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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9:43:34  浏览:97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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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珠海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珠府〔2006〕37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珠海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工作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珠海市食品安全现状和趋势
1.4 事故分级
1.5 工作原则
1.6 适用范围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日常办事机构
2.2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职责
2.3 应急救援相关单位及职责
2.4 市应急指挥部及应急行动组
3 信息监测、预警和报告
3.1 信息监测
3.2 预警系统
3.3 报告制度
4 应急响应及程序
4.1 分级响应
4.2 响应程序
4.3 扩大应急
4.4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保险
5.4 调查和总结
6 应急保障
6.1 技术鉴定和保障
6.2 通讯与信息保障
6.3 应急队伍保障
6.4 医疗保障
6.5 紧急救护场所保障
6.6 交通运输保障
6.7 治安保障
6.8 经费保障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食品安全知识宣传
7.2 培训与演习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2 预案管理
8.3 解释机构
8.4 实施时间
9 附件
9.1 珠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
9.2 珠海市食品安全事故情况登记表
9.3 珠海市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流程图
9.4 珠海市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流程图




1 总 则
1.1 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52号)、《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珠府令〔2005〕50号)、《珠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试行)》(珠府令〔2003〕3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结合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珠海市食品安全现状和趋势
  珠海经济特区建立25年来,经济社会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极大提高,逐步迈向小康。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推进,我市的食品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各种各样的安全隐患贯穿于食品供应的全过程,食品安全工作面临严峻挑战。一是我市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等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二是我市食品安全现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是由于供应我市的食品大部分来自外地,食品源头异常分散,增加了监管工作的难度。尽管经过历年来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不懈努力,流通领域食品(包括初级农产品)的抽检合格率已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但是缺乏进一步提高的手段和措施。三是与全国相同规模的先进城市比,我市的食品加工业,特别是豆制品加工业、三鸟屠宰业等行业,规模较小,规范欠缺,发展迟缓,导致正规企业的产品不能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长期以来私屠滥宰和无证生产经营豆制品的行为屡禁不绝,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四是由于我市人口构成中,低收入人群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其饮食供应得不到必要的安全保证,许多工厂和工地食堂的设备、设施和卫生条件较差,是食物中毒事件的多发地带,成为我市食品安全的一个突出问题。总之,当前我市食品安全的形势相当严峻,预防和控制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工作任重而道远。
1.4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即: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事故影响涉及区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镇(街道办),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事故一次伤害人数30--99人,但无人员死亡的;区级人民政府认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区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事故一次伤害的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市人民政府认定为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地)级行政区域的;事故一次伤害的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省人民政府认定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依法规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时要以生命救助为主,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将食品安全事故的影响降到最低。工作中要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指导,与有关政策相衔接,确立决策科学、反应及时的处置方式。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切实做好实施预案的各项准备。
  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整合现有资源,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分级负责,协调配合。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合作,认真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主动公布相关信息,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等发动公众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依靠科学,及时果断。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依靠科学,提高效率,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抢救伤员,减少损失,并及时将情况上报相关部门。
1.6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珠海市行政辖区内,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日常办事机构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是珠海市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委员会领导下的专业应急机构,负责我市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和完善我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确定重大或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级,启动本预案,组织指挥有关方面力量参与处置工作;开展专业应急演习和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承办市政府授权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应急处置事故时,负责做好与市食品安全事故指挥部的沟通协调工作。
2.2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职责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是处置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和完善辖区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确定食品安全事故等级,启动本预案,组织指挥有关方面力量处置辖区内突发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指导辖区内各有关单位开展基层应急工作;提供现场指挥部运作的相关保障;开展辖区内应急演习和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
2.3 应急救援相关单位和职责(见附件1)
2.4 市应急指挥部及应急行动组
本预案启动后,成立由分管市领导任总指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的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事故涉及的市卫生、质监、工商、农业等部门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以及相关专家。
为提高处置效率,迅速展开工作,根据事故处置环节要求,成立11个基本应急行动组。各组的组成和主要职责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要负责人负责,事故发生地区政府及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综合事故信息,及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事故动态,分析事故进展情况,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的指示精神,协调其他各应急行动组、专家、专业救援队伍及相关单位开展工作等。
  (二)医疗救护组。由市政府协助分管卫生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卫生局牵头,事故发生地区政府及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在事发后迅速组织专业救护机构、人员开展现场救护、院前急救、专科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三)调查评估组。由市政府协助分管应急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市卫生、质监、工商、农业、公安、监察和事故发生地区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依法开展对事故的调查,开展相关技术鉴定,实时记录事故发生、发展及处置的工作情况,查清事故原因,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四)治安救助组。由市政府协助分管公安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公安局牵头,事故发生地区政府及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迅速组织警力保护现场、维持秩序和进行交通疏导等工作。
  (五)信息报送组。由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统筹,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市卫生、质监、工商、农业和事故发生地区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实时记录事故发生、发展及处置情况,组织起草有关公告、通报、简报等文字材料,按规定向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报送信息;向事故涉及的毗邻地区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并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承担本市区域和相关区域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工作。对外发布的信息,经市委办或市府办、市委宣传部审核后,报分管市领导签发;要统一信息发布和上报口径,确保信息的真实性。
  (六)新闻发布组。由市委宣传部分管领导负责,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质监、工商、农业等职能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区政府参与。主要职责是组织有关单位起草新闻稿,开展新闻报道,由新闻发布组指定监管单位的新闻发言人分阶段发布新闻,以及统筹协调事发地区政府或相关部门的新闻发言人第一时间发布基本信息等工作。
  (七)物资保障组。由市政府协助分管经贸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经贸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行业协会及事故发生地区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根据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协调、组织有关单位安排应急药品和物资,统筹调度,有偿调拨,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
  (八)交通运输组。由市政府协助分管交通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交通局牵头,有关运输公司、市卫生局及事故发生地区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在医疗单位运力不足时及时组织运力供卫生部门调配使用。
  (九)涉外(港澳台)联络组。由市政府协助分管外事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外事局牵头,市台湾事务局、市口岸局、拱北海关、珠海边检总站、珠海检验检疫局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当事故涉及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或可能影响到港澳台或境外的,以及处置过程中涉及港澳台或境外的,及时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协商或处理相关事宜等工作。
  (十)环境处理组。由市政府协助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卫生、城管、农业(海洋)、安全监管、水务、气象等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区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快速查明主要污染源、污染种类以及污染造成的影响,在职责范围内及时控制污染扩散,消除危害,并对潜在危害继续实施监控。
  (十一)善后处理组。由市政府协助分管民政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民政局牵头,市公安、卫生、财政、建设、国土、团市委、法律援助中心、红十字会、事故发生地区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对事故受害人的善后处理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3 信息监测、预警和报告
3.1 信息监测
  市政府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为中心,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各区食品安全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系统
3.2.1食品安全事故预警级别。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可分为一般(IV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I级)四级预警,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2.1.1蓝色预警(IV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故可能会扩大。
3.2.1.2黄色预警(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故有扩大的趋势。
3.2.1.3橙色预警(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故正在逐步扩大。
3.2.1.4红色预警(I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故正在蔓延。
  3.2.2加强日常监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农产品种植、养殖和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报告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3 建立通报制度。
  3.2.3.1通报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2)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3.2.3.2 通报方式。
  (1)市有关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根据报来的情况,对初步判断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电话报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并在2小时内进行书面报告(报告具体内容及格式见附件2)。
  (2)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与事故有关地区的食品安全工作牵头部门和市有关部门通报,对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有关区的食品安全工作牵头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3)各区食品安全工作牵头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通报有关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市政府。
  3.2.3.3 特殊通报。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上报市政府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涉外预案实施。
