金秀瑶族自治县、扶绥县、宁明县、龙州县、大新县、天等县

  21.海南省 (9个)

  白沙黎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三亚市、东方市、五指山市

  22.重庆市 (24个)

  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万州区、南川市、涪陵区

  23.四川省(133个)

  金堂县、双流县、郫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市中区(广元市)、元坝区(广元市)、荣县、富顺县、米易县、盐边县、泸县、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中江县、罗江县、三台县、盐亭县、安县、梓潼县、北川羌族自治县、平武县 、朝天区、旺苍县、青川县、剑阁县、苍溪县、蓬溪县、射洪县、大英县、威远县、资中县、隆昌县、犍为县、井研县、夹江县、沐川县、峨边彝族自治县、马边彝族自治县、嘉陵区(南充市)、南部县、营山县、蓬安县、仪陇县、西充县、阆中市、仁寿县、彭山县、洪雅县、丹棱县、青神县、宜宾县、南溪县、江安县、长宁县、高县、珙县、筠连县、兴文县、屏山县、广安区(广安市)、岳池县、武胜县、邻水县、达县、宣汉县、开江县、大竹县、渠县、万源市、名山县、荥经县、汉源县、石棉县、天全县、芦山县、宝兴县、巴州区(巴中市)、通江县、南江县、平昌县、安岳县、乐至县、汶川县、理县、茂县、松潘县、九寨沟县、金川县、小金县、黑水县、马尔康县、壤塘县、阿坝县、若尔盖县、红原县、康定县、泸定县、丹巴县、九龙县、雅江县、道孚县、炉霍县、甘孜县、新龙县、德格县、白玉县、石渠县、色达县、理塘县、巴塘县、乡城县、稻城县、得荣县、木里藏族自治县、盐源县、德昌县、会理县、会东县、宁南县、普格县、布拖县、金阳县、昭觉县、喜德县、冕宁县、越西县、甘洛县、美姑县、雷波县、西昌市

  24.贵州省 (83个)

  花溪区(贵阳市)、清镇市、开阳县、息烽县、修文县、钟山区(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六盘水市)、水城县、红花岗区(遵义市)、汇川区(遵义市)、仁怀市、赤水市、盘县、遵义县、桐梓县、绥阳县、正安县、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凤冈县、湄潭县、余庆县、习水县、平坝县、西秀区(安顺市)、普定县、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江口县、玉屏侗族自治县、石阡县、思南县、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德江县、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松桃苗族自治县、万山特区(铜仁地区)、兴义市、兴仁县、普安县、晴隆县、贞丰县、望谟县、册亨县、安龙县、毕节市、大方县、黔西县、金沙县、织金县、纳雍县、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铜仁市、赫章县、凯里市、黄平县、施秉县、三穗县、镇远县、岑巩县、天柱县、锦屏县、剑河县、台江县、黎平县、榕江县、从江县、雷山县、麻江县、丹寨县、福泉市、都匀市、荔波县、贵定县、瓮安县、独山县、平塘县、罗甸县、长顺县、龙里县、惠水县、三都水族自治县

  25.云南省 (119个)

  东川区(昆明市)、呈贡县、晋宁县、富民县、宜良县、石林彝族自治县、嵩明县、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宣威市、马龙县、陆良县、师宗县、罗平县、富源县、会泽县、沾益县、江川县、澄江县、通海县、华宁县、易门县、峨山彝族自治县、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施甸县、腾冲县、龙陵县、昌宁县、昭阳区(昭通市)、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水富县、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永胜县、华坪县、宁蒗彝族自治县、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景东彝族自治县、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西盟佤族自治县、临翔区(临沧市)、凤庆县、云县、永德县、镇康县、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沧源佤族自治县、瑞丽市、潞西市、双柏县、牟定县、南华县、楚雄市、姚安县、大姚县、永仁县、元谋县、武定县、禄丰县、蒙自县、屏边苗族自治县、建水县、石屏县、弥勒县、泸西县、元阳县、红河县、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个旧市、开远市、绿春县、河口瑶族自治县、文山县、砚山县、西畴县、麻栗坡县、马关县、丘北县、广南县、富宁县、景洪市、勐海县、勐腊县、漾濞彝族自治县、大理市、祥云县、宾川县、弥渡县、南涧彝族自治县、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永平县、云龙县、洱源县、剑川县、鹤庆县、梁河县、盈江县、陇川县、泸水县、福贡县、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香格里拉县、德钦县、维西傈僳族自治县

