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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禁止赌博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2:36:32  浏览:83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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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禁止赌博条例》的决定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禁止赌博条例》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1997年12月4日通过了《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禁止赌博条例〉的决定》,现予公布。


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山西省禁止赌博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对赌博活动放任不管或隐瞒不报的单位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二、第九条中关于“可以单处或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也可以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的规定修改为:“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删去该条第七项。
三、删去第十条。
四、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并将其中关于“应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从重处罚”的规定修改为:“应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下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五、原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中关于“应依法从严处理”的规定修改为“应依法处理”。
六、原第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予处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执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禁止赌博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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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口供”也能定罪何时不再是新闻?

杨 涛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法院在被告人娄某拒不认罪的情形下,凭借间接证据构成的“证据锁链”,依法以构成强奸罪判处娄某有期徒刑三年,实现了“零口供”定罪。(见南方都市报)
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这则新闻能见报并冠以<<“零口供”也能定罪>>的醒目标题,说明以“零口供”也能定罪在司法实践中是少之又少,绝大多数案件的审理是离不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事实上也的确如此,长期以来,思想观念的落后、证据意识的不强,加之侦查手段的落后、侦查科技含量的低下,司法机关在证据上迷恋于口供中心主义,侦查模式是从人到物,一般要取到口供才去找实物证据。刑事诉讼法作出的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如实回答的规定,也为司法机关依赖口供提供了便利。在案件的侦查、审判离不开口供的情形下,“零口供”也能定罪成为新闻也就不足为奇了。
口供的运用提高了侦查的效率,节省了侦查的资源是不言而喻。然而,口供的易变、脆弱也是不争的事实,庭审翻供在实践中是见怪不怪,单凭口供定罪制造的冤假错案也不在少数。更可怕的是迷恋于口供诱发刑讯逼供、侵犯人权的现象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成为痼疾,前些年出现的云南省身为警察的杜培武在刑讯逼供下被无辜定罪的案件,不啻于是中国法治建设的悲哀。正因为此,近年来学术界与实务界对我们现有的侦查模式、对如实供述义务给予了深深的反思。
“零口供”定罪在西方国家不是新闻,有口供定罪或无零口供定罪都是案件审理中的通常状态,没有那个西方记者会对因为没有口供而定罪这一事实本身发生兴趣。对于人权的高度重视使他们很早就确立了沉默权,而沉默权的确立免除了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义务,口供当然就不可能在侦查人员视野中居核心位置。当然近年来,西方各国对在毒品、恐怖等案件中对沉默权的限制,司法实践中辩诉交易的运用,有口供的案件也不在少数,但大多数有口供的案件都是建立在犯罪嫌疑人自愿的基础上,所以无论如何“零口供”定罪的案件不可能成为新闻。
1998年,我国政府签署了<<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14条第3款规定,任何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是刑事司法的“最低限度的保障”之一,对该款的规定我国政府未作保留。尽管全国人大尚未批准这个公约,但批准只是时间问题,更重要的是当今世界保护人权的潮流、杜绝刑讯逼供的需要,沉默权已摆在我们面前是不可回避的问题,可以说沉默权的在中国的确立是大势所趋。因此,即使沉默权引进后也许在中国会受到某种形式的限制,但沉默权的确立将使口供的获得大为减少是无可质疑,以现有的侦查意识和侦查手段及对口供的依赖将会使相当多的案件无法侦破。司法机关的侦查既要顺应保护人权的国际潮流及公约的要求,又要达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目的,只有从现在起就逐步改变现有的侦查模式,废除口供中心主义的证据意识特别是要严禁刑讯逼供,完善侦查手段、大力加强侦查的科技含金量,努力做到大多数案件能在“零口供”情形下定罪。
何时“零口供”能定罪不再是新闻,便是我们刑事诉讼程序走向文明、侦查水平得到大幅度提高的之时,也是我们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接轨,沉默权能在中国生根落叶之时。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1987年4月1日,国务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 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 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 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