  3.2.4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市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5 应急准备和预防。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和各区报告的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上报有关市领导,通报市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政府,向市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可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发布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3.3 报告制度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其中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体系,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各区食品安全工作牵头部门应当按照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3.3.1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事发地区政府或镇政府(街道办)或区食品安全工作牵头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3.3.2 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2)100人以上群体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3.3.3 报告方式。
  各区和区食品安全工作牵头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相关信息和报告必须由市委办或市府办、市委宣传部审核后,报分管市领导签发,必要时上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3.3.4 责任报告单位。
  (1)农产品种植(养殖)和食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各区食品安全工作牵头部门和有关单位。
  3.3.5 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各区食品安全工作牵头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以及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6 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区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食品安全事故后2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3.3.7 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可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和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
  3.3.8 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9 总结报告。
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事故原因分析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 应急响应及程序
4.1 分级响应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启动区应急预案,并组织指挥辖区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较大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报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报请分管市领导批准后,报市长和市委书记,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理。
  4.1.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I级)。
  4.1.1.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报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报请分管市领导批准后,报市长和市委书记,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4.1.1.2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组织市卫生、质监、工商、农业等部门分管应急工作负责人立即前往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的基本情况。
  4.1.1.3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通知并督促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护组、调查评估组、治安救助组、信息报送组、新闻发布组等应急行动组到位开展工作。
  4.1.1.4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事故发生地区政府和区食品安全牵头部门之间应保持通讯联系,互通信息。
  4.1.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4.1.2.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报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报请分管市领导批准后,报市长和市委书记,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4.1.2.2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组织市卫生、质监、工商、农业等部门分管应急工作负责人立即前往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的基本情况。
  4.1.2.3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通知并督促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护组、调查评估组、治安救助组、信息报送组、新闻发布组等应急行动组到位开展工作。
  4.1.2.4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事故发生地区政府和区食品安全牵头部门之间应保持通讯联系,互通信息。
4.1.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4.1.3.1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报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报请分管市领导批准后,报市长和市委书记,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4.1.3.2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组织市卫生、质监、工商、农业等部门分管应急工作负责人立即前往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的基本情况。
  4.1.3.3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通知并督促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护组、调查评估组、治安救助组、信息报送组、新闻发布组等应急行动组到位开展工作。
4.1.3.4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事故发生地区政府和区食品安全牵头部门之间应保持通讯联系,互通信息。
4.1.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的食品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指挥辖区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并及时将处理情况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4.2 响应程序
4.2.1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所在地区人民政府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接报后15分钟内组织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或食品安全牵头单位、镇(街道办)、卫生、公安等部门进行先期处置。30分钟内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控制现场、救护和事故初步调查等基础处置工作。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对初步判定属于较大以上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在接报后30分钟内报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4.2.2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区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报送的初步判断为较大以上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在30分钟内快速做出综合分析和判断,对确定为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时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4.2.3启动本预案后,迅速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适时决定启动相关应急行动组,按预定程序和渠道迅速通知应急行动组就位。
  4.2.4事发现场在市区内的,参与处置工作的应急行动组应在接通知后30分钟内到达现场并开展工作,事发现场在市区外的,应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开展工作。就位后,各应急行动组应在3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4.2.5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重点围绕医疗救护、事故调查、事态控制和新闻发布等工作进行指挥协调。
  医疗救护:按《珠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处理。
  事故调查:由调查评估组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源头食品相关技术鉴定工作,从速查明事故原因,查清相关责任人及其责任。
事态控制:由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初步调查结果,适时决定并按需要安排市卫生、工商、质监、农业等部门全面查封事故涉及的源头食品及其原料,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其中,市卫生局负责查处和控制进入消费领域的涉嫌食品。市质监局负责查处和控制生产领域的涉嫌食品,查明涉嫌食品的流向,责令相关企业回收涉嫌食品,并及时向工商、卫生等部门提供从生产领域流向流通、消费领域的涉嫌食品的具体情况。市工商局负责查处和控制进入流通领域的涉嫌食品。市农业局主要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新闻发布:由新闻发布组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快速反应机制开展工作,建立事发初期、进展期和事后信息发布、报道的良好机制及相关规范,科学引导舆论。各新闻媒体要采取充分有效的手段,对涉嫌食品的流向和危害进行反复播报,最大限度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
  4.3 扩大应急
  因事故发生、发展中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等其它突发公共事件,或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我市处置能力,或事态隐患将要波及周边地区的,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报告,报市长和市委书记,请求省委、省政府或党中央、国务院直接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指挥权上移后,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负责统一协调珠海各方面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4.4 应急结束
处置工作完毕后,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时研判,适时决定应急工作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应急工作宣告结束后,善后处理组负责根据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性质及工作需要,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适时提供法律援助,正确引导受害人依法索赔,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5.2 社会救助
善后处理组应做好安置场所设置,救济物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政府救济工作;负责协调做好市慈善会、红十字会、义工联等社会团体和国际性慈善组织的社会救助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救济物资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情况。
  5.3 保险
各保险机构应开设适合珠海食品安全事故特点的险种,确定合理保险费率,并依据合同及时理赔。
  5.4 调查和总结
  5.4.1调查评估组在善后处置阶段应对事发原因、处置经过、责任单位奖惩、援助需求等做出综合调查评估,并及时将调查评估结果报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5.4.2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应急行动组和各有关部门应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5.4.3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市卫生局、质监局、工商局、农业局依法对造成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从严惩处;对处置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中有瞒报、漏报、迟报行为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监察局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技术鉴定和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时,调查评估组应及时收集样本,按规定的法律程序送检;检测机构按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2 通讯与信息保障
  6.2.1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期间,电信管理部门确保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急行动组等机构的通讯畅通,并制定应急保障方案,实现音频、视频、数据等信息双向传递。
  6.2.2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编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相关单位负责人和联系人的通讯录。
  6.3 应急队伍保障
  市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农业局等部门组建专业应急队伍,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提高装备水平,增强队伍实战能力,同时强化区食品安全牵头部门和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处置能力。
  6.4 医疗保障
  市卫生局要建立医疗救治、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的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急医疗急救队的分布和救治能力以及专业特长等基本情况,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制定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
  6.5 紧急救护场所保障
  按《珠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处理。
  6.6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负责保障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所需的交通运输工具。
  6.7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制定维持治安秩序、实行警戒和交通管制的警力集结、布控、执勤等工作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
  6.8 经费保障
  市、区财政部门要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费用。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要求在年度预算中安排预备费,用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同时设立应急专项资金并建立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食品安全知识宣传
  各区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采用适当方式公布市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电话。
  7.2 培训与演习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每年举办1至2次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培训班,进行预案的业务培训,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发生不同等级事故后的工作要求。同时,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1至2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习,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工作,协调应急适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8.2 预案管理
  8.2.1市各职能部门要在本预案框架下,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事故部门应急预案。
  8.2.2各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或区食品安全牵头部门要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分预案,并负责指导辖区内各单位制定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应急措施。
  8.2.3各类食品安全事故部门应急预案和各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分预案是本预案的组成部分,与本预案构建成预案文件体系。
  8.3 解释机构
本预案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8.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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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全国各地驻穗办事机构设立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穗府〔2006〕22号