  26.西藏自治区(全部共73个)

  27.陕西省 (89个)

  蓝田县、周至县、户县、高陵县、印台区、耀州区、宜君县、陈仓区(宝鸡市)、凤翔县、岐山县、扶风县、眉县、陇县、千阳县、麟游县、凤县、太白县、三原县、泾阳县、乾县、礼泉县、永寿县、彬县、长武县、旬邑县、淳化县、武功县、华阴市、临渭区(渭南市)、华县、潼关县、大荔县、合阳县、澄城县、蒲城县、白水县、富平县、宝塔区(延安市)、延长县、延川县、子长县、安塞县、志丹县、吴起县、甘泉县、富县、洛川县、宜川县、黄龙县、黄陵县、南郑县、城固县、洋县、西乡县、勉县、宁强县、略阳县、镇巴县、留坝县、佛坪县、榆阳区(榆林市)、神木县、府谷县、横山县、靖边县、定边县、绥德县、米脂县、佳县、吴堡县、清涧县、子洲县、汉滨区(安康市)、汉阴县、石泉县、宁陕县、紫阳县、岚皋县、平利县、镇坪县、旬阳县、白河县、商州区、洛南县、丹凤县、商南县、山阳县、镇安县、柞水县

  28.甘肃省 (71 个)

  永登县、皋兰县、榆中县、永昌县、平川区(白银市)、白银区(白银市)、靖远县、会宁县、景泰县、麦积区(天水市)、清水县、秦安县、甘谷县、武山县、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民勤县、古浪县、天祝藏族自治县、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民乐县、临泽县、高台县、山丹县、泾川县、灵台县、崇信县、华亭县、庄浪县、静宁县、金塔县、安西县、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庆城县、环县、华池县、合水县、正宁县、宁县、镇原县、通渭县、陇西县、渭源县、临洮县、漳县、岷县、成县、文县、宕昌县、康县、西和县、礼县、徽县、两当县、临夏县、康乐县、永靖县、广河县、和政县、东乡族自治县、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合作市、临潭县、卓尼县、舟曲县、迭部县、玛曲县、碌曲县、夏河县、安定区(定西市)、武都区(陇南市)

  29.青海省 (42个)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湟中县、湟源县、平安县、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乐都县、互助土族自治县、化隆回族自治县、循化撒拉族自治县 、门源回族自治县、祁连县、海晏县、刚察县、同仁县、尖扎县、泽库县、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共和县、同德县、 贵德县、兴海县、贵南县、玛沁县、班玛县甘德县、达日县、久治县、玛多县、玉树县、杂多县、称多县、治多县、囊谦县、曲麻莱县、格尔木市、德令哈市、乌兰县、都兰县、天峻县、茫崖行政区、冷湖行政区、大柴旦行政区

  30.宁夏回族自治区(14个)

  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平罗县、盐池县、同心县、原州区(固原市)、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中宁县、海原县、红寺堡开发区(吴忠市)

  3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71个)

