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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直属事业单位职工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1:33:05  浏览:80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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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直属事业单位职工管理暂行规定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曲靖市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直属事业单位职工管理暂行规定


曲政办发[2001]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

曲靖市人事局、曲靖军分区后勤部制定的《曲靖市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直属事业单位职工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十一日








曲靖市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直属事业单位职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从严治军方针,适应部队三化建设的需要,推进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中发[1995]12号文件和云发[1996]7号文件及军队、地方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直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直属事业单位职工(以下简称职工)队伍是人民武装部建设的重要力量。加强职工管理必须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为核心,以提高保障能力为重点,切实解决当前职工队伍进出无序、素质不高、职责不清、奖惩不明、难予管理、效率不高以及与社会保障衔接不紧等问题。使职工队伍达到政治立场坚定,思想道德纯洁,本职业务熟练,作风纪律严明,保障服务水平提高的要求。


第二章 职工经费工资及福利待遇


第四条 根据中发[1995]12号文件和云发[1996]7号文件规定,县级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定编6人,民兵训练基地(中心)定编5人。编制由县(市)区编委核定,经费先由同级财政解决。

第五条 县(市)区民兵武器装备仓库、民兵训练基地(中心)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直属事业单位,执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

第六条 职工在职期间发生的伤残的认定及待遇等按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职工参加当地事业单位的社会养老保险,退休、退职后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职工的医疗保险按照《曲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执行。

第九条 职工住房,按国家和地方房改政策参加地方房改。

第十条 职工执行现行事业单位的福利政策规定。


第三章 职工录用、选调及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统一计划、归口管理”的原则,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负责职工的选调、聘用、教育、使用并会同当地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和考核,人事档案由当地人事部门管理。工资晋升参照地方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办法执行,由人民武装部和人事部门共同审定。

第十二条 职工的录用或招聘。人民武装部按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职工,因退休、退职、死亡而发生的自然减员需补充时,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按程序报批后,会同当地人事部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向社会公开招录,择优选用,具体招聘录用手续由人事或劳动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 职工调动。人民武装部职工应保持相对稳定。如需调出的报军分区批准后,再通过当地人事部门办理调出手续。需调入人民武装部工作的其它单位职工,必须符合军工工作条件由人民武装部会同当地人事部门共同考察,报军分区批准后,当地人事部门方可办理调入手续。

第十四条 人民武装部招收、调用职工条件:年龄在18—28周岁,政治合格,现实表现好,高中以上学历,有专业特长,身体健康的男性公民。同等条件下,优秀退伍士兵应予优先。


第四章 岗位纪律和考核

第十五条 职工要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 度;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规定。

第十六条 职工对所在岗位的工作和安全负完全责任,遵守岗位工作制度,严格按章办事,讲求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

第十七条 职工必须严格执行保密纪律,按保密规定办事,严守军队秘密,无任何失泄密行为。

第十八条 职工考核。考核的内容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执行,重点突出政治思想、业务素质、工作任务、作风纪律、安全管理、遵守法律规定、岗位值班执勤、请(休)假及考勤等。考核的方法:由人民武装部对职工每年考评两次(上半年和年底各一次),采取理论考试、查阅资料、现场考察、民主测评、对照检查、逐一讲评等方式进行。职工每半年将其工作总结和述职报告交人民武装部主管部门考核小组备考。军事科和后勤科对所属职工每月考核评分一次。

第十九条 搞活津贴分配制度。津贴的发放要与职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实绩挂钩,必须依据考核情况按一定的比例计发,打破平均主义。每月底各部门将考勤表和其它考核结果送单位考核小组,统一计算出个人应得和津贴额。

第二十条 因各种原因不适合留在人民武装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视情节给予3—6个月的待岗期,鼓励自谋职业,待岗期满后仍找不到工作岗位的,档案和人事关系可转入当地人才交流机构,本人通过人才市场或劳务市场重新就业。

第二十一条 连续两次和累计三次考核不合格者,即给予辞退或解聘。


第五章 职工奖惩


第二十二条 奖惩工作按照三总部[1993]后联字1号关于《军队职工奖惩实施办法》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对获得记功以上奖励的报当地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发基本工资中活的部分:

(一)未转正定级人员;

(二)待岗、待聘人员;

(三)受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或受处分不满一年的职工;

(四)正在接受司法部门审查的职工。

第二十四条 被辞退和解聘人员,自辞退和解聘之下月起即停发工资和各种津贴。


第六章 思想政治建设


第二十五条 必须加强职工队伍思想政治教育,保证政治合格。职工思想教育应当把政治合格的目标同热爱部队、安心本职融为一体,使他们的思想观念更好地适应从严治军和国家深化改革形势发展的需要。树立高度的革命事业心和工作责任心。