印发全国各地驻穗办事机构设立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驻穗机构:

  现将《全国各地驻穗办事机构设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协作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全国各地驻穗办事机构设立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全国各地驻穗办事机构的管理服务工作,保障全国各地驻穗办事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广州经济社会秩序,根据本市实际和管理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地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在外地设立办事机构的或对其在外地设立办事机构另有管理规定的单位除外。

  第三条市协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规定。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全国各地驻穗办事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全国各地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统一为“×××驻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驻穗办事机构)。

  第五条驻穗办事机构为非经营性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下列行政机关可在本市设立一个驻穗办事机构:
  (一)国务院部委及直属机关;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省会市人民政府;
  (三)地级市人民政府(包括行政公署、州、盟人民政府);
  (四)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

  各地地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部门需要在本市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经其所属人民政府同意。

  第七条申请在本市设立驻穗办事机构的各地行政机关,应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的范围,持国务院部委机关或当地人民政府的公函、编制部门批件及有关材料到市协作部门办理设立手续。

  (一)本规定第六条第(一)、(二)项所列单位设立驻穗办事机构由市人民政府核准,市协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二)本规定第六条第(三)、(四)项所列单位设立驻穗办事机构由市协作部门核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各地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所属部门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统一为其办理设立登记及其他相关手续,并对其进行管理。