  乌鲁木齐县、鄯善县、托克逊县、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伊吾县、呼图壁县、玛纳斯县、奇台县、吉木萨尔县、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精河县、温泉县、轮台县、尉犁县、若羌县、且末县、焉耆回族自治县、和静县、和硕县、博湖县、温宿县、库车县、沙雅县、新和县、拜城县、乌什县、阿瓦提县、柯坪县、阿图什市、阿克陶县、阿合奇县、乌恰县、疏附县、疏勒县、英吉沙县、泽普县、莎车县、叶城县、麦盖提县、岳普湖县、伽师县、巴楚县、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和田县、墨玉县、皮山县、洛浦县、策勒县、于田县、民丰县、伊宁县、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霍城县、巩留县、新源县、昭苏县、特克斯县、尼勒克县、额敏县、沙湾县、托里县、裕民县、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布尔津县、富蕴县、福海县、哈巴河县、青河县、吉木乃县、和田市、喀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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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能否按家庭共同财产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能否按家庭共同财产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晋法发〔1978〕14号和晋法民〔1979〕1号《关于复员、转业军人离婚案件中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能否按家庭共同财产处理的请示》已收阅。经我们研究,并征求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复员费、转业费系安置复员、转业军人生产、生活的费用,应归军人所有,一般不能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处理。但是,如果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离婚时复员费、转业费所余款额数量大,军人生活富裕,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调解或判决军人一方从中适当给予对方一部分,以
帮助对方解决生活困难。
(二)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费,应归军人所有,不应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处理。
此复。



1979年3月21日
我国刑事作证制度之三大怪状评析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龙宗智


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基本措施。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我国刑事审判中证人不出庭成为常例,并由此形成作证制度的三大怪现状:

其一,证人向警察和检察官作证,却不向法庭作证。

在目前的刑事审判中,证人出庭率很低,大多数甚至绝大多数证人可以不到法庭作证,即使法院发出出庭通知也可以弃之不顾。在我国大力贯彻“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针的情况下,在现代各国法院权威受到普遍尊重的世界性场景中,这种无视法院权威的状况可以说是十分惊人。然而,由此得出证人不作证的结论就大谬不然了。因为在不向法庭作证的同时,证人却鲜有不向警察和检察官作证的。警察通知证人到公安局接受询问,一般说来证人都会按时赶到,老实接受询问。因此,侦查阶段警察询问获得的书面证言却总是不会缺少。

证人向警察和检察官作证却不向法庭作证,这就将各国的通例颠倒过来了。因为作证制度的普遍要求是:证人必须向法庭作证却通常有权不向警察和检察官作证。这种颠倒,不可不谓是我国作证制度之一大怪现状。

为什么出现上述现象?首先,这是因为强制力量上的差异。一方面,法院缺乏威权。由于法院缺乏惩治不到庭证人的手段,使有关法律中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要求成为一种仅具象征意义而缺乏实效性的宣言。另一方面,由于警察和检察官手中具有强制性力量,足以使任何公民感到威慑,并且可以采用多种方式使这种强制变为现实。其次,刑事诉讼中作证制度的设置为这种奇特现象的发生提供了基础。刑诉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这里虽然没有说明向谁作证,但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即证人负有向法、检、公三个机关作证的义务,而不仅仅是向法院作证的义务。这是我国刑事诉讼中通行多年的,甚至被视为天经地义的观念。

然而,这一观念和相关的制度是可以质疑的。现代各国刑事侦查制度,通行一条基本原则:“强制侦查法定原则”,又称“司法令状主义”。即警察和检察官进行的证据调查,应当是一种不侵害公民权利,不具备强制性的“任意侦查”,如果要采用强制性措施,包括强制证人提供证言,通常情况下,需要取得司法批准令状,或者由法院直接实施,再或者由法律授权的具有司法性质的单位或个人实施,如美国的大陪审团、法国的预审法官。因此,日本刑诉法第143条规定:“法院,除本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可以将任何人作为证人进行询问。”而警察、检察官则只能在法律或法院授权的意义上才具有这样的权力。

为什么原则上只能强制公民向法院作证?理由有二:其一,法院是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主体,证人只能是法庭的证人,而不是诉讼之任何一方的证人(虽然他可以由诉讼之一方提出,并依其作证性质作出控方证人或辩方证人的区分)。其二,控辩双方在诉讼中存在形式上平等的关系,就像辩护方不能强制公民向其作证一样,控诉方通常也不具有这种强制力量,只有中立和独立的法院才能赋予他们这种权力。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警察和检察官具有直接实施强制取证的能力,是因为我国奉行的是“诉讼阶段论”而非“审判中心论”。公、检、法都被视为国家的刑事司法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制约,因此证人对这三家都有作证的义务。只有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不具备任何强制性,而且法律明示,经证人同意(对被害人、其近亲属以及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还须检察院、法院许可),才能向他们进行调查。这种“诉讼阶段论”,必然造成担当搜集证据查明事实责任、采用行政性手段的侦查阶段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具有决定性的作用,由此导致法院权威的失落。