第二十六条 职工应积极参加人民武装部年度专题政治理论学习和教育。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并把学习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七条 职工要热爱本职,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主人翁责任感,忠实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参加部队的活动,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从二○○一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和军分区后勤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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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暂行规定》第七条修订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暂行规定》第七条修订的通知
1995年10月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95)汇资函字第17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95)汇资函字第010号文《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外汇局根据外汇年检报告为企业办理核证手续。经年检合格的企业,外汇局在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上加盖年检合格戳记,企业可持盖有年检合格戳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到外汇交易市场办理外汇买卖业务。经年检不合格的企业,须凭外汇局核批的售汇通知单,方可到外汇交易市场办理外汇买卖业务。逾期未办理核证的企业视为年检不合格企业”。现修订为:“对不进行或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外汇年检的企业,外汇局可视情况对其进行警告、罚款处罚。外汇局根据外汇年检报告为企业办理核证手续。年检合格的企业,外汇局在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上加盖年检合格戳记,企业可持盖有年检合格戳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到外汇交易市场办理外汇买卖。年检不合格的企业,须凭外汇局核批的售汇通知单到外汇交易市场办理外汇买卖。外汇局对逾期未办理年检及核证手续的企业的外汇收支实行逐笔审批”。


关于印发《变态反应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变态反应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药管办[2000]3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物价局(计委),解放军总后卫生部,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过敏性疾病是人类的常见病、多发病,该类疾病的病因学诊断和脱敏治疗都需要相应的 “变态反应原”(简称“变应原”)。“变应原”的制备和应用必须符合安全、有效、可控的原则。  “变应原”的种类繁多,由于临床对每一品种需求总量不大和技术原因,目前我国尚无工业化大批量生产。因临床需要,以往少数具有变态反应科的医院自行制备、自用,并提供其他医院使用。  为加强对“变应原”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和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变态反应原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年八月十五日    变态反应原管理暂行规定   变态反应原是引起人类速发型变态反应的抗原,亦称变应原或过敏原(以下统称“变应原”)。过敏性疾病是人类的常见病、多发病,严重影响患者的健康和生活质量。该类疾病的病因学诊断和脱敏治疗都需要相应的“变应原”,因此“变应原”的制备和应用必须符合药品安全、有效、可控的原则。   “变应原”的种类繁多,已知的有千余种,来源于自然界的植物、动物、微生物以及多种食品。世界卫生组织(下称WHO)及一些发达国家和我国均将这些应用于临床的“变应原” 归类于药品中的生物制品进行管理。   由于“变应原”种类繁多,目前绝大多数尚未确定其有效成分,难以提取和纯化,不能工业化大批量生产;且临床对每一品种的需求总量不大,但又不可或缺,往往是具有变态反应科的医院制剂室制备、自用,并提供给开展变态反应性疾病诊断和治疗的其它医院使用。   鉴于上述实际情况,决定对尚未工业化生产的“变应原”按特殊医院制剂由国家统一管理。为此,暂作如下规定:   一、制备资格的批准  凡是申办制备“变应原”的医院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必备条件(条件附后),准备相关资料和证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SDA)。SDA或其授权的机构对申办单位进行检查验收。符合国家要求者,SDA授权申办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其颁发《变态反应原医院制剂许可证》。   二、品种的批准具有“变应原”制备资格的医院,每一个拟制备品种都要参照《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有关规定准备相关资料,填写申请表或申请报告,报送SDA,按程序进行技术审评,由SDA审查批准。对已制备供应多年,有足够的临床资料证明安全有效者,可免做临床研究,直接批准制备,颁发批准文号,批准文号格式为:“国特制准字SXXXXXXXX”;无临床资料或临床资料不足者,需先审批临床研究,根据临床研究结果批准试制备,批准文号格式为:“国特制试字SXXXXXXXX”,试制备期为二年,届期经审批转正式制备。   三、供应  具有国家批准文号的“变应原”,除供应本单位使用外,可有偿直供地市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变应原”的医院使用,不得上市销售。“变应原”的供应价和零售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   四、应用  地、市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变应原”的医院(审批条件另发),必须购买、使用具有批准文号的“变应原”,不得自制或购买、使用非法制备的“变应原”。   五、监督管理  在SDA的领导下,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变应原”的技术监督,进行监督检验;也可根据需要和可能,将某些“变应原”委托省级药品检验所检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变应原”制备、供应进行行政监督。   六、国家鼓励和支持“变应原”的产业化和标准化  产业化的“变应原”按生物制品常规管理。当某种“变应原”批准上市后,该品种的医院制剂即停止生产和供应。   附件:制备“变应原”的必备条件 附件:   制备“变应原”的必备条件   一、三级甲等医院,抗过敏药物临床药理研究基地。   二、设有“变态反应科”5年以上的历史。   三、具有与制备“变应原”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卫生环境。   四、具有与制备“变应原”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其负责人具有副主任药师、技师、医师及以上资格。   五、具有能对所制备的“变应原”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其负责人具有副主任药师、技师、医师及以上资格。   六、具有相应的管理系统、管理制度和文件。