  第八条经市人民政府或市协作部门核准设立的各地行政机关驻穗办事机构,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到市协作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全国各地驻穗办事机构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第九条各地企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驻穗办事机构之日起5日内,到市协作部门办理设立备案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设立备案申请公函;
  (二)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三)在穗固定、合法办公场所的有效证明;
  (四)办事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市协作部门应自收到上述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

  第十条文化、出版、艺术、影视和医药、食品等单位办理设立驻穗办事机构备案手续后,由市协作部门向本市相关部门通报。

  第十一条设立驻穗办事机构的,还应依法到市质监、地税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本市对驻穗办事机构实施分级管理。

  (一)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一)、(二)、(三)项和第二款所列行政机关、依照本规定第九条备案的事业单位和国家大型企业的驻穗办事机构由市协作部门负责管理;
  (二)本规定第六条第(四)项所列行政机关和其他依照本规定第九条备案的企业的驻穗办事机构由所在区协作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驻穗办事机构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到市协作部门办理报告手续。

  第十四条驻穗办事机构的登记、备案内容如发生变化,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依法到市协作部门和市质监、地税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一)派出单位变更其驻穗办事机构原有名称,由派出单位来函申请;
  (二)变更驻穗办事机构责任代表,提交派出单位的任免文件;
  (三)变更办公地址,提交新址合法办公用房证明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派出单位如决定撤销其驻穗办事机构,由派出单位公函告知原登记或备案的协作部门,并办理撤销手续。
 
  第十六条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本市的国内友好城市人民政府,及泛珠三角区域的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等九个省(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设立的驻穗办事机构,其具有机关或事业编制的在编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可按本市有关规定申请驻穗办非农业集体户口指标。

  第十七条不属于本规定第十六条范围的驻穗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符合市政府《印发关于改革我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及配套文件规定的入户条件的,到本市人事、劳动、公安部门申办入户。其他工作人员依法申办暂住证。

  第十八条驻穗办事机构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地方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服从本市有关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各地政府驻穗办事机构应配合本市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员管理等社会经济事务的行政管理工作,为派出地在穗企业及人员提供生活、就业、投资等方面的咨询、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条驻穗办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

国发〔200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造成了较大冲击,物流业作为重要的服务产业,也受到较为严重的影响。制定实施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不仅是促进物流业自身平稳较快发展和产业调整升级的需要,也是服务和支撑其他产业的调整与发展、扩大消费和吸收就业的需要,对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增强国民经济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切实按照《规划》要求,做好统筹协调、改革体制、完善政策、企业重组、优化布局、工程建设等各项工作,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
各地区要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切实抓好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规划》明确的任务分工和工作要求,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加强调查研究,尽快制定和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和支持。