其二,证人不出庭,书面证言在庭审中通行无忌。

证人不出庭的情况下,要有效定罪,必然就会大量采用庭前尤其是侦查阶段警察制作的书面证言,因此造成书面证言在庭审中通行无忌。笔者称其为第二大怪现状,是因为我国刑事庭审中使用书面证言在两个方面不同寻常:一是书面证言使用的普遍性世所罕见。也就是说,大部分乃至绝大部分证人证言是以书面形式而非言词形式呈现于法庭。而由于证人证言是各类案件中最普遍最大量的一类证据,法院判决往往就是建立在这些书面证言的基础上。二是法律对书面证言的使用未作任何限制,这也可以说是在实行现代诉讼制度的各国中绝无仅有。我国刑事审判在书面证言“常态化”的同时,对书面证言的运用,又未规定必要的限制条件。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就是说,只要证人不到庭,其证言笔录就可以当庭宣读。这种不加限制地使用书面证言的情况,违背了现代诉讼制度最基本的要求。

现代各国审判制度的通例是,在法庭审判中必须实行直接言词原则,排除任何不能经过法庭质证的“传闻证据”,包括庭前获取的书面证言。这一规则的基本内容各国相同,但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表述为“直接言词原则”,而在英美,则被称为“排除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规则。当然,考虑到现实可行性,也有某些例外。从法理上看,例外使用书面证言需符合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必要性,即证人确实无法到庭陈述;二是“真实性的情况保障”,即证言笔录本身不能证明自己的可靠性,而必须以其他方式对其可靠性作出证明。如伴有全程录像的书面证言,在中立的法官面前所作的陈述笔录,以及经诉讼对方审查后同意或无异议的书面证言等。

然而,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这种“真实性的情况保障”未作任何规定。不仅重大和特别严重的案件(如死刑案件)可以凭一般的书面证言定案,而且双方有原则分歧,内容很不确定的证人笔录,也可以交由法官自由取舍,使其作为定案根据。

然而,应当看到,依靠没有真实性保障的书面证言,十分容易形成错误的判定,因为书面证词的可靠性至少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书面陈述产生时往往缺乏宣誓、保证、申明法律责任这类场景设置,从而可能影响其严肃性;书面证词排除了反对询问的可能,使该证据难以被交叉询问所检验;书面证词排除了法官直接审查原始人证的可能,不能通过直接观察感知如“察言观色”检验证人作证的真伪;书面证词和证言笔录有可能是采用诱导、施压等获得;不排除书面证词和证言笔录伪造或变造的可能;即使在事实的记录大致准确的情况下,对某些情节记录人也完全可能作出取舍;对笔录的签字认可可能因为由于多种原因而不完全反映证人的本意,如有的证人(包括被告人和被害人)采取信任取证人的态度,草率阅读甚至不读也签字等等。

由此可见,使用缺乏真实性保障的书面证言定案,很可能造成认定事实错误以及判决的错误。而坚持作证的言词原则,禁止使用缺乏真实性保障的书面证词,正是从经验和理性中获得的诉讼中证据使用的基本要求。

其三,警察不作证。

警察不作证的第一层意思是我国的警察一般不到法庭作证,尤其是他们不会应辩护方的要求到庭作证;第二层意思是指,即使警察出具书面证言,常常也不是警察的证词,而是以某某刑警队、某某派出所的名义出具的证明材料,有单位印章而无证人落款。例如“关于被告人某某某投案情况的证明”、“关于审讯情况的证明”等。