国务院
二○○九年三月十日

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物流业是融合运输业、仓储业、货代业和信息业等的复合型服务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领域广,吸纳就业人数多,促进生产、拉动消费作用大,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增强国民经济竞争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促进物流业平稳较快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特制定本规划,作为物流产业综合性应对措施的行动方案。规划期为2009—2011年。
一、发展现状与面临的形势
(一)发展现状。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物流业总体规模快速增长,服务水平显著提高,发展的环境和条件不断改善,为进一步加快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1.物流业规模快速增长。2008年,全国社会物流总额达89.9万亿元,比2000年增长4.2倍,年均增长23%;物流业实现增加值2.0万亿元,比2000年增长1.9倍,年均增长14%。2008年,物流业增加值占全部服务业增加值的比重为16.5%,占GDP的比重为6.6%。
2.物流业发展水平显著提高。一些制造企业、商贸企业开始采用现代物流管理理念、方法和技术,实施流程再造和服务外包;传统运输、仓储、货代企业实行功能整合和服务延伸,加快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型;一批新型的物流企业迅速成长,形成了多种所有制、多种服务模式、多层次的物流企业群体。全社会物流总费用与GDP的比率,由2000年的19.4%下降到2008年的18.3%,物流费用成本呈下降趋势,促进了经济运行质量的提高。
3.物流基础设施条件逐步完善。交通设施规模迅速扩大,为物流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设施条件。截至2008年底,全国铁路营业里程8.0万公里,高速公路通车里程6.03万公里,港口泊位3.64万个,其中沿海万吨级以上泊位1167个,拥有民用机场160个。物流园区建设开始起步,仓储、配送设施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一批区域性物流中心正在形成。物流技术设备加快更新换代,物流信息化建设有了突破性进展。
4.物流业发展环境明显好转。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中央和地方政府相继建立了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综合协调机制,出台了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物流统计核算和标准化工作,以及人才培养和技术创新等行业基础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但是,我国物流业的总体水平仍然偏低,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全社会物流运行效率偏低,社会物流总费用与GDP的比率高出发达国家1倍左右;二是社会化物流需求不足和专业化物流供给能力不足的问题同时存在,“大而全”、“小而全”的企业物流运作模式还相当普遍;三是物流基础设施能力不足,尚未建立布局合理、衔接顺畅、能力充分、高效便捷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物流园区、物流技术装备等能力有待加强;四是地方封锁和行业垄断对资源整合和一体化运作形成障碍,物流市场还不够规范;五是物流技术、人才培养和物流标准还不能完全满足需要,物流服务的组织化和集约化程度不高。
2008年下半年以来,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的影响逐步加深,物流业作为重要的服务产业也受到了严重冲击。物流市场需求急剧萎缩,运输和仓储等收费价格及利润大幅度下跌,一大批中小物流企业经营出现困难,提供运输、仓储等单一服务的传统物流企业受到严重冲击。整体来看,国际金融危机不但造成物流产业自身发展的剧烈波动,而且对其他产业的物流服务供给也产生了不利影响。
(二)面临的形势。
应该看到,实施物流业的调整和振兴、实现传统物流业向现代物流业的转变,不仅是物流业自身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需要,也是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1.调整和振兴物流业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迫切需要。一是要解决当前物流企业面临的困难,需要加快企业重组步伐,做强做大,提高产业集中度和抗风险能力,保持产业的平稳发展;二是物流业自身需要转变发展模式,向以信息技术和供应链管理为核心的现代物流业发展,通过提供低成本、高效率、多样化、专业化的物流服务,适应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提高自身竞争力;三是物流业对其他产业的调整具有服务和支撑作用,发展第三方物流可以促进制造业和商贸业优化内部分工、专注核心业务、降低物流费用,提高这些产业的竞争力,增强其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能力。
2.调整和振兴物流业是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客观要求。一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我国融入世界经济的步伐加快,全球采购、全球生产和全球销售的发展模式要求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市场响应速度和产品供给时效,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增强国民经济的竞争力。二是为了适应国际产业分工的变化,要求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完善物流服务体系,改善投资环境,抓住国际产业向我国转移的机遇,吸引国际投资,促进我国制造业和高技术产业的发展。三是随着全球服务贸易的迅猛发展,要求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培育国内现代物流服务企业,提高物流服务能力,应对日益激烈的全球物流企业竞争。
3.调整和振兴物流业是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必要保证。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我国经济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居民消费水平将进一步提高,货物运输量、社会商品零售额、对外贸易额等将大幅度增长,农产品、工业品、能源、原材料和进出口商品的流通规模将显著增加,对全社会物流服务能力和物流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中西部地区要求改善物流条件,缩小与东部地区的物流成本差距,承接东部沿海地区产业梯度转移,促进区域间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4.调整和振兴物流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调整和振兴物流业,有利于加快商品流通和资金周转,降低社会物流成本,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国民经济的运行质量;有利于提高服务业比重,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有利于增加城乡就业岗位,扩大社会就业;有利于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和废气排放,缓解交通拥堵,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有利于促进国内外、城乡和地区间商品流通,满足人民群众对多样化、高质量的物流服务需求,扩大居民消费;有利于国家救灾应急、处理突发性事件,保障经济稳定和社会安全。
二、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部署,以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为切入点,以改革开放为动力,以先进技术为支撑,以物流一体化和信息化为主线,积极营造有利于物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建立现代物流服务体系,以物流服务促进其他产业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的物流体系保障。
(二)基本原则。
1.立足应对危机,着眼长远发展。既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解决当前物流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保先进生产力,保重点骨干企业,促进企业平稳发展;又要从产业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解决制约物流产业振兴的体制、政策和设施瓶颈,促进产业升级,提高产业竞争力。
2.市场配置资源,政府营造环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从满足物流需求的实际出发,注重投资的经济效益。政府要为物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扶持重要的物流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3.加强规划指导,注重协调联动。统筹国内与国际、全国与区域、城市与农村物流协调发展,做好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和部门之间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与发展的协调和衔接,走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的发展道路,合理布局重大项目。各地区要从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科学引导物流业的发展,防止盲目攀比和重复建设。
4.打破分割封锁,整合现有资源。改革现行物流业相关行业管理体制,打破部门间和地区间的分割和封锁,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物流服务的社会化和资源利用的市场化,优先整合和利用现有物流资源,提高物流设施的利用率。
5.建立技术标准,推进一体化运作。按照现代物流理念,加快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综合集成仓储、运输、货代、包装、装卸、搬运、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多种功能,推进物流一体化运作,提高物流效率。
6.创新服务方式,坚持科学发展。以满足生产者和消费者不断增长的物流需求为出发点,不断创新物流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积极推进物流服务的信息化、现代化、合理化和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注重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减少废气污染和交通拥堵,保证交通安全,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
(三)规划目标。
力争在2009年改善物流企业经营困难的状况,保持产业的稳定发展。到2011年,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综合物流企业集团,初步建立起布局合理、技术先进、节能环保、便捷高效、安全有序并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物流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物流的社会化、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第三方物流的比重有所增加,物流业规模进一步扩大,物流业增加值年均递增10%以上;物流整体运行效率显著提高,全社会物流总费用与GDP的比率比目前的水平有所下降。
三、主要任务
(一)积极扩大物流市场需求。
进一步推广现代物流管理,努力扩大物流市场需求。运用供应链管理与现代物流理念、技术与方法,实施采购、生产、销售和物品回收物流的一体化运作。鼓励生产企业改造物流流程,提高对市场的响应速度,降低库存,加速周转。合理布局城乡商业设施,完善流通网络,积极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和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促进流通企业的现代化。在农村广泛应用现代物流管理技术,发展农产品从产地到销地的直销和配送,以及农资和农村日用消费品的统一配送。
(二)大力推进物流服务的社会化和专业化。
鼓励生产和商贸企业按照分工协作的原则,剥离或外包物流功能,整合物流资源,促进企业内部物流社会化。推动物流企业与生产、商贸企业互动发展,促进供应链各环节有机结合。鼓励现有运输、仓储、货代、联运、快递企业的功能整合和服务延伸,加快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型。积极发展多式联运、集装箱、特种货物、厢式货车运输以及重点物资的散装运输等现代运输方式,加强各种运输方式运输企业的相互协调,建立高效、安全、低成本的运输系统。加强运输与物流服务的融合,为物流一体化运作与管理提供条件。鼓励邮政企业深化改革,做大做强快递物流业务。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三)加快物流企业兼并重组。
鼓励中小物流企业加强信息沟通,创新物流服务模式,加强资源整合,满足多样性的物流需要。加大国家对物流企业兼并重组的政策支持力度,缓解当前物流企业面临的困难,鼓励物流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兼并、联合、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进行资产重组,培育一批服务水平高、国际竞争力强的大型现代物流企业。
(四)推动重点领域物流发展。
加强石油、煤炭、重要矿产品及相关产品物流设施建设,建立石油、煤炭、重要矿产品物流体系。加快发展粮食、棉花现代物流,推广散粮运输和棉花大包运输。加强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完善农资和农村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网络,建立农村物流体系。发展城市统一配送,提高食品、食盐、烟草和出版物等的物流配送效率。实行医药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推动医药物流发展。加强对化学危险品物流的跟踪与监控,规范化学危险品物流的安全管理。推动汽车和零配件物流发展,建立科学合理的汽车综合物流服务体系。鼓励企业加快发展产品与包装物回收物流和废弃物物流,促进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鼓励和支持物流业节能减排,发展绿色物流。发挥邮政现有的网络优势,大力发展邮政物流,加快建立快递物流体系,方便生产生活。加强应急物流体系建设,提高应对战争、灾害、重大疫情等突发性事件的能力。
(五)加快国际物流和保税物流发展。
加强主要港口、国际海运陆运集装箱中转站、多功能国际货运站、国际机场等物流节点的多式联运物流设施建设,加快发展铁海联运,提高国际货物的中转能力,加快发展适应国际中转、国际采购、国际配送、国际转口贸易业务要求的国际物流,逐步建成一批适应国际贸易发展需要的大型国际物流港,并不断增强其配套功能。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各有关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口岸通关作业流程,实行申办手续电子化和“一站式”服务,提高通关效率。充分发挥口岸联络协调机制的作用,加快“电子口岸”建设,积极推进大通关信息资源整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积极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发展和保税监管场所建设,建立既适应跨国公司全球化运作又适应加工制造业多元化发展需求的新型保税物流监管体系。积极促进口岸物流向内地物流节点城市顺畅延伸,促进内地现代物流业的发展。
(六)优化物流业发展的区域布局。
根据市场需求、产业布局、商品流向、资源环境、交通条件、区域规划等因素,重点发展九大物流区域,建设十大物流通道和一批物流节点城市,优化物流业的区域布局。
九大物流区域分布为:以北京、天津为中心的华北物流区域,以沈阳、大连为中心的东北物流区域,以青岛为中心的山东半岛物流区域,以上海、南京、宁波为中心的长江三角洲物流区域,以厦门为中心的东南沿海物流区域,以广州、深圳为中心的珠江三角洲物流区域,以武汉、郑州为中心的中部物流区域,以西安、兰州、乌鲁木齐为中心的西北物流区域,以重庆、成都、南宁为中心的西南物流区域。十大物流通道为:东北地区与关内地区物流通道,东部地区南北物流通道,中部地区南北物流通道,东部沿海与西北地区物流通道,东部沿海与西南地区物流通道,西北与西南地区物流通道,西南地区出海物流通道,长江与运河物流通道,煤炭物流通道,进出口物流通道。