警察向法庭作证,是诉讼制度中天经地义的事情。因为作为证明对象的案件中的某些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需要警察来证明。在有些情况下,他们的证人作用是必不可少和不可替代的。例如,关于目击犯罪的情况、关于被告人投案的情况,以及关于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如物证搜集、口供获得的过程与方法等。英美法谚称“警察是法庭的仆人”,就主要是指警察必须根据法庭传召出庭作证。美国辛普森杀人案,负责侦办的富尔曼警官,即使被辩护方律师攻击为现代社会的“希特勒”(种族主义者),也只得应法庭传召出庭,就物证搜集等情况作证,不敢有所怠慢。我国警察不出庭作证,甚至在书面证明材料上也无警察的落名,既节约了警察的时间,也避免了法庭质证时可能出现的尴尬,包括对警察威权和证词可靠性的质疑,同时还可以避开伪证责任等麻烦。然而,使用书面证明材料甚至不符合基本诉讼要求的书面证明材料(既非证人证言也非书证),却带来司法不公正的风险。同时,这种“警察特权”也是对法治的一个反讽。如果一个社会中的法官们不便、不愿,甚至不敢传召警察出庭作证,那么任何具有一般法治意识的外部观察者都会说,这是一个警察社会而不是法治社会。

我国刑事作证制度上的上述三大怪现状,反映了我国司法制度在观念和制度上的重大缺失,尤其是观念的缺失。

一是审判公正观念的缺失。在审判中实行直接言词原则,使证据都经过法庭质证,这是审判公正的基本要求。证人包括警察证人不出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的做法,违背了司法的规律,造成明显的程序不公正乃至实体的不公正。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目前大量案件甚至最严重的案件靠书面证言定案,存在司法不公正的严重危险,因为这些证言的来源是不可靠的。直接使用这种证言定案的做法是建立在对取证人高度信赖的基础上。然而,现代司法制度甚至政治制度建立的一个基点是“怀疑论”,它不相信官员认知上的全知全能,不相信官员人性上的“无欲则刚”。由于任何人都可能故意地或过失地犯错误,因此必须建立一种制度性防范保障机制,如审判中的质证制度、当庭直接审查等,而不是对侦查阶段行政性操作结果的照单全收。

二是人权保护观念的缺失。出现上述现象的另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是司法官员注重对犯罪的控制而忽略对人权的保障。因为证人不出庭,庭前侦查阶段取得的有利指控的证言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由此而能避免庭审时交叉询问与法官直接询问造成证人证言的改变从而使指控受到损害。因此,实际上控诉方有时会有意无意地鼓励证人不出庭。此外,证人出庭会提高诉讼的成本,降低审判的效率,也使司法人员容易采取直接采用书面证言的“简化”的做法。然而,这种有利控诉而不利辩护的偏向,忽视了诉讼的公正和被告人的权利。面对并询问证人尤其是反对自己的证人,这是一项被国际法律文件普遍认可的被告人的基本权利,然而,在我国不仅制度阙如,甚至许多司法人员也未意识到被告应当享有这项权利。

三是法治权威观念的缺失。法治社会的标志,是行政权力受到限制以及法院的权威受到普遍尊重。因为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是“司法最终解决”,法院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这种地位和作用表现在:法院以法的适用为中心,是维护法律秩序的基本保障;法院以解决社会冲突为使命,是社会关系最稳定的调节器;法院的个案处置功能和终局性作用,使其成为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后屏障。对法院出庭通知的“执行难”,与法院裁判的“执行难”一样,反映了我国社会中法院权威乃至法治权威不高。而只向警察作证不向法院作证以及警察不出庭作证等问题,反映了行政权过分强大包括行政方面实际享有的“法外特权”。

追溯根源,上述现象反映了我国司法制度乃至社会政治结构上存在的严重缺陷。仅就司法制度而言,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线型结构,使“审判中心”难以确立,使法院对审前阶段缺乏控制能力,对侦查机关缺乏约束能力。同时,使诉讼成为一种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接力赛”和“流水作业”,法院作为客观中立的裁判机关保障司法公正的功能因此而在一定程度上被遮蔽了。

今天,我国在法治建设中的类似“怪现状”以及司法界和整个社会对此“见怪不怪”,显然是法治的悲哀。当务之急,是充分意识到这类问题的悖谬并谋求其解决。这使司法改革成为必须,而更在其先的,是司法人员乃至整个社会观念的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