要打破行政区划的界限,按照经济区划和物流业发展的客观规律,促进物流区域发展。积极推进和加深不同地区之间物流领域的合作,引导物流资源的跨区域整合,逐步形成区域一体化的物流服务格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物流区域和华北、山东半岛、东北、东南沿海物流区域,要加强技术自主创新,加快发展制造业物流、国际物流和商贸物流,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物流企业,在全国率先做强。中部物流区域要充分发挥中部地区承东启西、贯通南北的区位优势,加快培育第三方物流企业,提升物流产业发展水平,形成与东部物流区域的有机衔接。西北、西南物流区域要加快改革步伐,进一步推广现代物流管理理念和技术,按照本区域承接产业转移和发挥资源优势的需要,加快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区域物流环境,缩小与东中部地区差距。
物流节点城市分为全国性物流节点城市、区域性物流节点城市和地区性物流节点城市。全国性和区域性物流节点城市由国家确定,地区性物流节点城市由地方确定。全国性物流节点城市包括:北京、天津、沈阳、大连、青岛、济南、上海、南京、宁波、杭州、厦门、广州、深圳、郑州、武汉、重庆、成都、南宁、西安、兰州、乌鲁木齐共21个城市。区域性物流节点城市包括:哈尔滨、长春、包头、呼和浩特、石家庄、唐山、太原、合肥、福州、南昌、长沙、昆明、贵阳、海口、西宁、银川、拉萨共17个城市。物流节点城市要根据本地的产业特点、发展水平、设施状况、市场需求、功能定位等,完善城市物流设施,加强物流园区规划布局,有针对性地建设货运服务型、生产服务型、商业服务型、国际贸易服务型和综合服务型的物流园区,优化城市交通、生态环境,促进产业集聚,努力提高城市的物流服务水平,带动周边所辐射区域物流业的发展,形成全国性、区域性和地区性物流中心和三级物流节点城市网络,促进大中小城市物流业的协调发展。
(七)加强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的衔接与协调。
按照全国货物的主要流向及物流发展的需要,依据《综合交通网中长期发展规划》、《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全国沿海港口布局规划》、《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及《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加强交通运输设施建设,完善综合运输网络布局,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衔接和配套,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和物流运行效率。发展多式联运,加强集疏运体系建设,使铁路、港口码头、机场及公路实现“无缝对接”,着力提高物流设施的系统性、兼容性。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整合现有运输、仓储等物流基础设施,加快盘活存量资产,通过资源的整合、功能的拓展和服务的提升,满足物流组织与管理服务的需要。加强新建铁路、港口、公路和机场转运设施的统一规划和建设,合理布局物流园区,完善中转联运设施,防止产生新的分割和不衔接。加强仓储设施建设,在大中城市周边和制造业基地附近合理规划、改造和建设一批现代化的配送中心。
(八)提高物流信息化水平。
积极推进企业物流管理信息化,促进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尽快制订物流信息技术标准和信息资源标准,建立物流信息采集、处理和服务的交换共享机制。加快行业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全国性公路运输信息网络和航空货运公共信息系统,以及其他运输与服务方式的信息网络。推动区域物流信息平台建设,鼓励城市间物流平台的信息共享。加快构建商务、金融、税务、海关、邮政、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和工商管理等政府部门的物流管理与服务公共信息平台,扶持一批物流信息服务企业成长。
(九)完善物流标准化体系。
根据物流标准编制规划,加快制订、修订物流通用基础类、物流技术类、物流信息类、物流管理类、物流服务类等标准,完善物流标准化体系。密切关注国际发展趋势,加强重大基础标准研究。要对标准制订实施改革,加强物流标准工作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企业在制订物流标准中的主体作用。加快物流管理、技术和服务标准的推广,鼓励企业和有关方面采用标准化的物流计量、货物分类、物品标识、物流装备设施、工具器具、信息系统和作业流程等,提高物流的标准化程度。
(十)加强物流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大力推广集装技术和单元化装载技术,推行托盘化单元装载运输方式,大力发展大吨位厢式货车和甩挂运输组织方式,推广网络化运输。完善并推广物品编码体系,广泛应用条形码、智能标签、无线射频识别(RFID)等自动识别、标识技术以及电子数据交换(EDI)技术,发展可视化技术、货物跟踪技术和货物快速分拣技术,加大对RFID和移动物流信息服务技术、标准的研发和应用的投入。积极开发和利用全球定位系统(GNSS)、地理信息系统(GIS)、道路交通信息通信系统(VICS)、不停车自动交费系统(ETC)、智能交通系统(ITS)等运输领域新技术,加强物流信息系统安全体系研究。加强物流技术装备的研发与生产,鼓励企业采用仓储运输、装卸搬运、分拣包装、条码印刷等专用物流技术装备。
四、重点工程
(一)多式联运、转运设施工程。
依托已有的港口、铁路和公路货站、机场等交通运输设施,选择重点地区和综合交通枢纽,建设一批集装箱多式联运中转设施和连接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的转运设施,提高铁路集装箱运输能力,重点解决港口与铁路、铁路与公路、民用航空与地面交通等枢纽不衔接以及各种交通枢纽相互分离带来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多次搬倒、拆装等问题,促进物流基础设施协调配套运行,实现多种运输方式“无缝衔接”,提高运输效率。
(二)物流园区工程。
在重要物流节点城市、制造业基地和综合交通枢纽,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按照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已有运输场站、仓储基地等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建设一批以布局集中、用地节约、产业集聚、功能集成、经营集约为特征的物流园区,完善专业化物流组织服务,实现长途运输与短途运输的合理衔接,优化城市配送,提高物流运作的规模效益,节约土地占用,缓解城市交通压力。物流园区建设要严格按规划进行,充分发挥铁路运输优势,综合利用已有、规划和在建的物流基础设施,完善配套设施,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三)城市配送工程。
鼓励企业应用现代物流管理技术,适应电子商务和连锁经营发展的需要,在大中城市发展面向流通企业和消费者的社会化共同配送,促进流通的现代化,扩大居民消费。加快建设城市物流配送项目,鼓励专业运输企业开展城市配送,提高城市配送的专业化水平,解决城市快递、配送车辆进城通行、停靠和装卸作业问题,完善城市物流配送网络。
(四)大宗商品和农村物流工程。
加快煤炭物流通道建设,以山西、内蒙古、陕西煤炭外运为重点,形成若干个煤电路港一体化工程,完善煤炭物流系统。加强油气码头和运输管网建设,提高油气物流能力。加强重要矿产品港口物流设施建设,改善大型装备物流设施条件。加快粮食现代物流设施建设,建设跨省粮食物流通道和重要物流节点。加大投资力度,加快建设“北粮南运”和“西煤东运”工程。加强城乡统筹,推进农村物流工程。进一步加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完善鲜活农产品储藏、加工、运输和配送等冷链物流设施,提高鲜活农产品冷藏运输比例,支持发展农资和农村消费品物流配送中心。
(五)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工程。
加强对制造业物流分离外包的指导和促进,支持制造企业改造现有业务流程,促进物流业务分离外包,提高核心竞争力。培育一批适应现代制造业物流需求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提升物流业为制造业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制定鼓励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的相关政策,组织实施一批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的示范工程和重点项目,促进现代制造业与物流业有机融合、联动发展。
(六)物流标准和技术推广工程。
加快对现有仓储、转运设施和运输工具的标准化改造,鼓励企业采用标准化的物流设施和设备,实现物流设施、设备的标准化。推广实施托盘系列国家标准,鼓励企业采用标准化托盘,支持专业化企业在全国建设托盘共用系统,开展托盘的租赁回收业务,实现托盘标准化、社会化运作。鼓励企业采用集装单元、射频识别、货物跟踪、自动分拣、立体仓库、配送中心信息系统、冷链等物流新技术,提高物流运作管理水平。实施物流标准化服务示范工程,选择大型物流企业、物流园区开展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并逐步推广。
(七)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工程。
加快建设有利于信息资源共享的行业和区域物流公共信息平台项目,重点建设电子口岸、综合运输信息平台、物流资源交易平台和大宗商品交易平台。鼓励企业开展信息发布和信息系统外包等服务业务,建设面向中小企业的物流信息服务平台。
(八)物流科技攻关工程。
加强物流新技术的自主研发,重点支持货物跟踪定位、智能交通、物流管理软件、移动物流信息服务等关键技术攻关,提高物流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适应物流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趋势,启动物联网的前瞻性研究工作。加快先进物流设备的研制,提高物流装备的现代化水平。
(九)应急物流工程。
建立应急生产、流通、运输和物流企业信息系统,以便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紧急调用。建立多层次的政府应急物资储备体系,保证应急调控的需要。加强应急物流设施设备建设,提高应急反应能力。选择和培育一批具有应急能力的物流企业,建立应急物流体系。
五、政策措施
(一)加强组织和协调。
现代物流业是新型服务业,涉及面广。要加强对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组织和协调,在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发挥由发展改革委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全国现代物流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研究协调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和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加强对地方现代物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协调。
(二)改革物流管理体制。
继续深化铁路、公路、水运、民航、邮政、货代等领域的体制改革,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建立政企分开、决策科学、权责对等、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物流综合管理体系,完善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进一步规范运输、货代等行业的管理,促进物流服务的规范化、市场化和国际化。改革仓储企业经营体制,推进仓储设施和业务的社会化。打破行业垄断,消除地区封锁,依法制止和查处滥用行政权力阻碍或限制跨地区、跨行业物流服务的行为,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全国物流服务市场,促进物流资源的规范、公平、有序和高效流动。加强监管,规范物流市场秩序,强化物流环节质量安全管理。进一步完善对物流企业的交通安全监管机制,督促企业定期对车辆技术状况、驾驶人资质进行检查,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完善物流政策法规体系。
在贯彻落实好现有推动现代物流业发展有关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制定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抓紧解决影响当前物流业发展的土地、税收、收费、融资和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引导和鼓励物流企业加强管理创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施兼并重组,尽快做强做大。针对当前产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研究制定系统的物流产业政策。清理有关物流的行政法规,加强对物流领域的立法研究,完善物流的法律法规体系,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
(四)制订落实专项规划。
有关部门要制订专项规划,积极引导和推动重点领域和区域物流业的发展。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煤炭、粮食、农产品冷链、物流园区、应急物流等专项规划,商务部会同供销总社等有关部门制订商贸物流专项规划,国家标准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物流标准专项规划。物流业发展的重点地区,各级地方政府也要制订本地区物流业规划,指导本地区物流业的发展。
(五)多渠道增加对物流业的投入。
物流业的发展,主要依靠企业自身的投入。要加快发展民营物流企业,扩大对外开放步伐,多渠道增加对物流业的投入。对列入国家和地方规划的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鼓励其通过银行贷款、股票上市、发行债券、增资扩股、企业兼并、中外合资等途径筹集建设资金。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涉及全国性、区域性重大物流基础设施项目,中央和地方政府可根据项目情况和财力状况适当安排中央和地方预算内建设投资,以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或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由企业进行市场化运作。
(六)完善物流统计指标体系。
进一步完善物流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物流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加强物流统计基础工作,开展物流统计理论和方法研究。认真贯彻实施社会物流统计核算与报表制度。积极推动地方物流统计工作,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和力量,促进物流业统计信息交流,建立健全共享机制,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七)继续推进物流业对外开放和国际合作。
充分利用世界贸易组织、自由贸易区和区域经济合作机制等平台,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相互进一步开放与物流相关的分销、运输、仓储、货代等领域,特别是加强与日韩、东盟和中亚国家的双边和区域物流合作,开展物流方面的政策协调和技术合作,推动物流业“引进来”和“走出去”。加强国内物流企业同国际先进物流企业的合资、合作与交流,引进和吸收国外促进现代物流发展的先进经验和管理方法,提高物流业的全球化与区域化程度。加强国际物流“软环境”建设,包括鼓励运用国际惯例、推动与国际贸易规则及货代物流规则接轨、统一单证、加强风险控制和风险转移体系建设等。建立产业安全保障机制,完善物流业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
(八)加快物流人才培养。
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快物流人才的培养。加强物流人才需求预测和调查,制订科学的培养目标和规划,发展多层次教育体系和在职人员培训体系。利用社会资源,鼓励企业与大学、科研机构合作,编写精品教材,提高实际操作能力,强化职业技能教育,开展物流领域的职业资质培训与认证工作。加强与国外物流教育与培训机构的联合与合作。
(九)发挥行业社团组织的作用。
物流业社团组织应履行行业服务、自律、协调的职能,发挥在物流规划制订、政策建议、规范市场行为、统计与信息、技术合作、人才培训、咨询服务等方面的中介作用,成为政府与企业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六、规划实施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划》的工作分工,加强沟通协商,密切配合,尽快制定和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明确政策措施的实施范围和进度,并加强指导和监督,确保实现物流业调整和振兴目标。有关部门要适时开展《规划》的后评价工作,及时提出评价意见。
各地区要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订具体工作方案,细化落实,确保取得实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送发展改革委和交通运输、商务等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